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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7: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开工审批管理,严格开工建设程序,保证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 开工报告办理程序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开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普通铁路项目鉴修概算或客运专线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

(4)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5)项目指导性施组已编制完成并取得批准,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6)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7)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8)项目环评、水保报告已完成审批。

(9)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10)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

二、报告程序: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编制上报铁道部计划司(开工报告内容详见附件1),并盯控批复情况;项目指挥部落实开工报告前置条件,配合工程管理部完成开工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 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条件: (1)承发包合同已经签订;

(2)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已设立,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

(3)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

(4)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复核工作;

(5)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开工要求;

(6)施工复测已完成;

(7)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8)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并能满足施工要求; (9)主要物资(材料)订货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10)施工用主要的机具、设备已进场。

二、报告程序

合同标段开工申请报告(报审表见附件2)由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于开工前10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5天内完成审查、签认,报项目指挥部。项目指挥部5天内核实完开工条件后批复开工报告,并报工程管理工程部备案。

第六条 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单位工程(不含重点单位工程)

1、单位工程开工条件

(1)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批; (3)地质复核工作已经完成;

(4)单位工程施工图核对工作已经完成; (5)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

(6)工点放样已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7)“三通一平”已完成; (8)先期施工的试验工作已完成。

2、报告程序

(1)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报审表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于开工前4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2天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并报项目指挥部工程部备案。

(2)单位工程必须办理开工报告,施工单位不得以标段开工报告作为单位工程开工依据。

(3)重要的临时工程开工申请必须由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其开工报告手续按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程序办理。

二、重点单位工程

1、重点单位工程除满足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外,还应

具有以下条件:

(1)施工现场调查已经完成; (2)施工技术交底已经完成 (3)首件评估(试验段)审核完成

(4)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完成,并取得批复。

2、重点单位工程的划分参照以下原则: (1)特殊地段路基加固处理工程。

(2)特大桥、跨等级航道及省道以上公路的桥涵。 (3)隧道工程。 (4)铺轨架梁工程。

(5)通信、信号、电力工程。 (6)控制工期工程。

(7)指导性施组确定的控制工程和重点工程。 (8)项目指挥部确定的项目工程

3、报告程序

重点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报审表见附件2)由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于开工前7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3天内完成审查、签认,报项目指挥部。项目指挥部3天内核实完开工条件后批复开工报告,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工程开工申请报告附件应齐全,重要测量资料、

试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均应作为开工申请报告的附件。营业线施工应按程序办理开工报告申请手续。

第八条 办理开工报告的份数应按竣工资料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数量。

第九条 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批复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之前,应仔细核实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对未经施工图现场核对、没有可靠环保、水保措施的单位工程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对开工报告批复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项目指挥部建立开工报告台账,落实开工报告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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