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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4: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第三条 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

(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 贷款种类。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

(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经营周期在1年以上的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贷款展期。农业小企业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因受季节性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按期还款,在有效落实合法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可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展期。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价格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贷款风险、预期收益、客户综合贡献度和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下浮。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方式应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同时可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采用保证担保的,应以专业担保机构为主,优先选择政府主导的专业担保机构。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不足部分,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一)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取得农发行贷款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40%;

(二)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2年以上,且企业申请的贷款总额不超过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50%;

(三)已提供的抵(质)押资产折算值达到其在农发行贷款额的50%(含)以上。

第四章 管理要点

第十二条 信贷资金帐户管理。借款人使用贷款,应在农发行开设信贷资金专户。贷款的发放、支付通过信贷资金专户进行。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管理。借款人支付信贷资金应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尽量采取转账支付、受托支付等方式通过信贷资金专户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四条 销售回笼货款管理。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销售情况,督促客户将销售货款按约定比例回笼至农发行帐户,监控企业资金流向。

第十五条 贷后管理。开户行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贷款物资保证率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同时注意收集相关非财务信息,并密切关注借款人实物库存和担保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检查借款人自有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顺序上,应先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后使用农发行贷款。开户行要跟踪了解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招标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开展情况。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要对贷后检查的有关资料、记录和结果进行审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十六条 偿还方式。农业小企业贷款偿还方式应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和现金流量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尽量采用一次贷款分期还款或分次贷款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可以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开户行对农业小企业贷款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掌握贷款运行情况。上级行应定期对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农业小企业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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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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