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出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责任书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外出租户的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宏信公司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要求承租方执行。
一、承租方在经营时,建筑物内必须留出足够的疏散通道。
二、承租方必须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三、承租方在经营时,发生任何有关消防安全、治安事故,及由此导致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国家行政部门处罚,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承租方必须接受本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随时接受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
五、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如要进行室内装修,须经出租人同意,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审,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承租方用电及照明必须按要求装置,严禁用铜、铝丝代替
保险丝,禁止使用电炉以及超负荷的大功率取暖器。
七、承租方不得经营易燃、易爆的商品,如鞭炮烟花等。
八、承租方不得经营污染、有害、油烟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环境的项目。
九、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宏信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坚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护好自己的物。
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出租合同,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产权单位责任人:承租方责任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
《对外出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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