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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7: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情简介]

郭某与崔某两人均系外来从业人员,2009年6月9日郭某的丈夫崔某于送货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称其丈夫生前一直为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单位也从未为其缴纳过综合保险。郭某想为其丈夫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无法提供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而未果。故而,郭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6月9日期间,其丈夫崔某与该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庭审]

郭某称2008年12月5日起,其丈夫崔某一直受聘于该汽车运输公司,并提供了该公司的货物托运单复印件。

运输公司辩称,公司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崔某只是于2008年12月5日在公司承包汽车运输业务,故双方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庭审中,双方均提供了证人,为自身辩白。郭某提供了一份《证明》原件,该《证明》于2009年6月18日由运输公司所出具,其上载明“崔某,身份证号:XXXXX(与崔某的身份证号码一致,笔者注),安徽某市某县某村人,于2008年12月5日在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沪AXXX车(与崔某所驾驶车辆的车牌号码一致,笔者注)。每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于2009年6月9日在某地送货停车被浙XXX车倒车撞死。此证明仅由某区交警事故处使用!”该《证明》上加盖了该运输公司的公章,运输公司亦承认系其所出具。郭某另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上记载了2009年6月9日因浙XXX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导致崔某当场死亡的事实。

[案件分析]

本案件的关键证据在于郭某所提供的一份《证明》原件,根据其上记载,崔某于2008年12月5日至事发时一直为运输公司驾驶车辆;同时,该《证明》上所载明的交通事故事发过程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所列明的事发经过相吻合。该《证明》原件上加盖了汽车运输公司的公章,并且其上亦载有崔某的月工资情况以及具体时间,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崔某受该汽车运输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劳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该《证明》上载有“此证明仅由某区交警事故处使用”,但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本身因双方无劳动合同等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对于劳动者而言,举证相当不易;因此,鉴于郭某所提供的《证明》原件上既加盖了该运输公司的公章,单位又承认系其所出具。故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崔某与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即:劳动者提供劳动、单位支付报酬、受单位管理,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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