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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2:59: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龙安[2010] 号

关于印发《龙门县安全生产巡查检查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管委会)、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龙门县安全生产巡查检查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困难请与县安监局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7797050

传真:7889050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龙门县安全生产巡查检查责任制度

为加强我县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巡查的对象及其分类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二)非煤矿山;

(三)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场所;

(四)建筑施工场所;

(五)各类人员密集场所;

(六)工商贸企业

①建材行业

②机械行业

③商贸行业;

(七)其他行业。

二、检查巡查职责

各乡镇(场、街道、管委会)安监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综合巡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辖区内所有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督促、协助隐患单位整改;

(三)及时向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所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四)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相关措施;

(五)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对各安监所的检查巡查工作以及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检查巡查的时间要求

(一)各安监所对本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或高危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普通工矿商贸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重要节假日,如春节、五

一、国庆、元旦等按上级政府要求增加检查次数。各安监所在每月每季开展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情况及时报县安监局。

(二)县安监局对各安监所的检查巡查工作进行督查,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高危行业每月不少于1次,对工商贸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各安监所在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巡查督查的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如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审查验收意见书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班组安全建设制度、工伤保险购买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资格和遵章守纪情况;

(四)现场巡查如下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有无生产、办公、住宿“三位一体”现象;

2.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有效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6.有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冲、剪、压、切等机器设备有无安全保护装置;

7.危险部位或场所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有无违章搭建并形成安全隐患;

9.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无防护设施,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10.有无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五、工作纪律要求

(一)各安监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人员要经常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二)安全监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检查巡查要提前制定工作计划,做到目标明确,工作有序展开。每次检查巡查要有情况记录。要严格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不得影响受检企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安监工作人员九不准:

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

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六、本制度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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