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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22:15: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8条。 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 提交材料:

1、使用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

2、每台设备的上次检验报告、《使用注册登记表》或《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复印件)。 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为本市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

2、报检申请表内容填写真实、齐全、清晰,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收费标准:

按“鲁价费发[2000]208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

1、使用单位确保在检验人员到达现场时,已做好检验前准备工作(需做的准备工作详见《特种设备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

2、≥50MW发电机组锅炉、加氢反应器等大型关键压力容器、≥2000m3以上球罐、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超高压容器、氧舱、地下储气井、尿素合成塔、多层结构压力容器、尿素和合成氨等化工成套装置RBI检验、长输和集输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向省院(电话:0531-81903610)联系申报。

(二)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1条,《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 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 提交材料:

1、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

2、可在省局金质网上查到相应告知信息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3、施工方案。 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相应安装、改造、维修资质;

2、所申报监检的设备为在本市境内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

3、施工前申报;

4、提交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真实,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收费标准:

按“鲁价费发[2000]208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

1、申请单位确保在检验人员到达现场时,已做好监督检验前准备工作(需做的准备工作详见《特种设备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

32、≥50MW发电机组锅炉、≥2000m以上球罐、氧舱、地下储气井、尿素合成塔、长输和集输压力管道的现场安装监督检验向省院(电话:0531-81903610)联系申报。

(三)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定期检验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8条。 申报周期:

电梯、流动式起重机械、冶金式起重机、升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年申报一次定期检验,其他起重机械每两年申报一次定期检验。

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 提交材料:

1、使用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电梯报检申请表应增填维保单位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明细表(含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明细内容至少应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证书编号、作业项目、有效期等)。

3、电梯和起重机械(流动式起重机除外)的自检报告。

4.1电梯自检报告由维保单位按台出具,并加盖维保单位章。

4.2 起重机械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出具(自检报告中应包括起重机械设备位置图、以及检验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台帐。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为本市辖区内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

2、提交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真实,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收费标准:

按“ 鲁价费发[2001]305号”、“ 鲁价费发[2004]78号”、“ [1993]鲁价涉字46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

1、使用单位应确保在检验人员到达现场时,已做好检验前准备工作(需做的准备工作详见《特种设备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

2、速度≥2.5米/秒的电梯和民航、铁路系统的电梯;防爆、液压、消防电梯;100吨及以上的桥、门式起重机; A级门座起重机、防爆起重机、超大型起重机械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特殊类型起重机(架桥机、提梁机等);100吨及以上流动式起重机首检;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向省院(电话:0531-81903610)联系申报。

(四)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1条。 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 提交材料:

1、电梯需提交材料:

1.1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

1.2、可在省局金质网上查到相应告知信息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1.

3、电梯安装单位的相应安装资质(复印件);

1.

4、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 1.

5、施工方案;

1.

6、施工现场电梯作业人员明细表(含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明细内容至少应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证书编号、作业项目、有效期等)。

2、起重机械需提交材料:

2.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2.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

2.3施工合同(复印件)。

2.4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 2.5 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注: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受理条件:

1、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具备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资质;

2、所申报设备为在本市境内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流动式起重机械除外);

3、施工前申报;

4、提交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真实,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收费标准:

按“鲁价费发[2001]305号”、“鲁价费发[2004]78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

1、申请单位确保在检验人员到达现场时,已做好监督检验前准备工作(需做的准备工作详见《特种设备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

2、速度≥2.5米/秒的电梯和民航、铁路系统的电梯;防爆、液压、消防电梯;100吨及以上的桥、门式起重机、A级升降机、A级塔式起重机; A级门座起重机、防爆起重机、超大型起重机械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特殊类型起重机(绝缘起重机、架桥机、提梁机等);100吨及以上流动式起重机首检;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向省院(电话:0531-81903610)联系申报。

(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流动式起重机

首次检验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8条。 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 提交材料:

1.1使用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 1.2车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购车发票复印件;

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报名凭证。 受理条件:

1、所申报设备为在本市境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及流动式起重机械;

2、提交材料齐全,填写内容齐全、清晰、真实,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收费标准:

按“鲁价费发[2001]305号”、“鲁价费发[2004]78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向省院(电话:0531-81903610)联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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