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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操式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18:58: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肖勇受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重庆瀚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根据2013年9月5日会议要求,由陈权、张瑜丽、刘本洪等三人组成肖勇受伤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经过调查了解,分析事故原因,初步划分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肖勇受伤情况及其受伤原因。

肖勇,男,1967年8月生,璧山县壁城镇人。肖勇于2013年8月29日来我司求职应聘,定岗为涂装组喷漆作为试用工,试用期30天,试用期月工资元。

我司夏季作息时间为上午7点30分上班,12点下班(见公司“五一”放假和夏季作息时间通知)。肖勇于2013年9月5日上午7点23分签到后(见签到表)到涂装车间,在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未到现场的情况下,擅自用行车吊过程中伤害了自己,这个过程无任何人看见,7点28分左右,刘本洪等上班人员见肖勇受伤躺在钢构件上立即报告公司,当即派车将肖勇送往璧山县中医院就医,诊断为腰椎等处骨折。据肖勇自述,“其于2013年9月5日凌晨7点25分左右,在你单位车间用行车吊工字钢过程中,被旁边的工字钢压伤,导致腰椎等多处受伤”。 据此分析:肖勇无行车操作证更无行车操作知识,又在上班之前、安全监管人员和熟悉行车操作的人员还未到场的情况下,擅自用行车歪拉斜吊H型钢构件,当钢构件吊离地面迅速改变成垂直状态过程

中撞到自己而受到伤害。因此肖勇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是他自己擅自操作行车严重违背国家《劳动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法》、《行车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

二、事故责任划分意见

1、肖勇严重违背劳动安全法规,违章操作造成自身伤害事故,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陈权对试用工的安全监管不力,负有一定责任。

三、事故处理建议意见

1、针对当事人肖勇的处理意见如下:

试用期间严重违反安全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故不予聘用。在本次事故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给予安全违章罚款300元。对其是否因工受伤,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有关医护费用报销和其他待遇,待是否工伤认定后确定。

2、鉴于车间安全管理责任人陈权对本次事故中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处以安全罚款500元。

3、进一步加强全员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切实加强行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监管,禁止未通过专业培训并获得操作证的人员单独操作特种设备,防止类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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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操式行车安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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