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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遏制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0: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肃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肃州区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酒泉市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酒安字„2017‟12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肃州区非煤矿山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肃州区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

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酒泉市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建立完善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全区非煤矿山即露天采石采砂场(以下下简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以班组为单元建立运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全区非煤矿山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区安监局成立全区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爱德 区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马文明 区安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 睿 区安监局执法大队科员

区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长开展全区非煤矿山即露天采石采砂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国土、环保、水务和有关乡镇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执法大队。

四、工作重点

(一)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1.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未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无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2.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3.达不到当地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矿山开采行为。

4.未限期完成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进行排尾的行为。

5.其他非法违法建设和运行的行为。

(二)易引发事故的风险和隐患

1.在防范中毒窒息事故方面,未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未为每一位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领导防护用品,未在粉尘环境下安装粉尘浓度检测报警仪的。

2.在防范火灾事故方面,未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到位的。

3.在防范边坡坍塌事故方面,未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未实现道路上山,“一面墙”开采的;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未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的。

4.在外包施工队伍管理方面,未落实报告制度,非法发包、转包、分包等行为;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的。

5.在防汛度汛方面,非煤矿山企业未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未成立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未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措施;未组织开展防汛度汛应急演练的。

6.在采空区治理方面,存在采空区的地下矿山企业未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的;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的。

7.在地质勘探单位方面,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未设有安全专篇的;从事地质勘探活动未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的。

8.在“三违”方面,非煤矿山企业未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专项行动的。

9.其他重要风险和事故安全隐患。 (三)长期停产停建矿山

1.企业未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期间作业场区未安排专人值守和安全巡查的。

2.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未向安监部门报告的。

3.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延期的。

4.复产复工矿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自然保护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细化靠实责任。各非煤矿山企业所在乡镇、区属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乡镇、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在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探矿名义实施开采,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通报、移交、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整治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重大风险和事故安全隐患,停产停建矿山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一律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该停产整改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望的建议由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突出重点,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结合近年来省内外非煤矿山领域事故和隐患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要害岗位和监管盲区,以整治非法违法建设运行、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为突破口,以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抓手,以推行隐患治理“六个一”模式为标准制定实施方案。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通知》(安监总厅管2011-177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发{2014}49号)精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10月底全面完成三级达标建设。

(三)加强排查,落实防控措施。安监、国土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要组织专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安全现状进行排查梳理,建立档案。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采石采砂场的现状。有针对性的开展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整顿、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肃州区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摸排辨识风险,明确管控措施,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推动靶向整治,强化闭环管理。

(四)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区安监、国土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细致排查各类隐患,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零容忍”,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整治过程中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采取临时强制措施,并视情挂牌督办。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马文明 电话:0937-2855206 QQ : 97416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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