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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之乱象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7: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校警”之乱象

2010年前后,我国陆续发生了几起针对学校(幼儿园)的犯罪活动,造成了多名无辜的家长、学生死亡。在全国上下高度重视校园安保工作的前提之下,中共阳泉市委和阳泉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阳发„2010‟21号),在当时为创建“平安校园”, 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我市的“校警”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应用而生,三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我市的“校警”履职尽责情况到底如何,是否有继续存在的意义。

一、“校警”一词不合法理,用“保安”来形容更为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条对人民警察有明确定义,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可见警察的定义中并无“校警”一说,我市的“校警”全称为校园警务人员,是由学校聘用、公安部门培训、教育部门审查认定的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校园内部的治安管理、协助学校政教处(保卫处)处理各类人员矛盾纠纷和处臵校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社会不法人员在校园或周边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校园门卫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校园治安监控系统的管理、负责做好学生到校和离校期间校园大门周边学生的疏散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校园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按保卫工作、负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从其所担负的任务和履行的职责看,“校园警务人员”称为“保安”更符合实际。2010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保安服务的范围,即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等。由此可知,我市的“校园警务人员”实则为保安。

二、“校警”的责权不清,造成管理混乱,部分岗位形同虚设。

我市“校警”的工资及参保经费由市、县(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工资发放由各级财政按年度给同级教育部门据实安排专项经费,并按进度拨付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直接拨到同级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负责逐月为协勤校警开支和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参见《关于做好我市学校幼儿园协勤校警工资发放及参与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阳综治办„2010‟17号)由此可以看出,“校警”主要由教育和公安部门管理,而作为使用者学校方却没有任何管理权,“校警”只是公安部门的派出人员,这就为管理工作埋下了“隐患”。

(一)“校警”在岗不在位,每天在位时间仅“三小时”。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校警”就实行开“三小时”工作制,仅学生上学、放学的时候在校门口站站。有些时候学生还没有完全走完,“校警们”已经换好衣服下班了。即使在场,对校园周边的秩序也是视而不见。校园周边的秩序维护主要依靠学校教职员工和自招保安(俗称门房),而学校受制于经费限制只能雇佣一些“老弱病”人员充当“门房”。此举完全背离了当初设立“校警”的目的,校园活动不只是学生上下学,而在更重要的上课期间、举行重大活动期间,我们的学校可以说是不设防的。“3.1昆明暴恐事件”还在我们眼前,谁敢说同样的事情不会发生在我们身上。在最需要保护的孩子们身上,我们没有“万一”。如此宽松的管理环境,造成“校警”们有的搞起来第二职业,有的自己办起了公司,“主业”变成了兼职,反正每天在学校门口站够点,工资照样发,至于干什么没人监管。作为用人方的学校却是有苦难言,本来政府出钱加强安保力量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学校却用不上。学校要求上课时间也要在岗在位,“校警”们说公安局说了我们只需要上下学的时候在就行。学校说我们要举行活动需要提供保卫工作,“校警”们说公安局那边叫我们有事。由于人员的聘用和工资的发放都不用学校参与,因此“校警”们对学校的管理臵若罔闻,有的甚至公然对抗学校的管理,部分学校发生过“校警”与学校管理人员发生冲突的问题,影响恶劣。

(二)“校警”精神状态不好,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形象,导致公安机关非警务活动增多。校园警务人员身着警服,大多数群众难以分辨“民警”和“校警”的区别。由于“校警”没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在上岗执勤期间衣冠不整、抽烟、聊天现象屡屡发生,致使人们误认为是警察警容风纪不好,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形象。《保安管理服务条例》颁布以来,对保安员从报名、体检、政审、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着装、执勤等整个过程都有严格的规定,可以说保安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通过专业的保安公司进行管理,完全可以满足校园安保的需要。目前,市委、市政府机关的安保工作均由专业保安公司负责,服务态度和质量深受领导和群众的好评。

(三)“校警”自身素质能力是否能够抵御不法分子的侵害。保安由于其从事职业的特殊性,承担着发现和制止犯罪的职责。当犯罪活动出现时,需要保安员挺身而出,将不法侵害减到最小。“3.1昆明爆恐案”中最早开始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就是保安。但是对于“校警”的处突能力,学校方面是颇有微词,有些教师就曾说过:“真要遇到突发事件,“校警”们不要说保护师生们,能保护了自己就不错了。”一句话反映了一个问题,专业保安员将各种格斗、处突技能当做一项基本技能,经常学习、经常练习,各保安公司也非常重视这方面的工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培训。而“校警”只是在上岗培训时有些简单的练习,真正面对危险时,其应对能力远远比不上专业的保安员。

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2012年,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4‟39号)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我市在此方面已经有了先例,市委、市政府机关的安保服务工作就是由城区保安公司提供,市社会救助站的安保服务由城区保安公司提供,反响都挺好,双方都受益。

目前,我市共有“校警”435人,由各级政府财政提供经费。将“校警”转为专业的“保安”,由专业保安公司派驻学校,公安机关进行监管,这一方式更符合我市实际,也更有益于我市的校园安保环境。一方面,目前保安的准入标准和“校警”相当,某些方面甚至要更高。这样可以节省一部分培训经费,而且保安员的业务培训更广泛,适应的岗位更多,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强。另一方面我市现在有6家专业的保安公司,可提供的人员更多,可选择的余地也更大。用公司这种企业化的管理模式来对保安员进行约束,其遵章守纪、努力工作的效果会更好。

最后,为了我市校园的安全环境,为了孩子们能够茁壮成长,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考虑我们的提议,争取为孩子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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