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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副总监HSE履职能力评估测试参考题库(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8: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总监、副总监HSE履职能力评估测试参考题库

一、法律法规部分

(一)安全生产法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1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环境保护法

6.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7.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8.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9.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10.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11.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三)“两高”环境司法解释

12.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出台,该《解释》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制定了新标准,降低了入罪门槛,更加注重行为犯罪,可操作性强,破解办案难题等。《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的具体定罪最刑标准;二是环境污染犯罪所涉 2

及的从重处罚、犯罪竞合、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三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检验等程序方面的问题。

(四)职业病防治法

13.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14.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5.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16.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7.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二、集团公司HSE理念及要求

(一)HSE管理原则

18.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二)反违章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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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三)集团公司安全环保“54321”工作思路内涵

20.“5”:是指五抓好、五突出,这是总体要求。具体包括:抓好监督管理,突出一个“严”字;抓好制度建设,突出一个“责”字;抓好治污减排,突出一个“硬”字;抓好隐患治理,突出一个“细”字;抓好教育培训,突出一个“实”字。“4”是指开展四次事故资源分享活动。“3”是指抓好三年隐患的治理。“2”是指抓好两次HSE体系审核。“1”是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四)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21.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22.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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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环保监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

对事故、事件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 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事件; 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

违反规定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赶工期、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 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致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 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

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 对资产没有进行安全环保评估或安全环保评估不合格而进行收购、兼并、租赁;

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23.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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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批准立项或下令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评价而批准初步设计或下令开工建设;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不善、监督不力; 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

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组织开工生产,事故、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环保设施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有效防护设施或超期限运行;

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 质量把关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

购买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

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环保培训计划,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

在公司安全环保专项或安全生产费用规模内,对隐患治理项目未予立项或未组织整改;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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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24.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或三年内每年都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责任事故、事件,对同一责任人员应当加重处理。数起事故、事件责任分别处理的,对后发事故、事件责任按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合并处理的,按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5.违反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26.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三、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7.安全总监职责:

负责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生产(HSE)管理体系,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绩效指标;

组织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制度、标准; 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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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按事故(件)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定期组织管理体系审核,并向行政正职报告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28.安全副总监职责:

协助主管领导、安全总监具体负责安全生产(HSE)管理和体系运行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HSE)监督和管理;

按事故(件)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29.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事故隐患台账,实行事故隐患动态管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落实监控措施。对较大隐患治理项目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实行全过程监控。

30.重点要害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定点安全联系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检查标准,定期到联系点开展安全活动,单位应定期通报活动情况。 31.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32.对检查中发现的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制定防范和监控措 8

施,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资金并按期完成整改。

33.对事故单位领导采取浮动抵押办法。对工业生产死亡事故超控制指标单位,增交抵押金的50 %;交通死亡事故超控制指标单位,增交抵押金的25 %;事故超控制指标单位的党政正职、主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系统分管领导、安全副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增交抵押金的100%。若发生使公司超控制指标事故,事故单位增交抵押金的100%,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增交抵押金的200%,其余领导增交抵押金的100%。单位及个人增交的抵押金一律作为保证金,年终不计奖。

34.发生以下事故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根据其所负责任、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发生工业生产死亡1人事故;

发生交通同等责任以上死亡1~2人事故; 发生油气火灾爆炸事故; 发生井喷失控和井喷着火事故;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发生锅炉、压力容器、长输油气管道爆炸事故;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事故。

35.发生以下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并根据其所负责任、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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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死亡2人以上(含2人)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连续两年累计死亡2人以上(含2人)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交通安全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事故。

36.凡隐瞒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不报的,一经查出,撤销二级单位主要责任领导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职务。

37.对不按时上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年度先进单位参评资格;死亡事故迟报、谎报、瞒报,一经发现,视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不达标。对于发生一般B级以上事故(含一般B级事故)当年不报,下年查出的,取消下年评先资格。

(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8.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内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应将环境保护费用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39.油田公司及各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签订HSE合同,依法明确合同双方环境保护责任,监督检查HSE合同履行情况。 4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1.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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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各单位应依法缴纳排污费,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由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共同核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年度排污费,经安全环保处和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领导审批、备案后,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向相关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各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排污费提高征收部分、加倍收费部分从本单位成本中列支。

43.各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44.各单位对危险废物储存、转移、处理等,应当向安全环保处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已有种类的危险废物年度上报审批,新产生种类的危险废物随时上报审批。

45.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4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试生产环境保护和竣工环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

47.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负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试生产实施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要求。

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过程设计、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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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过程环境监理,按要求提交监理报告。

负责申办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报批手续。

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环境监理单位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8.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处依据安全环保处通报,扣单位业绩奖励10000元至100000元:

拒不执行限期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

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的。 不执行公司排污费、水土保持费等管理规定的。 未按照污染防治要求开展工作并造成后果的。

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泥浆未有效处理,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的。 废水、废气、噪声超标排放的。

因化学药剂、放射性物质等管理不善导致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突发环境事件未按程序开展应急工作并造成后果的。

49.未完成环保承包指标的单位和环境保护负责人,按承包方案扣抵押金。 50.造成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三)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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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危害告知与职业危害申报、员工健康监护等健康管理制度,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52.建设项目健康管理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验收。 53.对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4.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5.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规定给予保健津贴,享受每3年一次为期8天的短期健康休养。

56.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必须配套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

57.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岗位)、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8.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应急性健康检查;职业病患者和观察 13

对象定期复查。

59.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警示标识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按规定周期进行监测、评价,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60.健康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检测、员工健康监护、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和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超标场所治理、职业卫生评价、健康教育、员工保健津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等项目。

(四)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61.二级单位每年按照本单位操作总成本的0.05%提取交通安全措施专项费用,做到专款专用,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62.交通安全措施费使用范围

油田专用公路、作业区、井场、生活矿区等主要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以及路检夜查专用仪器等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及维护。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中所需的教材、器材等。 交通安全科技的研发与应用。

63.各级领导专用车辆,应由领导本人或办公室报车,领导对所使用的车辆及驾驶员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发生交通事故,领导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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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严禁调派单位机动车辆参与旅游活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或采取变通办法调派旅游用车。

(五)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65.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总体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经费的落实。建立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66.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6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68.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消防“三同时”)。

69.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火灾事故或影响火灾扑救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埋压、圈占消防安全装置和设施,影响火灾扑救的;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劳动纪律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 过失引起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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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责任:

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 无视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对消防安全工作未尽职责,疏于管理;

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

设备带病运行,未按规定检修;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防范措施; 无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不健全;

不按设计施工、擅自批准无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耐火等级;

工程项目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建筑设计未进行消防建审、工程竣工未进行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使用;

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六)HSE监督管理办法

71.油田公司落实监督责任,建立HSE专职监督、直线(专业)监督和属地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72.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 16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73.各单位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74.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及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5.较大事故及以下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安 17

全环保处报告;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安全环保处报告。

7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77.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八)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78.各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每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79.安全生产费用计提的标准和依据:

石油和天然气以产量为计提依据,石油按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按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逐月提取。

工程技术服务中的建筑工程按照集团公司发布的《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油计字[2005]519号)额度提取,计提标准为人工费的5.75%;工程技术服务中的试油、井下作业、海洋工程等,按工程造价的1%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炼油化工等危险品生产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标准逐月提取:

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销售收入4%提取; 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至l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销售收入2%提 18

取;

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销售收入0.5%提取;

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销售收入0.2%提取。 交通运输单位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客运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5%提取; 普通货运业务按营业收入的l%提取;

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含管道运输)按营业收入的1.5%提取。 80.工程技术服务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81.对违规转移、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资金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作业许可管理

82.作业许可管理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非常规作业,同时包括有专门程序规定的作业活动,如进入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动火及其他高风险的临时作业。

83.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工作前安全分析为基础,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凡需办理许可的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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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作业申请人应是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作业批准人应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所在区域的属地主管或其授权人。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和相关各方在作业许可票上签字,作业许可生效。

85.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审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延时作业,生产单位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86.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动火

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在用油(气)长输管线更换管线(管段)动火; 天然气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二级动火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储罐、压力容器(如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分离器、缓冲罐等)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动火;

直径大于159mm(含159mm )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及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管线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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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原油储量在5000m3以上(含5000m3)的油库、联合站含有油气污水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集气间、液化气充装间等处动火。 三级动火

除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 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87.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一级:作业高度在2m(含2m)-5m,由班组(机组)级审批,批准人为班组(机组)长;

二级:作业高度在5m(含5m)-10m,由基层队级审批,批准人为基层队长(无基层队级,执行三级管理);

三级:作业高度在10m(含10 m)以上,由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审批,批准人为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88.临时用电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信、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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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作业。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的作业都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90.管线打开作业是指使用任何方式使管线的组成部分形体分离,改变管线的完整性作业,或指将装置、设备的受压(负压)、有毒有害系统打开进行的相关作业。

91.挖掘作业包括: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9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是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是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是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是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是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是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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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是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是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是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十)工作前安全分析

93.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安全工作方案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十一)工作循环分析

94.工作循环分析是以操作主管和员工合作的方式对已经制定的操作程序和员工实际操作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一种方法。

(十一)启动前安全检查

95.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可由工艺技术、设备、检维修、电气仪表、主要操作和安全环保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包括承包商、具有特定知识和经验的外部专家等。

(十二)HSE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96.公司所有员工应定期进行HSE再培训。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员工,遵照有关要求执行。生产经营单位HSE管理人员:首次培训时间不 23

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97.安全总监、副总监、HSE专职管理、监督人员、赴国外工程技术服务人员、HSE体系审核员,均须接受具有HSE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HSE培训,并持证上岗,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总监、副总监:取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0学时。

98.培训下属是各级直线领导的职责之一,各级直线领导应对下属员工培训及岗位胜任能力负责。

(十四)行为安全与沟通管理暂行规定

99.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重点是观察和讨论员工在工作地点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观察既要识别不安全行为,也要识别安全行为。 100.各级管理人员都应开展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得由下属代替,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分为有计划的和随机的。 101.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员工的反应、员工的位置、个人防护装备、工具和设备、程序、人体工效学、整洁

(十五)上锁挂牌

102.在作业时,为避免设备设施或系统区域内蓄积危险能量或物料的意外释放,对所有危险能量和物料的隔离设施均应上锁挂牌。

103.上锁挂牌应由作业人员本人进行,并保证安全锁和标牌置于正确的位置上。特殊情形下,本人上锁有困难时,应在本人目视下由他人代为上锁。 24

安全锁钥匙须由作业人员本人保管。

104.使用安全锁时,应随锁附上“危险,禁止操作”的警示标牌,上锁必挂牌。在特殊情况下,如特殊尺寸的阀或电源开关无法上锁时,经确认,并获得书面批准后,可只挂上警示标牌而不用上锁,但应采用其他辅助手段,达到与上锁相当的要求。 (十六)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暂行规定

105.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是指各单位生产运行、检维修、开停工、技改技措等过程中的工艺设备变更管理。

106.变更应实施分类管理,基本类型包括工艺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

(十七)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07.使用气瓶前应检查气瓶注册信息和检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没有注册登记和没有使用证的气瓶,不得使用没有安全附件、防碰圈、护帽不全的气瓶。 (十八)安全目视化管理暂行规定

108.安全目视化管理是指通过安全色、标签、标牌等方式,明确人员的资质和身份、工器具和设备设施的使用状态,以及生产作业区域危险状态的一种现场安全管理方法。 (十九)防雷装置管理办法

109.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对于易燃易爆场所每半 25

年一次。对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110.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MSDS与实物的一致性,并据此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使用单位对于首次使用或MSDS发生变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依据MSDS对其危害进行辨识、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建立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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