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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油站及油库发展规划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7: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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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2007―2015 年加油站及油库发展规划 为规范全省加油站和成品油油库的建设和管理, 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 展,按照商务部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全省经济和成品油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全省成品油市场现状 (一)区域概况 山东省地处东部沿海, 黄河下游, 土地总面积 15.71 万平方公里, 人口 9309 万, 17 个市、个县 辖 140 (市、, 区) 海岸线 3024 公里, 2006 年生产总值 21846.7 亿元,连续多年保持 10%以上的增长速度。全省公路通车里程 8 万多公里,高速 公路 3300 多公里, 民用汽车保有量 240 多万辆, 机动渔船 5 万多艘, 农机具 1800 多万台,是成品油消费大省。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及社会消费量 到 2006 年末,全省共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0160 多家(不包括青岛), 其中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加油站 2700 多座,中石油山东销售分公司加油站 660 多 座,社会加油站 6800 座。批发经营企业 114 家,其中中石化山东公司 68 家,中 石油山东公司全资及与社会重组的 42 家,部属的 4 家。仓储经营企业 26 家,其 中中石油 6 家,社会 20 家。专门用于流通领域的成品油油库总库容 250 多万立 方米。 山东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主要有三条:中石化山东公司、中石油山东公司和地 方炼油企业。从市场份额看分别为:中石化山东公司占据 60%多,中石油山东公 司占据 20%多,其他由地方炼油企业补充。2006 年,全省累计消费成品油 1540 万吨,比上年增长 10%。其中:汽油约 500 万吨,增长 11.11%;柴油 1040 万吨, 增长 9.47%。 中石化山东分公司是山东省内最大的成品油销售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 形成了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流向通畅、保障有力的成品油营销网络。2006 年 销售成品油约 880 万吨,增长 11%。

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自 1999 年进入山东市场以来,公司迅速成长壮大,成 品油销量迅猛增长,市场销售份额逐年增加,目前也已经形成遍布全省的销售网 络,2006 年销售成品油 300 万吨。 2000 年清理整顿后,经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山东(含青岛)保留 地方炼油企业 21 家。经过多年来的发展,这些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 目前有职工近3 万人,总资产 284 亿元,原油加工能力 3040 多万吨/年,催裂化 能力 1366 万吨/年,原油罐容 260 万吨,成品油库容 184 万吨,其中原油一次加 工能力在 100 万吨/年以上(含 100 万吨)的企业有 16 家。多年来的实践证明, 地炼企业是成品油市场资源的有利补充, 为保障石油市场稳定供应和经济发展做 出了积极贡献。 山东省加油站数量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仓储库容分布 年底,不含青岛) (截至 2006 年底,不含青岛) 中 石油 社会 (个) (个) 77 418 总数 (个)

中石 市地 名称 (个) 济南 市 淄博 市 枣庄 市 东营 市 烟台 市 潍坊 市 化

加油站

仓储库容 (立方米) 255 750 155590 209 49 343 601 102000 79 36 266 381 71700 60 6 227 293 100170 228 114 511 853 348250 296 61 668 1025 177040 济宁 市 泰安 市 威海 市 日照 市 莱芜 市 临沂 市 德州 市 聊城 市 滨州 市 菏泽 市 高速 路 合计 197 43 570 810 213700 171 25 329 525 233600 128 54 239 421 352200 90 15 184 289 419100 68 25 105 198 31500 214 27 1080 1321 60400 167 32 488 687 157080 145 37 460 642 31092 117 5 342 464 27700 204 56 565 825 57250 76 2704 0 662 0 6795 76 10161 0 2538372 山东地炼企业成品油产量及库容保有分布情况(不含青岛) 山东地炼企业成品油产量及库容保有分布情况(不含青岛) 原油加 企业名称 所在 地区 工能力 (万吨/ 年) 汽油 山东滨化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正和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利津利华益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垦利石化 有限责任公司 蓝星石油济南 分公司 济南长城炼油 厂 山东恒源石油 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石化 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京博石化 有限公司 潍坊联弘化工 有限公司(寿光) 潍坊联弘化工 有限公司(青州) 淄博齐丰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 柴油 滨州 320 8.74 10.8 成品油年产 量(万吨) 油库库容(万立方 米)

东营 200 18.90 37.50 7 东营 200 17.95 23.94 10 东营 150 11.83 41.15 3.98 济南 50 2.36 3.98 3 济南 30 2.13 3.59 2.2 德州 100 18.98 23.13 8.32 潍坊 120 13.00 25.00 8 滨州 180 26.07 51.40 8 潍坊 200 2.91 1.37 3 潍坊 370 21.80 30.00 20 淄博 20 3.00 1.20 8 东营市海科化 学工业有限公司 淄博金城石化 有限公司 山东华星石油 化工集团公司 东营华联石油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中海石化 有限公司 山东东明石化 集团有限公司 莘县华祥石化 有限公司 合计

东营 120 8.94 20.15 4 淄博 120 16.00 21.00 20 东营 100 42.61 37.99 12.8 东营 80 2.47 3.96 14 东营 80 7.50 7.50 6 菏泽 300 10.66 10.15 25 聊城 60 2800 1.10 236.95 1.10 344.11 3 177.1 注: 表中原油加工能力及油库库容均为 2005 年底数据;成品油年产量为 2006 年底

统计数据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行政许可法》和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 为指导,坚持加油站和仓储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城市及道路建设、成品油市场 需求相适应的原则,通过本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和仓储(油 库) 设施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严格市场准入, 适度发展增量, 合理调整存量, 改造提升现有加油站及油库功能,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起与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开放统

一、竞争有序、满足 消费需要的现代化成品油销售服务网络体系。

三、加油站布局及规划要求 2007年山东省加油站新增数量及分布(不含青岛) 2007-2015 年山东省加油站新增数量及分布(不含青岛)

市 地 名 称 2006 年站 数 2007 新增 2008 新增 2009 新增 2010 新增 2011 新增 2012 新增 2013 新增 2014 新增 2015 新增

济 南 750 市 15 16 17 17 18 18 18 19 20 淄 博 601 市 12 13 14 14 15 15 15 15 16 枣 庄 381 市 8 9 10 10 10 10 10 10 10 东 营 293 市 7 8 9 9 10 10 10 10 10 烟 台 853 市 16 17 18 18 19 19 19 19 20 潍 坊 1025 市 15 15 16 16 17 17 17 17 17 济 810 12 12 13 13 14 14 14 14 14 宁 市

泰 安 525 市 10 10 12 12 13 13 13 13 13 威 海 421 市 9 9 10 10 10 10 10 10 10 日 照 289 市 7 8 9 9 10 10 10 10 10 莱 芜 198 市 6 7 8 8 9 9 9 9 9 临 沂 1321 市 14 15 16 16 16 16 16 16 16 德 州 687 市 13 14 15 15 16 16 16 16 16 聊 城 642 市 13 14 15 15 16 16 16 16 16 滨 464 州 市 12 13 14 14 15 15 16 17 18 菏 泽 825 市 15 16 17 17 18 18 19 20 20 年 度 1016 总 1 数 1034 5 1054 1 1075 4 1098 0 1120 6 1143 2 1166 0 1189 0 1212 6 年 度 增 幅 山东省加油站发展实行总量控制,全省加油站年均增长不超过 2%。所有新 建和迁建的加油站必须符合省经贸委通过 GPS 定位的加油站电子地图对间距的 原则性要求: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随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实施。 国、省道沿线每百公里加油站不多于 6 对,途经县级以上城市的可在城市附近适当增设 1-2 座加油站。 县、乡公路每百公里加油站不多于 5 对,途经县城和乡镇所在地的可在县城 或乡镇附近增设 1-2 座加油站; 城区内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 0.9 公里,密度适中。 农村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 2 公里。 1.81 % 1.89 % 2.02 % 1.98 % 2.05 % 2.01 % 1.99 % 1.98 % 1.98 %

四、油库的布局及规划要求 成品油油库网点规划布局,着重以满足本地区油品供应需要和储存、周转便 利以及为成品油零售站点的物流网络配送为前提,选址应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环 境保护和安全、方便的要求。坚持控制总量,调整存量,结构、布局合理,适度 发展的原则。

1、控制总量,适度发展。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需要以及成品油消费需求增 长速度,2007—2015 年间,成品油仓储库容总量年增长比例控制在 15%左右。

2、调整存量。对现有仓储油库进行清理,逐步关闭淘汰规模小、设施落后、安全保障性低、布局不够合理、交通不便的油库,对保留的油库进行完善提升。

3、结构、布局合理。一是油库等级结构合理,新建、改建、扩建油库库容 不得低于国家标准(GB50074_2002)四级油库要求。原有油库也要按照这一标准 进行整改规范。以储备、中转为主要目的的油库应按照综合性大型中心油库的标 准建设,库容不得低于 1 万立方米,服务辐射半径在 150 公里以上。以网络配送 为目的的油库库容不低于 4000 立方米,服务辐射半径在 60 公里以上。 二是布局合理。一个经济区域可设置 1—2 座综合性大型中心油库,经济发 达、交通条件好、辐射腹地深厚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以储备、中转为主要目的的 综合性大型中心油库应选择在铁路、输油管道沿线和港口附近建设。以网络配送 为目的的油库主要应考虑配送方便、交通便利、环境安全。 三是功能结构合理。储备、中转、网络配送各类型油库合理设置。根据经济 发展需要,发挥海、陆运输优势,在港口、铁路和输油管道沿线附近建设以战略 储备为目的的大型油库。 成品油生产企业油库建设根据生产规模需要,随生产装置配套建设。

五、组织实施 (一)本规划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加油站或油库设施的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 经省经贸委预核准批复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其他部门不得前置 审批。建成后,再由省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各市成品油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建设、公安、安全、质监、国土、规划 等部门,组织和指导本市加油站和仓储油库的建设。要严厉打击违规建站建库行 为,对违规建设的加油站和油库,除限期拆除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加油站和油库的建设改造必须按《汽车加油加气 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02)和《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设计和施工建设,外观形象设计要与周边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五)坚持加油站和仓储油库审批公开透明及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 各级成 品油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审批加油站和油库建设项目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工商、建设、规划、国土、质监、消防、交通、安监、气象和税务等部门的意见,做到 审批事项公开、公正、公平。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各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

门的行政许可和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参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结合山东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审查转报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 条所列条件要求。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 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 报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 4)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 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 的具体方案等;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决议;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 文件及证明材料: 4.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 文件;

4.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 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 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 年度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 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 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报 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 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6.1、全资或 51%以上控股拥有 10000 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 法律证明文件; 6.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 批准确认文件; 6.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 6.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6.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 ; 6.

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 检测报告; 6.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6.

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10、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 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批复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 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 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 或 1 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 应提供全资或 50%以上 (不 含 50%) 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法律 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 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企业(公司)章程;

1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 ;

15、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 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审查转报

企业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九 条所列条件要求。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 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 报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 5)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 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 展方案等;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决议;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7.1、全资或 51%以上控股拥有 10000 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 法律证明文件; 7.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

批准确认文件;

7.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7.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7.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 ; 7.

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 检测报告; 7.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7.

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10、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 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批复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 或 1 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 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 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企业(公司)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 ;

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 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4、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

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 条所列条件要求。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 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权限,通过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成品油 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报市级成 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申请企业直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 6)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 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省经贸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4、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 3 年以上与其 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 《成品油批发经营 批准证书》 ;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7、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8、相关部门对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 文件: 8.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 用批准确认文件; 8.

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8.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8.

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 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8.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 8.

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 置检测报告; 8.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

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 证明;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 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 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 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2、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 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13、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14、企业(公司)章程;

1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 ;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报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实行预核准制度。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 2 份复印件, 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 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权限,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 主管部门或直接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申请人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附表 11) ;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 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加油站的决 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加油站外观设计图;

6、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7、加油站地址的 GPS 定位数据(由省经贸委指定单位测量) ;

8、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9、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原件;

10、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 建设的书面文件;

11、审核机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的预核准申报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实行预核准制度。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 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 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经贸委核准批复。申请人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批 复文件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1、《山东省新 (迁、改扩) 建油库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附表 12) ;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油库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油库的书面 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拟建油库的地理位置图;

6、拟建油库的平面设计图;

7、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迁建、改扩建油库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 书复印件;

9、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 建设的书面文件;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

(一)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办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通过企 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 复印件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 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 业期一般不超出 1 年。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经贸委同意盖章的《成品 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贸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 储经营批准证书。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 7)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 歇业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 申请人应根据市级成品 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成品油商务 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 件及 2 份复印件。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 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 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 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 1 年。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 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 申请表》 (附表 7) ,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 批准证书。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 7)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

歇业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的办理

(一)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通过市级成品 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 7)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 注销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 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 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 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 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 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 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 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 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 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 7)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 注销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查转报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 原件及 2 份复印件通过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 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 8) ;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 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油库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 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 8) ;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 权证明;

5、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油

库规划确认(或油库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明;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 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 8) ;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5、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 面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原成品油经营 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新的经营单位按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所要求的条件, 提交相应申请 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九、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 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和 2 份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在地 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 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级成品油商 务主管部门初审后,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汇总表》 填写 (附 表 13)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一起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 8) ;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 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企业(公司)章程;

8、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 更的书面文件。

9、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 8) ;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4、不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 证明或当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

5、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按迁建验收办理,需提供省经 贸委核发的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 8) ;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4、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5、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6、企业(公司)章程;

7、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 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经营批准证书的遗失补办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因遗失申请补办经营批准证书应通过市级 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省经贸委审查后报商务部 核准办理;零售经营企业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 求,通过县(市区)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 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核准办理。

企业申请补办成品由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

2、批发和仓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3、零售企业在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网 (www.daodoc.com)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 明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办理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 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报送申请材料。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征求省经 贸委意见并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 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 ,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

每年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内 完成。 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贸委授权委托市级成品油商 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 营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贸委组织进行。

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年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或市级成品 油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附表 9) ;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 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 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或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库或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 委的核准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 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 “年审合格专用章” 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 由省经贸 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责令其在 3 个月内进行 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 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由省 经贸委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有关授权,由省 经贸委或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 《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 知书》 (附表 10) ,责令其在 1 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 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 见,报省经贸委核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 定上网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年度检查结束后, 各市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应于 4 月底以前将检 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

三、监督管理

(一)限期整改

1、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对已取得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 证书但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成品油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 知书》 ,企业于通知书下达之日起 3 个月内进行整改,对整改期满仍 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 由省经贸委报商务部 审定,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2、零售经营企业。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市级

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成品 油零售经营企业于通知书下达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期 满仍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意见报省经贸委审定后,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 准证书。

(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经营企业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 为的,经查证属实后,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处理。

(三)撤销经营资格

1、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撤销。对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报请商务 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 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零售经营资格的撤销。对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 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 门提供下列材料,报省经贸委查证属实后,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 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并将已撤销的成

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撤 销意见;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等;

(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四)工作分工

根据有关规定,省经贸委决定,对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市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对 其进行资格审查,出具相应的同意申请人参加投标或竞买的确认文 件。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改扩建加油站的预核准申请和成品油零售经 营资格申请,由其主管公司按照本意见要求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其 日常监管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

十四、受理、审查、审批工作时限

各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 率,努力缩短受理、审查、审批时间。 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或下级机关上报的转报材料, 受理机关认为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附表 1)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下 一级机关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或下级机关上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受理机关应当出 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表 2) ,并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 限内完成审查,按照工作职责权限分工要求,上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 门或作出许可批复。

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或下级机关上报的转报材料, 经补正后仍不符 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受理机关不得上报或许可,并将 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下级机关。

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各 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 ( 表 3) 。

附表:

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5、《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1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登记表》

12、《山东省新(迁、改扩)建油库申请预核准登记表》

13、《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汇总表》 1本文由sdzczxh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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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2007―2015 年加油站及油库发展规划 为规范全省加油站和成品油油库的建设和管理, 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 展,按照商务部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全省经济和成品油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全省成品油市场现状 (一)区域概况 山东省地处东部沿海, 黄河下游, 土地总面积 15.71 万平方公里, 人口 9309 万, 17 个市、个县 辖 140 (市、, 区) 海岸线 3024 公里, 2006 年生产总值 21846.7 亿元,连续多年保持 10%以上的增长速度。全省公路通车里程 8 万多公里,高速 公路 3300 多公里, 民用汽车保有量 240 多万辆, 机动渔船 5 万多艘, 农机具 1800 多万台,是成品油消费大省。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及社会消费量 到 2006 年末,全省共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0160 多家(不包括青岛), 其中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加油站 2700 多座,中石油山东销售分公司加油站 660 多 座,社会加油站 6800 座。批发经营企业 114 家,其中中石化山东公司 68 家,中 石油山东公司全资及与社会重组的 42 家,部属的 4 家。仓储经营企业 26 家,其 中中石油 6 家,社会 20 家。专门用于流通领域的成品油油库总库容 250 多万立 方米。 山东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主要有三条:中石化山东公司、中石油山东公司和地 方炼油企业。从市场份额看分别为:中石化山东公司占据 60%多,中石油山东公 司占据 20%多,其他由地方炼油企业补充。2006 年,全省累计消费成品油 1540 万吨,比上年增长 10%。其中:汽油约 500 万吨,增长 11.11%;柴油 1040 万吨, 增长 9.47%。 中石化山东分公司是山东省内最大的成品油销售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 形成了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流向通畅、保障有力的成品油营销网络。2006 年 销售成品油约 880 万吨,增长 11%。

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自 1999 年进入山东市场以来,公司迅速成长壮大,成 品油销量迅猛增长,市场销售份额逐年增加,目前也已经形成遍布全省的销售网 络,2006 年销售成品油 300 万吨。 2000 年清理整顿后,经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山东(含青岛)保留 地方炼油企业 21 家。经过多年来的发展,这些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 目前有职工近3 万人,总资产 284 亿元,原油加工能力 3040 多万吨/年,催裂化 能力 1366 万吨/年,原油罐容 260 万吨,成品油库容 184 万吨,其中原油一次加 工能力在 100 万吨/年以上(含 100 万吨)的企业有 16 家。多年来的实践证明, 地炼企业是成品油市场资源的有利补充, 为保障石油市场稳定供应和经济发展做 出了积极贡献。 山东省加油站数量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仓储库容分布 年底,不含青岛) (截至 2006 年底,不含青岛) 中 石油 社会 (个) (个) 77 418 总数 (个)

中石 市地 名称 (个) 济南 市 淄博 市 枣庄 市 东营 市 烟台 市 潍坊 市 化

加油站

仓储库容 (立方米) 255 750 155590 209 49 343 601 102000 79 36 266 381 71700 60 6 227 293 100170 228 114 511 853 348250 296 61 668 1025 177040 济宁 市 泰安 市 威海 市 日照 市 莱芜 市 临沂 市 德州 市 聊城 市 滨州 市 菏泽 市 高速 路 合计 197 43 570 810 213700 171 25 329 525 233600 128 54 239 421 352200 90 15 184 289 419100 68 25 105 198 31500 214 27 1080 1321 60400 167 32 488 687 157080 145 37 460 642 31092 117 5 342 464 27700 204 56 565 825 57250 76 2704 0 662 0 6795 76 10161 0 2538372 山东地炼企业成品油产量及库容保有分布情况(不含青岛) 山东地炼企业成品油产量及库容保有分布情况(不含青岛) 原油加 企业名称 所在 地区 工能力 (万吨/ 年) 汽油 山东滨化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正和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利津利华益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垦利石化 有限责任公司 蓝星石油济南 分公司 济南长城炼油 厂 山东恒源石油 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石化 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京博石化 有限公司 潍坊联弘化工 有限公司(寿光) 潍坊联弘化工 有限公司(青州) 淄博齐丰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 柴油 滨州 320 8.74 10.8 成品油年产 量(万吨) 油库库容(万立方 米)

东营 200 18.90 37.50 7 东营 200 17.95 23.94 10 东营 150 11.83 41.15 3.98 济南 50 2.36 3.98 3 济南 30 2.13 3.59 2.2 德州 100 18.98 23.13 8.32 潍坊 120 13.00 25.00 8 滨州 180 26.07 51.40 8 潍坊 200 2.91 1.37 3 潍坊 370 21.80 30.00 20 淄博 20 3.00 1.20 8 东营市海科化 学工业有限公司 淄博金城石化 有限公司 山东华星石油 化工集团公司 东营华联石油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中海石化 有限公司 山东东明石化 集团有限公司 莘县华祥石化 有限公司 合计

东营 120 8.94 20.15 4 淄博 120 16.00 21.00 20 东营 100 42.61 37.99 12.8 东营 80 2.47 3.96 14 东营 80 7.50 7.50 6 菏泽 300 10.66 10.15 25 聊城 60 2800 1.10 236.95 1.10 344.11 3 177.1 注: 表中原油加工能力及油库库容均为 2005 年底数据; 成品油年产量为 2006 年底统计数据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行政许可法》和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 为指导,坚持加油站和仓储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城市及道路建设、成品油市场 需求相适应的原则,通过本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和仓储(油 库) 设施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严格市场准入, 适度发展增量, 合理调整存量, 改造提升现有加油站及油库功能,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起与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开放统

一、竞争有序、满足 消费需要的现代化成品油销售服务网络体系。

三、加油站布局及规划要求 2007年山东省加油站新增数量及分布(不含青岛) 2007-2015 年山东省加油站新增数量及分布(不含青岛)

市 地 名 称 2006 年站 数 2007 新增 2008 新增 2009 新增 2010 新增 2011 新增 2012 新增 2013 新增 2014 新增 2015 新增

济 南 750 市 15 16 17 17 18 18 18 19 20 淄 博 601 市 12 13 14 14 15 15 15 15 16 枣 庄 381 市 8 9 10 10 10 10 10 10 10 东 营 293 市 7 8 9 9 10 10 10 10 10 烟 台 853 市 16 17 18 18 19 19 19 19 20 潍 坊 1025 市 15 15 16 16 17 17 17 17 17 济 810 12 12 13 13 14 14 14 14 14 宁 市

泰 安 525 市 10 10 12 12 13 13 13 13 13 威 海 421 市 9 9 10 10 10 10 10 10 10 日 照 289 市 7 8 9 9 10 10 10 10 10 莱 芜 198 市 6 7 8 8 9 9 9 9 9 临 沂 1321 市 14 15 16 16 16 16 16 16 16 德 州 687 市 13 14 15 15 16 16 16 16 16 聊 城 642 市 13 14 15 15 16 16 16 16 16 滨 464 州 市 12 13 14 14 15 15 16 17 18 菏 泽 825 市 15 16 17 17 18 18 19 20 20 年 度 1016 总 1 数 1034 5 1054 1 1075 4 1098 0 1120 6 1143 2 1166 0 1189 0 1212 6 年 度 增 幅 山东省加油站发展实行总量控制,全省加油站年均增长不超过 2%。所有新 建和迁建的加油站必须符合省经贸委通过 GPS 定位的加油站电子地图对间距的 原则性要求: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随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实施。 国、省道沿线每百公里加油站不多于 6 对,途经县级以上城市的可在城市附近适当增设 1-2 座加油站。 县、乡公路每百公里加油站不多于 5 对,途经县城和乡镇所在地的可在县城 或乡镇附近增设 1-2 座加油站; 城区内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 0.9 公里,密度适中。 农村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 2 公里。 1.81 % 1.89 % 2.02 % 1.98 % 2.05 % 2.01 % 1.99 % 1.98 % 1.98 %

四、油库的布局及规划要求 成品油油库网点规划布局,着重以满足本地区油品供应需要和储存、周转便 利以及为成品油零售站点的物流网络配送为前提,选址应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环 境保护和安全、方便的要求。坚持控制总量,调整存量,结构、布局合理,适度 发展的原则。

1、控制总量,适度发展。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需要以及成品油消费需求增 长速度,2007—2015 年间,成品油仓储库容总量年增长比例控制在 15%左右。

2、调整存量。对现有仓储油库进行清理,逐步关闭淘汰规模小、设施落后、安全保障性低、布局不够合理、交通不便的油库,对保留的油库进行完善提升。

3、结构、布局合理。一是油库等级结构合理,新建、改建、扩建油库库容 不得低于国家标准(GB50074_2002)四级油库要求。原有油库也要按照这一标准 进行整改规范。以储备、中转为主要目的的油库应按照综合性大型中心油库的标 准建设,库容不得低于 1 万立方米,服务辐射半径在 150 公里以上。以网络配送 为目的的油库库容不低于 4000 立方米,服务辐射半径在 60 公里以上。 二是布局合理。一个经济区域可设置 1—2 座综合性大型中心油库,经济发 达、交通条件好、辐射腹地深厚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以储备、中转为主要目的的 综合性大型中心油库应选择在铁路、输油管道沿线和港口附近建设。以网络配送 为目的的油库主要应考虑配送方便、交通便利、环境安全。 三是功能结构合理。储备、中转、网络配送各类型油库合理设置。根据经济 发展需要,发挥海、陆运输优势,在港口、铁路和输油管道沿线附近建设以战略 储备为目的的大型油库。 成品油生产企业油库建设根据生产规模需要,随生产装置配套建设。

五、组织实施 (一)本规划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加油站或油库设施的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 经省经贸委预核准批复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其他部门不得前置 审批。建成后,再由省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各市成品油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建设、公安、安全、质监、国土、规划 等部门,组织和指导本市加油站和仓储油库的建设。要严厉打击违规建站建库行 为,对违规建设的加油站和油库,除限期拆除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加油站和油库的建设改造必须按《汽车加油加气 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02)和《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设计和施工建设,外观形象设计要与周边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五)坚持加油站和仓储油库审批公开透明及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 各级成 品油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审批加油站和油库建设项目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工商、建设、规划、国土、质监、消防、交通、安监、气象和税务等部门的意见,做到 审批事项公开、公正、公平。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各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

门的行政许可和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参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结合山东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审查转报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 条所列条件要求。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 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 报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 4)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 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 的具体方案等;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决议;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 文件及证明材料: 4.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 文件;

4.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 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 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 年度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 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 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报 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 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6.1、全资或 51%以上控股拥有 10000 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 法律证明文件; 6.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 批准确认文件; 6.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 6.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6.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 ; 6.

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 检测报告; 6.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6.

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10、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 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批复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 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 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 或 1 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 应提供全资或 50%以上 (不 含 50%) 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法律 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 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企业(公司)章程;

1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 ;

15、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 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审查转报

企业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九 条所列条件要求。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 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 报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 5)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 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 展方案等;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决议;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7.1、全资或 51%以上控股拥有 10000 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 法律证明文件; 7.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

批准确认文件;

7.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7.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7.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 ; 7.

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 检测报告; 7.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7.

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10、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 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批复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 或 1 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 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 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企业(公司)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 ;

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 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4、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

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 条所列条件要求。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 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权限,通过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成品油 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报市级成 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申请企业直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 6)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 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省经贸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4、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 3 年以上与其 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 《成品油批发经营 批准证书》 ;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7、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8、相关部门对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 文件: 8.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 用批准确认文件; 8.

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8.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8.

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 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8.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 8.

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 置检测报告; 8.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

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 证明;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 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 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 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2、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 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13、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14、企业(公司)章程;

1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 ;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报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实行预核准制度。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 2 份复印件, 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 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权限,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 主管部门或直接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申请人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附表 11) ;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 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加油站的决 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加油站外观设计图;

6、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7、加油站地址的 GPS 定位数据(由省经贸委指定单位测量) ;

8、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9、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原件;

10、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 建设的书面文件;

11、审核机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的预核准申报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实行预核准制度。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 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 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经贸委核准批复。申请人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批 复文件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1、《山东省新 (迁、改扩) 建油库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附表 12) ;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油库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油库的书面 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拟建油库的地理位置图;

6、拟建油库的平面设计图;

7、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迁建、改扩建油库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 书复印件;

9、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 建设的书面文件;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

(一)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办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通过企 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 复印件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 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 业期一般不超出 1 年。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经贸委同意盖章的《成品 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贸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 储经营批准证书。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 7)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 歇业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 申请人应根据市级成品 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成品油商务 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 件及 2 份复印件。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 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 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 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 1 年。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 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 申请表》 (附表 7) ,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 批准证书。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 7)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

歇业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的办理

(一)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通过市级成品 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 7)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 注销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 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 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 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 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 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 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 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 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 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 7)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 注销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查转报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 原件及 2 份复印件通过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 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 8) ;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 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油库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 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 8) ;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 权证明;

5、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油

库规划确认(或油库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明;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 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 8) ;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5、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 面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原成品油经营 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新的经营单位按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所要求的条件, 提交相应申请 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九、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 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和 2 份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在地 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 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级成品油商 务主管部门初审后,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汇总表》 填写 (附 表 13)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一起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 8) ;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 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企业(公司)章程;

8、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 更的书面文件。

9、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 8) ;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4、不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 证明或当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

5、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按迁建验收办理,需提供省经 贸委核发的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 8) ;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4、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5、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6、企业(公司)章程;

7、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 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经营批准证书的遗失补办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因遗失申请补办经营批准证书应通过市级 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省经贸委审查后报商务部 核准办理;零售经营企业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 求,通过县(市区)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 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核准办理。

企业申请补办成品由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

2、批发和仓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3、零售企业在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网 (www.daodoc.com)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 明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办理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 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报送申请材料。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征求省经 贸委意见并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 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 ,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

每年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内 完成。 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贸委授权委托市级成品油商 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 营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贸委组织进行。

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年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或市级成品 油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附表 9) ;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 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 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或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库或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 委的核准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 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 “年审合格专用章” 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 由省经贸 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责令其在 3 个月内进行 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 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由省 经贸委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有关授权,由省 经贸委或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 《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

知书》 (附表 10) ,责令其在 1 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 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 见,报省经贸委核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 定上网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年度检查结束后, 各市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应于 4 月底以前将检 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

三、监督管理

(一)限期整改

1、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对已取得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 证书但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成品油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 知书》 ,企业于通知书下达之日起 3 个月内进行整改,对整改期满仍 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 由省经贸委报商务部 审定,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2、零售经营企业。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市级

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成品 油零售经营企业于通知书下达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期 满仍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意见报省经贸委审定后,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 准证书。

(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经营企业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 为的,经查证属实后,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处理。

(三)撤销经营资格

1、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撤销。对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报请商务 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 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零售经营资格的撤销。对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 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 门提供下列材料,报省经贸委查证属实后,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 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并将已撤销的成

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撤 销意见;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等;

(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四)工作分工

根据有关规定,省经贸委决定,对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市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对 其进行资格审查,出具相应的同意申请人参加投标或竞买的确认文 件。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改扩建加油站的预核准申请和成品油零售经 营资格申请,由其主管公司按照本意见要求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其 日常监管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

十四、受理、审查、审批工作时限

各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 率,努力缩短受理、审查、审批时间。

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或下级机关上报的转报材料, 受理机关认为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附表 1)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下 一级机关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或下级机关上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受理机关应当出 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表 2) ,并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 限内完成审查,按照工作职责权限分工要求,上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 门或作出许可批复。

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或下级机关上报的转报材料, 经补正后仍不符 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受理机关不得上报或许可,并将 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下级机关。

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各 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 ( 表 3) 。

附表:

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5、《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1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登记表》

12、《山东省新(迁、改扩)建油库申请预核准登记表》

13、《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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