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遂国土罚听告字〔2009〕016号
郭爱华、郭利民:
你们未经批准,擅自在泉江镇小溪村十组占用农用地391.2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户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户限期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改正或治理,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年月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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