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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涉税问题一览

发布时间:2020-03-04 01:3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筑业企业常见财税问题解答

1.请问:‚甲供材料‛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答复:在会计准则中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l)将发出‚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计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舍税价。在总造价确定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在支付现金给施工单位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单位将材料给施工单位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施工单位将收到的材料作为自己的存货核算,按照正常的存货进行核算,最后形成合同成本,并成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2)将‚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在建工程直接领用。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单位购买的物资给施工单位就是用于自己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

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作任何会计处理了。

(3)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评价。

在企业的会计处理实务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料‛采取的是第一种方法,有些采取的是第二种方法。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

方法带来了下一步施工单位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在第一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将来形成工程总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按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而在第二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八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按不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就可以。

当然,对于施工单位,无论建设单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其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单位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在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材料是建设单位购买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发票的抬头是开给建设单位,且在建设单位入账,对于这部分材料建筑业企业无法取得发票。因此,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可以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单位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在采用第二种模式时,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作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单位就不存在‚甲供材料‛无法取得发票计八成本的问题。但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会导致少缴部分‚甲供材料‛的营业税,增加施工单位的税务风险。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行的。

2.请问: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

得税?

答复: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工程承包人取得所得,有两种情况:

(1)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 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 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请问:建筑业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投标和咨询取得的收入,其营业税应按什么类别缴纳?税率是3%还是5%? 答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税率为3%,这里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和建筑业有关的,如设计、制图、测绘、勘探、咨询等应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4.请问:项目部购买砂石料,因系当地农民直接提供,无法取得发票, 是否可行?工地的余料、废品之类的出售收入是否需要交税?会计上该作如何处理?

答复:材料销售方无法提供发票,可要求其到税务机关代开材料发票’ 否则将来材料费用无法在所得税前抵扣;工地销售的残余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残余料的销售应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来核算,

如果残余料成本已经计入合同成本,应冲减合同成本。

5.请问:地方税务收取的资源税入账科日是什么?是‚营业税金及附加‛吗?

答复:如果资源税是按照销售额计征的,则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如

果是按照产量或使用量计征的,则要计人生产成本。

6.请问:我项目部雇用的农民工工费如何人账?如果按内部员工工资处理,是否还要额外缴纳社保费?如果支付劳务费,是否也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针对农民工发生的人工费也属于‚职工薪酬‛,同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等。因此,记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该建筑工人与企业有雇用或任职关系,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企业与该建筑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按照规定为该建筑工人购买了社会保险;以工资表形式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凡是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1)与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向劳务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薪金,劳务公司向建筑业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2)支付建筑工人劳务报酬时,按照规定代扣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并在主管税务杌关代开劳务费发票。

7.请问:我公司在外地有一个工程,驻工地管理人员的电话费、

餐费及其他费用可以计入此工程的成本吗?特别是餐费(有招待性质)能计人工程成本吗?还是要计人管理费用?

答复:驻工地管理人员属于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其餐费可以作为一种福利,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计入施工成本。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应该计入管理费用。

8.请问: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业主也扣一部分工程款做为质保金。我全额开发票,就应全额确认收入,同时结转工程的成本,可是在保修期内发生了一小部分材料领用,这部分成本应该怎么处理?

答复: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于售后服务可以预提保修费用,施工项目部预提工程保修费,借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事先已经预提了保修费用,发生保修费用时可以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应收账款——应收质保金‛;如果没有预提,在工程移交之后发生的保修费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9.请问:我方作为总承包方,分包一部分工程给另一个公司,是不是可以不代扣营业税;如果我方代扣了,分包方要向我方开具发票,它开发票时也要缴纳营业税,那分包方不是缴了两次营业税?

答复:营业税一般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后,分包方根据代扣代缴证明不用重复缴税。

10.请问:我单位为一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现有一笔业务如下:我项日部租赁一组施工机械(摊铺机压路机组合),结算价值

230 000元;原项目经理在签订合同时,答应对方代扣代缴(3.41%)税金,请问租赁机械税金能否代扣代缴?

答复:机械租赁涉及主要为营业税。一般情况下,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情况有:

(1)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金融业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3)保险业中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4)文化体育业中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

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6)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除非是将工程分包给了对方,否则不用代扣代缴。 11.请问:我公司与总承包人签订了钢结构销售安装分包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 117号)

规定,应缴纳增值税。那么,总承包人在缴纳营业税时,其计税依据是其总承包合同金额还是扣除该公司分包合同金额后的余额?

答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总承包人在缴纳营业税时,无论其分包工程项目是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还是根据国税发[ 2002]117号规定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是总承包合同金额减除分包合同金额后的余额。税法同时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例如,某总包合同IOO万,分包合同60万。分包方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了销售视同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业务,符合国税发[ 2002]117号文件规定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件的,应交增值税销售额为40万元,应交营业税营业额为20万元,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万元和建筑业发票20万元给总包方,总包单位应交营业税计税金额为40万元。

12.请问:‚甲供材料‛涉及营业税如何计算缴纳?

答复: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除装饰外),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扣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13.请问:我们是一家江苏的建筑业企业,在广州承接一项施工

总承包项目,工程合同条款中注明一些主要工程物资为甲供物资(如钢筋、商品砼、水泥等),合同付款基价为甲方核准预算价扣除甲供材料后的工程造价,但是甲方工程开票要求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是否合理合法?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甲供材料直接用于工程施工并纳入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但不包含在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工程款中,所以责公司可以根据工程总造价减去甲供材料金额后的金额开具工程施工发票,以此作为向甲方收取工程款的依据。另外,甲供材料所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已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也就是说包括在所开具的发票额中,不需要再额外收取。这样,施工方在账面上根据开具发票的营业额作营业收入,按工程造价总额(舍甲供材料)计算缴纳税款。建设方根据收到的工程施工发票和工程购A材料的发票计算工程项目成本。

14.请问:暂时没有收到发票等材料物资的结算凭据,形成负库存,如果按估价记账,因为我们当时进货折扣低,所以没要发票,以后税务检查时应该怎么办?

答复:按正常的途径,应下月初冲回,然后在收到发票时,按发票入账,并对已经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进行调整(跨年度的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即可。相关事项税务要备案的,你们要是没打算要发票,就不好处理了。

15.请问:一般文具店买的收据和在财政部门购买的非经营结算票据有何区别?例如我在收保证金时,用这两种收据中的任一种是否都可以呢?

答复:发票(到税务局购买)是企业(以营利为目的、需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收款时,向购买方、接受劳务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是付款方付款、记账的凭证。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必须开具发票。

收据有企业自制的收据和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企业自制的收据只能用于非经营性暂收、预付的结算,即收据通常不是确定经营收入的依据,仅作为一种往来款项的收付凭证,如借款、押金、预收款项的收取等;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到财政局购买)是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费用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16.请问:材料员把购买材料的发票丢失了,并且已预付材料款,计人预付账款了,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成本应如何结转?

答复:你公司丢失发票的处理方法:对购货方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的,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将已抄报税证明单、发票复印件交给购货方(你公司)进行发票认证及抵扣进项税款。

17.请问:购人的材料已到,并汁人预付账款,但对方却暂时给不了发票,应该怎么入库?

答复:等到实际收到时,按照相关票据八账。在此之前,月末按

照暂估价入账,下月初冲回。

18.请问:建筑业企业的两个工程分录: (1)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2)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两笔分录哪个后面应附所开的工程发票? 答复:第一个分录。

19.请问:会计教科书上一般都是把周转材料的摊销费记人‚工程施工——材料费‛。按照最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应计人措施费,即‚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在实务中到底计人哪个成本项目呢?

答复:你说得非常有道理,从理论上来讲,计入其他直接费更好一些。不过,会计准则对此没有规定这么细,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

20.请问:工程施工实际发生成本和按完工进度计算的主营业务成本有差额,是否可以在合同完工确认收入、费用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工程施工工程合同费用后的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然后按两者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样理解对吗?

答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要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由于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方法的原因,可能会导致工程施工实际发生成本和按完工进度计算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有差额,属于正常现象,不用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如果完工进度是按照成本比例计算的,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与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就是一致的。

21.请问:我们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甲方不允许我们分包,但可以劳务分包,也就是只允许清包工。那我们在对下面的施工队计价入账的时候,该使用哪个会计科目?如果不允许分包呢?

答复:如果允许外包的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队

如果完全不允许分包,分包队伍实质上属于企业招收的队伍,只能将分包队当自己的一部分一起入账核算。

22.请问:我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投标并中标,各自施工,我单位为51%,对方为49%。在对业主方面以我单位为主,业主结算不区分联合体各自的金额,而是混在一起,拨款也是先进我单位账然后由我单位拨给对方。请问这种情况是将对方当作分包单位核算还是由我单位只核算自己51%部分呢?

答复: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共同控制经营的规定来处理。合营方视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对发生的与共同控制经营的有关支出通过‚工程施工‛科目进行归集;对于合营中发生的某些支出需要各合营方共同负担的,合营方应将本企业应承担的份额列入成

本,结转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共同控制经营所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借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收到工程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如果联合中标工程符合合同分立的,且每一单项合同由独立的施工单位承担,则各方可就中标后的合同总金额签订补充协议,以此为依据各方独自执行建造合同。

23.请问:关于混凝土的问题,例如我们生产的混凝土实际成本在生产成本中进行归集,这样做分录:

借:辅助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混凝土生产出来后:

借:自制半成品

贷:辅助成本

领用时:

借:内部往来 贷:自制半成品 这样对吗?

答复:如果你们搅拌站不独立核算损益,是按成本把混凝土转给相关工点,就按照上述原理作账。如果你们要独立核算损益,即需要加价销售并核算收入,最后一步应该通过收入和费用账户核算,如借:

内部往来,贷: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借:其他业务成本,贷:自制半成品.

24.请问:工程完工后主营业务成本累计发生额是否一定等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累计发生额?如果我作的账不等,可以吗?

答复:工程完工后,各年累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等于合同成本的累计发生额。若不等,就是账作错了。

25.请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分公司,没有法人,只有负责人。税务局要求独立核算,总公司没有给任何投资,只给了一个专用账户,一切都是由公司负责人在处理公司初期的所有费用。应该如何建账呢?

答复:独立核算与是否是法人单位没有关系。分公司除了不设‚实收资本‛等相关科目,没有实收资本、盈余公积等业务外,其他核算和一般法人单位一样。

26.请问:在有现金折扣的业务中,作为付款方,其实际付款额与收到发票额之间的差额,也就是折扣额该计入哪个科目?

答复: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现金折扫计A财务费用。

27.请问:是否允许小金额白条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允许列支的金额在什么范围内?如不允许在税前列支,是否可以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权益(如盈余公积)进行账务处理?

答复: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中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

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 2005] 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据此,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按常规进行账务处理,井作为纳税调整,不可以在税后进行处理。

28.请问:有几个问题:①购人的材料可不可以不入库,直接作为成本?即,借:工程施工,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②年末未完工时,可不可以按实际收款金额作为营业收入的金额来结转成本和计提税金?③年末,本应按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但我觉得只有1 000多元的净利润,提不了多少,就没提盈余公积,这样可以吗?④若提了盈余公积,所得税汇算时对其有没有影响呢?

答复:①购入材料不论在实物流程上是否入库,在账务处理程序上应该有验收入库、发料的记录,以保证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②不行,不符合建造合同准则规定。③无论净利润多少,都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④不涉及所得税的问题。

29.请问:我们是挂靠别人公司接的工程,相当于是这家公司的

一个项目部,这种情况下,账务该怎么处理呢?相关的票据应该给挂靠的公司,但我处没有正规票据,此时又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只做好内部备查账?

答复:你们这种情况,若没有和挂靠方以分包、介绍业务费形式核算,而是把所有票据交给挂靠方,自己就没票作账了。因此,只能做个内部账。这种情况属于业务本身不规范,会计上是无法解决的。

30.请问:我公司购买工程用的汁价软件6 000元,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还是‚同定资产‛?

答复:与固定资产一同购八的计算机软件,如果与固定资产不可分,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作为固定资产而不是无形资产核算;如果与固定资产可以分开,且能单独计价,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购八成本入账。

31.请问:我们是桩基础公司,如果当年没工程,机械设备能提折旧吗?原来提折旧时,借记‚工程施工‛,贷记‚累计折旧‛,然后转到工程成本中。现在应如何作账务处理?

答复:当年没工程,机械设备也要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折旧‛。

32.请问:项目部职工食堂用品购臵费用应列入什么明细科目? 答复:关于这一支出核算问题,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做法是:食堂不必单独设账核算,而将其净支出列营业外支出,或冲减职工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

33.请问: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小汽车,计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这

样可以吗?如果采用租赁的方式,那么租赁费以外的车辆费用还可以报销吗?

答复:以个人名叉购买的小汽车不能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采用租赁的方式,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可以在企业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34.请问:对于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税务返回的代办费用该怎么处理,是作为收入,还是作为还给财务人员的手续费?

答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 2005] 365号)中规定,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因此,此业务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进行配比核算,手续费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35.请问:工程完工后,同+项目的工程结算和主营业务收入是相同的。那么未完工时,工程结算科目需要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金额相同吗?

答复:由于结算与完工进度的不同步,在工程未完工时,工程结算科目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一般不相同。

36.请问:新准则要求按完工百分比,以成本确认收入。而我公司为与统计部门相符,以业主的审批进度作为收入的确认依据,按完

工百分比来倒推成本,请问是否合适?

答复:不合适!你们目前确认收入的做法本质上与老制度是一样的,按 照新准则规定,只要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就须要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

37.请问:我公司为分包方,B公司为总承包方.c公司为建设方(业 主)。B公司承包了1 000万元c公司的工程,分包了300万元给我公司,1 000万元的工程款由c公司代扣代缴税金,我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 为我公司实际收到的工程款,但现在B公司不能向我公司出具已完税的凭证。请问我公司对税金应该怎么处理呢?营业税不能重复缴纳,我公司能否根据分包合同原件和C公司给B公司的已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来进行账务处理呢?

答复: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后,应该向承包商出具代扣代缴证明,施工单位据此不再重复缴纳营业税。复印件不能起到这个作用。

38.请问:如何理解国税函『2006] 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它是解决建筑业企业分包重复纳税的问题,还是强调分包劳务必须纳税,但税率是按建筑劳务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答复:按照该批复,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建筑业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建筑业企业的职工提供,建筑业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

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按照这个批复,建筑劳务分包也属于工程分包,建筑业企业营业税由总包单位缴纳以后,分包单位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39.请问: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税法将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即某些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 010的税率,某些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专业劳务分包(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分包合同)营业税适用税率是多少?是5%吗?

答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或将工程转包出去,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493号)明确,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建筑业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建筑业企业的职工提供,建筑业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

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0.请问: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后,工程项目当年收入的确认和当年实际的结算收入存在差异,因此计提的工程结算税金和业主所扣留的税金就有差异,这种差额如何处理?

答复: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列支营业税金及附加,这样就不会产生这部分差异。如果按照会计收入计算营业税全及附加,就会产生这种差异。也有企业采用后一种方法,这时可以将此差额挂在其他应付款中。

41.请问:我们施工项目部在工地所在地租用当地居民的住房作为职工宿舍和办公室,是否需要到地税缴房产税?我们租用住房所发生的水、电、气费是否可以作为工程成本直接记入‚工程施工‛科目?

答复:租赁的房屋,房产税应该由房东按照收取租金的12%计算缴纳租用住房所发生的水、电、气费用可以计入工程成本。

42.请问:我们单位有一个工程先收了100万元预收款,合同上规定是按工程形象进度结算,但一直未结算,年底前是不是要先把营业税等先交了呢?

答复: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舍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3.请问:采用新会计准则在确定施工成本时,如果用完工百分比的方法,做账时的依据是什么?是否要用到一些表格和自制的单据?另外,现在的施工合同收入实际上是无法可靠确定的,因为较大的工程项目大多要经过审计,审计后的价款才能作为最终支付决算价,而审计后的工程基本上都是扣款的,至于扣多少,事前无法知道。这样的话,我应该如何应用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入账?

答复:根据测算的未来成本以及计算完工进度等资料作为建造合同核算依据:合同预计总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收入在工程未完工前肯定是一个不确定的数字,在所有业务中都会存在不确定因素,会计主要是根据已经确知的信息做账。也就是说,你只要能够可靠确定一个合同总价款和合同预计总成本就可以做账了,以后变了再调。

44.请问:我们是_工程的总承包方,对总承包合同我们缴纳了印花税,那我们与下面的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还用缴纳印花税吗?拿着我的印花税完税凭证,分包商可以免交吗?

答复:分包合同是另一份合同,也要交印花税。

45.请问:因资金困难,8个月的工资拖到年底一起发放,如何计

算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果是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拖欠职工工资,而在某月份一次性发放数月工资,对于以前所属月份确实没有发放过任何工资的(即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没有向职工发放过现金),但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已作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处理,并计八生产成本中。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属实,符合以下一情况的:

(l)企业会计账册应有每月计提工资的记录,但确实没有发放工资。

(2)在发放时有分月的工资签收单。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上应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

(3)要填报扣缴报告表特别分别注明所属月份,则可以分摊回以前所属月份分别计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和《个人信息登记表》,到所属税务分局征收窗口审核申报个人所得税。

如不符合上述3个条件,应合并收入减除一次费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6.请问:发给大学毕业生的安家费应列入什么费用科目? 答复:安家费只是一种留人的手段,目的是为其安心工作一次性给的补贴,但又不同于生活补贴。建议视同企业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47.请问:若9月甲方给我方一笔工程预付款,10月底工程尚未完工,地税部门要求我方送合同过去,要查这笔钱是不是漏税。我们

能否等工程完工后,再自己一次性去交税开票?

答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8.请问:我单位在外地承接一公路工程,当地对外来施工单位实行税金业主代扣代缴,但发票由施工单位自己开具。我对当地税务机关不熟悉,去开票具体带哪些资料?程序是怎样的?

答复:开发票时,应带齐你们同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你们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出经营证和你的身份证(以上都需要复印件即可)。以及业主给你的已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四联)到税务局填写开票申请单。如果你们有分包在分包栏填写分包单位名称和分包工程量,即可给你开出三联工程发票(发票联给业主,一联给你公司所在地辖管机关,一联你们公司财务记账)。

49.请问:劳务分包单位在外地的丁程如何交税?在本地的呢?总包单位又如何交税?

答复:外地施工首先要开出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要看是甲方代扣代缴还是自行纳税。如果代扣代缴,那么甲方代扣什么税你就交什么税(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自行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3]第0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

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奈额为营业额。

本地总包单位缴纳的就是按税法规定的建安税种即可。一般分两种方式,一种是业主代扣代缴,一种是自行纳税,凭总包合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去当地税务纳税,具体资料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50.请问:工程在外地,建筑安装发票自己开,这样工程当地的税务局会不会要求在当地重新申请代开发票,且再交一次税?

答复:外地施工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开票时,税务部门会要求开票单位提供单位所在地税务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而且税法有规定,建安施工经营纳税以工程所在地为纳税地。因此,只要你在工程当地税务机关纳税后,在公司所在地无须再次纳税,前提是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完税证明。

51.请问:甲(业主)公司与乙(承包商)公司签定一合同,标的1 000万元为含营业税金额(假设仅交营业税、无附加费且税率为3%),乙公司在同业主结算时代扣代缴营业税。请问下列哪个是正确的?①营业税=1 000万元。3%:30万元;②营业税:1 000万元÷(1-3%)x 3%= 30.927 835万元。

答复:营业税为价内税,计税依据为含税营业额。因此该合同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为30万元;如果合同中1 000万元属于不含税价格,该合同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为30.927 835万元。

52.请问:在工程施工中给施工人员发放的工资,可以直接借记

‚工程施工——人工工资‛,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而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吗?

答复:不行。发放工人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分配人工工资时,根据人员所属部门等:

借:工程施工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53.请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建筑业企业,大部分施工项目均在外省市。在外省市项目均在工程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项目资金来源于甲方拨付的工程款,职工工资在施工所在地发放。请问:职工个人所得税是否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还是要汇总到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 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 505号)第一条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

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账或以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账或以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54.请问:建设单位代施工单位付了一些款,然后从进度款中扣除,建设单位没有将代付的凭证给施丁单位,施工单位如何做这笔账?如果是建设单位把代付票据人账,不就重复做了成本账?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答复:首先,建设单位代付的这些款,应该作为施工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严格来说,在没有取得施工单位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不会代付款。作为代付款,应该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签章认可后,由施工单位名义开出收款收据或发票给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才可以到付款单位即建设单位实现付款。由于收款方和建设单位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所以建设单位在没有相关手续时,不能实现支付。由于建设市场混乱,出于各种关系和某种目的,有些建设单位在没有取得施工单位授权情况下,跳过施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的现象也是存在的,但应尽可能和建设单位协商,手续一定要完整。

55.请问:建筑业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

集中拌合生产的直接用于本项目桥涵施工及路面建筑施工的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是否应等同于专门销售混凝土的厂家生产的商品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而征收增值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4号)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责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

56.请问:甲企业向个人借款1 000万元,并向个人支付了一年的利息100万元,甲企业和个人均是居民纳税人。甲企业是否需要就支付的100万元按贷款利息代扣代缴营业税?居民个人的存款利息收入不纳营业税.只纳个人所得税。甲企业就支付的100万元利息是按5%还是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 1995] 1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

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因此,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7.请问:在建筑业企业施工过程中,支付民工班组工资、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时,税务机关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相应的劳务发票、机械租赁费发票和材料发票。在开具发票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增加收入,可以降低税率开具发票,发票的内容有时开的是机械作业,有时开的义是其他工程作业。

请问:国内是否统一要求开具相应的发票?

答复:建筑业企业一般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税都在施工所在地缴纳.机械使用发票和材料发票以租赁方或供料方提供,一般在其所在地开票或其公司自行开票。你所说的建筑业企业开具发票,是总包方给建设方开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票。

58.请问:我们在广州有一个项目,而且在当地设臵了分公司,

合同是由总公司与开发商签署的,给开发商的发票由总公司来开。现分公司跟该项目材料供应商签合同,碰到的问题是: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用由分公司账户转账或者提现,收取材料供应商开来的发票是开分公司抬头还是开总公司抬头?

答复:以同供货商签订合同的分公司为抬头较好,对应合同。 59.请问:我公司为铁路建筑业企业,施工租赁了一些机械设备,以每月固定费用结算。请问,出租方给我们开具租赁发票时,可不可以以我们总包纳税的完税凭证免交税金?

答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或运输企业提供租赁或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应在工程所在地纳税,所以工程纳税和机械租赁纳税是不同的。你们总包纳税的完税凭证只能作为工程分包已缴纳税金的证明,工程分包单位凭此和分包工程分割单免税开取发票(一般只免营业税),机械租赁开具的是租赁或运输发票,不同于工程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提供租赁劳务一定要开具发票。

60.请问: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复:工程项目质保金一般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建筑业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建筑业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全。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建筑业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

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在同业主结算并扣除保证金时:

借:应收账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贷:工程结算

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也有单位将质保金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61.请问:异地工程结束后,外经证何时应办理撤销? 答复: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62.请问:工程投标时发生的费用怎么人账?

答复:由于是否中标具有不确定性,发生投标费用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标以后,可把这一费用转到中标项目的成本中。

63.请问:差旅费报销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答复:不同行业的公司及部门对差旅费报销及补助办法不同,所以应根据公司规定来看如何补助和报销。中央企业和事业单位一般的交通差旅费报销办法如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

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

64.请问:现需要在国外建设一个600MW超临界燃煤机组电站工程,业主方为一家外国公司,甲方为一家中国设备进出口单位。甲方与业主签署了总承包合同,因甲方不具备施工能力,故选定我公司作为乙方承担该项国外电站建设安装施工任务。我公司未在国外成立公司,甲乙双方签定了该项国外电站建设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在国内用人民币方式结算。甲方支付我公司工程款时,需要我公司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开发票时,我公司所在地的地税局要求先缴纳营业税,否则不给开发票。请问,我公司承揽的是国外工程,劳务发生地在境外,虽然甲方乙方均是国内公司,支付地在境内,是否应交营业税,地税局可否开具免税的建筑安装发票?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企业分包国外电站建设安装,发生地在境外,该项劳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65.请问: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相关规定,到外地经营的纳税人,需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并到

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需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 登记。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开展建筑安装业务,多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而具体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业务单位情形有:总 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进行工商登记的临时项目部(没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但在财务上却独立核算;其他无建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所靠挂组成的工程项目部。上述外来建筑安装企 业有的存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不等)的 现象。针对以上情况,经营地税务机关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

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依据上述规定,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但有的省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对外省建筑企业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河北省冀地税函[2007] 255号规定,对来冀施工的外省建筑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在5%~15%的范围确定。

66.请问:坏账损失如果有足够证据确认,是否可以获得全额扣除?如果不能,可以扣除的部分如何计算?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奉、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扛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因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据此,贵单位实际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坏账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67.请问:我单位是中央在京企业,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缴纳。但在河北省施工时,被要求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 255号)就地按照合同价款的5%~15%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咨询后,得知所交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不予抵扣。这样不仅造成我公司重复缴纳所得税,而且税率极高,对于建筑安装企业而言根本无法承受,请问河北省这一文件有根据吗?合理吗?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责公司在河北的建筑业企业,2007年年底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227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以后,按照新税法实行法人纳税。

各地出台的与总局政策相违背的税收规定,企业可不执行。 68.请问:我公司是陕西省建筑业企业,在天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我们从西安地税机关开外m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西安地税机关要求我们必须交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否则不给我们开。但我们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天津施工建筑营业税由此机构收缴)备案时,又要我们交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税法中对这部分印花税没有明确规

定,造成各地争税源,增加了我们企业负担。请问我们应当在哪里缴纳印花税?

答复: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缴纳方式,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仅对纳税时间作了规定,并没有对纳税地点进行明确,这说明印花税注重的是合同是否贴花,而不强调在哪里贴花。条例规定,合同在签订时贴花,强调的不是一个点的概念,而是一个时间段的意思。例如,北京的桌企业上午在上海签订了一份应税合同,下午将此合同带回北京贴花,这也应理解为‚签订时贴花‛。因此,贵公司在天津签订的合同只要贴花了,就已经达到‚三自‛纳税的目的了,而不再追究其应在行为发生地还是机构所在地贴花。

69.请问: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于主管税务的机关分为国、地税两个部门,究竟应向哪个税务机关办理的问题,经常会让纳税人在国、地税之间来回跑。对此,总局能否加以明确?我个人认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确认企业的身份;二是加强所在地与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目的是加强对税收主要是流转税的管理。增值税实施细则、营业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都有对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相关规定,都明确了管辖权的问题,而所得税则十分明确是在机构所在地征收的。因此,应由哪个部门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应按外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应征收的流转税决定,如属于增值税的,应由国税部门开具,如属于营业

税的,应由地税部门开具。这样才能达到开具外出经营证明的目的,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例如,企业外出从事的是属于营业税的业务,应向地税申请,如企业没缴纳营业税,当地地税部门还要负责追缴税款。请问,以上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这里提到的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国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地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涉税问题

涉税问题集锦

福利费涉税问题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搬迁补贴涉税问题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软件企业涉税实务

物业管理企业主要涉税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管理

3企业整体转让——涉税问题 2

施工企业涉税问题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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