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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非煤矿山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5: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09年乌兰察布市非煤矿山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全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乌党发„2008‟29号)和市安委办《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乌安委会发„200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这一主线,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不断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和政府执法监管能力,严格行政许可,推进矿山整合,强化隐患治理,把工作重点放到抓源头、治隐患、防事故上来,进一步降低事故总量,坚决遏制死亡事故发生,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和“三同时”审验工作

一是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今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进入高峰期,有109户企业共计150个许可证将在今年上半年陆续到期。按照自治区新制定的延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按期完成延期换证工作。另外继续抓好新建非煤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在增强服务意思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程序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认真做好“三同时”审验工作。对新、改、扩建企业要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三同时”审验手续,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严格把关并配合自治区组织的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盟市履行“三同时”审验手续的项目进行抽查。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继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体系、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使企业生产活动建立在规范的管理基础上;结合企业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加强岗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使从业人员确实具备岗位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二是形成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隐患治理台帐,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处于受控状态,逐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要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并形成整改档案。同时在整改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日常化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执法检查要以企业自查报告为参考,检查企业是否对隐患进行了认真排查,是否建立了日常化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是否使已经排查出的隐患处于受控状态。

(三)非煤矿山尾矿库治理工作

要对全市所有尾矿库逐一进行统计、检查。查明全市尾矿库底数,详细掌握各种尾矿库的基本情况;促使尾矿库企业改进、提高现有的安全生产条件,着重解决危库、险库、无主管部门的尾矿库的隐患治理问题,明确主管单位、落实隐患治理资金,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建立起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改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尾矿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旗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包括在建、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逐一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百分之百;整改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复查面要达到百分之百;执法面要达到百分之百。检查人员要如实填写尾矿库检查情况,做到一库一表。

检查内容如下: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停止生产运行,依法给予关闭;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运行的尾矿库,一律停止生产运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新建尾矿库、未履行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尾矿库新、改、扩工程,一律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已经达到或超过设计标高的尾矿库一律停止使用,履行闭库程序。

(2)对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过检查发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并进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备案。

(3)对于没有正规设计或者手续不齐全就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一律停止运行,限期整改并按要求补做坝体稳定性分析和安全评价。

(4)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设计进行尾矿库运行的,一律停止施工或运行,由相应资质设计部门制定补救方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备案。

(5)对于确定为危库、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立即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6)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排渗操作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7)对于实施关闭的尾矿库,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8)尾矿库威胁到下游村庄、道路、水源地、重大设施的,要组织专家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企业予以落实,企业还须制订详实的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开展演练。经过论证,下游需要搬迁的必须实施搬迁。

(9) 对于采选一体的企业,尾矿库不合格的应连同矿山、选厂一起实施停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关闭。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上旬)

召开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各旗县市区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予以安排部署,确保工作按照时间要求得以贯彻落实。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地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和阶段工作计划,量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进度,确保有计划、按步骤、高质量、高效率完成。

(二)实施检查阶段(4月中旬至9月下旬) 各地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务求实效。市政府和安委会将于9月下旬,组织督查组到各旗县市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 各旗县市区要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并在11月上旬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上报市政府办、市安委办和市安监局。

五、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为了确保全市尾矿库的安全运行,各地应给予高度重视,要立即行动起来。一是凡建有尾矿库的旗县区都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人力、物力和时间,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到位;二是要将通知下发到辖区内所有尾矿库企业,督促尾矿库企业积极配合专项行动的开展;三是要依靠设计部门、安全评价机构、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到专项行动中来;四是要落实人员、车辆、资金和设备,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2)打击非法,严厉处罚。各地要把打击非法违法尾矿库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不折不扣地打击非法违法尾矿库。凡确定为非法违法的尾矿库要依法及时实施关闭;对关闭的尾矿库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关闭不到位或拖延关闭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保关闭工作取得实效;凡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依法给予关闭,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尾矿库要逐库列表造册。

(3)严明纪律,务实求真。各地在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实事求是的填写尾矿库基本情况统计表,认真记录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并能及时、准确的做出处理。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对检查情况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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