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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1: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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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规范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融资平台发放的,由该融资平台统借统还,为我国小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及有利于提高其出口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第二章

贷款模式

第四条

由地方政府指定并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作为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的融资平台(以下称“借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有关信贷政策和程序对贷款进行调查、评估和审批,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将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通过委托贷款或转贷的方式贷放给用款企业,借款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三章

贷款条件与用途

第五条

申请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具备开展委托贷款或转贷业务(以小企业为贷款对象)的资质和能力,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小企业贷款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用款企业若申请贷款用以出口产品,须具有出口经营权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其出口产品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

(五)用款企业若申请贷款用以进口资源、技术设备等,须具有进口经营权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其进口项目须有利于保障其原材料供给,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有利于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六)用款企业若申请贷款用以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有利于提高企业出口能力;

(七)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贷款金额根据该贷款项下的资金需求按相关规定核定。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申请用款企业进出口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等确定。

第八条

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并可根据用款企业的资信状况,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进行上下浮动。外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规定的外汇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贷前调查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表明其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申请用款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财务报表、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进出口协议、项目相关资料等;

(三)还款担保意向书,拟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及价值评估报告;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用款企业向借款人提出用款需求,借款人对申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人申请的企业进行资格和条件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行使否决权,但无指定企业的权力。

第十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进行贷前调查和评估,重点调查评估:

(一)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开展以小企业为贷款对象的委托贷款或转贷业务的资质和能力,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及风险控制能力;

(二)代理行的结算功能、借款人及用款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三)申请用款企业的法人资格、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或委托代理进出口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项目情况以及资金需求情况;

(四)信用担保人(或其他保证措施)的担保能力。

第十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用款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及担保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核定批准贷款总金额。在批准的贷款总额度内,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情况,分次审批、分次放款。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与偿还

第十四条

贷款经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和代理行签订有关合同,办理抵(质)押等有关手续。借款人与代理行、申请用款企业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如借款人系金融机构,借款人与申请用款企业签署转贷协议)。借款人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提款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查通过后将贷款拨付给借款人,借款人以委托贷款或转贷方式将贷款资金拨付给申请用款企业。

第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借款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的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法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抵(质)协议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第七章

贷款退出

第十九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实行贷款退出机制:

(一)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贷款出现挪用,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往来中发生违约事件或存在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借款人出现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四)借款人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处罚,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

(五)借款人被监管机构或银行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贷款需要退出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对实行退出机制的贷款,未发放的贷款停止发放,已发放的贷款原则上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

第八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结算账户,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项下的资金划拨和本息偿还通过该账户办理。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的账户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检查监督。用款企业须在代理行开立专户,借款人须将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以委托贷款或转贷方式发放给用款企业,用款企业在代理行的专户内进行资金划拨、收结汇等。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自身及用款企业的会计报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及贷款期内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资料,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代理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期内,借款人、担保人或用款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各经营主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报总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出银发〔2006〕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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