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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发布时间:2020-03-02 00:52: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综 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2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4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6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8

培养管理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15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学术型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17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20 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24 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的有关规定.................27 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管理办法...............30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办法.....................3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3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内外学术交流资助管理办法.......................39

学位授予

北京林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41

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48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人文社科类).............5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认定管理办法.....................54 北京林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57 北京林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59 北京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6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名送审评阅办法.........................63 北京林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6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毕业答辩管理暂行规定.............................71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试行办法...................75

日常管理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79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程序.......................................85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91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证、校徽使用和管理的规定.....................9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办法.....................................96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97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99

奖助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102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104

2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107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110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114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术“腾飞”奖学金评定办法......................11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117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118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工作实施细则............................12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工作实施细则............................123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管理发放办法........................124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与困难补助发放管理办法..................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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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2005年修订)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国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2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0年2月9日

3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

4 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教育部 200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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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 第【34】号令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 ,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 割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 伪造数据的;

(五)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

6 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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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北林研办发〔2005〕18号 (2012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林业大学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守法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经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核注册后取得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履行规定义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8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和注册

第七条 研究生学籍是研究生在校学习的一种身份证明。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通过新生入学审核注册获得学籍。在校研究生通过每学期初注册方可进行正常学习生活。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在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北京林业大学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9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研究生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入学三个月内体检复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2.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3.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4.入学前隐瞒、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6.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影响恶劣者; 7.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第十二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开学后两周内)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秋季学期注册日前,研究生须提前将应缴纳的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未缴纳相关费用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注册结束后,由各学院汇总名单并向研究生院上报注册情况。

第二节 考核与纪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按《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见《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0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个人事务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需延期返校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导师批准,学院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第三节 转导师、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导师。

因导师出国、退休、离职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3.应予退学者;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研究生需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导师、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并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北京市教委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在职研究生还需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申请休学者还需提交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有特殊情况者可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研究生休学与在读时间累积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 经医院诊断为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患者,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内必须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强制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

11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因病休学、复学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按第二十一条执行。在期满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继续休学的申请,每次最长可以休学一年,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二年,休学累计满二年仍不能复学的,应当退学。研究生毕业当年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处理: 1.不能按期毕业且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者; 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3.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者;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自费或公派出国留学攻读学位者; 8.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或出境的研究生 9.出国或出境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归者;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退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科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并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学校。

第二十九条 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

12 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院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研究生退学信息同时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研究生院领取相应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从学校批准其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医疗等在校研究生待遇,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退学的研究生,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学制、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三或五年,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三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二至三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不能完成科研或学位论文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硕士为四年,博士为五至六年。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未毕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规定学制期满前三个月办理有关手续。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以半年计,最长为一年。延期毕业学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填写《北京林业大学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及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修业年限。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通过其他环节的考核,并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过学院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进行隐名送审。学制两年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通过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毕

13 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已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名单由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汇总,经学院分管院长审 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按学院审批后的毕(结)业研究生名单打印研究生学历证书,并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加盖有效印章。

第四十一条 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到学院交回离校单,方可领取学历证书。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结)业研究生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第四十二条 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关的个人信息上报、电子照片采集等工作,毕业证书方可有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根据相关条例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六条 对违纪研究生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的培养按国家授予学位有关要求和本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晚育,应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4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2014年7月修订)

一、研究生课程选修及学分管理

1.研究生在入学前,在五年内经过正式手续(旁听手续除外)批准,选修过我校某门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由研究生本人凭据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可免修该课程,承认其学分。

2.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以及在本学科欠缺本科层次数学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补修与本学科本科生的主干课程;跨学科考取的博士生,欠缺硕士或本科阶段相关必备知识的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硕士或本科相关课程。补修课只计成绩,不计学分。

3.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要选外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同意。选修后须经考核(成绩单须有主讲教师签字),并交学院、研究生院审核后,方能取得学分。

4.所有课程都必须在网上选课才有效。开课的两周内由任课教师从网上打印选课名单、确认选课人员,确认后的课程不能再退选和补选。

其他选课详细规定见《关于研究生(含进修生)网上选课的规定》。

二、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1.学分是研究生学习强度的标志,而考试成绩则是研究生学习质量的标志。课程的学习和各种培养环节均需要按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2.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考试分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笔试加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查主要是教师根据平时完成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课堂讨论、文献阅读的数量和质量,教学实践的效果等)和出勤情况,结合书面报告评定成绩。各选课研究生必须按照任课教师要求参加课程考试,或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结课论文等,错过考核时间的,可以申请随下一学年参加重修。

3.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具体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进度、选课人数等确定。

4.成绩评定:课程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

5.研究生课程成绩应在考试后一个月内,或下学期开课两周内(春季)或一周内(秋季),由任课教师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两份签字后交到学院研究生秘书处,

15 由学院审核后交一份至研究生院。研究生应及时查看自己的课程成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任何人无权随意修改,若违反规定,将严肃处理。

6.未参加当学期课程考试、考试不及格或未达到学科课程学习要求的,应由本人提交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可随下学年重修,记重修成绩。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北京林业大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经任课老师、导师、主管院长、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缓考,其他原因不能缓考,经批准缓考的与下学年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仍按正常考试记分。

16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学术型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北林研办发〔2013〕19号 (2014年7月修订)

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导师为研究生制定科研选题、明确科研方向的重要步骤,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开端,也是监督和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强化过程管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在原开题报告规定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本规定。

一、开题报告对象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凡在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术型研究生,均须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二、开题报告条件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基本条件是:完成课程学习;已进行部分预研工作;撰写出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三、开题报告时间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于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之前完成开题工作,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最晚于第二学期末完成,具体时间各学科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但研究生开题通过的时间与申请答辩的时间间隔必须满一年。其他情况开题时间规定如下:

1.因特殊情况需推迟者,需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迟开题,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2.联合培养研究生:根据研究需要到国外或校外联合培养开展学位论文工作半年以上者,若无法按时回国或回校进行开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国外或校外按期进行开题,但硕士生、博士生须分别至少有2名、3名同行或相关领域专家对其开题报告进行通讯评议。

3.外国留学生:因签证或签注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回校进行开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在国外按期进行开题,但硕士生、博士生必须分别至少有2名、3名同行或相关领域专家对其开题报告进行通讯评议。

4.未经导师同意、所在学科负责人以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不按规定时间开题者,不允许按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四、论文选题

1.创新性:前人没有专门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理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或是学术界有分歧,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17 2.先进性:硕士学位论文要有新的见解,博士学位论文要做出创造性成果; 3.必要性:所选课题应有需求背景,针对实际的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即应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

4.可行性:课题内容要有科学性,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实施方案在技术路线、资金、实验条件等方面都要具备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行性。

五、开题报告内容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开题报告前,研究生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本人的研究特长,与导师协商确定论文选题,在广泛查阅文献资料、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选题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文献综述(国内外本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趋势及问题等,并附参考文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研究的特色与创新点;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已参加过的相关研究工作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进展;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解决途径;研究经费预算与经费落实情况等。对于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须在导师(组)指导下,以撰写科研基金申请书的形式制定详细的学位论文研究计划。

六、开题报告要求

1.开题报告字数: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少于1万字(其中文献综述一般不少于6000字),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少于1.5万字(其中文献综述一般不少于8000字)。

2.开题报告参考文献量: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参考文献量应一般不少于30篇、60篇(其中人文社科类学科一般不少于40篇、70篇),对于个别新兴研究领域其文献量可酌情减少;且参考文献中最新研究文献(近五年内发表的文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3.开题报告参考文献的引用格式:文献引用格式需符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的相关规定。

七、开题报告的组织及要求

1.学科统一组织,严格把关,可根据专业研究方向和研究生人数成立相应的开题报告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设组长(由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或知名专家担任)和秘书各1名,其成员由组长提名。硕士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成员由3名(含)以上副教授级(含)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同行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博士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由5名(含)以上教授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同行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学科及外校研究生导师参加。同时应邀请本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参加开题报告会,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对跨学科的学位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导师参加。为保证研究生开题质量, 每名研究生汇报、提问交流时间不少于30分钟,各学科应酌情合理安排。

2.为加强开题报告会的监督与管理,开题报告要公开进行,学科负责人/考核小组组长应

18 将开题报告有关安排提前报送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及时网上录入并公布,同时通知有关督导组成员参加。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者,将视为开题无效。

八、开题报告的程序与要求

1.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书应首先获导师认可通过,并在举行开题报告会的前一周送交考核小组成员审阅后方可参加开题。

2.开题报告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阐述时间硕士生应不少于15分钟,博士生应不少于25分钟。由考核小组对论文选题、研究思路以及论文撰写计划进行点评和提问,专家点评及提问时间硕士生应不少于20分钟,博士生应不少于30分钟。

3.开题报告结束后,考核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治学、对学生本人负责的态度,根据考核内容严格审核,并填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对研究生论文开题有明确的态度,建议和修改意见应具体、明确。开题报告会的考核过程和相关材料,由考核小组秘书负责记录汇总。

4.开题报告通过者,在一周内根据考核小组的评议意见对原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学科同意、签字完毕后将开题报告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保存。

5.开题报告工作完成后,学院应在一周内将开题报告完成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九、开题结果及处理

1.开题报告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1)开题报告通过者,应根据开题报告考核小组的意见,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改、补充,经导师确认后,可正式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并计学分(其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计1学分,学术型博士研究生计2学分)。

(2)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应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全面修改,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后,在一定时间内(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两次开题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两次开题时间间隔不得低于半年)重新开题。重新开题仍不能通过者,则学籍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期满仍未重新开题或第3次开题未通过者,按退学处理。

2.研究生论文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选题者,在中期考核之前允许重新进行开题报告一次,中期考核后需要更改的随下一年级进行管理,学籍作相应的变动。研究生更改课题须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同意签字,所在学科负责人以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一定时间内(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两次开题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两次开题时间间隔不得低于半年)严格按照开题报告程序重新进行开题。研究生更改选题后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上交新开题报告之日算起,毕业答辩时间按此时间顺延一年。如选题变更后仍不能如期进行者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论文选题者,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按规定终止培养,作退学处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19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

北林研发〔2009〕3号 (2011年3月修订)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考察研究生发展能力和培养前途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真正将激励机制和选优汰劣机制引入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原中期考核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之初,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其目的是检查、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研究生后续培养的高质量进行,对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尽早做出处理。中期考核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和保障。

二、考核时间

1、研究生中期考核应于研究生入学后第四学期内开展并完成。

2、休学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下一级同期进行。

3、欲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应在毕业答辩资格审核前开展并完成。

4、原则上研究生必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的必须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但必须在本年度奖学金评定工作启动前全部完成。

5、无故不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学制顺延,顺延期间所有费用自理。

三、考核内容

1、思想品德考核。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课程学习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考核成绩为已修课程的学分积。要求研究生参加中期考核前应修满本学科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学分,未修满和重修者将按照一定规则给予减分。

3、科研能力考核。结合研究生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进行考核,

20 考查研究生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

四、考核组织与要求

1、中期考核应在研究生院的领导下,由各学院统一安排,各相关负责人组织和实施。

2、研究生科研业务能力考核一般以二级学科为单元组织,由学科负责人全面负责,并可根据学科研究方向和考核人数的多少成立相应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应设组长一名,其成员由组长提名,但成员不少于5人(含导师),成员一般应由本学科具有丰富研究生指导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专家组成。各学院应提前将中期考核会议的有关安排提前报送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学院及时通知有关督导,同时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必要时将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中期考核质量评估。考核小组设秘书一人,负责记录及整理研究生的考核材料。

3、各学科中期考核结果应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院。

五、考核程序与要求

1、第四学期初各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布置中期考核工作。

2、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如实填写“北京林业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的自我评定栏目,并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成绩单,原件附于中期考核表上,并提交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录用函等相关证明材料。

3、导师就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身心健康、业务学习和论文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就学生是否具有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继续培养潜力提出明确建议。

4、各班辅导员在研究生自我评定和听取同学评议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的思想品德评分表对本班研究生进行评分,并将中期考核表统一交各学院分党委办公室审核并填写评语。

5、班长统一将中期考核表交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进行研究生成绩审核和评分,并就开题报告是否完成进行审核。

6、学科必须召开专门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生需向考核小组汇报课程学习、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研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学位论文工作阶段成果、下一步研究计划及存在的问题、按期完成论文工作的可能性等方面的情况,时间不低于10分钟。同时接受考核小组提问,时间不低于5分钟。

21

7、根据研究生的汇报及所提交的材料,结合导师评语及建议,考核小组依据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的科研业务能力评估表客观、公正地逐项进行评审打分,并对是否适合继续培养做出结论性意见(研究生不得在场)。考核小组对评定意见如有分歧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方可作为考核小组评定意见。在中期考核中,考核小组对研究工作确有创新的论文工作应予以重点关注;对于考核较差者,导师和学科可视其情况确定为培养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对象;对考核存在问题的研究生,考核小组应提出具体整改环节和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8、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科中期考核意见进行审议,对继续学业、培养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和不合格的研究生名单做出决议,并进行一周时间的公示,然后将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院。

9、研究生院对各学院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10、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在审核后一周内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中期考核成绩的录入工作,考核后的研究生中期考核材料由学院存入学生个人培养档案。

六、考核等级与评定标准

1、考核等级

中期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学科研究生中期考核等级优秀者原则上最多只能占考核人数的20%。

2、评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政治思想品德差。 (2)开题报告未完成。

七、考核筛选结果处理

1、中期考核合格以上的研究生可继续学业。

2、中期考核良好或优秀者方可申请优秀研究生。

3、中期考核优秀者在硕博连读选拔时予以优先考虑。

4、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考核小组在征得导师和院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中止研究生培养,作肄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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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确定为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对象的研究生,应在3个月内针对具体考核环节进行整改,并由相关环节负责人填写整改后的检查结果。考核通过者可继续学业,但在学位论文送审时自动按照隐名送审的方式处理;考核仍不合格者,建议中断该研究生的培养,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终止研究生培养,作肄业处理。

6、凡获准延期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各学院应在本年度奖学金评定工作启动前严格按照中期考核的所有环节进行考核。

7、被考核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或不服,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进行裁决。

八、考核总结

中期考核结束后,各学院应对考核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除向研究生院送交书面总结外,应就考核中发现的有共性的问题及下一步解决方案写出报告,以便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中期考核的成果。同时应召开导师会,共同总结和交流经验,探讨有共性的问题,以便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九、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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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试行)

北林研办发〔2011〕9号

为贯彻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培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和规范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发展,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并以全日制方式在校就读的全新的培养类型,在设置培养方案时要围绕培养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就业和创业的能力的目标来开展。

第三条 学校和学院从培养目标、招生方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和学生管理等环节上必须紧密结合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探索适合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

第四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采取以学院为主体的模式。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入学教育、教学计划、培养环节的宏观指导和质量监控等;学院具体负责报到注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和选修课开设、专业实践、论文工作、就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应在学校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出台相应措施,建立专业实践基地,确保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对实践基地建设予以一定的支持。

第六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指导方式采用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研究生在复试时经师生互选确定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在专业实践前选定。有关指导教师的规定见《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二、培养目标及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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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八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2年。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可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下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组织各学院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经北京林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其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毕业证书。

三、培养计划及课程教学

第十一条 校内导师应根据本办法和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指导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导师和专业学位依托学科的负责人审定后,交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存档。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校内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职称,不具有的须报研究生院审批。鼓励邀请生产实践一线的高水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研究生授课,但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课程应具有鲜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特色,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课程内容应体现系统性、先进性、前沿性和应用性。任课教师应选择合适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提倡教师根据专业学位特点编写讲义、教材或多媒体课件,鼓励出版教学用书。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应采取案例式、交互式和专题讲座式等多种教学方式,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专题讨论等方式,注重培养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时数为任课教师面授课时数,教师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改为自学学时。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认真参加课程学习,对违反课程学习纪律者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处理。

四、专业实践及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并撰写出不少

25

于5000字的专业实践报告。专业实践报告须经校内外导师审核并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应尽早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研究生须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系统广泛地查阅文献资料,进行实践调研和资料的收集,选择拟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开题报告要在有3—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的专门会议上进行,其中应有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开题报告未通过的研究生应尽快修改,并在1个月内重新进行开题,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作肄业处理。

第十九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修满学分、专业实践考核通过、开题报告通过即视为中期考核通过。导师需在第四学期初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督促研究生顺利完成论文研究和撰写工作。

五、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通过并按规定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即具有申请论文答辩资格。学院管理人员应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总学分、课程成绩以及必修环节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专家组成,其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导师可参加答辩会议,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其他相关内容参照《北京林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等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 年9月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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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的有关规定

(试行)

北林研办发〔2011〕9号 (2014年7月修订)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是评价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而选题和开题是整个论文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整个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指导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强化过程管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开题报告时间

专业学位研究生最晚于入学后第三学期10月底之前完成开题环节。如因特殊情况需推迟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专业学位领域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迟。无故不按时开题者,不允许按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二、论文选题

1.学位论文可采用研究论文、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论文选题应具有相当的理论基础水平,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同时必须体现实践型特点,应直接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2.论文选题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要能体现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开题报告内容

研究生在参加开题报告论证会前,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在系统广泛地查阅文献资料、进行实践调研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拟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选题目的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已参加过的相关研究工作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进展;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解决途径;研究经费情况等。

四、开题报告要求

1.开题报告字数:字数一般不少于8000字(其中文献综述一般不少于5000字)。 2.开题报告参考文献量:要求查阅一般不少于30篇与选题相关的专业文献,对于个别新兴研究领域其文献量可酌情减少。

3.开题报告参考文献的引用格式:参考文献引用格式需符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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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题报告的组织与要求

1.开题报告会原则上在校内进行。如在实践基地进行开题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导师、所在专业学位领域负责人及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且开题时校内导师须前往基地参加。

2.所在专业领域可根据研究方向和研究生人数成立相应的开题报告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设组长和秘书各1名,成员由3名以上具有丰富经验的同行专家组成,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来自生产或实践一线的专家参加。成员可由导师提出,并报学院批准。同时可邀请本专业领域的教师和学生参加,听取多方面意见。为保证研究生开题质量, 每名研究生汇报、提问交流时间不少于30分钟,各专业领域应酌情合理安排。

3.为加强开题报告会的监督与管理,开题报告要公开进行,专业学位类型或领域负责人/考核小组组长应将开题报告有关安排提前报送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及时网上录入并公布,同时通知有关督导组成员参加。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者,将视为开题无效。

六、开题报告的程序与要求

1.开题报告内容应首先获校内外导师认可通过,并在举行开题报告会的前一周送交考核小组成员审阅后方可参加开题。

2.开题报告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阐述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由考核小组对论文选题、研究思路等进行点评和提问,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3.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开题情况进行认真严格的集体评议,并填写开题报告审定意见。审查意见应对研究生论文选题有明确的态度,建议和修改意见应具体、明确。开题报告会的考核过程和相关材料,由考核小组秘书负责记录汇总。

4.开题报告通过者,应在一周内根据考核小组的评定意见对原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签字完毕后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保存。研究生院将不定期抽查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材料。同时,研究生应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尽快拟定学位论文的具体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5.开题报告工作完成后,学院应在一周内将开题报告完成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七、开题结果与处理

1.开题报告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1)开题报告通过者,可正式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并计1学分。

(2)开题报告未通过者,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后,经本人申请,校内外导师同意,允许3个月内重新按照开题的有关程序进行开题。逾期仍未重新开题或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视为不适宜继续培养,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按规定终止培养,作退学处理。

2.研究生论文选题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改选题者,须由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签字,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按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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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程序重新进行开题,同时,学院应当依据变更内容认定是否需要办理论文延期答辩手续。如选题变更后仍不能如期进行者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论文选题者,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按规定终止培养,作退学处理。

八、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院专业领域特点和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在正式实施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九、本规定自2014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起实施,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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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试行)

北林研办发〔2011〕9号

为规范管理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校外专业实践工作,保证专业实践效果和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低于6个月的校外专业实践。

二、校外专业实践由承担专业学位教育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提供和保障开展专业实践的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集团、公司等。学校对实践基地建设予以一定的支持。

三、各学院要与校外实践基地单位共同制定具体的专业实践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技能训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维护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四、各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要加强专业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档案,定期检查专业实践情况,处理专业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专业实践工作的正常秩序。

五、学院要建立与基地所在单位经常性的专业实践信息通报制度。研究生到基地进行专业实践前,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提高研究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六、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基地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院批准,不准擅自离开校外实践基地所在单位。违反实践纪律的研究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院和基地所在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院可责令其暂停专业实践,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研究生院。

七、各学院应当加强专业实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基地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专业实践管理工作,保证专业实践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八、学校为研究生购买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由学院具体落实。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的医疗费用及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办法处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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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办法

北林研办发〔2013〕17号 (2015年7月修订)

为适应国家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吸引优秀博士生生源,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从在读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工作(以下简称“硕博连读”),应贯彻“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选拔录取。

二、选拔对象

以本校二年级在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为选拔主体,同时在一年级优秀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继续开展硕博连读选拔试点工作。其中委托培养、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须取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方可申请硕博连读。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和欲申请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能参与选拔。

三、选拔名额

硕博连读生名额占用学院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各学院及学科在选拔硕博连读生的同时,应统筹安排普通招考博士生的名额指标。如硕博连读选拔名额占用单列指标,则在申请时需由学科负责人出具相关说明,由导师、申请者签字,学院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者后期需与招生处另行签署五方培养协议及相关表格。

四、申请条件

(一)学科条件

开展硕博连读工作的学科,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具有较强的师资队伍。

(二)导师条件

1.拟招收硕博连读生的导师必须具备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 2.外聘博士生导师不能接收硕博连读生。

(三)申请者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心健康;

3. 至少两封申请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出具的书面推荐信(不得由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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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导师出具);

4.课程学习进展良好,基本完成硕士课程学习任务,学位课无不及格科目; 5.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创新和独立科学研究能力,并且具有合作精神;

6.博士论文是硕士论文的延续。

(四)评定条件及评分标准 1.思想品德考核(10分)

思想品德以班级为单位评议,从以下5个方面考核,满分10分。

1)积极参加校、研究生院、学院、班级、党团支部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和活动,出勤率高,有较高的思想认识水平;

2)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各项公益性活动,出勤率高;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刻苦,考试无作弊行为; 4)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善于合作。 2.学习成绩考核(45分)

1)英语成绩合格,以60分为起评分(记10分),60分以上,每增加1分记0.25分。第一外国语为小语种的,以60分为起评分,60~70分记10分,70分以上,每增加1分记0.33分。

2)除第一外国语外,其它学位课学分积(学分积=∑(课程成绩×学分)/∑学分)以70分为起评分(记10分),70分以上,每增加1分记0.5分。

3.业务考核(45分)

由学科组织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硕士阶段的文献综述、论文选题、科研能力、论文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博士阶段的论文研究计划、科研经费支撑情况、论文预期的成果产出等因素进行考核评分。

4.学术成果及获奖加分(分值不设上限)

1)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加分

①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SCI、SSCI、EI、AHCI等检索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集),每篇记20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在SCI、SSCI、EI、AHCI等检索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集),每篇记10分。以第一作者被SCI、SSCI、EI、AHCI等检索学术期刊录用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集),每篇记16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被SCI、SSCI、EI、AHCI等检索学术期刊录用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集),每篇记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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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20分

25分

② 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10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5分。以第一作者被国际会议论文集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6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被国际会议论文集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3分。

③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CSCD核心期刊数据库或CSSCI来源期刊库中的学术论文,每篇记10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在CSCD核心期刊数据库或CSSCI来源期刊库中的学术论文,每篇记5分。以第一作者被CSCD核心期刊数据库或CSSCI来源期刊库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6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被CSCD核心期刊数据库或CSSCI来源期刊库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3分。

④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CSCD扩展期刊数据库或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库中的学术论文,每篇记7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在CSCD扩展期刊数据库或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库中的学术论文,每篇记3.5分。以第一作者被CSCD扩展期刊数据库或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库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3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被CSCD扩展期刊数据库或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库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1.5分。

⑤ 论文同时被多次索引的只按最高分值计分。 ⑥ 其他情况均不计分。

2)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获得或申请的发明专利与新品种加分

以第一申请人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授权,每项记20分;以第二申请人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授权,每项记10分。以第一申请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或新品种,每项记5分;作为第二申请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或新品种,每项记2.5分。

3)获奖加分:国际奖记20分;梁希优秀学子奖、宝钢奖学金、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等国家或省部级奖每次记5分。

5.综合评分

以上考核成绩得分总和为申请人的综合考评得分,低于60分者不能批准硕博连读。

五、申报时间

硕博连读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选拔时间一般为每年7-11月。

六、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者根据个人条件如实填写“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硕博连读生选拔申请表、两封专家推荐信、个人录用或发表论文、获得或申请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授权以及获奖材料复印件、硕士阶段成绩单、委托培养单位同意的证明原件(委托培养学生须提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须提供)。当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不同时需提交知识产权协议或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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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班级评议。班级组成包括班主任、党支部、班委会成员、学生代表在内的不少于10名的评议小组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按照“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思想品德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3.学院审核申请者资格,在“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申请表”上对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录用或发表的论文、申请或获得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授权)以及获奖情况进行评分,并将合格申请者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交学科进行业务考核。

4.拟接收学科须对资格审核合格者进行业务考核。各学科应成立专门的硕博连读考核小组(由学科负责人及学科骨干组成,不少于5人),对确定的推荐人选进行业务考核。申请者须以PPT的方式向考核小组汇报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工作进展、阶段成果、博士阶段研究工作的主要思路等方面的情况,时间不少于10分钟,然后由考核小组提问,并根据博士生的培养目标考查该生课题设计的可行性、科学性及创新性,前期实验进展是否顺利和是否有延伸研究的必要,以及申请者是否具备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能力和条件等方面进行论证和审议,由考核小组匿名按照“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业务考核评分表”评分项目对申请者逐项评分,根据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获奖、业务考核五部分的综合评分排序,同时结合本学科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本学科硕博连读人员,并在“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申请表”中填写考核意见。此外,学科还须从外语、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三个方面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单独考核,具体可参照本学院自主选拔考核办法或博士生申请审核方案,然后填写《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申请硕博连读考核表》。各学科考核小组应作好考核记录,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5.学院审核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公示至少2天,公示无异议后向研究生院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硕博连读的全部材料由研究生院复审后,公布硕博连读选拔名单,并安排3天左右的争议期。公示期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硕博连读资格。公示期满,纳入博士生正式录取名单。

7.拟进行硕博连读生选拔工作的学院可依据学校文件并结合本学院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选拔标准与程序、考核内容、方式与要求等。细则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在正式实施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8.各学院于次年5月1日前对选拔出的硕博连读生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课程成绩和培养环节。对未完成硕士阶段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者,取消其硕博连读资格。考核通过的硕博连读生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考核淘汰的硕博连读生继续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半年后方能申请毕业。其博士研究生指标不再返回导师及学院,由学校统筹使用。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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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本学科或一级学科下的相近二级学科间进行硕博连读选拔。

2.硕博连读生在未办理博士入学手续之前,若出现违反校纪校规、不遵守学术道德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硕博连读资格。

3.硕博连读生(含硕士在读时间)修业年限为5年(其中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在校学习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未毕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发现硕博连读生的博士论文不是硕士论文的延续,则在校学习时间至少6年方可毕业。同时,该博士生导师3年内不允许接收硕博连读研究生。

4.通过硕博连读考核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5.通过硕博连读考核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方能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6.硕博连读生完成硕士和博士阶段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达到《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产出的暂行规定》及学院、学科制定且已备案的成果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博士学位,但不授予硕士学位;完成硕士和博士阶段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但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可提交毕业论文,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论文答辩时,如答辩学术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7.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林研办发〔201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开展原创性学术研究或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研究,冲刺国家级和省部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科技处与研究生院从2009年开始联合设立“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每年筹资100万元资助10~20名优秀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

第二条

专项计划主要面向我校具有良好科研进展的研究生,其中包括:1)学制期内的直博生、已被选拔为硕博连读的2~3年级硕士研究生和高水平的1~2年级博士研究生;2)学制期已满但愿意延迟毕业的博士生。

第三条

专项计划主要面向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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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量面向人文社会科学,要求研究内容属学科科学技术前沿,获资助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需达到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四条

为规范专项计划项目申请,保证项目遴选公平公正,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专项计划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请办法

第五条

专项计划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1.申请者须已取得良好的研究进展,并有较高水平的成果产出:(1)学制期内研究生已至少发表SCI、EI、SSCI或AHCI学术期刊收录(不含会议论文)论文1篇(或至少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新品种)或获得国际大奖1项;(2)学制期满博士生申请延期毕业者至少发表SCI、EI、SSCI或AHCI学术期刊收录(不含会议论文)论文2篇以上且其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累计达到10以上,或获国际大奖2项以上,鼓励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新品种培育人积极申报,其成果水平由北京林业大学专项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

2.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是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较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获得创新性科技成果或取得重大进展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应属于学位论文研究范畴,已取得的显成果也属于该项目的研究范畴,尚未取得成果或已经完成的研究内容不予以资助。

4.申请项目的研究成果应具有较好的理论性和前瞻性,申请资助的论文研究内容是在已取得一定成果基础上进行的更深层次的探索和完善。

5.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六条

项目申请每年12月集中受理一次,具体时间安排以当年的通知为准,资助期限为一年或两年(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项目的资助期限,项目执行期间不能申请毕业答辩或超过连续6个月的出国访学或学术交流),对于项目执行良好的申请者,可以连续申请和资助三次。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八条

为维护良好的科研道德,凡在计划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对情节恶劣者,将通报批评。

第九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应以个人形式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申请书》,由各学科、学院对申报者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由学院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者提交的《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不接受个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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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评审办法

第十条

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分两级。第一级为北京林业大学专项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校评审委员会),设在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组织该项目的评审工作;第二级为各院专项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专项计划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项目由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最终评审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由研究生院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下达。 第十四条

对申请项目评审有异议者,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五条

每期的专项计划资助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由研究生院、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批准通知后,需根据批准通知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资助协议书》,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完成高水平学位论文和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所需要的科研费、生活津贴、国际学术交流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及与国外著名高校联合培养的相关经费(含国际差旅费、生活费、部分学费)等。被资助者列支相关费用时需遵守《北京林业大学科技管理办法》和北京林业大学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为使专项计划的负责人将精力全部投入科学研究中,入选本专项计划项目的部分经费可用于发放生活津贴,发放标准如下:(1)有1项符合第五条规定学术成果的学制期限内研究生,按1000元/月发放;(2)有2项以上符合第五条规定学术成果且其中1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在4以上的学制期限内研究生,按2000元/月发放;(3)学制期满申请延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按4000元/月发放。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需结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创新,但涉及到的预定目标、研究内容不得有重大变动。

第二十条

专项计划项目资金由申请人自主支配,导师负责监管,研究生根据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报销费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被资助者在发表或刊登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时,需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并附协议编号;论文发表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研究生院培养处提供所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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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文件及发表刊物复印件(包括期刊首页、目录、正文)。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者在资助期内应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SCI、SSCI或2篇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或获国际大奖1项。每年12月15日前主动将本年度有关项目发表的专著、论文及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报送研究生院。

第五章 项目验收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受项目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资助协议书》中签署的预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后方可申请毕业答辩。

第二十四条

专项计划项目结题时须提交一份纸质版博士学位论文(标注受专项计划项目资助)、《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结题报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材料。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对资助学位论文撰写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对违背上述规定的申请者,将视情况酌减或终止资助;对违反规定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申请者(中途变更学位论文题目及时通知者除外),将取消资助资金;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极坏影响的将追缴全部资助款项,情节严重的将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如出现对项目不负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况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全部追回项目拨款、停止项目负责人监管导师下次新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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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内外学术交流资助管理办法

北林研办发〔2013〕23号

(2015年7月修订)

为促进研究生从事高水平的科研活动,在广大研究生中营造崇尚科学、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优良学术氛围,提高我校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水平,研究生院在“211工程”三期创新人才培养子项目的基础上,继续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内外举行的高水平学术会议。为做好有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内容

1、国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2、国内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3、全国性机构举行的国内学术会议。

二、资助对象

1、申请人应为我校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在职攻读学位学生),品学兼优,成绩优良。

2、申请人提交的学术论文被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接收(本人为第一作者),申请人得到会议正式邀请或书面通知,并受邀在会议上作口头学术报告。

3、为保证更多的研究生能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原则上每位申请人每年限报一项,每位导师每年只有一位研究生能够获得研究生院批准,并优先资助受邀作大会口头报告的研究生、已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4、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 (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2)因身体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适合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的; (3)申请者申请资助的学术会议召开日期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期的; (4)申请资助的学术会议召开日期超出申请者毕业派遣日期的; (5)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备、或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资助形式

具体资助形式见《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费用报销说明(2015年7月修订)》。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国内、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或《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申请表》。该表格需由导师签字,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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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协议书》或《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资助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由申请者本人和导师签字确认;

3、申请人受邀在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口头报告的邀请函。其中,电子邮件形式的邀请函需由导师签字确认,非英语邀请函应提供经导师签字确认的中文翻译件;

4、参会论文或摘要或其他复印件;

5、论文或摘要或其他已被会议录用的证明;

6、与参加会议有关的其他资助来源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1-4项为申请者申请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二)学院审核、申报

各学院对研究生所参加学术会议内容、在所属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并在申报时间内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及上述各项申请材料交到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复核、公示

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确定资助名单和额度,并在研究生院网页公示。

(四)研究生院完成资助事宜

1、受资助者应在会议结束后10天之内(假期除外)持《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汇报表》、《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术会议情况调查问卷》、护照(参加国内会议者不需要)及论文(摘要)集封面、目录、文章(摘要)页或口头报告证书复印件以及口头报告照片(各一式一份)到研究生院审核,审核前须将电子汇报材料(其中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发送至liucq03@163.com,审核通过后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具体费用报销说明见《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费用报销说明(2015年7月修订)》。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资助: (1)未成行者;

(2)未经研究生院批准而私自变更会议或改变会议行程者; (3)无故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汇报材料者;

(4)汇报材料内容不完整、或汇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者。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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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研办发[2005]3号 (201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学术型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进行学位授予。本条例为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专业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单列。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北京林业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五条 课程学习、学分及培养环节

1.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应完成其所在学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各项培养环节要求。

2.硕士研究生课程选修、学分管理以及课程学习成绩考核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体现出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能较全面地了解国内外在本学科研究方面的现状和发展前沿。

2.论文的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新意,在学术上或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或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3.较熟练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 4.论文工作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5.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学期的工作量。

6.学位论文要数据可靠,结论科学,语言精炼,图表清晰,文献丰富,格式规范(应符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论文字数原则上在3万字以上。

7.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并署名作者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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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学制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答辩者,由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经导师、所在学科负责人审查同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论文答辩申请

1.研究生完成了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正式申请应在答辩前45天向所在学院提出。

2.申请时需提交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初稿、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办理。

第九条 论文评阅工作

1.论文评阅一般为3-5人(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研究生所在学科以外的专家。评阅人负责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修改意见,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论文评阅人。

2.研究生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的答辩环节。

3、论文送审中如有一篇不通过者(建议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论文修改后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再次不通过者(建议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如一次送审中有两篇及以上不通过者(建议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则直接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申请人下次提交答辩申请的时间至少在半年以后。

4.论文要在答辩前30天由答辩秘书送达评阅人。研究生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传递工作,评阅人和评审意见对申请人保密;论文被确定为隐名送审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35天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1.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所在的学科负责。

2.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1名主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研究生的导师则不能参加。答辩委员必须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或研究生所在学科以外的本校专家。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可照常进行,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学科安排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负责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并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做好答辩会的组织工作,对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执行。

4.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对建议缓授学位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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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学位论文送审及修改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答辩要求。

3.申请人宣读《论文独创性声明》,并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0-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导师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问题。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内容主要包括:

(1) 申请人导师介绍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等; (2) 导师回避,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 (3) 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综合评语;

(4) 委员讨论,并通过论文评语,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授予学位、同意毕业,最后形成答辩决议。

6.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申请人答谢,并可对决议提出质疑或提出保留意见。 8.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二条 答辩会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论文修改情况经导师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由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交送所在学院,研究生同时应向学校图书馆上传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提交。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

1.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须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必修环节,修满学分。

2.关于课程选修、学分管理以及课程学习成绩考核等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执行。

3.博士研究生需进行学科专业综合考试。考试由学科考试委员会主持进行,委员会由有关学科的专家、教授组成。考试范围由委员会确定,方式可以是笔试、口试或二者相结合;考试可开卷或闭卷,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考后写出考试评语。综合考试的时间一般在第3学期内结合中期考核进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选题应是科学发展的前沿问题或生产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论文应体现出有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对论文涉及主要问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并能做出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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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进行的课题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4.应体现作者具有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即能掌握和具有进行高水平科研工作的科研方法和科研思路。

5.学位论文要数据来源真实可靠,结论科学,语言简练,图表清晰,文献丰富、格式规范,体现严谨的科学研究作风。

6.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一般5-10万字,格式应符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

7.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并署名作者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学制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答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科负责人、学院审查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其中在职非脱产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时间最早为入学后第四年。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申请

1.博士生办理答辩申请手续前必须进行预答辩,预答辩由所在学科的学科负责人统一组织,至少有本学科相关研究领域的3-5名专家参加,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学科必须作出预答辩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预答辩通过至少10天后才能进入论文答辩申请阶段。

2.研究生根据预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同意后,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正式申请表应在答辩前40天提交。

3.申请时需提交成绩单、《博士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初稿、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办理。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工作

1、评阅人一般为3~5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有3人。博士论文评阅必须是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同学科或相近学科中学术造诣深、近期内有科研成就的专家教授或研究员担任,应尽量聘请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评阅人负责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修改意见,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2、研究生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才能进行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3、论文送审中有两篇及以上不通过者(建议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直接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如有一篇不通过者(建议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论文修改后可增聘两名评阅人,如再次有一篇及以上不通过者(建议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申请人下次提交答辩申请的时间至少在半年以后。

4.论文要在答辩前35天由答辩秘书送达评阅人。研究生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传递工作,评阅人姓名和对论文的评审意见对申请人保密;论文确定为隐名送审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45天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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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所在的学科负责。

2.博士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2名主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担任,其中至少有两名校外专家,研究生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可照常进行,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学科安排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两周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同时负责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安排答辩会工作,对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执行。

4.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对建议缓授学位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5.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参照第十一条,论文报告时间为40-60分钟) 第二十条 答辩会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需导师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由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同时向学校图书馆上传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提交。

第四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分两次定期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如特别必要可增开。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建议授予硕士、博士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争议大的,经过复议程序后,可提交分委会审议;对个别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予授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在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有争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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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者,也可以作出硕士一年内、博士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不予授学位的决议,但须对不合格的理由作出明确的说明,形成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者,决议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如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已达到毕业要求,但未发表论文者,可先行毕业,不列入当次学位评议审查名单。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两年内重新提交论文发表补充材料和学位申请(其中硕士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博士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其中博士学位证书须在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3个月后,无争议时予以颁发。

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3位委员组成,任期四年。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包括学校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学院院长以及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职能处室和教学主管单位(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科技处、教务处、成教学院)负责人等,评定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设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含副主席)由学校确定,由主席聘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四年,成员由学院提名,报校长批准。分委员会由5-11人组成,其中正高职人员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主席由各学院院长担任。不足以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院,可根据学科门类由一个以上学院合并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权

1.审批学位授予名单,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专业学位及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2.审查增列或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并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3.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核准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撤销不称职导师资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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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定学校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其它重大事项;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6.审批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指导教师名单;

7.研究和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争议、申诉和其他事项; 8.受学校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1.审批本学院及相关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初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3.组织申报和初步评议增列或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及专业学位授权点,落实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

4.研究和制定各类相关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制定符合学院及相关学科特点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

5.审议相关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作出撤销不称职导师资格的建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6.初选本学院向学校推荐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守则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任意诋毁; 3.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作决议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研究生对学位授予存在异议,可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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