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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执法的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06:12: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瓦官庄村和新城子村村民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的

问题分析

一、执法依据

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的行为涉及破坏耕地、缺乏规划、审批等多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土地管理法规定: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城乡规划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二、执法主体和执法措施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对于在耕地上违反建房问题的执法主体有: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可以采取的措施有: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或治理,还可并处罚款。

三、拆违执法的行政程序

拆违执法首先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对拆违公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具有行政强制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如国土资源分局,城管等)可以直接执行拆违,没有行政强制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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