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中融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5: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2010年6月 鉴于:

委托人系 ,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编号为 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二、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三、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四、信托专户或信托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五、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和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六、信托收入: 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即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七、信托收益:受托人最终向受益人支付的收益,为信托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

八、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九、借款人:。

第二条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1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名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用于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清退的银行账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三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拥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向 提供信托贷款,取得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第四条 信托类型

一、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

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人民币 (¥ 元)交纳至以下信托资金专户:

账户户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 号:

二、信托收据

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

第六条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信托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 信托期限

一、本信托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为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

二、本信托的终止日为受托人收到编号为 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实际偿清贷款本金与利息之日。

第八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 发放信用贷款,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管理本信托贷款。

(一)借款人: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

(二)贷款期限12个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贷款利息支付: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季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四)贷款本金偿还:按编号为 号《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到期一次偿还。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

二、信托资金专户的管理

(一)信托资金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资金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为确保信托资金的专款专用,及防止出现信托资金未及时按委托人要求划付给指定的划入专户,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同意,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作为信托资金专户的代理收付人,根据本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号)、《代理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规定进行信托资金款项的划拨。

根据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资金专户后将该笔资金全部划至以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的借款人指定贷款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一)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二)获取受托人定期提供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三)受托人违反本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解聘受托人,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四)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二)已经取得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手续。

(三)对受托人披露的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负

4 有保密义务。委托人依法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费。

(二)有权按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三)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因正当理由而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的情况下,可以辞任。但受托人应负责寻找继任受托人,并且在继任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五)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托人的义务

(一)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二)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三)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六)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七)对受益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应在合理时限内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但以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为限。

(八)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二、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三、有权查询、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四、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和继承,但须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五、对受托人披露的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0%向受托人缴纳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费。

四、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最新记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信托报酬、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6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的预期年收益率为 %。

(二)信托收入: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取得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三)信托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包括下列6项内容:

1.信息披露费用;

2.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3.信托报酬;

4.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代理手续费;

5.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信托贷款项目管理费;

6.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同意,上述第3项信托报酬费率每个信托年度为信托资金余额的 %/年,计算公式为:

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余额× %×当季信托存续天数/360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收到每季贷款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提取并支付,最后一笔信托报酬在信托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资金余额发生变化,则按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受托人用于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为: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上述第4项费用在信托期间按信托资金余额的 %的费率执行, 计算公式为:

代理手续费=信托资金余额× %×当季信托存续时间(日)/360 代理手续费由受托人于每季收到当季贷款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指定的营业网点支付,最后一笔费用在信托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资金余额发生变化,则按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上述第5项信托贷款项目管理费在信托期间按信托贷款合同

7 中信托贷款本金余额的 %/年的费率执行,计算公式为:

信托贷款项目管理费=信托贷款本金余额× %×当季信托贷款实际存续天数/360 信托贷款项目管理费由受托人于每季收到当季贷款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指定账户支付,最后一笔费用在信托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信托贷款存续期间信托贷款本金余额发生变化,则按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二、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也可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三)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上述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追索或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信托收入分配顺序(仅以信托财产为限) 1.支付除信托报酬以外的信托费用; 2.信托报酬; 3.信托收益。

四、受托人应于本信托到期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当期信托收益和应归属于受益人的其他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账户。

五、信托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在收到每季贷款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从信托收入中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本信托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当期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

六、由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包括受益人、受托人),依其实际享有的利益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纳税义务。

第十四条 信托文件的挂失

一、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文件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二、挂失手续的办理:挂失办理人员须持有单位有效授权文件、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信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容。授权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挂失人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应按照100元/笔的标准向受托人缴纳信托文件挂失手续费。

四、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挂失手续,并按规定补制信托文件,即在该存档信托文件复印件的封面加盖公司公章和挂失补制章,并标注补制日期。

第十五条 信托变更、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外,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信托期限内,本合同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如确有必要提前终止合同,提出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经另一方同意。由于提出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提出方承担。

三、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且受托人收回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本金与利息,或双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受托人须将应归属于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一)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应属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交付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

(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负责追缴贷款本息,受托人收到全部贷款本息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应属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交付给受益人。

第十六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若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

9 的责任,则根据信托法的规定,首先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第十七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一、信托清算报告

(一)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

(二)受益人自收到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二、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

(一)受托人应按季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

(二)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应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作临时披露。

第十八条 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一)法律、政策风险

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更,并因此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等风险。同时,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并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损害。

(二)利率风险

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信托财产有可能面临由于市场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而标的债权利率未及时调整所产生的利率风险。

(三)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未能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履行职责而造成受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或遭受损失的风险,或由于受托人的管理能力的限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但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该项借入的贷款承担任何责任。

(四)信用风险

本信托存在着借款人不按《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风险,将对信托贷款本息的回收造成影响,同时,经委托人同意并确认,本次信托贷款为信用贷款,借款人未向受托人(代表本信托项目)提供任何实质性担保措施,如果借款人违约无担保借款将对信托贷款本息的回收造成不利影响。

(五)其他风险

由于战争、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而造成的风险。

二、风险承担:

(一)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意愿及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受托人违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三)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第十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一、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合同约定的报酬。

二、如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三、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和受益人各壹份、受托人贰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第二十一条 通知

一、委托人或受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15日内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二、受托人按在本信托合同中委托人所填写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三、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中的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四、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2.《信托贷款合同》(编号:号); 3.《信托贷款委托管理协议》(编号:号); 4.《代理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 (以下无正文)

12 (以下为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签订于

13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编号为 号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 号的《信托贷款委托管理协议》、《代理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及编号为 号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委托人意愿及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受托人的资产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作为代理资金收付银行,仅负责该资金信托的资金收付工作,不为该资金信托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该资金信托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

委托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仔细阅读并了解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全部条款的内容,委托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受托人(盖章):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经受托人充分提示,详细阅读并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的内容。

委托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一资金信托

中融信托

资金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中融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中融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