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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艺师评审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9: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高级农艺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重大科研、推广项目、工作方案并指导或组织实施;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学术、技术报告;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农艺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作物、园艺、蚕桑、食用菌等的良种选育、引进、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长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管理与应用、土壤改良、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环保、蚕种保护、蚕茧收烘、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农艺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熟悉《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栽培和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育成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引进推广应用2个以上优质、高产新品种。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作物或1种主要作物2项以上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或参加当地1种以上主要作物规范化、模式化、集约化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

2 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2种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或参加1种以上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种以上作物较大面积优质商品基地或无公害生产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2种以上作物生长调节剂的研制、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11.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1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本地区土地利用、农田保护区、农田基本建设及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规程,提出利用建议、改良土壤肥力意见和措施,并指导实施。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2种以上复混(合)肥料的配方方案。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复混(合)肥、精致有机肥、微量元素肥、微生物肥或其他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三)从事植保、植检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

3 4.本地区(县以上)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监测与预测预报。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作物无农药残留的病虫草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

7.主持当地植物检疫工作,开展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弓1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主持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推广2种以上防治新技术的应用,或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2项以上的改进。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方法。

10.主持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市级以上农药质量监测或农作物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4项以上者。

4.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2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 6.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负责组织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负责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栽培和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选育的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引进的2个以上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研制的1个以上新产品,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评审认定的优质、名牌产品证书。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繁基地生产,或园艺作物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省主管部门的验收。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商品基地、无公害生产基地或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产品的产量不低于当地应用品种,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或取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

8.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以上。

9.主持市以上的种子、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表彰;或至少对1种以上主要分析方法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或采用推广。

10.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或科技档案管理、技术培训、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省内同行专家的鉴定。

(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开发的肥料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主持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并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利用建设、改良、修复措施等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实施,实施后土壤肥力等级较

5 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产量较改造前提高10%以上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改善。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或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表彰;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1种以上的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开发的复混(合)肥料、精致有机肥、有机无机肥、微量元素肥、微生物肥或其他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有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允许进入流通市场,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研制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30%、40%、50%、60%以上。

8.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30%、40%、50%、60%以上。

(三)从事植保、植检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植保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主持发布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短、中、长期发生量、发生期预报准确率有3年以上,分别稳定在90%、80%、70%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办法、工具可提高准确率5%以上,提前预报期3天以上,或提高工效20%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防治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40%、50%、60%、70%以上,或在一个县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7.主持进行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对至少1种主要的分析检测方法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认可或采用。

8.主持研究制定的1种以上作物无农药残留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其产品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农药残留量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

6 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参与负责规划、实施30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10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500万株以上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主持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40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1500吨以上。

6.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15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15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

8.在县以上范围内或5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方法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桑田面积、蚕茧产量年增10%以上,蚕农增收15%以上。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总结2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进行理论分析与概括,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地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已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按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2004〕24号”和“苏人通〔2007〕76号”文件规定,对农业系列各专业人员不作外语要求。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

7 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8 江苏省农艺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的生产计划、规划,提出科研、推广项目、工作方案并参加实施;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解决生产或科研中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蚕桑、食用菌等的良种选育、弓I进、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长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肥料测试、土壤改良与利用、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壤环保、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环境质量检测、管理与保护、蚕茧收烘、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农艺师资格:

1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农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5.参加当地1种以上作物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7.参加当地优化农业生态体系内资源合理利用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与推广。

2 8.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9.参加1种作物较大面积的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10.参加县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及种子质量检测。

11.参加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12.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业务技术工作。

13.参与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

6.主持1种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1项有价值的复混(合、)肥料的配力建议。

7.参加当地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制开发与推广。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

5.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监测与预测预报。 6.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无害化病虫草鼠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

7.参加当地植物检疫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参加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3 8.参加推广2种以上防治病、虫、草、鼠害新技术的应用,或参加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1项以上的改进。

9.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方法。

10.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的防治。 11.参加农药质量监测或农药生物测定或作物、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技术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 5.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1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

6.参加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参与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 7.参与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4.参与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5.参加选育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参与引进的1个以上新品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通过或登记,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研制的1个以上新产品,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优质或名牌产品。

6.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或合同指标,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

7.参与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产品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

4 8.参与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保鲜、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10%、20%、30%、40%以上。

9.承担的种子、农产品质量、农业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参与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体系、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11.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鉴定认可。

(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开发的肥料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4.参加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其承担的工作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5.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农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的提高。

6.承担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的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7.参加研究开发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参与开发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8.参加的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植保、植检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5 4.承担的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无错报、漏报事故,准确率在市内平均水平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办法、工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认证通过,并在应用中发挥作用。

5.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

6.承担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7.承担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未出现质量事故,监测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分析检测方法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8.参加制定1种作物无害化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承担规划、实施6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2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10万株模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承担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8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300吨以上。

6.参与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3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3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

8.在乡(镇)以上范围内或1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方法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田面积、蚕茧产量有较大增长,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10.参加总结1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并组织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作为作者之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的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按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2004〕24号”和“苏人通〔2007〕76号”文件规定,对农业技术各专业人员不作外语要求。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

(五)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

三、四(或十

二、十三)、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8 江苏省农业技术、林业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论文、著作、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原则上要提交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3.对照第十二条,提交个人破格申请报告及单位的审核意见、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优秀和获单位表彰的有关证明材料。

1 14.对照第十三条,参照上述第

9、10条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15.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提交材料必须按高(中)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新品种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或CN刊号。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在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 凡宣读或交流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通知及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5.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6.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并已取得ISSN或CN刊号。 17.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并已取得ISSN或CN刊号。

18.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9.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3万字以上。

22.主要编(译)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1万字以上。

23.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部丰收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等奖励项目。

24.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5.项目(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26.主要完成(参加)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27.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技术分析报告、技术培训教材讲义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

3 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的推广面积、增产效益、土壤改良提高等级、预报准确率等均须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4.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8.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专家评定。

9.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须经市(当地)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通过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农艺师评审条件

高级农艺师评审条件

高级农艺师评审条件(精)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农艺师任职资格条件及破格申报条件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馆员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农艺师的评选资格

农艺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

农艺师评审资格条件
《农艺师评审资格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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