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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卡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5: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卡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3、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4、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5、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6、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7、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8、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9、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10、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11、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臵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12、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13、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14、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15、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1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17、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18、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19、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0、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21、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22、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23、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24、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25、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26、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27、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2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9、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3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3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3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34、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35、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36、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37、党政领导职务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38、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39、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40、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41、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42、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43、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44、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45、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46、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47、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48、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49、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50、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5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52、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5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5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5、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56、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57、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8、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59、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60、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汤阴县委组织部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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