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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涉税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20 08:38:16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建筑业涉税

建筑业涉税:

甲转让自建的一栋两层办公楼,取得转让价款70万元,已知建设成本为40万元。 已知:提供建筑劳务,成本利润率为8%。

甲涉及1) 营业税及不动产的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工程成本*1-成本率/(1-3%)*3%

40*(1+8%)/(1-3%)*3%=1.34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取得转让价*税率5%

70*5%=3.5元

2)涉及印花税

双方还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合同万分五之贴花。

3)如果房产有增值的,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乙方如果售价是1680万元,发票金额就按照1680万开具,缴纳营业税金。

建筑安装业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问题陈述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部分材料由我公司提供,而在日常的甲供材经济业务中,我公司是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发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但是在税务检查中,税务局认为不应直接计入成本,而是应该将这部分材料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最终由施工企业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后再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会漏掉材料的流转税,可是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往往不愿意承担甲供材的建筑安装发票,更不愿意 流转税,因为材料为甲供,施工企业没有挣到材料的利润,所以他们不愿意承担税金,难道我公司需要为其补缴这部分税金吗?

专家点评

(1) 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建设方代扣代缴施工方的营业税,即建设方不再是施工方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施工方未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建设方不承担责任。

(2) (2)甲供材虽然不通过施工方开发票,但包含在工程造价中,而且按包含甲供材在

内的金额计算的营业税也应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的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 关于甲供材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在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采取甲供材方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甲供材直接用于工程施工并纳入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但不包含在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工程款中,故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总造价减去甲供材金额后的金额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以此作为甲方收取工程款的依据。

(4) 综上所述,甲供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施工方,该项税金不应该由作为开发商的贵

公司缴纳,而应由施工方缴纳,但该项税金构成工程造价,由施工方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部分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向公司收取。

推荐第2篇:涉税证明

涉税证明

涉税证明

1、事项名称:办理涉税证明

2、事项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3、办理对象及范围:本辖区内纳税人申请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具纳税人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证明。

4、办理条件:纳税人在开具涉税证明前应提供以下材料:

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复审、审批、打英送达

6、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7、费用情况:不收费

8、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9、办理部门名称:崇文地税局纳税服务所、各主管税务所

现在只要纳税人提出申请,就能很方便地拿到涉税证明。自开具涉税证明成为全国税务部门的法定业务以来,到北京各个地税部门申请取得涉税证明的纳税者骤增。

据东城区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今年一季度,该局开具涉税证明60件。而前两年,该局开出的证明总数也就只有50多份。而东城区地税局更是在近日推出新举措,他们把开具涉税证明的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到8个。

东城区地税局在今年年初开具的涉税证明主要以几大方面为主:内地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时需要提供涉税证明,外方企业往往希望通过涉税证明来了解合作者在纳税方面有无不良记录;部分单位为了节约开支,把单位的公车过户给私人,在过户过程中需要提供涉税证明。此外,有的纳税人在留学、公司上市、赴外地经营时也需要纳税证明。

推荐第3篇:ipo涉税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涉税

前言:在上市审核中,据不完全统计,因财税问题而被否决的企业,比例高达70%。还有的企业由于在上市前或上市后的财税账务处理失误,极大地损坏了企业的声誉。那么如何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和财税规划呢?

一、IPO所涉及到的税务法规以及需关注的税务问题IPO中所需关注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中的税务问题税收依赖

二、IPO上市前的税务处理

- 了解上市地的税收法律环境及其潜在风险股权交易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 股权出资或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分立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建立有效的税务内控体系搭建合适自己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

- 掌握可能影响上市进程的潜在税务风险和税务合规性问题

三、IPO上市中的税务处理

- IPO交易成本的维护及其税务处理方式建立一支高效的税务团队完善上市后的公司治理架构

减持股份:

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第四条第

(六)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文主要介绍了IPO过程所涉及的诸多税务问题,包括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异问题、报告期内补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依赖问题以及整体改制的个税问题等等,供大家参考。

一、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异问题

纳税收入主要包括流转税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以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流转税收入体现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收入体现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很多IPO公司中,决定进行IPO之前会计报表主要用于纳税需求,往往采用开票确认收入的方法,并始终保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与原始报表上的会计收入一致。进入IPO程序后,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均应以其纳税规则确认,而收入确认则需要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主要采用销售结算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开票即纳税原则。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认,从原则上与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方法基本相同,即在确认收入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注重商品风险转移,而不过多考虑结算方式。

基于上述纳税收入原则,如果不考虑可能存在的非增值税应税业务,增值税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原则分属两个不同体系,同一期间确认的收入结果存在差异是很正常的,而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口径与会计收入往往是一致的,所以通常直接取自会计报表中的不同类别收入进行申报。

实务中,IPO公司在纳税申报和确认收入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纳税与会计分离原则,纳税收入按纳税规则处理,会计收入按会计准则处理,存在持续的差异是正常的。如果仍然坚持开票确认,申报报表则需要对原始报表进行持续的差错更正,两者之间很可能会存在持续性的重大差异。

2、应制定合理的核算规则,实时掌握纳税与会计确认的税金差异情况,对于提前开票和滞后开票的,确认收入时应进行调整,纳税不重不漏。

3、对于产品销售业务,应坚持出货开票的原则,不提前或滞后开票,尽量减少增值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之间的差异。

二、报告期内的补税问题

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

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是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1、补税的性质

会计差错的性质,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2、补税的金额

如果补税金额超过相关期间应交税金的一半甚至更多,那么说明差错和补税具有重要性。从差错性质上看,错误还是舞弊有时候并不太容易界定,但正常的错误一般不会形成巨大的补税,补税金额过大,往往可以判断为与舞弊存在关联。

综合补税的性质和金额,金额过大的或明显源于舞弊的,一方面,不符合首发办法关于依法纳税的规定,另一方面,重大的补税源于重大的会计差错,而重大会计差错往往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重大的补税实质上违反了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往往会形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所以报告期内应尽量杜绝或减少差错更正和补税事项。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通过查账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与核定征收相对应即是一般正规企业所采取的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在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为尽可能的规避企业所得税,也存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

对于IPO公司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那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1、如果自认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即是承认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实收入费用等前提条件,那么公司的会计信息基础根本无从谈起,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

2、如果自认为内控有效,可以准确核实收入成本,那么就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未能依法纳税,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实务中,凡核定征收的公司,由于成本费用对其纳税毫无意义,所以一般很难主动的去建立有效的核算体系。

综上,报告期内,IPO公司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不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果存在,则应在报告期第一年开始执行查账征收。此外,由于IPO公司往往自认为报告期外的财务也具有规范性,即隐含的意思是并不实质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所以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一是考虑发生的年度,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

四、税收优惠依赖问题

IPO公司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包括销售软件产品退税、销售农业产品退税,销售军品退税,以及销售废旧物资退税等;所得税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软件企业优惠税率,农业企业优惠税率、西部大开发企业优惠税率等等。

首发办法规定,IPO公司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能存在严重依赖。实务中,税收优惠依赖应关注下述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的合法性

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税务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2、税收优惠的持续性

税收优惠在可预见期间内可以持续享受,比如,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国家长期扶持自主软件研发故增值税返政策能够持续享有等,能够有利的保证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如果税收优惠不能持续,则可能对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在短期内造成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

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能力较差甚至亏损,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如果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IPO公司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

五、整体改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改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参见第一部分中典型问题章节的论述。

六、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大部分IPO公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取得高新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30%)、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5000万至2个亿不低于4%、5000万以下不低于6%)、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

招股说明书中,需要对报告期内IPO公司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学历分类、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作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实务中,部分IPO公司完全不考虑招股书中可能的信息披露,通过拼湊或作假取得了高新证书并享受了税收优惠,但IPO过程中却难以自圆其说,容易引起审核及社会舆论的质疑,故存在实质性的审核风险。

(一)审核中对高新企业资格的关注重点

审核过程中,对高新企业认证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的条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得是否符合条件;二,高新证书有效期内是否持续满足高新条件;三,高新企业复审是否能够满足条件。第

一、二个条件如果不能满足,不但涉及因存在税收追缴风险而调整报表的可能,而且还存在骗取高新企业资格的行为,一旦界定为重大违法,就不符合上市条件了。同时,如果第二个条件不能够满足,那么第三个条件就很可能也不能满足了,未来失去享受优惠税率将大幅降低未来的业绩,并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十分负面的影响。

(二)IPO中应把握的高新企业优惠的要点

1、高新企业相关文件真实完备

高新企业申请和年度备案的文件主要包括:高新企业认证的全套申请文件;每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所提交的文件(包括: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上述文件,要保证持续性的真实,才能与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持续相符。

2、研发费用与财务记录一致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研发费用,与高新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数据上应该保持一致,并且存在明确可对应的财务账面来源。

具体到财务核算上,狭义的研发费用仅指管理费用科目下记录的研发费用,该研发费用与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经常是不一致的,正常原因是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在高新企业认证层面,其研发费用即可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又可以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及开发支出中核算。所以,招股书中披露的研发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数据不一致是正常的,关键是要清楚其在财务核算中是如何构成的。

实务中,一些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要求高新认证研发费用必须与管理费用中的数据相等,否则不予优惠备案。某些公司为了能够符合要求,把本应记入成本或资产中的费用全部记入管理费用,造成会计核算失当,很可能歪曲了相关产品的毛利率或相关资产的成本。

3、高新资格复审期间的税率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四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记载的有效期一般是在年度中间的某个时点,如果不能通过复审,即有效期到期的当年度并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前面已按优惠税率缴纳的应按25%的税率进行补缴。所以,在复审当年是否能最终享受15%的优惠税率,实质上是一个重要的会计估计。

IPO实务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期间按15%还是2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应根据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可能性确定,如重新取得认证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按15%的税率计提所得税;如果申报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此时所得税税率应按照25%计提。

(三)持续满足高新企业资格的一些策略

在主要指标中,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是最刚性的,尤其是对于较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多为制造工人,往往难以满足大学专科以上人员30%的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个可行的解决方案:一,新设子公司,将部分加工业务转移至子公司,制造工人多转移至子公司,公司单独满足高新条件,子公司未来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适度的转移至公司;二,对一些适合劳务派遣的公司和行业,可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制造工人改为劳务派遣,这些工人可以不界定为公司职工,所以可以通过减少了人员数而提升大专以上人员比例。

IPO改制个税缴纳悬疑

2013年08月19日 07:48来源: 编辑:东方财富网 字体:大中小|共0人参与讨论|用手机讨论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我国法律并无明晰的规定,从而造成实践中处理的混乱。标准的不清晰不但给发行人的IPO带来风险,而且给政府部门寻租带来了可能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拟IPO公司的必经历程。那么,净资产中的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转为注册资本时,相对于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是否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缴税争议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分为三种情况: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大于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股改实践中,前两种情形居多,第三种情形目前则从未在上市前的股改实践中出现过。

对于第一种情形,如果存在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者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于第二种情况,鉴于其增加了股本总额,如果存在第一种情况中所述情形,则同样是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增资的过程。

前述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对法人股东来说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来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无共识。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的精神,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应视为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从而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是法定义务,并无税收法律明文规定此种情形下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改时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不应适用333号文。

变通应对:要么不缴,要么反补

这一争论由来已久,但国家税务总局从未给予明确的解释。于是在IPO实践中,对这一涉税问题,发行人、保荐人实施了三种变通的方法。

不缴纳,但做出相关承诺。此种情形下,首先由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做出承诺,即:如因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股东将按照整体变更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公司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则表述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其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律师认为出资人无需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自然人股东已做出承担可能的补缴或追缴责任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也就此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此种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银之杰 (300085)、海兰信 (300065)、碧水源 (300070)、智云股份 (300097)、士兰微 (600460)、天龙光电 (300029)等均通过类似操作顺利过会并成功上市。

因税务局出具免缓征文件而不缴纳。发行人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予缴纳或暂缓缴纳的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则依据地方性政策同意不予缴纳或暂缓缴纳。此种操作亦有法律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规定,如果需要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万顺股份 (300057)2007年6月股改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000万元,按转增前出资比例分别增加自然人杜成城、杜端凤的出资额8100 万元和900 万元。发行人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及的应缴个人所得税事宜,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提出免征申请。该局批复,“上述分配,是公司股东将其收益直接再投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该公司是省科技厅2007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 号)第四项的规定,该项分配的收益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另外,万顺股份原股东杜成城、杜端凤承诺:“若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杜成城、杜端凤补缴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免缴的个人所得税,则杜成城与杜端凤将以承担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上市前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300098)等亦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官方文件而得以免征个人所得税,顺利过会并成功上市。

老老实实缴纳。硅宝科技 (300019)、科新机电 (300092)、大立科技 (002214)等公司在股改时,对于利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均依据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从上市后持续的披露文件来看,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地方财政均以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的方式予以了一定形式的弥补。笔者相信,在做出这一税务处理之前,发行人与当地税务机关应该有过谅解与沟通。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我国法律并无明晰的规定,从而造成实践中处理的混乱。标准的不清晰不但给发行人的IPO带来风险,而且给政府部门寻租带来了可能。为解决这一问题,亟待明朗的监管意见及清晰的税法解释。(第一作者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二作者系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管) IPO税务考量

1、税务合规

2、整合股权结构和业务模式,提高税收效益,控制风险

3、上市后所处的税务环境及潜在税务风险,影响投资者信心和股价。

一、证监会对IPO税务的两点基本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5 3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15 26

二、IPO中税收相关文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各期向税务主管机关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报送纳税申报表;需要加盖税务主管部门的公章或申报受理章;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据需提供,若分公司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也需提供。

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考查公司销售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考查是否存在严重的税收优惠依赖。

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会计师针对公司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进行确认

4、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国税及地税分别就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出具的证明;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据需提供,若分公司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也需提供。

5、最近三年及一期企业的原始财务报表 请税务主管机关盖章确认的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以对应的财务报表(以税务主管机关作为外部机构确认企业当年的财务报表情况);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据需提供,若分公司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也需提供。

收入、成本等利润表数据相同 两者报表项目的差异反映企业会计处 理水平,差异越大反映会计处理水平越差,可成为否决因素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原始财务报表 申报报表

当年用于汇算清缴的申报表 反映企业当年的财务处理状况,

以税务主管机构盖章确认为准 经会计师审计最终用以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由上述关系可见,报告期各期依法纳税、提高财务处理水平,是发行人能IPO审核的基本要求。

三、对发行人的税务尽职调查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对发行人税务相关资料收集和调查要求

1.1-10-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基本银行账户开设情况、税务登记证、重要税种的完税凭证

2.1-11-2 工商、税务、海关、环保、银行等的调查反馈文件

3.5-5-2 发行人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审计、环保、海关、劳动保护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况说明

4.6-12-1 报告期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

5.6-12-2 公司历史上所有关于税务争议、滞纳金缴纳、以及重大关税纠纷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文件及信函

6.6-12-3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纳税凭证

7.6-12-4 发行人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复 8.6-12-5 报告期内产品出口退税税率变动情况及相关文件

9.6-12-6 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情况的证明文件

10.3-3 与发行人的开户银行和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访谈提纲及记录

五、IPO企业的税务的基本处理原则

1. 增强财务基础,提高会计及税务处理水平2.依法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3.因需要税务主管机关确认申报事项,需处理好与其的关系 4.不要轻信所谓的税务筹划(往往导致税务处罚) 5.注意经营业绩与税收缴纳的匹配性

六、相关税务事项

股权转让

一、IPO前—税务历史遗留问题

二、IPO进行中——新设、整改、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法人主体架构设计

(一)资产重组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彻底颠覆了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的规定, 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增值税税收政策支持。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对资产重组营业税方面的税收支持政策,体现在2011年第51号公告中。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2011年第13号公告及第51号公告中尚需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1) 部分实物资产如何界定

2) 被收购企业原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4.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

1) 59号文规定普通重组(应税重组)的税务处理基本原则

转让方:以公允价值确认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以取得成本为计税基础

2) 59号文规定特殊重组(免税重组)的税务处理基本原则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体现了反避税原则 )。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的规定(75%)。(体现了对 大部分交易课税的原则和量能纳税的原则)

3、重组交易对价涉及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85%)。

4、企业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即经营活动的连续性。(体现了对正常的、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重组行为区别对待原则。)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权,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即权益投资的连续性。(体现了反避税原则)

上述5个基本条件中:定性条件:

1、

4、5,其中,1为主,4和5为辅;定量条件:2和3。

(二)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2) 应纳税额确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自然人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收益或被并入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4) 转让收入的核定征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5)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代协助义务

第四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相关文章解析67号文。http://www.daodoc.com/news/1235822.shtml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核定,股权原值的确定,转让双方及被转让企业的申报义务和协助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管措施等方面全面升级了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这将对未来涉及自然人股东的投资和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应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1.涉及重大资产的股权转让交易须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近年来,土地使用权、房产、探矿权等资产或资源的价格出现大幅增值。正常情况下,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包括土地、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等)都是以历史成本进行计价和会计处理。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但对应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仅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衡量转让价格是否偏低的标准,则可能导致严重低估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并使避税成为可能。

为堵塞这一税法漏洞,67号文规定,被转让企业拥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为标准来衡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偏低。而且,67号公告进一步收紧了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发布的《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7号公告”),只有当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才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67号公告,将这一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标准降低到20%。但遗憾的是,67号公告并未明确,该20%的比例是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标准还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计算确定。

2.自然人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收益或被并入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后进入的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资时由于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过高而遭受损失,往往会通过“对赌条款”来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对赌条款”的通常约定,当被投资企业业绩未达到预定指标时,原股东应当对新加入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其它补偿,以调整被投资企业估值。反之,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达到预定或超过预定目标,则新加入的投资者需要给原股东(或经营团队)一定的货币或其它补偿。

例如,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某自然人甲持有的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约定甲针对该次股权交易向收购方承诺,2012年~2014年,甲经营期间,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5500万元和6000万元。承诺净利润数额与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的差额部分由甲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如果自然人甲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每年给予超额承诺额10%的奖励。

一直以来,税务总局对由于“对赌条款”约定而发生的后续估值调整款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未有明确规定。一些税务专业人士认为,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可以被视为是税总对“对赌条款”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则的部分澄清。根据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按此逻辑,上例中自然人甲2012~2014年取得的超额承诺额的10%的奖励应被视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并据此调整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个人所得税。倘若如此,这会带来股权转让收入的频繁调整。尤其,如果三年内既有自然人甲对上市公司的补偿,又有上市公司对自然人甲的补偿,则来回的调整无疑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我们认为,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是否可被视为“对赌条款”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则还有待观察,我们也期待税务机关在未来的规定中对对赌条款的所得税处理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3.浮盈税的新版本:是否仅仅是传说?

“浮盈税”并不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浮盈税”这一提法和概念最初进入人们的视野,源于2012年初媒体广泛报道的有关国家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传闻,即以基金所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征收40%左右的所得税。虽然这一传言最终被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出面澄清为子虚乌有,但“浮盈税”的这一提法在实践中开始被人所熟知和接受。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所谓“浮盈税”,本质上是对股东在账面上实现的权益增值、但还未通过交易变现的经济利益的征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明确,对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以股权(不是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税一致存在争议。有专业人士担心,67号公告第15条的规定可能会成为税务机关对有限公司的原自然人股东由于后续溢价增资而实现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依据。67号公告第15条第4项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例如,某自然人甲投资100万元成立100%控股的A企业。随后,自然人乙溢价增资200万占公司50%的股权,其中100万入注册资本,100万入资本公积。增资行为发生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00万元。当公司股东决议将A公司100万的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时,按照第15条第4项的规定,原自然人股东甲可能被要求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此时自然人股东甲实际上并没有将由于乙股东溢价增资所获得的利益变现。此时对自然人股东甲的征税,本质上属于一种“浮盈税”。不仅如此,按照67号文的规定,股东乙似乎也需要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征税,这显然与税法的原理相悖。

从税法原理上看,公司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来源于投资者的投入,实际投入方乙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为此交纳。因此,我们认为67号公告第15条第4项的资本公积应限定为除“股票或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资本公积。对自然人股东的账面浮盈或实际投入征税,不仅不利于企业引进后续战略投资和并购交易的开展,也显然与当前国家倡导的鼓励创业和开展创业投资的精神相悖。我们建议税总能在未来对此条款予以澄清或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合理修订。

4.核定征税情形下受让方股权原值以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为基础确定

67号公告第15条明确,股权转让原值的确定应以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67号公告16条明确规定,当税务机关对转让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受让方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例如,自然人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以100万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乙。转让行为发生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并按A公司的净资产额200万元对自然人甲核定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按照67号公告16条的规定,虽然自然人乙实际支付的对价仍为100万人民币,但因为税务机关已对自然人甲按照200万的价格核定征税,则自然人乙取得A公司股权的原值以200万的价格和合理税费确定。如果自然人乙取得A公司股权的原值按实际支出的100万元确定,则会导致A公该股权在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层面的重复征税。

但67号公告对于受让方如何获取税务机关对转让方核定征税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资料来证明该种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原值未予明示。明税建议,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应注意保存股权转让合同、款项支付证明,以及转让方的完税证明或扣缴税款证明等作为未来的股权原值证明资料。

5.统一多次取得同一企业股权时股权原值的确定规则

67号文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时如何确定股权原值并计算缴税的实践操作不尽相同。

一些地方规定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的规定。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关于所得税、国际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则规定,在总局未明确前,比照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四条规定处理(即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67号公告明确规定,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6.细化和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起止时限

67号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履行相应的申报义务做出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67号公告第2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7.被转让企业的协助义务及其具体内容

借鉴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67号公告首次规定股权转让中的被转让企业具有的协助义务,并对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被转让企业的协助义务,是税务机关拓宽股权转让信息来源的又一渠道。

67号公告第22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被转让企业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则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8.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67号公告提出,税务机关今后将通过链条式的动态管理来加强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通过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税务机关今后可能将不仅仅关注本次股权转让的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是否合理,还可能比较与本次交易时间间隔较近的股权转让交易。这放映了中国税务机关在征管理念和征管技术上的巨大进步。这将使得未来纳税人通过分步交易来实现避税的安排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借鉴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67号公告首次规定股权转让中的被转让企业具有的协助义务,并对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被转让企业的协助义务,是税务机关拓宽股权转让信息来源的又一渠道。

67号公告第22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被转让企业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则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三)整体改制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是全体发起人股东以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净资产进行出资,净资产部分包括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拟上市公司本身:根据2009年财税59号文: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

2.法人股东:根据新所得税法,除涉及税率差别,法人股东不再补税。

3.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浙地税函[2002]115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 股票溢价发行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国税函[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综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公司,有限公司留存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非投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如用于增加股份公司资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有限公司因为投资溢价留存的资本公积,如原始股东利用该投资溢价在股改中折合成自有股份,是否需要缴纳个所,因对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的资本公积金的理解不同,实务操作中有差异。(根据税法原理,税收法定主义,个人所得税征税科目中并不存在投资溢价所得,如纳入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投资溢价并不能视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不同于股权转让所得的性质。因此对投资溢价在股改中因折合股份而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根据上述3个文件的文意解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应当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建议:很多公司历史累积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数额较大,如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须提前支付较大数额的现金。很多公司股东出具承诺,就股改中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保证在完成股改后一定时期内缴纳的做法。会计师根据承诺若对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所得税缓交需要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建议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前,就整体变更过程中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依法足额代扣代缴,如果确实无法及时、足额扣缴,应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缓交证明文件。

(四) 架构设计 1.员工持股

2.红筹回归

三、IPO后——减持股份、限售股转让

推荐第4篇:涉税问题

请问:1.旧的发票专用章使用期限?2.财务专用章从何时开始不能在发票上盖?

您好,1.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你好,我们是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如何确定?是按照出口商品发票中销售额合计还是按照离岸价合计填列?谢谢!

2.您好!按离岸价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填写

3.你好!我在二手市场买了一台二手货车,已过户,但车辆完税证明不知道怎么办理,不知道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3.您好!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原来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4.你好!我公司发票购票本遗失了,该怎么办?

4.您好!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或购票密码,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挂失,自机关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纳税人可以凭回执到主管税务办理相关手续,发票窗口人员应将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及回执作为备案资料归档。特殊情况下,需要立即核发新发票领购簿或重设票密码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科长授权办理。

5.外商独资企业有些什么优惠政策?例如:所得税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的等等

5.您好!现在没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果是07年3月16号之前成立的企业(含当天),11年的税率为24%;如果是07年3月16号之后成立的,税率为25%。

6.你好!我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现在有几单去年的报关单因没有核销单而无法退税.现要做出口转内销,可不可以进项发票做为抵扣后再补税?

6.您好,可以按规定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必须持以下资料申请开具《抵扣证明》:

(一)由外贸企业据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抵扣证明》(一式三联);

(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发票明细表》(需提供纸质报表和相同内容的excel电子数据);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属委托加工业务的提供,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贸企业取得《抵扣证明》后,应将《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抵扣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区、分局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7.您好:请问一般纳税人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谢谢

7.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8.你好,请问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应承担个人部份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8.您好,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承担的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是不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内的。

9.你好,我公司是新办企业有出口货物,我司要做免抵退的申报,请问是不是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税局出具《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就可以申报了?是不是现在不需要办理退税登记证了?谢谢。

9.您好,目前《出口退税登记通知书》和经过审核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可视同退税登记证书使用。从2007年起已经取消对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发放。

10.纳税人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错误但无法从车购办取回发票联次(已交车购税,有税单),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必须要求开具方先到税务局办理登报挂失手续接受处罚,才能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能否直接作废重开,不到税务局办理挂失?

10.您好,根据深国税发(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二手车销售发票,或者填开错误但无法从公安机关和车购办取回所有联次的,允许发票开具方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

1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登《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报》地址在哪?

11.您好!中国税务报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西街52号税务大院三栋106房;电话:0755-81858016/8211603

512.你好:我公司在学习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后有以下疑问咨询。文件中提到,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有:

a.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b.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请问按清单申报要如何操作,应提供哪些资料,向哪个部门申报?

12.您好,根据深国税发〔2011〕62号规定: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申报表附报形式,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同申报。

13.请问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登“中国税务报”吗?

13.您好,根据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

二、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1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辅导期时发票认证要到次月抵扣,请问进项发票该做到哪个明细科目?

14.您好,根据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15.你好,我问一下国税的发票有没有出版拾万元版的通用机打发票?

15.您好,没有。目前通用机打发票分设无面额版、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共4种面额。

1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需要登报挂失,但是没有完税号码完税号码要怎么查询?

16.您好,纳税人需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档案科查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

17.深圳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标准是多少?

17.自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2011年7月1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缴纳事宜。

18.建筑业自开票须具备哪些资格条件?领购发票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8.自2011年7月18日起,按规定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取得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领购网络发票自行填开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一)资格条件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册地税务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授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两年内未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

3.两年内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 100 万元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工程款项;

5.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准确,账簿设置齐全并通过注册地税务机关账册健全认定。

(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应当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业务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6.两年内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100万元以上证明;

7.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验原件);

8.账册健全情况告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提供的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三)资格取消

具有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地税务机关取消其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

2.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未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4.代开或者虚开发票的;

5.偷税、抗税的;

6.未妥善保管、使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网络发票领购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首次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网络发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验销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五)网络发票验销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作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验销时须携带作废的发票、红字发票备用联和被红冲的发票原件;被红冲的发票联原件无法收回的,应当提供对方的有效证明。

除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以外,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正常开具的发票,系统自动审验,无需办理验销手续。

推荐第5篇:涉税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到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办理我单位

日至

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并负责交接相关资料。

委托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日期:

推荐第6篇:涉税资料

2014涉税资料

一、设立登记(适用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需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设立登记(适用个体经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重新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四、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变更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涉及变动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五、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变更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购簿》、未验旧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非居民企业提供)原件及复印件;7.防伪税控开票开票系统IC卡、金税卡、读卡器。

七、注销登记(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购簿》和未验旧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八、注销登记(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购簿》和未验旧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九、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

3.遗失、被盗证件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原件及复印件。

认 定 管 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2.3.纳税人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税务资格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2.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粮食部门下达当年粮食收储任务的相关证明文件;3.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复印件;

4.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及复印件;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2.从事相关免税项目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1份。

四、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

发票外部管理

一、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调整)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二、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份;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发行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5.发票专用章印模; 6.金税卡及IC卡。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限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专用发票购领簿》;

2.当月开票汇总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3.《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1份 4.防伪税控IC卡; 5.经办人出示身份证;

6.合同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合同,则提供企业当月销货说明。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概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额发售。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专用发票购领簿》;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1份;3.防伪税控IC卡; 4.经办人出示身份证;

5.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六、发票领购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用户卡。

七、超限量购买普通发票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

八、发票验旧缴旧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已填写发票的存根。

九、发票缴销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3.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4.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税控IC卡、金税卡。

十、普通发票代开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1份;

2.申请代开发票人纳税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5000元以上),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4.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十一、专用发票代开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证 明 管 理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联;

2.从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导出的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应的电子数据;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车 购 税 资 料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 (2)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损毁、遗失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2份;

(2)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购税缴税凭证或车购办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在中国税务报或甘肃经济日报纳税人专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在中国税务报或甘肃经济日报纳税人专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2份;

(2)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4)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5)车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车辆购置税减免税审批(购置人)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符合车购税减税、免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车辆彩色照片。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2.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3.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5.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6.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车辆购置税退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1份;

2.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3.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税 收 优 惠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报省局审批的一式5份;市(州)局审批一式4份;县(区)局审批的一式3份

2.减免退税书面申请报告,列明减免退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省级以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与申请减免退税有关的其他资料。注:报送附例资料2份,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类税款退库审批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省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退回。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3.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政策依据,对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兼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等情况说明。

4.申请享受特定项目减免税的企业,同时根据不同的优惠项目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②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证明材料;③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2)再就业税收优惠:①《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证明;③《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①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及改制批复;②经批准的改制方案;③科研机构在改制后新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证明。

(4)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无其他附报资料。 (5)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税收优惠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件。

注: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报送附例资料2份,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

申 报 征 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份;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税控IC卡;

5.通用采集软件中采集的有关抵扣信息;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非定期定额户)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2份;2.《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定期定额户)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2份

四、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定额执行期结束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2份。

五、消费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应提供主表《XXX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按照应税项目的不同提供主表中的附表1份。 (1)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附表; 附表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 附表2: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附表3:生产经营情况表

白酒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A类)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符合财预[2008]10号文汇总合并纳税的总、分支机构报送1份;

七、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B类)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份;

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1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报送;

3.《财务会计决算报告》1份;4.《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1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1份; 6.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1份;

九、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2份。

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2.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推荐第7篇:涉税问题集锦

1.单位可以和个人一样申请代开发票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销售二手车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3.广告代理业需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4.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5.纳税人丢失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6.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仅指自然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7.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自身涉税信息,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可以抵扣。

9、幼儿园经过营改增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10、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

(五)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1、挂靠建筑企业如何纳税?

答: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12、营改增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核准是多少? 答:连续是十二个月销售额500万元的。

13、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4、营改增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购买方购入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日期不一致,如何确定?答:在判断是否老项目时,一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16、饭店农产品进项扣除问题

答: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购买农产品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鲜活肉蛋产品除外),可以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17、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价款?答:分两步走,第一步,讲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话;第二部,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扣除。

18、之前在地税享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营改增之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惠?

答: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9、取得的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技术维护费的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认证后如何全额抵减?

答:需要认证,认证后先做进项税额转出再进行全额抵减。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0、设备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规定,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1、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后,用复印件无法入帐,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2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3、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答:不能,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依据。从农户手中收购的,由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题头有收购单三个字;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收购的,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13%;从一般纳税人手中收购的,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24.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25.建筑业纳税人咨询,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是否需要填写项目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6.保险公司购进宣传用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的话,购进时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如果购进时取得的是普票,还视同销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发票此行为都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7.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加权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8.营改增纳税人之前领购的地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

(七)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除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9.跨县提供建筑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交税款时,如何享受小薇企业增值税政策?

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劳务,在建筑劳务发生地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三万元的,暂不不在建筑服务发生的预交税款。会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薇企业征收增值税政策。

30.保安公司增值税是否可以简易征收?

答:保安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对于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等用工的要求,将安保员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符合劳务派遣服务条件,可以按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计算增值税。

推荐第8篇:涉税会计教案

《涉税会计》教案

李超

一、教学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要求学生:

1、了解我国税收管理体系;了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了解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义务人;了解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及缴纳;了解关税的征收管理;

2、熟悉我国现行税收体系;熟悉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关税等财产税、行为税税种的计算、征收管理及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的规定;

3、熟练掌握:税法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素;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口货物征税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消费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以及税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来源、确定应纳所得税项目、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税收优惠以及税额扣除;税收征收管理。

本课程的实践性很强,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生对税法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的培养。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并能根据税法的原理、方法进行实务处理。

二、课程内容

第一章 总论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熟练掌握税法构成要素的全部内容;理解税收和税法的关系;了解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学习本章后能够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各个税种中。

教学重点:税法的构成要素

教学难点:对税率的理解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定义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征税环节,税目,税率等要素的具体含义。

四、税法的分类

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行为目的税类等。

五、税法的作用

第二节 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地位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节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税法的制定

税收法规的法律级次

二、税法的实施

第五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税法的分类。

二、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第六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三、税收执法权限的划分

四、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属于国税系统征收的范围,属于地税系统征收的范围。

第二章 增值税会计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了解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熟练掌握增值税的计算;理解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熟悉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学习本章后使学生具备能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进行增值税计算的能力。

教学重点:七种特殊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教学难点:对价外税的理解,视同销售行为。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以及属于征税范围的一些特殊项目和特殊行为,包括视同销售的几种特殊行为。

二、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认定办法。

三、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基本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二、销售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的确定,七种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三、进项税额的计算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时间限定以及几个重要规定。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及进口货物征税

一、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三、出口退税的计算

四、进口货物征税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第五节 增值税发票的适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二、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四、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五、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第三章 消费税会计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熟练掌握消费税的计算;理解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学习本章后使学生具备能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进行消费税计算的能力。

教学重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销售、委托加工等环节消费税额的计算。 教学难点:销售额的确定,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

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三种税率形式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三、从价定率计算办法和从量定额计算办法

计税依据,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兼营、兼有不同税目、套装产品等情况的税务处理规定

第三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四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含义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的扣除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政策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第四章 营业税会计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熟练掌握营业税的计算;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了解营业税的减免。学习本章后使学生具备能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营业税计算的能力

教学重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额的确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教学难点: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判断营业行为是否为境内的依据。

二、征税范围及税率

税目,税率

第二节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第四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二、税收优惠规定

免征及减免的有关项目。

第五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第五章 关税会计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关税的基本征税原理,掌握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具备根据具体经济业务正确计算关税的能力。

教学重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教学难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调整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第二节

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

二、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三、税则归类

四、税率及运用

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关税

第三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进行修理或加工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五、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

二、从量税

三、复合税

四、滑准税

第五节

关税减免

一、法定减免税

二、特定减免税

三、临时减免税

第六节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关税滞纳金的征收,强制征收。

三、关税退还、补征、追征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会计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理解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关系;了解税收优惠、资产的税务处理。学习本章后使学生具备能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的能力。

教学重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教学难点:准予扣除项目的标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与会计利润的区别联系。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税率

三档税率

二、收入的确定

收入确定的基本规定,收入确定的特殊规定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五、亏损弥补

亏损弥补的含义,弥补年限和弥补来源的规定。

六、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七、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使用范围,征收办法。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三、递延资产的扣除

第四节 股权投资与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税额扣除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计算,定率抵扣的办法。

二、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分回利润的还原,税收扣除抵免额。

第七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征收缴纳方法

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会计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应税所得项目,熟悉各项所得的适用税率,能够熟练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并对有关税收优惠和境外所得税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扣缴有一定的了解。 教学重点:个人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计算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教学难点: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的含义、纳税义务,临时离境的标准。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的含义、纳税义务。

第二节

征税范围

一、应税所得项目

十项所得的具体内容和确定。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断。

三、税率

各项所得适用的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费用减除标准

各项来源的收入税法均规定了具体的费用减除标准。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将所得用于捐赠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的比例。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一、其他所得

十二、应纳税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包括年终奖、年薪、特定行业职工工资、退职费等等特殊问题的计税规定。 十

三、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税,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需自行申报的情况及纳税期限、申报方式、申报地点。

二、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期限。

三、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范围及有关管理规定。

四、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推荐第9篇:涉税风险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14)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4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2至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2至2014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2年—2014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2年—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

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 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2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13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 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3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

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 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04]89号文中 “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附件:企业纳税情况自查表

*省 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8日篇二: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

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每年3月份开始到12月份,税务都会要求对上一年度税负异常的企业展开自查或进行纳税评估,如果企业平时没有注意控制税负或者税负过低,恭喜你,已经被纳入自查范围了! 税局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比如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0.94%,考虑到2009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

或者你参照你所属行业的税负率平均数再偏上一点作为你需要补税的指标数。

大多数企业老板一直指示或要求会计税负不能做高,会计在老板压力下,税负做到极低。糊涂财税一个学员,公司年营业额1个亿,老板给财务下的指标,全年纳税不能超过30万,税负能不异常吗?

若不是老板或会计不懂税负原理或者不懂控制税负,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导致税负过低,税负过低,每年自查一定少不了查你,而一旦要求 你自查了,不补税是很难过关的,最后还是会被补税,还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所以,建议平时还是需要控制税负,造行业水平范围内,这样,一般不会被要求自查。

一旦被税局要求自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自查即是税局给企业自己纠错的机会,如果自查环节不能通过,一旦转入稽查,企业的大麻烦就开始了。

那么怎样才能在自查环节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每次税务检查。

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

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从2008年开始,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税务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

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税务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要求企业在回去自查的,当然我们也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拒绝然后再去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该多与税务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

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

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篇三:2015税务自查报告

2015税务自查报告

第1篇:税务自查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xxxxxx主营:xxxx注册资金:xxx人。法人代表:xxx,在册职工工资总额xxxx。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0xx年度经营性亏损xx元。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6、防洪保安资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防洪保安资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7、地方教育附加费: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xx年度-20xx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年度-20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已缴纳。

3、房产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

8、4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xx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xx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xx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xx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为职工150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xx年度-20xx年度我公司开具了xx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已全部记帐作收入。 第2篇:税务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5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5至2015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5年—2015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5年—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

6、18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

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

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5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

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

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

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

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5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

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15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15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第3篇:税务自查报告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jú长单晨光为组长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全面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局内各单位均安排了专兼职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州地税局也相应成立了由jú长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统一指导,在系统内形成了责任明确、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我局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局内各单位。在各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办公室业务培训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二、拓宽发布渠道,提升信息质量

大力加强内外网信息建设。内外网站是地税系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全系统统一使用内网信息编报平台并由专人负责编审,实现了省局处室、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及时采编报送和信息登载,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网改版,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截至2015年7月31日,外网共公开各类信息870条。 积极主动报送专报信息。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地税系统工作动态。根据新形势对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信息服务方式,加大信息约稿力度,从会议、文件、新闻、领导讲话和批示中主动寻找、挖掘信息线索。高度重视信息编辑细节问题,做到信息编辑精细化,除严格把好信息编辑质量关,还对格式、标点、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体质量。截至2015年7月31日,共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专报130余篇。其中,国办采用信息1条,省政府采用专报累计达到33条。

有效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最新、最快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各项举措,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理解并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坚强的舆论保障。今年,我局已多次与四川电视台、四川人民广播电台等合作播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政策电视片和广播节目。在《四川日报》、《中国税务报》、《四川经济日报》等报刊上刊载文章38篇。

充分利用其他公开途径。在机关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详细公开各处室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实事求是编制了我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每年及时向省档案局送交已公开的文件资料。

三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监督检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5〕76号)要求,我局着力做好服务两个加快工作,突出公开重点,及时公开地税系统灾后恢复重建、深化行政效能建设、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方面的信息。在具体分类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比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划分标准,积极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严格把关不予公开的政

府信息。目前,我局共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1例,已按规定程序圆满办结,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审核把关,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失泄密事件。

有效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切实做好监督考核。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聘请了28位各行业代表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为地税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纵深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4篇:税务自查报告

市地税分局:

20xx年6月29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15年至2015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15年至2015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15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zhí shuì:......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

13、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xx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第5篇:某企业税收自查报告

xxx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15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zhí shuì、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

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zhí shuì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zhí shuì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第6篇:税务自查报告

xx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承担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自1994年9月设立以来,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篇四: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涉税风险点自查提纲

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涉税风险点自查提纲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或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6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7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8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9 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10 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1 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12 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

13 有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14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15 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金银首饰除外)。 16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

17 有无将应税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18 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19 有无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未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0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1 销售代销货物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2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有无未作视同销

售处理,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3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8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有无未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销售额。

29 有无将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30 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32 有无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3 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4 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5 有无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将其他费用计入买价,多抵扣进项税额。

36 有无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减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7 有无将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项目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8 对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有无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9 有无将属于不动产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40 有无将代购代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41 有无将作为房屋及构筑物的配套设施并与其构成一体的设备的进项税额(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等设备)申报抵扣。 (财税[2009]113号)

42 有无将返利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冲减营业费用等,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未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44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未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5 46 47 48 49 致。

50 51 52 53 54 55 56 有无将不得抵扣的运杂费计入抵扣。 有无错用扣税率。 有无将非应税项目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支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有无将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是否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有无抵扣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 有无将取得未认证或逾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有无将取得未认证或逾期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有无将取得未采集上传信息或逾期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是否对评估、核查、稽查等调整的应纳税额进行调账处理,有无将调增的税额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适用简易办法征收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减按2%计算应纳税额是否符合规定。篇五:2.开展纳税人涉税风险自查工作的通知

开展纳税人涉税风险自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实现纳税人自我修正涉税问题,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特开展纳税人涉税风险自查工作,请见到此通知的纳税人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关于本次在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1.本次排查的属期为2011年1月2014年9月。

2.开展自查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2014年11月17日。

3.自查结果于2014年11月1日之2014年11月17日期间通过神州浩天申报接收系统随申报上传。(纯所得税户,2015年1月征期上传)

4.上传内容及操作说明:

(1)随告知提示下载相应文件

(2)进入申报界面,打开《自查结果统计表》,如果下载的文件中包含dat文件或zap文件,点【导入】,选择已下载的dat文件或zap文件,确定导入;如果下载的文件中不包含dat文件或zap文件,直接填写《自查结果统计表》

(3)填完《自查结果统计表》后,点击【导出】

(4)点上传文件,选择需要上传的《自查报告》和其他附件

(5)选择导出路径,完成导出,生成结果回收文件 (6)2014年11月申报时,申报系统会有回收提示,上传之前生成的回收文件即可,上传其他格式的文件一律无效

5.自查报告采取问答式,无问题的项目须填写“无问题”,有问题的项目须具体填写涉及的金额、税额及问题描述。

6.通过梳理涉税风险提示要点,发现当期问题的随申报进行相应调整;发现以前属期问题的,在2014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前往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开具《纳税评估、税务核查、税务稽查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传递单》后,在申报大厅办理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等业务。

7、请收到《自查提纲》的纳税人对本企业涉税问题认真对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提高本企业税法的遵从度。税务机关回收自查结果后,将逐户对自查结果深入整合分析,对仍然存在涉税风险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同时自查结果作为企业档案留存,用于企业信誉等级管理。

推荐第10篇: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自查期间,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内容和要点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账。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一)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我公司与20xx年4 月12 日至20xx年5月10日对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 20xx 年1 月—XX 年12 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 人。法人代表: ,在册职工工资总额 。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

20xx 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 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6、防洪保安资金: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防洪保安资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7、地方教育附加费: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xx 年度-20xx 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已缴纳。

3.房产税: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 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 本,每本5 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为职工150 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xx年度-20xx 年度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已全部记帐作收入。

以上自查,请**税务局审核,因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请多批评指导。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xxxx年6月29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XX年至XX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XX年至XX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第11篇:涉税证明申请

涉税证明申请涉税证明申请

一、申请对象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即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的未经加工整理或经初级加工的产品)。

二、申请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申请开具报告或购货方对所购货物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盖章有效(要求有所运销农产品的具体产品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具体销售地点等内容);

3、所在村(居委会)一级以上部门出具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

4、上次开具的《自产自销证》(首次申请除外)。

三、办理窗口

填报上述资料后交县局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或各分局(所),经办人员对提交的证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自产自销证》;资料不全的,交纳税人补正后重新办理。

四、其他事项

申请人在产品销售后,应报请销售地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审核盖戳注销。《自产自销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在下次开具时必须携带上次开具的《自 产自销证》交县局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或各分局(所)进行核销。 有其它不明白事项请向我局工作人员咨询。

空白表格下载及如何填表请参照我局窗口或绍兴县国税网站——企业网上自助服务平台上陈列的样张。

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所需材料开具:(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合同或者劳务证明及复印件

核销:(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完税证明、发票复印件

二、开具完税证明所需资料

1、《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开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纳税证明所需材料

1、《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

4、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

5、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6、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第12篇:涉税证明申请书

涉税证明申请书

涉税证明办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纳税人申请开具涉税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所提供以下材料

1、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2、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注意事项: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等资料的,纳税人在申请书中说明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等资料的理由。

2、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政策法规科开具《涉税证明》并加盖各区县局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专用章,登记台帐后退税务所送达。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投资发展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使税收信息化的理念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我科特申请将纳税人在开具涉税证明时所需要填写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附后)发布在外网上,由纳税人自行下载使用,以方便纳税人。

《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使用说明:

一、此申请书一式一份,纳税人可通过计算机进行录入(签名除外)后用A4纸打樱

二、纳税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应逐项填写纳税人名称(或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计算机代码、要求提供涉税证明的单位全称、要求提供涉税证明理由、证明涉税内容的所属时间、需要证明的具体情况。单位提出的申请应由其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申请应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纳税人填写完申请书后,将此申请书与所带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所受理。

三、开具涉税证明所带资料:

(一)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附件:《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纳税人名称

(或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计算机

代码

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证明

的单位全称

要求出具涉税证明的理由

证明涉税内容所属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需要证明的涉税情况:

申请单位经办人

或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丰台

第13篇:涉税证明申请表

涉税证明申请表

填写说明:

税务机关“拟证明的内容”,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填写的“证明涉税内容所属时间”、“需要证明的涉税情况”,逐项核实后填列;涉及证明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缴纳地方税收数额、欠税情况、税收违法记录等内容,应注意统计纳税人自身的涉税情况,排除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或委托代征人的涉税情况;如证明内容较长,可另付同样大小纸张,并注明所附纸张页数;如有随附资料的,也应注明随附资料名称及页数。

第14篇:涉税网络舆情

关于国税部门网络舆情应对的思考

李晓鹏 彭洲

[内容摘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明确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在互联网已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舆情事件层出不穷的今天,如何应对网络舆情事件,如何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的引导,是当前国税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本文从把握网络舆情的现状和发展态势入手,在全面分析网络舆情的特点后,以国税部门网络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为切入点,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和方法。

[关键词] 国税部门 网络舆情 应对 问题 对策

来自工信部的互联网产业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4月22日,我国网民总数达4.04亿,已超过美国,稳居世界第一位,社交网站用户群也达到了1.91亿。而网民人数普及率仅为30.2%,对比美国,其网民普及率在2009年就已达了68.9%。居于中国的人口基数以及经济发展形势和趋势来看,可以很明显的预见到,中国的网民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还会有一个较快的增长过程,而且增长空间很大。

另外,据2009年初中国青年报社调研中心委托腾讯网

1 所做的一项网络调查结果显示,网民选择的举报方式依次:网络曝光35.8%,传统媒体曝光31.3%,向纪委举报17.2%,向检察院举报11.4%,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3.3%,向公安部门举报0.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网民在面对举报选择时,网络曝光已成为其首选。

一、准确把握网络舆情的现状和发展态势

以上两组数据显示,正如工信部通讯发展司副司长祝军所说的那样,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不可或缺的工具,已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互联网在便捷性、及时性、隐蔽性、开放性、无边界性等方面无与伦比的优势,正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和进行交流沟通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在表达民情、宣示民意、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方面,更是表现出了“核武器”一般的威力,如“湖北巴东县邓玉娇事件”、“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上海交通部门钓鱼执法事件”“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长江大学三学生救人事件”“新余干部出国旅游清单事件”、“贵州习水官员嫖宿幼女事件”等等这些在社会影响面广、反应强烈的热点社会事件,最初都是通过网络这一途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并且因为大量网民的参与,最终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甚至对整个事件的发展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最后推动了其中不

2 少问题的解决。这一连串事件从发生,到通过网络传播而被社会广泛关注从而最终得到很好解决,对中国整个社会、特别是对政府部门来说,不亚于发生了一次思想观念上的“唐山大地震”。

这一系列事件显示,越来越多的热点事件和社会问题已不再是通过传统媒体,而是通过网络被社会所广泛知晓,甚至是被迅速炒作、放大。这就是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大众性特征,所带来的表情达意的便捷性、随意性和从众性所带来的后果和“副产品”。每一个网络舆情事件,既可以成为理性公民、热心群众监督政府、抨击时弊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也可能成为别有用心者制造网络暴力、社会群体事件的乐园。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关系趋向多样化和复杂化,社会各种矛盾不断凸显,在这一特殊时期,作为执法部门的国税机关,不仅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更要学会直面庞大的网络受众,正确快速的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网络舆情,确保做到早知道、早发现、早处理,争取掌握网络舆情的主动权,打赢“网络舆情战”,而近期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在社会上反响很大的“江苏省大丰市国税局局长黄金名片”事件和“滨海县国税局副局长猥亵幼女”事件更是为国税部门科学应对网络舆情敲响了警钟。

二、理性分析网络舆情的特点和成因

要想打赢“网络舆情战”,首先我们就必须了解其特点,知道其成因,做到知根知底、知己知彼,争取主动权,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确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并达到“百战百胜”的目的。

(一)网络舆情的特点

网络舆情的存在依托于通讯技术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互联网正是其能在全球“肆虐”的载体,在目前的技术条件和网络环境下,舆情信息的主要来源有:评论、论坛、跟帖、BBS、博客、QQ群等等。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及时性、大众性和无边界性,使得网络舆情的表达十分快捷、而且信息来源多元、复杂,参与者众多,表达方式互动、直接、高效,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在整个社会形成铺天盖地的舆情“攻势”,具有传统媒体无可比拟的优势。

网络舆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表达的便捷性,只要是在互联网覆盖的地方,网民就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工具,很方便的把自己的观点和想法通过网络“推销”给受众;二是表达的直接性,通过电脑、手机等工具,借助博客、论坛、QQ群等平台,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并且无滞后性的马上呈现给受众;三是事件的突发性,网络的特点,决定了网络舆情的形成非常突然,往往是一个热点事件或论点,通过观点、利益不同的网民情绪化、对立性的争论,立马就可以

4 形成燎原之势;四是传播的快捷性,网络的无边界性和互动性,使得一个热点事件会以很快的速度扩散出去,形成舆情风暴。加上受众和网民数量庞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挟持”媒体,“绑架”民意,形成舆论暴力;五是观点的多元性,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加上利益诉求、知识背景、思想信仰等不同,使得网民往往容易对一些热点事件形成根本对立的、观点不同看法。而个别网民情绪化、宣泄式的言论在其中推波助澜,更是放大了观点的差异。

(二)网络舆情的成因

通讯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为网络舆情的形成提供了条件和平台,大量网民的积极参与为网络舆情的形成提供了可能,公民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为网络舆情的形成起到了“催熟”和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成为网络舆情形成的导火线和主要原因。具体而言,网络舆情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对公权力监督的失灵,导致的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我国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制度,但不可否认,很多监督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的情形任然大量存在,再加上很多公共信息的不公开、行政执法的不透明,从而导致了公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面对转型时期大量存在并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加上对权力机关的不满和不信任,使得公民更原因借助网络这一工具和平台来“表情达意”。

5 二是大量网民的存在和积极参与,为网络舆情的形成提供了可能。目前,我国网民总数已有4亿多,居世界第一,而且数量还在迅猛增长,增长空间很大。互联网已影响并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时候,用网络来表达意愿已成为人们的首选。

三是行政、执法的失误和瑕疵,加上缺乏相应的意识,没有把网络舆情消除在萌芽状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别税务管理员在处理问题时,缺乏谋略,不讲究方法,有时会忽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使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失误和瑕疵,再加上没有应对网络舆情的完善制度,缺少相应的意识,就使得个别事件被“有心人”在网上快速放大和炒作。

四是公民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使得公民在面对不公和自身权利被损害时,不再是“麻木不仁”和选择“息事宁人”,而是通过种种途径和手段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益,而网络的特点加上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使得公民通过网络来维护权益和反对不公变得理所当然,成为其首选。

三、科学诊断网络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网络舆情是反映社情民意的风向标,组织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已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单学刚介绍,从2009年7月第一次推出“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到“2010年第二

6 季度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问世,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已在稳步提升,并取得了一系列可惜的成效。但纵观全局,特别是对国税部门来说,在应对网络舆情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国税部门领导思想还没有完全适应网络时代的新变化、新要求,对网络舆情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一方面是个别领导在面对舆情时,高高在上,不能用平等的心态面对;另一方面是很多国税部门在处理网络舆情问题时还用传统的方法和手段,没有与时俱进,没有跟上网络时代发展的要求。在一些网络舆情事件中,正是事发单位和负责人应对不当或发表不当言论,从而导致事态尖锐化和扩大化。

二是组织措施不得力。绝大多数国税机关还没有成立应对网络舆情的组织机构,没有专门处理网络舆情事件的固定人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制度。在面对网络舆情事件时,还是用传统的方法,过去的经验来应对,或者是直接采用围追堵截的办法,缺乏应对网络媒体、网民的技巧。因此,国税部门在应对网络舆情时,在创新工作方法上存在严重不足,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从而导致了化解矛盾、引导舆论、维护执法公信力能力不强。

三是制度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应对网络舆情的法律和制度。在唯一的相关文件《中共中

7 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只是概括的提到:要着力提高应急管理、舆论引导、新兴媒体运用等方面的能力,还没有具体的应对。目前,我国在网络舆情立法和体制建设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从而导致在应对实践上,还处于无法可依、无制度可循的尴尬中。

四是监督管理不完善。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网络舆情的监督管理仅仅停留在行业和网民自律的基础上,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网络舆情监督管理负责。目前,我国对谣言、虚假信息、不当言论的发布者、扩散者、平台提供者等缺少行之有效监督管理,对网络舆情的收集、整理、研判等应对准备工作也严重滞后和缺失,造成了国税部门在应对网络舆情事件中往往处于被动、不利地位。

四、和谐应对网络舆情的对策和方法

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明确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目前,借助网络媒体反映社会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已成为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这也造成了少数不了解实情,或是别有用心者,利用这一渠道发布不实言论,甚至是有害信息,极易产生负面影响。国税部门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要受到网络舆情的影响和制约,这就需

8 要我们按照网络时代的需要,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方法,顺应民意民声,切实提高网络舆情应对能力。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成立网络舆情应对队伍。国税部门相关领导要转变思想、更新理念,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对国税部门形象和公信力的影响,要强化网络舆情应对意识,成立专门的网络舆情组织机构和队伍。可以通过抽调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网络操作水平的税务人员,来收集相关信息,处理网络舆情事件,尽量把不利网络舆情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如竹溪县国税局的互联网络舆情发言人制度就值得我们借鉴。

二是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网络舆情应对机制。我们必须从完善制度着手,通过制度来明确目的、细化责任、确保落实,使网络舆情应对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建立网络舆情应对的长效机制。必须建立两种制度:一是办事公开制度。使公众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可以十分便捷的了解国税部门的方方面面,从而消除对国税部门的神秘感和不信任感;二是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回应公众的合理要求。特别是在网络舆情发生时,国税部门要坦诚面对,及时找准问题的关键,主动说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防止事态扩大化。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落实网络舆情应对责任。国税部门要实行阳光执法,最大限度的保障公众对国税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国税部门的行政、执法都在阳光下运

9 行,把国税工作臵于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同时也必须明确,在处理网络舆情时,对问题解释不清、态度恶劣导致矛盾激化,以及处臵手段和处臵方法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都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是提高综合素质,改进网络舆情应对方法。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从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其的信任感,在源头上根除网民制造、扩大网络舆情事件的心理和受众基础。同时在应对网络舆情时,要学会换位思考,从公众的角度了解其利益和需求,做好沟通工作,从而对症下药,并积极引导公众要全面、客观、理性的分析对待问题和矛盾。

第15篇:涉税事项流程

涉税业务工作流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4.银行三方协议

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

二、票证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临时增量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有效期内大额合同的原件(贴好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2-3工作日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正式增量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三个月的销售汇总明细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5-10工作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临时升级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有效期内大额合同的原件(贴好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5-10工作日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正式升级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三个月的销售汇总明细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5-10工作日

三、其他类

(一)、新办企业第一次购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1公章

(2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照片一张(未办理纸质办税员联系卡的需提供) (4填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预先交第七税务所)①

以上需本人到场办理,拍照等一系列事项。(地点:第十三税务所)②

2.服务部协助资料 (1.发票核定申请表原件 (2.发票领购申请表

备注:①>加盖企业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移交服务部。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②办税员可以由除法人以外的员工担任(比如:记账人员)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小规模的企业) (1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租房协议,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5银行代扣款协议原件

(6法人身份证本人带好身份证原件

以上需企业法人到场办理,地址:佘新路168号

(第七税务所) 2.服务部协助资料 (1发票核定申请表原件(此项需提前办理)① (2发票领购申请表

备注:①小规模企业税种核定需企业法人到场,核入税种后如需购票前往第十三税务所办理票种事宜。(服务部在已有税种情况下可以预先办理)。

3.办税员准备材料 (1公章

(2办税员联系卡(1.①办税员联系卡当场领取) (3购买本(税务窗口购票时领取)

(4发票核定申请表(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后领取)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协助——》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时间:已有税种情况下1-2工作日

备注:税务要求资料如上,特殊企业可提前说明。

(二)初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填写相关表格 (1企业申请报告(一份)

(2发票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一份) (4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份) (5所有A4纸加盖公章

(6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时间:2-3工作日

备注: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管理所已核定相关税种。

(三)、小规模企业代开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发票专用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代开企业必须提供)

(5有效期内大额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贴好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6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代开企业必须提供) (7对方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代开企业必须提供) (8对方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或者盖有税务所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代开企业必须提供) 2.记账人员准备资料

(1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请报表(一式三份) (2所有A4纸加盖公章 3.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税务窗口受理资料,审批后获取税单 (2凭己交税款单税务窗口领取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

4.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时间:1-2工作日

备注:税务所获取税单后去银行缴付税款(企业基本户银行或农业银行可以缴纳)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已抄报税证明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办税员联系卡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4已抄报税当月发票的汇总及明细(一机一卡的企业提供) 2.记账人员准备资料 (1记账凭证复印件

(2已抄报税当月发票的汇总及明细(一机多卡的企业提供) 3.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情况说明1份

(2所有A4纸加盖公章

(3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4.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1.企业必须抄报税以后才可以办理发票遗失证明。比如:7月份遗失的增票8月份初申报以后才可以办理。

2.客户领取抵扣联丢失已抄报税证明单后一份企业自己保留,另外一份给企业的对方客户并复印一份增票记账联复印件,方便对方客户认证。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申请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方申请)第一种情况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发票未认证,发票联、记账联退回给开票方):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拷入U盘}) (2发票三联原件及复印件

(5对方企业拒收证明(必须加盖红章) (6公章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发票未认证):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拷入U盘}) (2发票三联原件及复印件 (5公章

备注:尚未交付仅限开票当月及次月,发票从开票日起未超180天(不包括开票当日)。 2.记账人员准备资料 (1记账凭证复印件 3.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情况说明1份

(2所有A4纸加盖公章

(3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4.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购货方申请)第二种情况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拷入U盘}) (2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3购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双方公章,并贴好印花税) (4退货协议原件

(5购买方的入库单和出库单的复印件 (6公章

2.记账人员准备资料 (1记账凭证复印件 3.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情况说明1份

(2所有A4纸加盖公章

(3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4.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购货方申请的红字申请单企业自己的开票系统里可以手工输入信息。

(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好万分之三印花税)

2.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审批表》一式三份 (4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经对方税务所盖好章后及时办理注销,以便下次申请。

(七)注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审批单原件一份 (3对方税务所开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现金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A4纸质资料全部盖章 (2税务窗口受理资料,注销完成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八)增值税普通发票版本临时、正式增量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最近三个月普通发票的汇总明细

(3根据该公司情况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好印花税) 2.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发票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3情况说明

(4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领取审批单后购票先税务窗口办理授权,临时的购票后及时做好降量处理。

(九)小规模企业在已有发票的情况下,再增加票种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好印花税) (2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合同原件需送至税务管理所专管员处增加税种

(2税种核入税务系统后填写:《发票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3申请报告

(4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已添加税种后1个工作日

备注:企业如需申请其他票种,必须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如无此经营项目需要先增加经营范围。

(十)申请办理税控机认定及税控发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附表三:《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2填写:附表四:《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一式三份

(3填写:《发票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4申请报告

(5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已有税种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

备注:审批单领取后去指定地点办理购买税控收款机。(具体地址有附件)

(十一)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税控收款机 (3税控IC卡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注销税控收款申请一份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十二)税控装置丢失、被盗、毁损补办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报案单

(3其他未损坏或丢失装置(比如:税控卡等)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一式二份

(2情况说明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2个工作日

(十三)补打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本人的)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情况说明(具体需要原因)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十四)补打企业税收电子转账完税凭证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情况说明(具体需要原因,具体时间)

(2填写:《补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十五)个人申请代开房屋租赁发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好千分之一印花税) (2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3出租房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承诺书(一份)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2个工作日 (十六)税控IC卡抄税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税控IC卡(按自然月集成申报数据抄税) (2 U盘(如开具发票请将数据拷入)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十三税务所抄税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如果漏抄日交易数据请取回补抄,点击税控管理-申报日交易,根据提示选择IC卡或者U盘。再行交予服务部抄税。 (十七)清理销毁空白发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企业未开具完毕的空白发票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一式四份 (2空白发票装订,V字剪角销毁(封面盖公章)

(2移交税务管理所老师签字(收缴空白发票,签字返回三份) (3十三税务所窗口缴销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2-3个工作日

(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机一卡转出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实际经营地址(必须与看场地地址一致)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协助税务安排看场地时间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0-20个工作日

备注:,具体按税务要求提供材料,如若补充资料如下(商贸型企业重点监管情况核查表,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0份以上,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安全场所,税负率是否达标,租房协议复印件,租金发票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十九)发票领购印制本丢失被盗补办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发票够用印制簿》遗失补办申请(一式二份) (2申请报告

(2移交税务管理所老师签字(收缴空白发票,签字返回三份) (3十三税务所窗口缴销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2个工作日

(二十)购买印花税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现金(按合同金额核算)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购买印花税票申请书》(按各类合同印花税税目购买粘贴)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财产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0.5‰,货物运输合同0.5‰,购销合同0.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营业账簿中其他账簿5/件

(二十一)验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发票(二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运输业发票 2.发票移交服务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新企业、新版本)、运输发票。登记、核对。包括①

(2税务窗口受理验票(验后核对)

3.所有验票登记、核对并通知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①正常验票由公司相关部门受理验取,服务部登记/核对/通知/返回由服务部指派人员办理。

(二十二)遗失、被盗税控设备如火如何补办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报案单

(2.登报(中国税务报)

(3.补办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审核表 (4.公章 (5.情况说明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备注:遗失、被盗的设备需航天购买,凭税务专管员给予的相关材料办理。具体体时间按实际操作流程。

第16篇:房地产涉税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应按预计毛利率分季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开发项目位于省、直辖市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不得低于5%;

4、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不得低于3%;

除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视为已经完工:(已售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时,或者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清算土增税)

(1) 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管部门备案;

(2) 已开始投入使用;

(3) 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

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利润额”=预计毛利润+会计利润-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亏损下年起算5年内)-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预计毛利润=预售收入*15%;

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 580+2 100-1 224=-704(万元),

(1) 利润总额=利润表中会计利润总额(不含未完工开发产品及未在报表体现的售房毛利);

(2) 纳税调整增加额=预计毛利(预售收入*15%)+40(预售收入*5‰=80>100×60%=60(万元),准予扣除

60万元,业务招待费调增)+(广告费〉收入15%部分)+350万(财务费用中应予资本化部分调增)+公益性捐赠支出〉利润总额12%部分(必须通过政府或红十字会);

(3) 纳税调整减少额=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三、开发全部完工且对外销售完华;

(1)补缴土增值税:开发产品扣除项目金额=土价款800+开发成本1500+其他开发费用(800+1500)*10%+转让税费(营200、城、教、地教、水利26)+加计扣除(800+1500)*20%=3216万;

增值额=销售收入4000-扣除项目金额3216=784万;

增值率=784/3216=24.38%,适用税率30%;

应交土地增值税=784*30%=235.2万;

应补缴土增税=235.2-20=215.2万;

应补缴营业税=200-50=150万;

应补缴城、教、地教、水利=150*(7%+3%+2%+1%)=19.5万;

预收房款的税收账务处理:

第一种:

1,预收款时不计提税费.

2,交纳税金时: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 银行存款

3,预收款结转收入时: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上市房产企业的年报,大多数企业采用此方法,形成了巨额的应交税费赤字.

第二种:

1,预收款时计提税费:借 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税费贷 应交税费.

2,交纳税金时:借 应交税费贷 银行存款

3,预收款结转收入时: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贷 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税费

上市公司中仅有极少数采用第二种方法确认了应交税费和其他流动资产

第17篇:房产涉税整理

房地产各个环节涉税

1, 印花税,只要签订的合同属于印花税列举的范围内的签定合同时都按照0.05‰

(借款合同)、0.5‰(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0.3‰(购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技术合同)、1‰(财产租赁、仓储保管、财产保险合同)等不同比例签定合同的金额缴纳。

2, 土地使用税,从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次月起(土地出让合同未注明土地实际交

付时间的,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期的次月起)按所在地段(文登 4元/平米每年,分在4个季度缴纳)交纳,按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3, 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

依据,其税率为3%-5%(文登为3%)。

4, 房产税,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如果自己使用自己的房产,按会计账簿上记载

的房产原值的70%乘以1.2%(出租的出租方按租金收入的12%)按年计算分季计算缴纳。

5,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房地产公司从收到定金、诚意金、预收款,再

收到上述款项后的次月15日前按5%计算预缴营业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 7 %及 3%分别缴纳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房产确权后多退少补。

6, 土地增值税,一般按收到定金、诚意金、预收款的2%-3%(文登为2%)的比

例预缴,等房屋完工销售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7, 所得税,按公司每一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所得的按所得额的25%缴纳。

没所得额的不交。

8, 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员工来说,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3500元后,按7级超

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按一定比例公司代扣交纳,年终一次性奖金所得应把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按所得税表相应比例计算。)

第18篇:福利费涉税问题

一、“福利费”的概念在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差异

确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福利费”具体范围,所以不能笼统地说“福利费”就免征个税,必须是符合法定范围的“福利费”才能免征个税。

大家都清楚我国目前税法的构成体系,在法律之下一般有《实施条例》,在条例下面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财税字文件、公告等。是这一系列文件才构成了一个完成的税法体系,不能单独只看一个文件。

作为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以说天天与“福利费”打交道,正因为天天打交道脑海中自然就留下一个“福利费”概念。被媒体一说,自己再看看不完整的法律条款,然后自己就迷糊了:到底什么才是“福利费”?还有能免个税的福利费项目吗?

我们先看看对于“福利费”范围的相关界定有那些。

第一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文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实务中会计核算一般是该文件作为福利费核算范围。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该文件也是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但是该文件主要是用于企业所得税方面,而不是个人所得税方面。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国税函(2009)3号做出了一些补充与修改。

第三个文件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四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该文时间虽然比较久了,但是目前仍然有效。规定如下: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大家如果去认真读读上述几个文件关于“福利费”的界定,就可以发现其范围是越变越小的:会计核算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个税免征的范围。

对于国税发[1998]155号所称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包含: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这些“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属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而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降温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公允价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要清楚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者中关于“福利费”规定的差异,不能傻傻地分不清,更不能相互混淆。所以,不能简单地说“福利费”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简单地说免征,具体要看“福利费”的性质和内容。

二、实务中一些免征个税的情况

其实,如果税务局严格“依法行政”,实务中企业发生很多福利费还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也许是过于严格就太不近人情了,在实务中更多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2年4月11日在线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执行的,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有如下几点:

1、网友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卢云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网友问: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卢云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卢云的上述回答,其实我们有很多“福利费”是原则上不用交个税的。比如,企业员工聚餐和免费乘坐企业班车,就是属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费。同时,在炎热的夏季,企业按规定向员工提供现场饮用的饮料等属于可以不交个税的福利项目。

三、涉及“福利费”的个税征免规定

有人说,作为税务官员的答问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执行,那我们在理一下看看还是那些涉及“福利费”的个税征免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

3、《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自2008年3月7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①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的个税问题

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除开工资与奖金,其余都是福利。在财税实务中企业会遇到劳动保护用品(简称“劳保品”)的问题,劳保品一般也是向员工发放实物。那么,劳保品的发放与节日发的“月饼”在个税方面有何不一样呢?对于劳保品是否征收个税目前并无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只是在2010年04月14日以回答纳税人提问形式作出了解答。

取暖费、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4日

问题内容:

我单位12月份按公司标准为职工报销了一定比例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费用跨难度(2009.10.15—2010.4.15)是否所得税申报要按属期纳税调整?另,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购实物和发现金有区别否?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14

对于什么是劳保品,全国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各省市在此基础上有更加明细的规定。因此,企业按照规定给员工发放劳保品(实物)是不用缴纳个税的,但是如果以现金的形式发所谓的“劳保费”则是需要与工资合并缴纳个税。

另外,与劳保服相关还有一个“工作服”的问题。对于工作服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只是解决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并没有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于工作服能否免征个税是有一定争议的,但是多数人还是赞同“合理地工作服”应该是免个税的。下面是厦门市地税局12366咨询中心的回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问题:公司为员工购买工作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4-06-1016:38:16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置装费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所谓合理性,我认为应该满足几点:第

一、企业要求员工工作时必须统一着装。比如银行、酒店等行业。第

二、工作服的价格属于当地或相关行业合理价位。比如一个酒店发给接待生的是奢侈品牌的西服,价格明显超出行业同星级酒店接待生服饰价格,显然就不属于合理了。第

三、工作服不能仅仅限于股东、高中层管理人员等。如果一个企业窗口接待单位或人员没有发放工作服,而仅仅是股东、高中层管理人员等才发放工作服,也属于明显不合理。这几点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并不代表官方意见,为减少税务风险,最好与主管税务局加强沟通。

五、部分省市区的一些特殊规定或不同规定

部分省市区对于高温补贴、取暖费、交通费、通讯费、劳保品等涉及的个税征免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一些省市区规定了免税的交通费、通讯费标准,而一些省市区却没有规定;一些省市区规定了在规定额度发放的高温补贴、取暖费等免征个税(各地额度也不一致),超额部分才交个税,而一些省市区却没有相应规定。财务人员一定要了解清楚当地的具体规定,不要把甲地的规定拿到乙地套用,既要避免多交税,也要避免税务风险。

第19篇: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涉税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军事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形式,可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时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费:

一、营业税

行政事业单位凡提供应税劳务(如培训、出租等)、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都应缴纳营业税。

1、服务业,税率为5%;

2、培训费,税率为3%

3、转让无形资产(主要是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税率为5%;

4、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税率为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县城、镇的适用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适用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为3%。

四、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1)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纳税,适用税率为25%。

(2)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营业收入(按收入计算)×应税所得率×法定税率

应税所得率为10%。

五、个人所得税

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及支付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适用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六、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税目税率表列举凭证的各方,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七、房产税

用于生产或经营的房产每年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算缴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税率查询”。

九、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分别按车船的种类依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纳税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了支援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详见“税率

查询”。

第20篇:涉税服务实务

涉税服务实务 科目简介:

本科目重点考查的内容,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涉税服务据以开展的基础,包括税法基础和会计基础。本科目适用教材中涉及的税法基础主要是税收征收程序法和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税收实体法是《税法ǀ》和《税法ǁ》两个科目的主体内容;本教材涉及的会计基础主要是企业的涉税会计核算办法。其二为涉税服务实务操作的内容,包括税务代理服务和税务咨询服务,其中税务代理服务可细分为税务登记代理、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代理建账建制、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业务,以及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本科目内容与《税法ǀ》、《税法ǁ》和《财务与会计》三门科目的内容高度相关,本科目内容以“三科”内容为基础,是对“三科”知识的综合运用。 讲授内容提要

 税务登记代理

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  代理建账建制 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 代理纳税审查  纳税申报代理 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 第一章 税务登记代理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税务登记的税法基本规定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 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三个征管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海关系统

二、可供划分的项目 1.十八种税 流转税类:3种 所得税类:2种 其他税类:13种 2.四种费

教育费附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部分地区)

三、征管范围的具体划分办法

1.仅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车辆购置税

*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应由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项目,目前暂未开征房产税、契税。

2.仅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七税两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部分地区)。 3.仅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关税、船舶吨税 4.由不同征管系统共同负责征管项目的划分 (1)由国税局和海关共同负责征管的税费

• 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环节由海关负责代征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进口部分由海关负责 (2)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负责征管的税费

•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由国税局负责。

•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由国税局负责。

• 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 (现暂免征收),由国税局负责。 • 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征收的,由国税局负责。

• 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2002年至2008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自2009年起新增的应纳增值税的企业(包括税务登记的主营业务或工商登记的第一项业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增值税免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缴纳的,由国税局负责。

*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以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应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致。

•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由主管支付该项所得的中国境内单位、个人的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其中不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 第二节 税务登记管理的税法基本规定

•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

一、设立税务登记 • 1.税务登记范围 • ①企业

•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 ③个体工商户

•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 ⑤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⑤改变产权关系的; 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的基本管理规定

1.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2.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5.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6.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四、注销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三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

一、代理税务登记申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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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师以企业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按法定期限申报登记,时间不能滞后。

2.《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应详细写明申请税务登记的原因和要求。3.提供办理税务登记所必备的资料和复印件。

二、代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

1.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三、代理停业、复业登记操作要点 1.代理停业、复业登记申报

税务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以纳税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申报,填报停业、复业报告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代理填报停业、复业登记表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停业、复业登记表。 3.代理领取企业停业、复业登记的有关批件

四、代理注销税务登记操作要点 1.代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

税务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以纳税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代理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企业盖章后报送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将已领购的或已购未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等税收票证交回税务机关审验核销。 3.代理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批件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清全部纳税事项后,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税务师应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回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批件、资料,交给纳税人。

五、代理税种认定登记操作要点

税种认定登记是在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之后,由主管税务局 (县级以上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鉴定,以指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宜。由此,税务师的业务操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代理税种认定登记

税务师应在核查纳税人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事项,尤其是较为复杂的纳税事项,进行深入调查。譬如,对增值税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事项,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确定消费税适用税目、税率的纳税事项,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事项等,应详细核查纳税人的合同、章程及有关的批文和证件,会计科目处理及原始凭证等资料,逐一核实认定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查报告和《纳税人税种认定表》,履行申报手续。 • 2.对纳税人的具体办税事宜进行指导

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税种认定的通知之后,税务师应指导纳税人具体的办税事宜。对于税种认定涉及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纳税人,应分别申办税种认定手续。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认定提出异议,应进一步调查并提出意见,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加以认定。

本讲小结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税务机关有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系统之分,不同系统的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范围不同。代理税务登记就是以纳税人的名义按税法规定的税务登记管理规程及时、高效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及相关纳税事项。本章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讲解,包括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税务登记的税法基本规定、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和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 第二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 发票领购代理 发票审查代理

第一节 发票领购代理 税务师代理发票领购事宜,首先要了解发票的种类与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有关发票管理权限的划分,发票领购的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根据纳税人适用的发票种类和领购发票的方式,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种类繁多,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可以分为三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每类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的销售发票,是购买方一般纳税人据以确定购进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的具体管理办法,是《税法Ⅰ》中的一项基本内容,这里不再赘述。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包括营业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前者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相关联,后者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相关联。 3.专业发票

(1)专业发票的主要种类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 (2)基本管理办法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4.网络发票

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了发票在线开具、查询、购销等方面的功能——出现了所谓的“网络发票”。基本管理要求: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基本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8项)

1.两种特殊情况下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7.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使用发票。

8.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节 发票审查代理

发票审查是税收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税务师开展发票审查业务属于用票单位自查,可以有效地指导用票单位的发票管理,减少纳税风险。

一、代理发票审查的基本内容 1.代理普通发票审查操作要点 (1)审查发票基础管理情况

发票基础管理工作的状况,直接影响到发票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成效。发票基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用票单位发票管理人员的配备状况;发票存放的安全性;发票取得与开具管理环节的严密性。 (2)审查发票领购、发放、保管情况

①对发票领购环节主要审查发票领购的手续是否合法,有无私印、私售发票的问题;

②对发票发放环节主要审查发票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按序时登记并有领取人的签收手续; ③对发票保管环节主要审查发票存根、库存未用的发票是否保存完整,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等,有无发生丢失、霉烂等情况;已用的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是否完整保存,是否按规定造册登记并报税务机关销毁。 (3)审查发票使用情况

税务师审查发票的使用情况,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①审查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重点审查票面各项内容所反映的业务是否为用票单位的真实情况。

②审查发票开具的规范性,重点审查有无超经营范围填开的问题,填开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如发票各栏项目的填写是否准确无误,各联次是否一次性开具,是否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大小写金额是否封顶等。

③审查发票取得的合法性,重点审查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有无转借、代开或虚开发票的问题。对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发票如有疑问,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

代理发票审查一般不单独进行,而是税务师在计算填报纳税申报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之前和审查纳税情况时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税务师接受纳税人委托进行发票审查时,首先应明确发票审查的目的和要求,以及审查的对象和范围,然后深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查。1.代理普通发票审查操作要点 2.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查操作要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查除上述审查普通发票的操作要点以外,还应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审查发生销售免税项目、在境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时,用票单位是否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审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真实性。目前对专用发票要求先由税务机关认证后抵扣。

(3)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情况。审查纳税人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和规定办法缴销发票。

二、代理发票审查的基本方法

税务师审查发票的方法可以因事而异,其目的是帮助纳税人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通常采用的审查方法主要有两种: 1.对照审查法

对照审查法是将用票单位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与《发票领购簿》及发票领用存的情况核对,审查私印发票、丢失发票、转借发票、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使用作废发票和超经营范围填开发票的问题。 2.票面逻辑推理法

这是根据发票各个栏目所列内容之间、发票与用票单位有关经济业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审核,从中发现问题的一种审查方法。

(1)利用发票的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审核

发票所列各项内容之间,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或规律性,如果违背了这些规律,就说明发票使用存在问题。

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主要包括10项信息: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货物(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其中,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号有着直接的对应关系;根据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可以确定适用税率;根据计量单价、数量、单位、金额、税率和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推断金额和税额的计算有无错误等。 (2)利用发票和企业经济业务的关系进行分析审核

发票与企业的购销业务有着直接的联系,而购销业务与企业存货数量及货币资金(包括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化有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利用这一逻辑关系就可以审查发票使用有无问题。

货币资金减少或流动负债增加 取得发票

存货、费用增加额

货币资金或应收债权增加

填开发票

存货减少、收入增加额

如果企业取得或填开的发票与购销业务之间的关系违背了上述规律,在数量、金额上的逻辑关系不符,就有可能存在问题,需进一步审查核实。 本讲小结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作为代理者,税务师一方面应根据纳税人适用的发票种类和领购发票的方式,办理发票领购事宜;另一方面,鉴于发票审查是税收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税务师开展发票审查业务,可以有效地指导用票单位的发票管理,减少纳税风险。 第三章 代理建账建制

账簿、凭证管理的税法规定

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 第一节 账簿、凭证管理的税法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关于账簿、凭证管理的税法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及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构成了税务师代理业务的一项业务来源。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报备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税会差异处理办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要求 1.保存时限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2.管理要求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二节 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一、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

代理建账建制适用于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私营业户,包括: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营业户; 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营业户; 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二、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

1.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个体户应建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的; (3)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的;

(4)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5)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对符合建账要求的上述情形以外的个体工商户可设置简易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40000元之间的;

(3)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60000元之间的;

(4)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80000元之间的。 (5)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

一、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

1.代建个体工商户复式账会计制度,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基本要点:

(1)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2)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3)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报送主管财税机关;(4)准确计算并履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2.代建个体工商户简易账会计制度 基本要点:

(1)基于收支控制设置简易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盈亏核算;

(2)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在办理当期纳税申报时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报送。 (3)按规定履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代理记账操作规范

1.代制会计凭证——在审核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代制记账凭证 (1)审核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税务师代理记账有义务审核但不代客户制作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审核要点: ①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核实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②审核原始凭证取得的时效性与合法性。确保原始凭证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与会计核算期间相符,确保凭证的取得符合现行财务和税收征管法规的要求。 (2)代制记账凭证 操作基本要点

①根据原始凭证,简要概括业务内容,填入“摘要”栏内;

②根据会计科目的内容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做到账户对应关系清晰; ③将记账凭证连续编排号码并附列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 ④帮助纳税单位建立立卷归档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2.代为编制会计账簿

代记复式账的操作要点:应根据会计账户的特点来进行。 (1)审核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有关凭证和登记内容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纳税单位的出纳人员登记,税务师负责审核,使其能逐日反映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的来源、支出与结存的情况,保证账实相符。 (2)代制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3)进行对账工作,进行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 3.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操作要点:

(1)应做到内容填报齐全,数字编报真实可靠; (2)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4.代理纳税申报

按规定准确填制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5.代理纳税审查

税务师代理纳税审查工作的重点,就是审查应税所得表所列各项是否符合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本讲小结 建账建制、代理记账是税务师涉税服务的一项内容,其主要服务对象是财务核算制度不够健全,缺少合格会计人员的集体、私营中小企业,还有数量庞大的个体工商户。本章基于账簿、凭证管理的税法基本规定,重点讲解了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和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 第四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涉税会计核算概述

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第一节 涉税会计核算概述

一、涉税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其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用货币计量的税款的形成。伴随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动,在不同环节形成不同形式的税收资金,如纳税人购销环节形成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财产行为环节形成的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纳税人利润形成环节形成的企业所得税等。

其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税款的缴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相关税种的纳税义务后,依据税法计算出应纳税额,同时在相关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纳税人进行税款的缴纳,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税收资金流出企业。这一过程需要会计进行核算和反映。

二、企业涉税会计的基本处理方法

当纳税人发生了经济事项,从涉税会计核算的角度,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分析和处理:

一是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税收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义务范围的确认与相应纳税义务的计量

二是依据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重点是对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和税款缴纳以及相应的经济事项进行记录

三是进行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分析和处理:重点是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例:某电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某品牌电脑,市场价每台10 000元,产品成本8 000元。2014年12月,该电脑公司通过当地教育局将5台电脑赠送希望工程。 1.税收分析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企业将电脑捐赠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此项业务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企业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50 000×17%=8 5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该企业发生了两个事项:其一是视同销售,收入为50 000元,配比成本为40 000元;其二是公益性捐赠,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12%的限额范围内确定税前扣除额。 2.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由于此项业务不具备收入确认的要件,所以会计不确认收入,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3.税法和会计差异的处理

会计和增值税对企业将电脑对外捐赠是否确认收入产生差异,会计处理时将形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记录,会计和增值税的差异调整结束。

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将电脑捐赠是否确认收入产生差异,差异的性质为永久性差异。企业应在差异发生时通过设置辅助账的形式进行记录,并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调增额为50 000元,调减额为40 000元。 第二节 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会计准则指南》中,规定了反映企业税收资金运动的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核算的业务内容。反映企业税收资金运动的基本会计科目主要是指“应交税费”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两个科目。

一、应交税费

1.“应交税费”会计科目的基本核算内容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

*本科目核算的是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显然不包括不需要预计缴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明细科目为“应交税费——应缴××税(或者费)”。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通常而言,“应交税费——应缴××税”同时反映“××税”的形成与缴纳,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形成与缴纳分设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反映。(下文单独讲授) 2.“应交税费”会计科目具体核算内容(5种情形)

(1)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按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形成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税”科目; 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形成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税”;

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出售不动产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4)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5)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

1.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缴××税”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营业税金及附加”无余额。

2.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通常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的“四税”,以及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三、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

1.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内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采用多栏式;

在借方设置“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减免税款”五个栏目 ;

在贷方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税金”、“出口退税”四个栏目。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簿,反映企业纳税申报期(一个月)增值税税款的形成。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各栏目核算内容如下:

①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②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纳税期限小于一个月,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如果企业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此项目无发生额。 ③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 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④“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

例如,按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购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设备折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⑤“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转出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如果企业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记录企业纳税期限内应缴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进项税额);如果企业以小于一个月为纳税期限,记录企业应补交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

月末,企业根据“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发生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⑥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或服务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⑦“进项税额转出” 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⑧ “转出多交增值税” 专栏,记录企业转出多缴的增值税。此栏目只有当企业以小于一个月为纳税期限,预缴税款大于应缴税款时,即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进项税额)时,出现发生额;当企业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此项目无发生额。

⑨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或应税服务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计算的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账簿期末数的具体分析

①“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有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当期留抵税额。 ②“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为0,为以下几种业务情形:

企业以小于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已预交税额大于应交税额,形成“转出多交增值税”。

企业以小于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已预交税额小于应交税额,应补交的税款,形成“转出未交增值税”。

企业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形成“转出未交增值税”,反映纳税人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增值税金额。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反映企业税款缴纳的状况 贷方反映企业纳税期限终了(月末)应交的增值税;

借方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上已交的上期增值税税款或者转出的多交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限终了(次月15日后),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为欠税额。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产生对应关系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缴或应补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缴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反映纳税人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以前期增值税纳税情况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少缴或多缴增值税的调整,及补税和退税的业务。基本处理办法如下: (1)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例:某税务局2014年对某企业2013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12月新建厂房领用一部分原材料,成本价100 000元,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0 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此项业务因将已扣税的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以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会计处理错误,少缴增值税17 000元。

税务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少缴增值税做出补税17 000元,加收滞纳金500元,罚款17 000元的决定。

企业对被查期错误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同时记录企业应补交的增值税。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7 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 000 补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7 000 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7 500 贷:银行存款 17 500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通过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应交税款和已交税款。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税收政策举例: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对外支付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第三节 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工业企业往往涉及供产销的全过程,免不了会发生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业务、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和销项税额的计算业务。 1.当期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核算

进项税额抵扣办法目前有两种:购进扣税法(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核算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与核定抵扣法。

(1)购进抵扣法下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接受转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相关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或其他对价形式,贷记“相关科目”。根据购进项目的用途和会计核算的特点,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的材料的采购成本) 在途物资(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原材料(企业购进的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库存商品(企业购进的商品或产品的成本)

周转物资(企业购进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不需安装的动产类固定资产)

工程物资(用于除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物资) 管理费用(企业购入用于管理用途的物品,比如办公用品等) 制造费用(企业购入的水电、设备修理用备件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库存商品等/营业外收入/实收资本/应收股利 思考:购进项目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会计处理?代理增值税涉税审核的方向和重点? (2)核定扣税法下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核算

通过《税法Ⅰ》的学习,我们知道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办法确定抵扣。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按三种标准确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均按所销售货物的数量或成本计算,即与所发生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农产品核定抵扣的进项税额,其核算的基本会计科目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入该账户的借方;根据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该账户的贷方,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生农产品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根据损失数量计算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该账户的贷方,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一般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当月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根据当月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实际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发生农产品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2.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对符合“进项税额转出”的税法条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根据经济事项的内容,基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成本/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或固定资产)损溢/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在产品)/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A企业2014年5月,将部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W材料用于基建工程,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税收分析:

企业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用于基建工程,在增值税上处理为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500 000×(1+2%)×17%=86 7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596 700 贷:原材料 500 000 材料成本差异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6 700 3.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后,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将形成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贷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显然,涉税业务的划分及确认是销项税额会计核算的源头。

涉税业务的类型,按征税对象划分,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其中销售货物按销售的界定标准可划分为一般销售业务和视同销售业务。 (1)一般销售业务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以销售货物为例

①增值税与会计在销售确认条件、实现时间及计量办法上一致的业务

应根据原始凭证,即发票“记账凭证联”、出库单、收款凭证(银行转账单)以及合同等,伴随会计销售收入的确认,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增值税与会计在销售确认条件、实现时间或计量办法上不一致的业务

伴随存货发出,计提销项税额,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账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带包装物销售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账务处理

会计上把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记入“其他应付款”,在该押金确已逾期或有其他确切证据表明无法收回包装物时,收取的押金从“其他应付款”转入“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对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例:甲公司2013年12月出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同时出租包装物一批,收取了押金11.7万元,合同约定归还包装物时押金再行返还。 ①甲公司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17 000 ②收取押金满一年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到2014年12月,收取押金已满一年,如果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企业应按增值税规定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17 000÷(1+17%)×17%=17 000元 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1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③包装物押金的后续处理

假设2015年4月乙公司返还包装物,甲公司返还押金。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100 000 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假设乙公司告知不再返还包装物,甲公司将押金转作收入。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 100 000 3.增值税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外销或跨境提供业务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会计账簿中,直接涉及到与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的明细项目包括:“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 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或跨境提供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 出口企业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的批准数作会计处理;另一种是在办理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申报数作会计处理。 (1)按批准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不作账务处理。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批准的应退、应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批准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批准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申报数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申报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②申报的应退税额>O,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申报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申报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③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申报的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工业企业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的业务 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原材料/库存商品/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征税范围与增值税交叉,但某些业务计税依据与增值税不一致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 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成本记账,售价计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业务 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与增值税交叉的业务 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交际应酬消费)/营业外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成本记账,售价计税 (3)消费税与增值税不交叉的业务 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制造费用(将润滑油用于设备维修)/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使用)/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使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应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直接用于销售的 依据税法规定,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属于直接销售,不再计算消费税,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生产领用用于连续生产税法规定范围的应税消费品或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基本账务处理为: ①委托方提货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②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

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③缴纳时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中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注意:借方发生额按实际销售量或生产领用量确定可抵扣税额),即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白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企业不缴税不得提货。因此,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和关税与进口货物入账基本上没有时间差,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在途物资/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符合抵扣条件)

贷:银行存款

三、工业企业营业税的核算 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销售不动产,按其收取的全部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3)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4)结转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转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结转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5)根据上述处理计算销售不动产的净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 2.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基本账务处理为:

出售土地使用权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结转无形资产原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3.企业出租土地的基本账务处理

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人”等科目;摊销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计算土地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第四节 商品流通企业的涉税核算

一、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商业零售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通常采用“售价记账、实物负责制”(简称“售价核算制”),相对而言,商业批发企业通常采用的是进价核算制。 1.供应阶段

(1)采用进价核算制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售价核算制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商品时,按不含税成本借记“物资采购”科目,按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已付的全部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商品入库时,按含税售价(即零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不含税的进价贷记“物资采购”科目,再按含税的进销差价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2.销售阶段

(1)进价核算制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售价核算制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①零售企业销售商品时,按含税的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含税的售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②计算出销项税额,将商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的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③月末,按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根据计算出来的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调整商品销售成本,即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思考: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

二、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

商业企业除了进出口应税消费品涉及消费税的核算外,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自购自用和自购自销)和卷烟批发业务的企业也涉及消费税的核算。 1.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商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其应缴的消费税相应记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现金”等科目;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2.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对自购自用的金银首饰,应按成本结转,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的消费税也应随同成本一起转入同一科目: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费用”科目;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等等。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还应及时分摊相应的商品进销差价。 本讲小结

对纳税人发生的涉税经济事项该如何进行涉税会计处理呢?本章分四节进行了讲解,包括涉税会计核算概述、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和商品流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对纳税人发生的涉税经济事项进行涉税会计处理离不开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的税收分析和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的账务处理,这也是税务师代理进行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查的基础分析内容。

第五章 代理纳税审查 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 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 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纳税审核案例分析

第一节 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

学习重点:各种审查方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顺查法和逆查法

针对查账的顺序不同,纳税审查的方法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1.顺查法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程序,从审查原始凭证开始,顺次审查账簿,核对报表,最后审查纳税情况的审查方法。

适用于审查经济业务量较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逆查法是以会计核算的相反顺序,从分析审查会计报表开始,对于有疑点的地方再进一步审查账簿和凭证。

适用于税务师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状况较为了解的情况。

二、详查法和抽查法

根据审查的内容、范围不同,纳税审查的方法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 1.详查法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审查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进行全面、系统、详细的审查的一种方法。

适用于审查经济业务量较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抽查法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选择性地抽取一部分进行审查。 适用于对经济业务量较大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审查。

三、核对法和查询法

1.核对法是指根据凭证、账簿、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的相互钩稽关系进行核对审查的一种方法。

一般用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关会计处理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有所了解的情况。

2.查询法是在查账过程中,根据查账的线索,通过询问或调查的方式,取得必要的资料或旁证的一种审查方法。

查询法便于了解现实情况,常与其他方法一起使用。

四、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

1.比较分析法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审查期间的账表资料和账面同历史的、计划的、同行业的、同类的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存在问题的一种审查方法。

比较分析法易于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的问题。但分析比较的结果只能为更进一步的审查提供线索。

2.控制计算法是根据账簿之间、生产环节等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行测算以证实账面数据是否正确的审查方法。如以产核销、以耗定产都属于这种方法。

通常这种方法也需配合其他方法,发挥其作用。 第二节 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

一、代理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

1.从保证税额核算基础正确性的角度审查企业的涉税业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包括审查企业的成本核算、费用的开支、利润分配和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会计报表的填报是否准确、及时。

2.审查计税是否符合税收法规,重点是审查计税依据和税率,确认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逃税和骗税的问题,有无隐瞒收入、虚报费用、减少或截留税收的情况。

3.审查纳税人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违反征管制度的情况。包括审查纳税人税务登记、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情况。

二、代理审查的具体内容

围绕各税种的核心课税要素(纳税义务确认、计量)进行审查。 1.审查按流转额征税税种的主要内容(围绕不同税种的课税特点)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对增值税应主要审查征税与非征税范围的划分、征税与免税范围的划分、简易计算和一般计算经营范围的划分,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销售额及适用税率的确定、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含即征即退、出口退税)的划分是否准确。

对于消费税和营业税应侧重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审查,同时注意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环节申报纳税、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减免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审查按所得额征税税种的主要内容

按所得额征税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审查业务较为复杂。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记收入及加计扣除+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可知,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利润总额为起点,经过调整计算而得。而利润总额是会计上的销售收入、收益、利得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项目后的余额。

因此,审查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性,主要应审查会计利润各相关计算要素的正确性,包括销售收入的正确性、成本额的正确性、成本与费用划分的正确性和营业外收支的正确性,以及税前调整项目范围(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税收优惠项)、数额的正确性。

3.审查按资源、财产、行为征税税种的主要内容

这类税种类多,但计税相对较为简单,着重审查计税依据的真实性。 第三节 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在一个会计年度结账前,税务师查出纳税人的错账或漏账,可以在当期的有关账户直接进行调整。

一、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1.红字冲销法 红字冲销法就是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再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

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在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红字冲销法。

[例]某税务师事务所审查某工业企业的纳税情况发现,该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所用产品的成本为3000元,不含税销售价为4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4680 贷:产成品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应是售价计税,成本转账,此笔账会计科目运用和销项税额计算正确,错误在于多记在建工程成本。应作账务调整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00 贷:产成品 1000 思考:错账对税收的影响? 2.补充登记法

补充登记法就是通过编制转账分录,将调整金额直接人账,以更正错账。

它适用于漏计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接上例,假设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3510 贷:产成品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应是售价计税,成本转账,企业此笔账务处理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没有错误,错误在于少计记销项税额和工程成本。应作账务调整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思考:错账对税收的影响及企业面临的纳税风险? 3.综合账务调整法

综合账务调整法就是将红字冲销法与补充登记法综合加以运用。

一般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的情况,而且主要用于所得税纳税审查后的账务调整。

二、错账的类型及调整范围

根据错账发生的时间不同,可将错账分为当期发生的错账和以往年度发生的错漏账。 1.对当期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

(1)在审查中发现的当期的错误会计账目,可根据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采用红字调整法、补充调整法、综合调整法予以调整。

(2)对于按月结转利润的纳税人,在本月内发现的错账,调整错账本身即可; 在本月以后发现的错账,由于以前月份已结转利润,所以影响到利润的账项还需先通过相关科目最终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调整。

[例]某企业将专项工程耗用材料列入管理费用6000元。

借:管理费用 6000 贷:原材料 6000 按会计准则规定专项工程用料应列入 “在建工程”科目,借方错用会计科目。

调整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6000 贷:管理费用 6000 (红字冲销+补充登记)

同样,如果以上所举例的错账是在月后发现,而企业又是按月结算利润的,则影响到利润的项目还应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调整。

接上例,假设为月度结算后发现的问题,则调整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6000 贷:本年利润 6000 (红字冲销+补充登记)

2.对上一年度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

(1)对上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调账: ①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这样可以应用上述几种方法加以调整,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

② 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一般不能应用上述方法,而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

注意:对于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由于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已结账,所有的损益账户在当期都已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此时,凡涉及会计利润调整的,不能用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本年利润”进行调整,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例]在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该企业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的30000元记入“在建工程”账户,审查是在年终结账后进行的。税务师经过认真审核,确认该笔业务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因企业基建工程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相关调账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在建工程 30000 思考:对所得税的影响?

(2)对不影响上一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项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账项。

[例] 某税务师事务所2015年审查2014年某企业的账簿记录,发现2014年12月份多转材料成本差异40000元(借方超支数),而消耗该材料的产品已完工入库,该产品于2015年售出。 税收影响分析:

这一错误账项虽然虚增了2014年12月的产品生产成本,但产品未销售,未对2014年度税收产生影响;在2015年售出,此时虚增的生产成本会转化为虚增销售成本,从而影响2015年度的税项。 调账处理:

如果是在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且产品还未销售,则可应用转账调整法予以调整上年度账项,即:

借:材料成本差异 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如果是在决算报表编制后发现且产品已经销售,由于上一年账项已结平,这时可直接调整本年度的“主营业务成本”或“本年利润”账户,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材料成本差异 4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本年利润 40000 第四节 纳税审核案例分析

[例一]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于2013年8月受托对企业7月增值税纳税情况[(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400-8500-17630-26200-25500)<0,即当月实际应纳增值税为0]进行审核,取得该企业7月会计资料如下:

(1)7月5日16号凭证:购进原材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额17000元,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开具铁路运输发票一张,注明运费6000元,装卸费3000元,款项均未支付,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1083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630 贷:应付账款 126000 *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分析及账务调整 7月5日 16号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铁路运输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该企业把装卸费3000元也按7%进行了抵扣计算,多抵扣进项税额=3000×7%=210(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原材料 2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10 (2)7月7日25号凭证:购进材料并入库,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134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200 贷:银行存款160350 后附原始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9500元,税额25850元; ②铁路运输发票一张注明运费4200元,其他杂费800元: ③银行解款通知单,注明金额160350元: ④材料入库单。

*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分析及账务调整

7月7日25号凭证: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的要求,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25850元(应是22015元)不允许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铁路运输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该企业把杂费800元也按7%进行了扣税,多扣进项税额=800x 7%=56(元),共计多扣进项税额为25850+56=25906(元)。当期调账分录:

借:原材料 2590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906 (3)7月9日42号凭证:购进材料一批,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制出库单据上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额25500元,货款未付,材料尚未入库。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在途物资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应付账款175500 *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分析及账务调整

7月9 日 42号凭证: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材料尚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企业却申报扣税,因此,多抵扣进项税额25500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 25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00 (4)7月15日82号凭证:销售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到60%。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40400 应收账款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其他应付款——应交增值税 1 3600 *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分析及账务调整 7月15 日82号凭证:企业对尚未收款部分,挂往来账户,少计销项税额,应调增销项税额。 当期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增值税 13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5)7月18日 95号凭证:2012年6月15日收取的出租包装物押金11700元,到期包装物未收回,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700 *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分析及账务调整

7月18日95号凭证: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企业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未计算增值税,少计增值税=1 1700÷(1+17%,)×17%=1700(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 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6)7月22日 108号凭证:5月12日售出的部分产品,由于质量问题,购货单位退货,销货额为50000元,税额8500元,退回产品已验收入库,成本价为4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产品入库单、银行退款的回执单;

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税额8500元。

(7)7月30日201号凭证:月末盘库发生原材料盘亏,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后附:存货盘点表一张,业务内容:盘亏原材料成本20000元。 (8)其他资料:

①2013年7月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无余额; ②2013年7月企业申报进项税额为69330元,销项税额11900元,当月尚有进项税额57430元未能抵扣完。

*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分析及账务调整

7月30 日 201号凭证: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而该企业发生材料盘亏,其进项税额未转出,应转出进项税额=20000 x17%=3400(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经税务师事务所纳税审核调整后,本月实际应纳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200000×17%+11700÷(1+17%)×17%+(一8500)=27200(元) ②进项税额=17000+6000×7%+4200×7%+(一20000×17%)=14314(元) ③本月应纳增值税额=27200一14314=12886(元) 调整后,按本月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288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886 [例二]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固定资产价值180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值为12000万元),生产经营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2014年发生以下业务:

(1)全年生产两轮摩托车200 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8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46万元。全年销售两轮摩托车190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7 400万元。由于部分客户延期付款,取得延期付款利息468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

(2)全年生产三轮摩托车30 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2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36万元。全年销售三轮摩托车28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 080万元。 (3)全年外购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合同记载支付材料价款共计35 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 950万元。运输合同记载支付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输费用700万元(不含税),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11 0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9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800万元,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300万元;不含印花税和房产税;因管理不善导致前期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库存原材料丢失,丢失原材料的成本为608.24万元)、销售费用7 600万元、财务费用2 100万元。

(5)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3 600万元(其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500万元)。

(6)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130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7)8月20日,取得摩托车代销商赞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

(8)10月6日,该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 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 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处权支付额为2 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

(9)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90万元(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取得直接投资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170万元,已知该股息收入在境外承担的总税负为15%.(10)2014年度,该摩托车生产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下: ①增值税=(87 400+10 080)×17%-5 950-700×11%

=16 571.6-5 950-77

=10 544.6(万元)

② 消费税=(87 400+10 080)×10%=9 748(万元)

③城建税、教育税附加=(10 544.6+9 748)×(7%+3%)=2 029.26(万元) ④城镇土地使用税=80 000×4÷10 000=32(万元) ⑤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7 400+468+10 080-190 000×0.28-28 000×0.22-11 000-7 600-2 100-3 600+130+170+90-9 748-2 029.26=2 900.74(万元)

企业所得税=(2 900.74-620)×25%=570.19(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计算房产税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20%、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4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出计算步骤)。

(1)分别指出企业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除外)的错误之处,简单说明理由,并计算应补(退)的各种税款(企业所得税除外)。 (2)计算企业2014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

(3)分别指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错误之处,简单说明理由,并计算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

(1)增值税、消费税计算有误

企业的错误之处在于:销售货物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受赠取得的原材料,可以确定进项税抵扣;管理不善损失的原材料应该作进项税转出。

应补缴增值税 =468/(1+17%)×17%-5.1+608.24×17%=166.30(万元) 应补缴消费税 =468/(1+17%)×10%=40(万元) 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66.30+40)×(7%+3%)=20.63(万元) 应补缴房产税

=12000×(1-20%)×1.2%=115.20(万元) 应补缴印花税

=(87400+10080+35000+5950)×0.3‰+700×0.5‰=41.88(万元) (2)计算会计利润

销售收入=(87400+468÷1.17+10080)=97880(万元)

销售成本=0.28×190000+0.22×28000=59360(万元) 会计利润

=97880-59360+30+5.1+130+90+170- 11000-115.2-41.88-7600-2100 -3600-608.24×17%-9748-40-2029.26-20.63 =2546.73(万元)。 (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有误

延期付款利息468万元系增值税价外费用,为含税收入,未进行还原,导致收入的确认及相关的所得税前可扣除税费有误;漏记房产税和印花税导致管理费用计算错误;招待费超标扣除;新技术研发费用没有进行加计扣除;管理不善丢失材料进项税未进行转出,导致相应确认的管理费用扣除有误;公益捐赠超限额,未进行税前调整;分回股息、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益,不应该计入应税所得;受赠的原材料35.1万元未计入应税收入;支付其他企业的管理费不得扣除,该企业未进行税前调整;合并业务,应该按规定计算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扣除限额,企业全部扣除被合并企业亏损是错误的;境外分回股息不用全部纳税,而是按境内外税率差补税。 纳税调整的具体项目测算: 业务招待费限额:540(900×60%)大于489.4(97880×5‰)应调增410.6万元(900-489.4) ;

捐赠限额=2546.73×12%=305.61(万元),实际公益捐赠500万元,所以,捐赠调增194.39万元;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800×50%=400(万元),调减所得400万元;

支付其他企业的管理费30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境外分回股息17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

分回股息和国债利息合计应调减所得=130+90=220(万元)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410.60+194.39+300=904.99(万元) 纳税调减项目金额=400+220+170=790(万元)

补亏前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546.73+904.99-790=2661.72(万元) 合并企业扣除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5700-3200)×6%=150(万元) 补亏后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661.72-150=2511.72(万元)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2511.72×25%=627.93(万元)

境外分回股息应补税=170÷(1-15%)×(25%-15%)=20(万元)。 该企业2014年度应纳所得税=627.93+20=647.93(万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647.93-570.19=77.74(万元) 本讲小结

税务师为客户提供纳税审查服务不是行使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力,而是履行代理的职责。代理进行纳税审核的重点是运用纳税检查的方法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和会计核算信息进行审核,核实纳税及纳税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纳税审核的重点税种,本章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本章按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纳税审核案例分析四个部分进行了讲解。

财务涉税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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