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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22:16: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气象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气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学术水平,加快气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现代气象业务的发展,结合气象业务、服务和科研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是从事气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和评审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资格名称为工程师。

第三条

凡按照本评审条件、经**省气象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获得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岗位聘任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划分及适用范围

本条件中,共设定天气预报、气候与气候变化、气象服务与应用气象、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综合气象观测、雷电防御、气象信息技术等七个专业。

(一)天气预报专业

本专业适用于从事天气分析预报、数值预报,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气候与气候变化专业

本专业适用于从事气候诊断预测,气候变化监测、诊断和影响评估,气候系统模拟,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气象服务与应用气象专业

本专业适用于从事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人工影响天气等,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专业

本专业适用于从事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大气环境、人工影响天气,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综合气象观测专业

本专业适用于从事气象观测或遥感探测,观测仪器装备、计量,以及相关的业务、质量检验、技术开发、技术保障、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六)雷电防御专业

本专业适合于从事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工程设计、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防雷产品研制和测试,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技术保障、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七)气象信息技术专业

本专业适用于从事通信网络、计算机应用、数据库、系统工程、资料信息处理、信息共享、资料分析应用,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技术保障、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凡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气象及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士学位或大学本(专)科毕业的,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4年,可以申报中级资格评审。

2、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的,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可以申报中级资格认定。

3、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的,可以申报中级资格认定。

4、用后续学历(学位)申报者,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6年的,可以申报中级资格评审。

5、用后续学历(学位)申报者,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关技术工作不满6年的,须在取得后续学历(学位)之后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其前后的工作资历可以累加计算(全脱产学习时间除外),并符合上述各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要求的,可以申报中级资格评审。

获得上述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应与从事岗位工作相关,或参加过与从事岗位工作相关的气象基础知识培训。

(二)近5年内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外语水平应符合**省气象局关于职称外语的有关规定。

(四)职称计算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职称申报须具备**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核合格,或国家公务员信息考试合格。合格证书在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2、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五)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者,可在学历或资历条件上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者须在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业务技术类表彰奖励或竞赛奖励的先进个人,或在全省气象部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者(综合或全能前六名、或单项第一名)。

(二)获得厅局级科学技术类奖励的主要完成者(前两名)。

(三)在市级以下气象台站工作,获省局重大天气气象服务奖一等奖2次,或省局重大天气气象服务奖二等奖3次。

(四)承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完成获得优秀评语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两名),在一级核心刊物、或在SCI、SCIE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原则上,学历破格只能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资历破格只能提前一年。学历、资历不能同时破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掌握本专业现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工作规程等,能解决实际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第八条

团队合作能力

具有团队合作的经历。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第九条

实际专业经历与工作能力

(一)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一般应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4年以上。完成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工作量,并且相应的业务质量、服务水平、研发能力、社会效益等方面应保持上升趋势,或高于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技术工作质量。

(二)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针对本专业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能够进行细致的研究,凝练出科研或业务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于主要从事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较熟悉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工作的技术方法。

在省级单位工作的,作为业务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厅局级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业务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且应用于业务,其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本单位认可。

在地市级单位工作的,作为业务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县处级项目1项,且应用于业务,其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在县级单位工作的,作为业务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本单位自立课题,或能够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得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2、对于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厅局级项目1项,并能够投入实际业务应用,得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对于主要从事业务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设计1项地市级以上气象局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等,对促进本专业发展、提高业务水平发挥积极作用,得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在本专业相关的技术研究、业务体系建设、业务新方法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等工作中,解决过1个比较重要的技术难题或关键问题,使本单位某项业务工作有所提高或改进,质量(或效益)明显提高,并得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二)主持或参加的技术研发项目中,至少有1项在本级业务单位中得到推广应用,并得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三)被处以上单位确定为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四)本专业业务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在省级单位工作的,获得厅局级表彰或奖励;在地市级单位工作的,获得县处级表彰或奖励2次;在县级单位工作的,获得县处级业务技术表彰或奖励。

(五)作为骨干参加完成县处级以上单位本专业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等工作,或作为主要执笔人完成的技术手册、业务流程、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等被县处级以上单位采用,对促进本专业发展、提高业务水平发挥积极作用,得到县处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2次以上重大气象服务、重大工程建设等工作中,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上级部门和用户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论文、论著

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撰写以下著作、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一)在厅局级气象刊物或国内其他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论文(排前三名)。

(二)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过一篇论文,或在地、市级学术或专业技术工作交流会议上交流过2篇以上论文。

(三)第一作者在本专业业务、科研、服务等工作中,完成2篇以上技术报告,并经2名同行专家确认具有一定水平和实用价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的表彰、奖励、考核等均以正式书面材料为准。本条件中的认可是指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鉴定、评比、评审、批复、列为推广项目等方式做出的正式书面结论。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全国核心期刊是指最新出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或《中国科学期刊引证报告》收录的期刊。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获奖是指因业务工作业绩突出或科技成果显著而受到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以证书或文件为准,同一业绩获多次表彰奖励不得重复计算,只计1次最高级别的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是指获奖等级限额内的人员,有奖励证书证明。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经历,以继续教育或岗位培训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准。

第十六条

用于破格申报的业绩,在评审时不得再作为业绩或成果重复使用。

第十七条

相关词语和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XX以上(下)\"包括XX;\"满X年\"指满X周年。

(二)论文: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待发表的论文要提供刊物录用证明,该论文必须发表在当年期刊上,否则不予承认。在学术会上交流的论文与正式发表的论文在内容上相近的,只能计算为1篇。公开出版时,以申报人所在单位为第一工作单位发表的论文为有效论文。

(三)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与申报人所从事的工作领域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业务建设、推广应用等课题及任务。

(四)学术会议:由单位或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

第十八条

本文件执行后,过去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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