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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3: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政策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73项《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文)事项申办条件:

1、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主体工程的监理、施工单位已经确定,工程监理、施工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5、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6、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7、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开工申请报告及开工申请一式3份;

2、项目法人组建请示及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及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5、质量、安全监督书;

6、施工图供图协议;

7、施工单位和监理到位的中标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已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8、征地审批手续;

9、其他证明材料。

办事处理流程:

由水利厅负责开工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以下程序履行开工审批:

1、申请人(项目业主)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项目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决定受理之日的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报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签署意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3、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材料正式受理后,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基本建设处或相关处室审查办理。厅基本建设处或相关处室应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将开工报告退还项目法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原因和需补充的材料,待具备开工条件后,重新申请办理。

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工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服务办理时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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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水利工程开工动员大会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

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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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项目开工审批程序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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