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9: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汪家仁:

由于你的原因,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法送达编号为201050027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你擅自处置餐厨垃圾一案,本机关于2010年12月17日立案。经调查和研究,本机关认为存在以下事实:2010年12月14日下午,你在未经依法许可不具备处置餐厨垃圾资质的情况下,出于非经营性目的,擅自收集江东区中兴路110号附近的餐馆产生的餐厨垃圾,并用三轮车进行运输。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因你在2010年11月11日有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甬东城管罚[2010]第70057号)。

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属情节较重。依据《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本机关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07-11-27

访问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十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处罚工作实行市、区两级统一程序、分级分区办案、各司其职。 违法行为的查处,除违反公用事业、城区内河及规划区地下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外,其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同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另一方应当协助查处。

对于同一违法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

第五条 对于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停止查处,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移送案件,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案件移送函》,同时提供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简易程序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向当事人出示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行政执法证》。

(二)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听取其申辩和陈述,并责令改正。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当事人拒签的,由执法人员注明原因、签上姓名。

《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用。

第八条 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收缴罚款,并当场交付与罚款金额相等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请当事人在收据存根栏上签名。

第九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不需施以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限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中队领导同意后,将通知书交付给当事人。

违法行为可能继续扩大,必须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先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事后补办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手续。

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附《送达回证》。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发出后,承办人员应当按时进行复查,发观未改正的,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第十条 处罚完毕,执法人员应当将处罚结果报本级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当日交至所在中队的内勤,中队内勤应当在三日内交至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部门,局财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第三章=般程序

第十二条 凡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违法案件,执法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有关案件材料,经中队领导同意后,报大队领导审批。经批准立案的违法案件,未查清事实之前,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撤销。

对中队呈报的《立案审批表》,大队领导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承办人员应当亲临观场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

(一)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二)承办人员到观场勘查时,应当全面了解观场情况,如实填写《观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应当有当事人签名。

(三)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四)对证人、目击者或者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五)案件承办人员认为证据有必要进行抽样取证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进行证据收集。取得的样本应当请行政管理相关部门或者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结论。

(六)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承办人员对证据可以实行先行登记保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承办人员应当制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填写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大队领导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保存,承办人员应当制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附《送达回证》,并归还物品。

现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不便或者当事人不在场,承办人员应当制发《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直接交付当事人或者请有关人员转交当事人。 调查取证,有条件可以采用拍摄、录像、录音等设备取得证据。

第十四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承办人员应当制发《扣押(查封)物品通知书》,并附《物品清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大队领导批准。情况紧急,可以先实施强制措施,后进行审批。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一个月。

解除查封,承办人员应当制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附《送达回证》。 解除扣押,承办人员应当将物品归还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物品处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事实情况汇总后,制作《案情调查终结报告》。 第十六条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应当建议撤案,经中队集体讨论后,报大队领导批准。撤案要制作《撤销案件报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自立案之日起十日内结束。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大队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附《送达回证》。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审核部门组织。 案件审核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制发《听证通知书》,并附《送达回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不能出席听证的,应当出具《听证授权委托书》。 《听证授权委托书》的样本由案件审核部门提供。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案件审核部门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违法案件审批,应当按级审批,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员直接作出决定;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员根据《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经中队领导同意后附有关文书材料,二日内报大队案件审核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审核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的,应当呈报局领导审批;

(二)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不当的,应当作出退回重新调查处理的决定;

(三)对于处罚不适当或显失公正的,应当对处罚作出变更处理意见,并呈报局领导审批。

直属大队查处的案件由大队案件审核部门审核后经大队领导同意报支队案件审核部门审核,最后由市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人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案情和证据进行集体审核和论证,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呈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中队呈报的案件,大队案件审核部门审核的期限为三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审批的期限为二日;支队案件审核部门审核的期限为二日,市局领导审批期限为一日。

情节复杂的案件审核时间可以延长三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批准后,案件审核部门按一定格式用电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后交承办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用,一份备用。

第六章送达、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批同意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附《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到当事人,同时应当向当事人当面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当事人不在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法定义务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将其强制拆除。需强制拆除的应当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附《送达回证》一并交付当事人。 除前款规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强制执行外,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在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期满两个月内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填写《强制执行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经当事人申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的,应当下达《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续应当由案件审核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归档存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暂扣物品或者罚(没)物品处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怀来县城管监察大队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城管执法案卷的制作与管理,促进城管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城管行政执法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案件承办人或档案管理人员按本规定立卷归档。案卷的制作要一案一卷,案卷可分为正卷、副卷;我队暂时实行全部装订为一卷。

三、案件材料编目顺序,应掌握的基本原则是:以时间顺序为主,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答复在前,申请在后;正件在前,副件在后。

四、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的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案卷材料目录,处罚决定书或强制执行决定书,立案审批表,相关证据材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件审批表,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强制执行现场记录,送达回证,其他有关材料(如限期履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结案登记表。

五、经过听证的案卷的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案卷材料目录,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相关证据材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件审批表,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送达回证,其他有关材料,结案登记表。

六、复议案卷的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案卷材料目录,复议决定书,复议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复议告知书,答辩材料,原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送达回证,其他有关材料,结案登记表。

七、填写案卷封面时,案件类别处应填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拆除等;案件编号处应填写决定书的编号。

八、整理、装订案卷时,页面应当完整、无残页,对不完整纸张,应裱糊整齐;同类材料应排放在一起,并按本规定的要求顺序排列;页码统一编写在每页的右上角,并与案卷材料目录相对应;装订统一在案卷的左侧,用白线绳连接三个相连的、每个长度为10cm的装钉孔,案卷的下边和右边应当齐整。

九、行政执法档案由大队统一编号,由办公室设专柜分类存放、专人保管。

十、一般案卷的保管期限为五年,特殊和重大案件的案卷要长期保存。

十一、超过保存期限案卷的销毁和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应经队长批准。

二、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应由队长批准,并不得带离大队。严禁非工作原因查阅案卷。

三、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六日起施行。

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规则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总结

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