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督查由街道安委办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至少两次以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组织。
第三条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有关站、所、中心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情况;
(二)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三)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查处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五)国家及省、吕梁市及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安委办和
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每次专项督查的重点内容根据国家、省、吕梁市及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安委办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部署,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专项督查应当制订详细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第五条 专项督查应当由有关领导带队,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开始前应当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有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 专项督查应当设置督查意见书、督查内容表,督查中应根据督查内容逐条逐项对被督查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核实查对,对存在问题不足的应下达督查意见书限期落实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书面抄送有关安全监管职能的站、所、中心,有关站、所、中心应责成由专人负责跟踪督办。
被督查单位应当将整改落实情况向组织督查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报告。
第七条 督查结束后,督查组织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向主要领导汇报、通报工作。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对于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提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