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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3: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

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2〕208号2002年10月17日)

各市教育局、卫生局、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若干意见》,今后我省将严格控制各类高等学校,尤其是没有医学教育基础的高等学校举办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各类高等学校(办学机构)增设医学类专业和非医学、医药类高等学校申办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报省高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审定,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审批。

二、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高〔2002〕4号)的要求: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已经设立医学类专业的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应尽快调整专业设置。确需举办的,学校应和省教育厅报告专业建设情况,由省教育厅向教育部提出申请评估。今后,各类高等学校增设医学类本、专科专业,均须报教育部审批。经批准的学校(专业点),卫生行政部门在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认可学校(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

三、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招收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学员,在2002年10月31日前取得学籍的自学考试考生,完成学业的过渡期定为3年,即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以继续教育为主,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

四、2002年10月31日前取得学籍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毕业后取得的学历可作为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依据。2002年10月31日前未能取得学籍的医学类专业“辅导班”中的非在职学员,学校要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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