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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6: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公司人员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和经营任务等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 坚持职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 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各分公司、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

第四条 中层干部作为高层决策的执行者,和基层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位置非常重要,一个单位中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如何、能力高低、作风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单位的总体工作面貌。

第五条 企业中层干部在拟任职前应当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列入企业中层干部序列。

第六条 企业经济发展委员会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企业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和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自身学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开展好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以身作则,律人先律己,密切联系企业职工及所在部门,及时解决和向上汇报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之风,敢于同歪门邪道作斗争;

(四)正确行使上级领导所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和全体职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八条 提拔担任企业中层干部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科员或相当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副科或相当于副科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拟选拔科级干部,原则上一般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选拔使用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批准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第三章 考察

第九条 选拨任用中层领导干部所考察的内容:考察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一)“德”的方面,要政治坚定,公道正派。一是思想品德。包括理想信念,宗旨意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二是职业道德。包括爱岗敬业,锐意进取,无私奉献精神,事业心、责任心、使命感等。三是家庭美德。包括尊老爱幼,人生观、价值观,志趣爱好,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等。四是社会公德。包括社会责任、群众观点态度、人际关系以及遵守公共道德情况。

(二)“能”的方面 ,要业务精通,开拓创新。一是工作思路,包括本人的发展观、政绩观及工作中的战略思维和创新意识;二是组织协调能力,包括组织动员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协调各方关系能力;三是依法办事,主要考核法制意识、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四是心理素质,主要看本人工作干事中的意志和自信心及对复杂情况的心理承受能力。

(三)“勤”的方面 ,包括工作积极性、纪律性、责任心和出勤率等。一是精神态度,主要看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和学习态度;二是工作作风,主要是了解深入实际,讲求实效,平时是否肯学肯钻、任劳任怨,是否达到了规定的出勤率等方面情况。

(四)“绩”的方面 ,要坚持正确政绩观,有强烈的事业心。一是履行职责情况及成效,主要看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和抓落实、促发展情况。二是工作质量,完成的各项工作符合质量要求,无人为差错,无责任事故。三是解决复杂问题、敢于和善于解决复杂问题;四是基础工作,不搞短期行为,重复施工,重视基础工作和常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情况。

(五)“廉”的方面,要防微杜渐,清正廉洁。主要是执行公司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严格要求自己情况,有无违纪现象;自身修养,爱好是否积极健康,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等状况。 第四章 程序

第十条 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二)考察

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并应听取考察对象的上级、同级、下级的意见,尽可能广泛、深入、细致。考察结束后,由经营管理委员会派出的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将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领导班子汇报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酝酿人选

在拟任人选决定前,应在领导班子中进行充分酝酿,必要时征求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

(四)征求意见、民主测评

在确定拟考察对象的基础上,发放征求意见、民主测评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意见征求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同意票不超过半数的人员不能选拨为中层领导。

(五)领导谈话

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干部任命后。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经营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一般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谈话。

(六)任前公示及任职

领导班子会议形成决议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七)干部试用

干部任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对新任中层领导干部要跟踪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免职处理。

第五章 后备干部培养

第十一条 后备干部的确定和培养

后备干部,经民主推荐并超过半数同意后,经组织部门考核报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班子会议讨论研究确定,并进行公示,对后备干部每年考核一次。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每年研究调整一次,干部的任职条件,除德、能、勤、绩、廉优良外,一般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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