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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7:06: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1年5月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颁布的和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字[2001]2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引进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特制定学籍管理细则.

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转专业、选修、补考、重修、试读及延长学年等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年级认定与编班学习;转院系与转学;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学习;附则等项。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二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电报)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先到我校学工处签署意见,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再向所属院、系办公室申请入学,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复查。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经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先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并按南京大学教材管理暂行办法缴纳教材费,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缺席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课程、学分与免修

第七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理科155左右,文科160左右(各系根据教学计划以此幅度确定具体的总学分数)。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和选修课三大类,其中通修课学分为50-70;学科核心课学分为40-50;选修课学分为50-60。通修课指全校公共课,文科或理科公共课;学科核心课:指学科群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选修课:指全校公共选修课,文化素质课和专业方向课。通修课和学科核心课全部为必修课,其学业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

第八条

所有全日制本科生都必须按照所属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修读指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对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所有学生必须完成14个学分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其中,(1)所有学生都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艺术类课程;(2)理工类学生必须选修8个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文化素质课程;(3)文科类学生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自然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和4个学分的非本专业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4)所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任选2个学分的文化素质课程。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学分数进行选课。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条

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或预修课程成绩优秀,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读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学生不得选读与学科核心课程或通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有些学生自学能力很强,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主管系主任批准可以申请不跟班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两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及时申请改选其它课程,并办理选课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某些学科核心课程。但是通修课程中的政治、德育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基础,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有关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学上课后一周内进行。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指导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系办公室领取“南京大学免修考试申请表”,填好后送交系办公室,经指导教师同意、系主任审核后,由系统一安排考试。进行免修考试的课程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有关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若要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10天内按照本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学校组织的外语分级考试,经核准免修并进入高等级外语课程学习者,其免修成绩以90分记载。

为了鼓励学生参加全国有关课外科技、文化等项目竞赛及课外学术活动,凡获得奖励者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者可记入一定学分(具体规定另外制定)。

三、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试的主要方式为:课程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闭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兼用等;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考试。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学科核心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南京大学南字发[2000]40号《南京大学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综合计定课程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100-90;良为89-80;中为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59及59以下。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和60分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计算学分绩,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 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学分数)

∑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的成绩,除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外,应附简短评语,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经教研室视学生答辩情况讨论通过,其中拟评定为优秀或不及格成绩者,须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学生集体(不得超过3人)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从2000级学生开始,取消补考,学生某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分两种形式进行:考试成绩在49分(含49分)以下的学生,必须随下一级跟班重修。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学生,如果重修课与在修课冲突,可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期末选课期间办理注册重修课程手续,凡申请自学重修者,应在学习的过程中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基本作业(含小论文等)。

第二十二条 取消补考后,若学生考试不及格,成绩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多次重修,直至重修课程及格。

第二十三条 若学生考试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取得更好成绩,但是在申请注册重修之前,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并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按考试成绩在50-59分重修标准交纳重修课。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参照第二十二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法另订),其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取消补考后,对于学生每学年所完成学分数要进行宏观控制,无法完成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8,第二学年为56,第三学年为84,第四学年为112,第五学年为140。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凡自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或教参书等进入考场(带入考场后,必须放置讲台),在考试开始进行时仍放置课桌内或课桌上,作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考试时有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转系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转学:

(1)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

(2)个别学生确能提供有关说明其拟转入某系科的专长依据,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并由转入系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

(3)学校或系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和人才社会需求变化等情况决定调整学科者。 本科生转系只限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到第二学年。转系后需要延长学年者,第五学年开始,应按本年度新生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转学: (1)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2)委托培养生或定向培养生; (3)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系记录者; (6)专科转入本科者;

(7)因学习成绩差需要试读者。

经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批准者不受以上限制。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系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须由本人在参加期末考试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组织考试并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本校院或系内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参加本系组织的甄别考试,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由转入学校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及其省主管高教部门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凡转入我校者,均须向学校按不同专业交纳专业建设费否则不予办理注册手续。本省范围内转学,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学生转系、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结束的最后一周或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 转系后已取得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系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学科核心课程和通修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系科的课程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2)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系科的选修课学分。

六、休学、复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专科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年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本科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不享受贷学金,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 (2)户口不迁出学校。 (3)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经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在家乡确定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其医疗费用可按非挂钩医院的规定予以部分报销,但要实行限额,标准为半年50元,一年100元,一年以上的不予报销。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3)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停学创业,应提出申请和创业方案,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学校批准,方能予以实施。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学生申请出国办理保留学籍,必须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任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并到教务处缴纳规定的培养费。培养费按当年同类专业学杂费收取。

第三十七条 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时间,只限于学期结束前二周内进行,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时间,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二周内进行。

第三十八条 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保留学籍期满需继续回校学习者,必须凭省教委签发的注销护照证明书和本人的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退还培养费。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按每学分100元计算。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凭教务员签发的旁听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收取的培养费一律不退。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所属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七、退学、试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2)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28;第二学年达不到56;第三学年达不到112;第四学年达不到140者;

(5)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 (6)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 理复学手续者; (7)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 (8)两次德育总评成绩为差者; (9)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10)延长修业年限(病休者除外),拒缴培养费者; (1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

(12)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上述情况因成绩差作退学处理的,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因学业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缴费试读一年。试读期满所获得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学分数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基本要求者,可继续缴费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试读学生不得转院系。学生试读,除了按规定缴纳正常学杂费外,还必须缴纳培养费。缴费试读生,必须在新学期开学时一次性向学校缴清本学年所需费用,否则不予报到注册。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其自动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2)本人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凡应予退学的学生不能作自动退学处理;因出国自动退学者应到教务处办理缴纳在校期间的培养费手续(每学年除交纳正常学杂费以外,必须交纳培养费,培养费按该生进校后累计学杂费总数收取。)退学手续应由院或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回家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它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八、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系主管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主管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具有上述审批手续的请假条均由请假人向任课教师请假时展示,然后交系教务员保存备查。学生请假不参加考试,必须经辅导员同意上报主管系主任批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校医院(其它医院证明无效)病休证明书,经辅导员上报主管系主任批准,可参加此课程正常重修;未经批准者作旷考论处,其重修成绩按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系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一条 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被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达40到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旷课达30到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五十二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该重修。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作为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

九、有关学籍处理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

第五十三条 凡选修学校指定的有关课程均实行缴费选读(缴费标准另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必须交纳重修课程费,第一次重修按每学分100元收取,第二次重修按每学分150元收取,第三次及第三次以后,每次按每学分200元收取。考试成绩在50-59分申请自学重考的学生,可按50%交纳重修费用。重修缴费,必须在注册重修课程前一次性缴清、由教务处统一收取。学生持交费收据,办理重修选课注册手续。 学生不缴费重修将取消其重修资格。

第五十五条 经批准准予转专业者和外校转入本校者,应根据入学专业和转入专业的性质不同,缴纳壹万元至叁万元专业建设费。

第五十六条 经批准准予试读的学生,试读一年期间,应另缴纳培养费每学年4000元(不含正常学杂费、住宿费)。

第五十七条 因学习成绩原因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6年。第五学年起应按第五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学杂费、住宿费应于该生在校的延长修业学年第一学期的报到注册前一次性向学校缴清,拒绝缴款者作退处理。 以上交费必须先到所在系领取重修课程交费申请表,再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手续后到财务处交费。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五十九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及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表现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等情节严重者。 (5)违反校纪校规且情节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50学时以上者。 (7)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记录者。

(8)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成绩或篡改成绩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或教务员提出,经系主任审核批准上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经由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的,须报请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十

一、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六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满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及按第八条选修课规定的总学分数,获得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证书,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文科达到4.3、理科达到4.0,可以提前毕业。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必须在四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仍有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重修成绩不及格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公共体育课成绩不及格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但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缴手续费150元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业成绩差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总学分,作结业处理。

第七十一条 在正常学制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二年内重修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十

二、学士学位

第七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凡达到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3、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或日语、俄语等)四级考试。

4、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用机操作能力,并获得江苏省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5、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3.0以上(含3.0)。 第七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其他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在校期间曾有一次德育综合考核总评成绩为差者。

3、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选修课程不按第八条的要求选课的。

4、因学习成绩差退学试读者。

5、在校期间未取得学校规定的有关科目统测合格成绩(如全国四级外语统测、全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统测等)。

6、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作弊处分后在各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经学位委员会评审,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7、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3.0以下者。

8、体育课补考不及格者。

第七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临毕业前,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生至毕业,没有完成规定学分和没有通过四级英语国家统考及计算机省级统考者,允许毕业后二年内完成所需课程及有关统考(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随班补考),其成绩合格,可补授学士学位。 十

三、出国学习

第七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自费出国学习的审批手续:

1、学生如实填写申请理由,经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之后,将审批表及其它规定的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2、由教务处为申请者核定缴纳培养费数额并办理交费手续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3、申请者凭省教育厅批件将《自费出国留学审批表》交保卫处,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第七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可到教务处办理学习证明和成绩表。

十四、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起用于2000年九月一日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其他学生继续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颁布的《南京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八十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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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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