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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风险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1:40:39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涉税风险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14)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4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2至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2至2014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2年—2014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2年—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

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 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2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13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 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3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

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 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04]89号文中 “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附件:企业纳税情况自查表

*省 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8日篇二: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

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每年3月份开始到12月份,税务都会要求对上一年度税负异常的企业展开自查或进行纳税评估,如果企业平时没有注意控制税负或者税负过低,恭喜你,已经被纳入自查范围了! 税局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比如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0.94%,考虑到2009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

或者你参照你所属行业的税负率平均数再偏上一点作为你需要补税的指标数。

大多数企业老板一直指示或要求会计税负不能做高,会计在老板压力下,税负做到极低。糊涂财税一个学员,公司年营业额1个亿,老板给财务下的指标,全年纳税不能超过30万,税负能不异常吗?

若不是老板或会计不懂税负原理或者不懂控制税负,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导致税负过低,税负过低,每年自查一定少不了查你,而一旦要求 你自查了,不补税是很难过关的,最后还是会被补税,还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所以,建议平时还是需要控制税负,造行业水平范围内,这样,一般不会被要求自查。

一旦被税局要求自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自查即是税局给企业自己纠错的机会,如果自查环节不能通过,一旦转入稽查,企业的大麻烦就开始了。

那么怎样才能在自查环节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每次税务检查。

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

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从2008年开始,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税务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

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税务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要求企业在回去自查的,当然我们也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拒绝然后再去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该多与税务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

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

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篇三:2015税务自查报告

2015税务自查报告

第1篇:税务自查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xxxxxx主营:xxxx注册资金:xxx人。法人代表:xxx,在册职工工资总额xxxx。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0xx年度经营性亏损xx元。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6、防洪保安资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防洪保安资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7、地方教育附加费: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xx年度-20xx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年度-20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已缴纳。

3、房产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

8、4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xx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xx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xx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xx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为职工150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xx年度-20xx年度我公司开具了xx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已全部记帐作收入。 第2篇:税务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5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5至2015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5年—2015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5年—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

6、18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

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

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5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

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

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

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

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5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

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15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15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第3篇:税务自查报告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jú长单晨光为组长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全面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局内各单位均安排了专兼职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州地税局也相应成立了由jú长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统一指导,在系统内形成了责任明确、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我局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局内各单位。在各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办公室业务培训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二、拓宽发布渠道,提升信息质量

大力加强内外网信息建设。内外网站是地税系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全系统统一使用内网信息编报平台并由专人负责编审,实现了省局处室、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及时采编报送和信息登载,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网改版,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截至2015年7月31日,外网共公开各类信息870条。 积极主动报送专报信息。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地税系统工作动态。根据新形势对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信息服务方式,加大信息约稿力度,从会议、文件、新闻、领导讲话和批示中主动寻找、挖掘信息线索。高度重视信息编辑细节问题,做到信息编辑精细化,除严格把好信息编辑质量关,还对格式、标点、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体质量。截至2015年7月31日,共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专报130余篇。其中,国办采用信息1条,省政府采用专报累计达到33条。

有效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最新、最快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各项举措,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理解并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坚强的舆论保障。今年,我局已多次与四川电视台、四川人民广播电台等合作播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政策电视片和广播节目。在《四川日报》、《中国税务报》、《四川经济日报》等报刊上刊载文章38篇。

充分利用其他公开途径。在机关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详细公开各处室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实事求是编制了我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每年及时向省档案局送交已公开的文件资料。

三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监督检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5〕76号)要求,我局着力做好服务两个加快工作,突出公开重点,及时公开地税系统灾后恢复重建、深化行政效能建设、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方面的信息。在具体分类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比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划分标准,积极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严格把关不予公开的政

府信息。目前,我局共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1例,已按规定程序圆满办结,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审核把关,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失泄密事件。

有效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切实做好监督考核。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聘请了28位各行业代表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为地税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纵深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4篇:税务自查报告

市地税分局:

20xx年6月29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15年至2015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15年至2015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15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zhí shuì:......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

13、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xx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第5篇:某企业税收自查报告

xxx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15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zhí shuì、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

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zhí shuì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zhí shuì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第6篇:税务自查报告

xx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承担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自1994年9月设立以来,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篇四: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涉税风险点自查提纲

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涉税风险点自查提纲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或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6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7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8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9 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10 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1 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12 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

13 有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14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15 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金银首饰除外)。 16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

17 有无将应税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18 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19 有无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未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0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1 销售代销货物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2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有无未作视同销

售处理,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3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8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有无未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销售额。

29 有无将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30 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32 有无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3 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4 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5 有无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将其他费用计入买价,多抵扣进项税额。

36 有无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减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7 有无将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项目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8 对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有无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9 有无将属于不动产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40 有无将代购代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41 有无将作为房屋及构筑物的配套设施并与其构成一体的设备的进项税额(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等设备)申报抵扣。 (财税[2009]113号)

42 有无将返利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冲减营业费用等,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未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44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未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5 46 47 48 49 致。

50 51 52 53 54 55 56 有无将不得抵扣的运杂费计入抵扣。 有无错用扣税率。 有无将非应税项目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支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有无将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是否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有无抵扣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 有无将取得未认证或逾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有无将取得未认证或逾期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有无将取得未采集上传信息或逾期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是否对评估、核查、稽查等调整的应纳税额进行调账处理,有无将调增的税额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适用简易办法征收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减按2%计算应纳税额是否符合规定。篇五:2.开展纳税人涉税风险自查工作的通知

开展纳税人涉税风险自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实现纳税人自我修正涉税问题,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特开展纳税人涉税风险自查工作,请见到此通知的纳税人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关于本次在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1.本次排查的属期为2011年1月2014年9月。

2.开展自查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2014年11月17日。

3.自查结果于2014年11月1日之2014年11月17日期间通过神州浩天申报接收系统随申报上传。(纯所得税户,2015年1月征期上传)

4.上传内容及操作说明:

(1)随告知提示下载相应文件

(2)进入申报界面,打开《自查结果统计表》,如果下载的文件中包含dat文件或zap文件,点【导入】,选择已下载的dat文件或zap文件,确定导入;如果下载的文件中不包含dat文件或zap文件,直接填写《自查结果统计表》

(3)填完《自查结果统计表》后,点击【导出】

(4)点上传文件,选择需要上传的《自查报告》和其他附件

(5)选择导出路径,完成导出,生成结果回收文件 (6)2014年11月申报时,申报系统会有回收提示,上传之前生成的回收文件即可,上传其他格式的文件一律无效

5.自查报告采取问答式,无问题的项目须填写“无问题”,有问题的项目须具体填写涉及的金额、税额及问题描述。

6.通过梳理涉税风险提示要点,发现当期问题的随申报进行相应调整;发现以前属期问题的,在2014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前往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开具《纳税评估、税务核查、税务稽查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传递单》后,在申报大厅办理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等业务。

7、请收到《自查提纲》的纳税人对本企业涉税问题认真对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提高本企业税法的遵从度。税务机关回收自查结果后,将逐户对自查结果深入整合分析,对仍然存在涉税风险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同时自查结果作为企业档案留存,用于企业信誉等级管理。

推荐第2篇: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自查期间,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内容和要点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账。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一)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我公司与20xx年4 月12 日至20xx年5月10日对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 20xx 年1 月—XX 年12 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 人。法人代表: ,在册职工工资总额 。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

20xx 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 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6、防洪保安资金: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防洪保安资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7、地方教育附加费: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xx 年度-20xx 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已缴纳。

3.房产税: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 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 本,每本5 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为职工150 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xx年度-20xx 年度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已全部记帐作收入。

以上自查,请**税务局审核,因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请多批评指导。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xxxx年6月29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XX年至XX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XX年至XX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推荐第3篇:餐饮企业涉税风险防范

餐饮企业涉税风险防范

举例:饮食服务企业税收实务

XX酒店有限公司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利润总额11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 万元。

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远低于行业平均值,所得率不到1%,进入税务部门的行业所得预警管理范围。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07年将自有资金拆借给独立核算的几家关联企业使用,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应收利息160万元而未收。

2、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未贴印花税票。

3、股东个人费用2万元列支成本费用。

4、领用烟酒用于招待列支成本。

5、不列、少列收入, 营收日报凭证不规范

6、原材料采购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7、收取XX酒业销售公司“进场费”5万元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8、该酒店经营场所系租用XX国有企业的门面房,租金每年3万元,经查实,租金每年15万元,差额部分该酒店以送酒店消费卡的形式相抵。

9、营业台账反映去年以来有欠账60万元,未计收入账,未开发票。

1、签订合同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在合同上按租赁金额千分子一的比率税率粘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餐饮企业的营业收入印花税未实行核定征收,餐饮企业的餐饮服务不属于购销,但是餐饮企业存在购销。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出“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采购”,采购合同应当纳税。十三个税目中包括财产租赁、货物运输、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该酒店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不缴纳印花税,被处以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一倍处理。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对于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十日内计算贴花。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目前未废止,检查仍然执行)。滞纳金起算日为书立凭证的第11天,给纳税人一个贴花、申报的时间。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有部分纳税人的应税凭证,认为对方已纳税便不纳税。

印花税应税凭证形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2、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股东个人费用列支成本费用

列支私家车折旧费、养路费、保险费,未作纳税调增;营业费用列支股东个人物品费用2万余元,未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股东个人消费在企业报销,企业应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与收入有关的,无关的不能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联企业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

关联企业占用资金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2007年应纳税调增关联企业利息收入160余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未作纳税调增。

另2006年应纳税调增关联企业利息收入1,17万元,已调增利息收入76万元,还有40万元未调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企业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母公司从银行贷款,然后给其外地的全资子公司使用,利息支出全部在母公司列支也不收取子公司费用,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调整追溯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领用商品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扣除

领用烟酒用于招待列支成本50 余万元,未作业务招待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领用烟酒用于招待是酒店经常会发生的问题,领用烟酒等商品不是用于销售或餐饮服务,没有相应收入却有支出,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比例税前列支;如果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全部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超标准支出未作调整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不列、少列收入

营收日报凭证不规范:部分外卖收入未计入营业收入,未申报营业税等。

有关收入何时申报纳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列收入偷税应从严处罚

部分餐饮业纳税人提供劳务也收讫款项,但不计入账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是偷税。其处罚的尺度比虚假纳税申报严,起点一般是少缴税款的一倍。

查账征收条件打折扣

点菜单不保存,营业日报表不反映每组(每桌)顾客的菜、酒等消费情况,使得检查人员无法核对发票开具情况。收入不入账,成本、费用支出难以匹配对应。

核定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有关收入确定日期问题

所得税法对餐饮收入未单独作出收入确认的时间规定,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会员费收入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5、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餐饮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店面装修、设备购置中,时常会发生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包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在“税前扣除管理”一节中提出:

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审核比对总分机构有关信息。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6、营业收入的确定

近年来,酒店对进入饭店的酒类等商品收取一定的“酒水进场费”,以此来保证该种类酒在饭店正常销售。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同时,江苏省地税局在转发此文时做出进一步规定,对(如饭店、宾馆、酒店等)其他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管理费”等收入比照商业企业规定执行。对于酒水的进场费,实质上是餐饮单位为给酒类销售单位提供营销场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负责人对此不理解:客人来这里是签单记账用餐的,有的消费单位不是资金困难,就是关门、倒闭,也有部分食客赖账,连人都找不到了,造成上述营业款一直未能收到。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实施细则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不是以实际取得营业款作为纳税前提条件的。食客在饭店签单记账消费,虽然当时没有付款,但已在就餐单上签字认可,这就足以说明该酒店劳务已经提供,并取得了营业款项的凭据,纳税义务时间即开始,该酒店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最迟应在下一个月15日前申报纳税。

推荐第4篇:装修公司涉税自查报告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祥至装饰有限公司 2012 涉税自查报告年3月

日 10

关于涉税情况自查报告

至印江自治县地税局 直属二分局

在贵局领导的辅导下,我们对我公司2011年2月10日至2012年3月10日有关涉税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进货渠道及进货反利情况:

我公司进货渠道很正规,都是从具有合法资质的材料供应商进货,主要是向一级材料经营企业进货;没有向材料生产商进货。因为材料生产商不直接向装修公司供货(我们没有大批量进货),我们在材料经销商处进货付全款是没有返利的。我公司是以依法经营、规范动作为准则。

二、关于装修业务销售和生产情况:

由于我公司处在起步时期,宣传力度不够。暂时没有投入资金作为谋休广告,经营状况不好;年度亏损5000元(-5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祥至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12年3月10日

推荐第5篇:费用报销的涉税风险

会计日常工作中费用报销事务几乎占了工作的一大半,但因为其操作难度相对较小,导致许多会计人在重复的费用报销工作中麻痹大意,最终影响其工作质量。可以说,费用报销工作如同一面镜子,可以照见公司管理的方方面面。签字流程与权签额度体现了公司的内控水平;发票审核与费用归属可折射税控风险意识;有无公款私用、贪污浪费等现象可以甄别高管的廉政程度;费用动向则能透视公司运作效能。下面为大家解读费用报销的一些技巧。

一、重点关注费用报销的涉税风险

费用报销时应重点关注发票合规性、费用归集、签字手续、预算等事项。其中,潜在的税务风险点包括:①发票审核不严,导致假票、废票入账,少交所得税;②将薪酬类支出当作费用处理,如出差补贴,少交个税;③将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其他科目,如将旅游费计入差旅费,少交所得税;④将赠送行为当做费用报销,如购礼品用于客户维护,少交增值税、个税、所得税。

为了降低涉税风险,费用报销需做到四统一,即会计分录、凭证摘要、审批单据、发票应保持一致。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让会计做账规范,另一方面是为了规避税务风险。许多企业的费用报销瑕疵多多,有替票现象,也有套现现象,还有替薪现象,这给财务留下诸多隐患。不管怎样,会计人员应秉持一点:费用报销,以发票记录为准,只认发票上的列示。

二、审批签字如何规范

员工报销费用时,都需要哪些人签字呢?中等规模的企业签字流程一般为部门经理、财务部、财务总监、主管副总。如果公司没有下发费用预算,一般还需总经理签字。部门经理签字作用是证明业务属实,财务部签字目的是审核发票与金额、核定预算,财务总监签字是为了知晓资金流向,副总或总经理签字是审批同意资金支出。

各级领导进行费用报销权签时,等于是为公司资金的支出把关。如何杜绝一些领导不作为、乱作为呢?不妨借鉴一下华为的做法。华为高管余某因在费用报销审核中未认真履责,华为决定停止其费用报销权签权力三年,本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年内如需恢复权签,须由个人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其停止权签权力之前三年的权签行为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金额及审计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后,方可恢复费用报销财务权签权力。

三、发票的学问有很多

千万不要相信市面上兜售的保真发票。小广告以只要税点绝对保真为噱头,极易骗得企业上当。上当的内因当然是购票者的私念,或想规避个税,或想套取公司资金。外因则是“发票商”抛出了可验收后收费的诱饵。这时要多个心眼了,查验发票还真可能是真的。伎俩在后面,当你付清税点后,开票方会申请将这张发票作废。

实际上,假发票很少是善意取得的。一部分是企业以费用报销方式发放工资、奖金,一部分是公司给客户的回扣、返点,假发票是找来冲账的。如果个税起征点仍这么低,第一部分假发票将持久存在。如果中国的商业环境还这么差,“好处费”就不会绝迹,第二部分假发票市场也不会淡出。假发票的背后透着无奈!

另外,审核发票时要特别留意发票的盖章,注意有没有以下常见的错误:

①以盖财务专用章代替盖发票专用章;

②同时盖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③发票抬头错了,修改抬头后,在修改处盖发票专用章;

④盖的发票专用章看不清晰;

⑤发现发票专用章后不清晰,重新盖一次;

⑥盖旧版的发票专用章,或同时盖新版、旧版发票专用章。有这些问题的发票都是废票。

企业的确会有许多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发票,没有发票能否报销?这个问题涉及两个层面:第一,费用发生了且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可以报销,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先别骂这是废话,再看第二种情况。不能提供费用真实发生的证明时,除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是内部员工报销,报销款并入薪酬计个税,如果给外部人士报销,视同赠送计个税。

会计人员切勿为公司找发票平账。很多公司因种种原因会计账面留有大量的“其他应收款”,这些名义上的资产实质是没有取得发票的费用。如果会计人员想把公司的账做实,应要求借款人尽快拿票报销;借款人离职且无接替人的,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即可,没有必要且不应该越俎代庖自己去搞发票平账。

四、怎么管好高管的费用报销

要想管好国企高管的职务消费,建议重点监控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科目,这些科目是所谓的职务消费的重灾区。最好做到公示高管费用报销,全员监督。注意厘清高管假借下属名义报销的费用。高管在分子公司有兼职的,还需把审计延伸到分子公司,这里的“故事”很可能比总部还精彩。

在费用审批时,高管报销费用一般只需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只要不太出格,碍于面子,财务总监和总经理都会签字。这么一来,高管的职务消费等于没了监控。

怎么改进?公司可在监督方法上多想办法。譬如,华为的内审可以监督任正非的费用报销。任总一次去日本出差,报销差旅费时,把住酒店时的洗衣费也计算在内了。华为的差旅费报销制度中是不允许员工报销此类费用的,当内审发现这笔不当报销后,将之写到了审计意见中。任总为此做了自我批评。做法或许偏执,意义发人深省。

高管费用全员公示也是可行的办法。有个公司做法很独到,财务把每位高管的费用罗列出来,按高低排序,全员公示。想想啊,哪位高管愿意自己每月都“荣登”榜首呢,于是能不报销就不报销了。

五、财务应把工作做在前面

每当业务人员拿着一摞发票到财务部,总会被会计人员摘出不合规的报销内容,这时业务人员就会抱怨了。要打破这种隔阂,除了制度先行,财务人员还应主动走出去,用培训的方式把自己的要求告诉业务人员。

推荐第6篇:涉税执法风险及案例

(一)税务登记

1、漏征漏管形成的风险

巡查监督不到位,没有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形成漏征漏管,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2008年,某区国税局通报了A税收管理员违纪违法案件。A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收受纳税人钱物,故意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的风险

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执法风险。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

【案例2】2000年4月,某分局税收管理员王某多次上门要求某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企业负责人一直以刚开张、人手少、忙不过来为由推脱,税收管理员王某便代其办理,使用该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证件,自己掏钱垫支工本费,替企业办好税务登记后,再送上门。同年11月,该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税收管理员王某也涉嫌合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3、不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置账簿形成的风险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账簿设置存在问题,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改正,造成纳税人长期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等情况,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3】某税收管理人员王某疏于管理,1998年6月,该厂更名为东兴建材厂后,王某对该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情况听之任之,致使该建材厂以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法偷税18万余元。

该案主体王某系国家税务干部,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东兴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违法现象不进行检查制止、督促处理,而是听之任之,造成国家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是典型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观方面,王某存在严重过失,侵犯了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活动。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因其长期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的后果——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定为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变更登记

1、未按规定变更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形成的风险 调查不到位,审核不严格,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的通报。

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

纳税评估开展不够或质量不高,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调查核实流于形式。二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的调查报告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甚至自相矛盾。三是对于企业法人代表的变更,管理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对变更法人代表后的企业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

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一是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二是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三是核准的发票用量没有落实到实际管理中。四是发票增量审批不规范。

2、未要求注册类型变更的纳税人作清算处理形成的风险 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时,未作清算处理,导致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引发行政诉讼,会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因企业注册类型变更,成立新企业,原单位解散,需对原企业进行清算。2.税务人员在受理变更过程中,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清算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单位,进行核查。

(三)停复业登记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停业手续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未清缴税款,未收缴发票,未封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予以办理纳税人停业,未加强巡查,形成执法风险。

2、擅自延长停业期形成的风险

停业期满,纳税人未按期办理复业手续,税务机关未将其作为开业户管理,却违规操作,擅自延长停业期限,会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5】2002年10月2日,某县马成木器厂在停业2个月后,通过非法程序延长停业期限。2003年3月10日,某县国税局抽调各分局的业务骨干对城区个体户进行地毯式检查,检查人员发现马成木器厂自10月3日申请延期停业以来就一直经营,从销售登记卡中查出,10月3日至12月10日销售额12万元,应纳增值税0.72万元,分文未缴纳。县局就此假延长停业案例派员深入调查,调查结论是:该分局受理审核人员黄某,管理股股长赵某都在《延长停业申请》上签字,赵某与业主马某有亲戚关系,并且帮业主筹划偷税应负主要责任,黄某知情不报应负次要责任。某县国税局根据调查结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城区征收分局追缴马成木器厂的偷税、罚款和滞纳金;对城区征收分局管理股股长赵某违规办理延长停业手续之违法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扣发其年终奖金,取消其年终先进评比资格。对城区征收分局管理员黄某擅自办理延长停业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扣发其年终奖金,取消其年终先进评比资格。

(四)注销税务登记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易发生假注销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6】江苏省两名税务人员利用企业注销存货处理索贿受贿、循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最终被逮捕法办。

【案例7】承诺帮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收受了该公司10万元的贿赂,3月10日,原某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地税分局税政二科原科长李某因涉嫌受贿罪在该区人民法院受审。

2、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没有清算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未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注销,易出现偷逃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五)非正常户管理

1、对走逃纳税人未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形成的风险

纳税人终止经营时,为了逃避责任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当月税款未交清、发票未核销就走逃,特别是欠税企业,如果不及时办理相应的交税、缴票手续,极有可能出现无法结清所欠税款和税收罚款,不能及时交回所购发票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2、认定非正常户不满两年注销税务登记证件形成的风险 【案例8】2004年10月13日,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发现运明公司7月未申报纳税,该分局在无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于11月2日在淀海区电视台发出公告,责令纳税人在11月10日之前改正其违法行为。11月13日该分局对逾期不改正的运明公司制作了非正常户认定书。2005年3月6日该分局注销了运明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并在《淀海时报》上曝光。4月2日运明公司毛经理到第一征收分局进行交涉,要求该分局给予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遭拒绝,同时该分局开出罚款通知书和加收滞纳金通知书送至运明公司,毛经理对此不服,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之后,向淀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之后,作出如下判决:

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运明公司未超过一年,便注销其税务登记的事实,已违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2003年12月17日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判该分局给予运明公司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赔偿名誉权损失费共计3000元;

败诉后,淀海区地税局党组对第一征收分局的有关人员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对第一征收分局局长宋某和管理股股长杨某违法处理非正常户的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3、将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形成的风险

(六)外出经营管理

1、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形成的风险

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税务机关擅自延长外出经营期限,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9】2001年9月,汕前市明前建筑工程公司与吉林省A市北方工业公司签订了一宗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2千万元,该公司总经理向明富通过汕前市第三分局局长罗某将外出经营期限延长到2年,2003年3月5日,汕前市汕北区地税局根据举报,对第三分局的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派人员到吉林省A市北方工业公司调查。调查结果是:①汕前市第三分局局长罗某授意办证受理、审核、发证人员为纳税人非法延长外出经营期限;②明前建筑工程公司在A市的工程总额为15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45万元,所得税30万元,已缴3万元,还欠72万元,该公司工程已峻工结算,人员全部撤走不知去向,公司办公室已转租他人;③查实罗某接受纳税人礼金1万元;④发证人员梁某未将该户经营情况传递给征收岗位、发票岗位和稽查岗位。

汕北区地税局党组根据调查结果,对涉案有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责成第三分局追缴明前建筑工程公司的偷税、滞纳金和罚款;对第三分局局长罗某的受贿行为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对罗某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损失72万元的行为,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第三分局的办证受理审核人员玛某,发证人员梁某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的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2、未按规定程序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形成的风险

未按规定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按程序将有关核销信息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申报征收岗位和税源管理岗,易发生不征或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七)税种登记

1、错误鉴定税种形成的风险

应鉴定而未鉴定税种造成漏征漏管,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0】2002年6月,某市国税局税种登记岗在对新注册登记的两户企业进行税种鉴定时,没有按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通知要求,对企业做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导致这两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3年来一直游离于正常的征收管理之外,没有申报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国家税款没有及时足额入库,相关执法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2、错用税率、征收率形成的风险

(八)发票管理

1、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不严形成的风险

2、未按规定进行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形成的风险

3、发票发售把关不严形成的风险。超范围、超限额、超审批

4、发票验旧购新把关不严形成的风险

【案例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枣强县部分毛皮加工企业严重涉税违法案件的通报中,枣强县国税局在税收征管和干部队伍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松懈。枣强县国税局放宽了毛皮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只是强调“有固定场所、常年或季节性经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没有严格要求。检查发现,多数企业帐簿设置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健全;有些企业生产场地、设备与其生产能力、销售额明显不符;有的生产场地挂着多家企业的牌子,虽然分别记帐,但生产设备只有一套,资金相互拆借,法定代表人多为父子、夫妻等关系;有的纯粹为“开票公司”。

(二)发票管理混乱,大量发票被不法企业领购和虚开。几年来,枣强县毛皮企业一般纳税人数量猛增,农产品收购发票需求量也快速增长,但枣强县国税局没有制定可行的管理办法,企业申请多少就审批多少,甚至有企业申请少却批准多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采取注册多家公司的手段,大量取得发票,非法虚开。税收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发票验旧供新制度,不认真查验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对企业自己填写的发票查验单,不审核就签字认可。由于虚开的收购发票金额过大,部分毛皮企业在年底纳税申报时将虚开的收购发票做大额进项转出,税收管理人员对此不正常现象却视而不见。

(三)有案不查,税务稽查形同虚设。枣强县国税局稽查局在2004年、2005年没有对毛皮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2004年以来,虽然对所有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实施了检查,但没有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有案不查,敷衍了事,形同虚设的税务稽查纵容了不法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问题大量存在,少数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些干部收受企业送给的礼品、礼金,徇私舞弊;个别干部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直接参与虚开发票犯罪活动。枣强县国税局原干部宋增涛,本人及其家族成员设立多家虚假生产、外贸企业,专门从事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目前负案在逃已被公安部通缉。县国税局原干部李维星成立养殖场,在没有任何经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108份,虚开发票金额10,285,362元,受票企业用以抵扣税款1,337,097.06元,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万元。枣强县国税局6名干部被法院判决有罪,其中县国税局大营分局原局长郑国丰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0名。另外,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衡水市国税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分别受到责任追究,给予了政纪处分。(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枣强县部分毛皮加工企业严重涉税违法案件的通报》国税发〔2008〕65号)

5、未按规定进行发票日常检查形成的风险

6、未按程序停供发票形成的风险

7、发票缴销不规范形成的风险

未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因发生变更、注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情形需要缴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易发生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2】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接受一个体户注销税务登记时,自己接收了个体户的全部税务登记资料及相关手续后,没有进行注销,而是拿着购票手续代纳税人领购发票,虚开发票,自行缴销,只缴定额税形成少缴税款,最后在检查对方企业时被发现。

8、超范围、超标准代开发票,资料收集不全、审核不严

9、代开发票错用税率、漏征或多征税款

10、未按法定程序核定发票用量形成的风险

【案例13】2004年,三门峡市洁祥公司故意涂改购票量被发现后,三门峡市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副科长卢某一句“企业业务量大,确实需要票”,便使该企业的核定购票量增加了一倍。后卢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已被开除党籍。

三、税源管理

(一)催报催缴管理

1、税务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催报、催缴等事项送达告知纳税人,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2、纳税人未申报,税务机关未核定税款形成的风险

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催报后,在限改期限内拒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造成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二)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事项

1、定期定额户营业额超过或低于定额,税务人员未重新核定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连续3个月超过定额20%的个体工商户,未及时调整定额,导致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2、定额核定不公平形成的风险

3、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定期定额征收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达到建账标准的纳税人未进行责令改正,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造成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责令其建账,自行申报,实行查账征收。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1)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帐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日常检查

五、税收政策

(一)纳税申报方式核定、简并征期 擅自确定申报方式、简并征期形成的风险

(二)欠税管理

1、未按规定确认、审批欠税类型形成的风险

擅自确认关停企业欠税或空壳企业欠税类型,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4】天马公司因资金紧缺为由,于2004年发生新欠200万元,后该公司由于产品销售不对路等原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06年某税务机关借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之际,在企业只提供欠缴税金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批准认定其欠税为空壳企业欠税,从而放松了对企业欠税的管理,该企业在2007年度变更名称后回复生产,效益良好,致使欠税现无法追回。

2、未进行欠税公告形成执法风险

3、不及时清理欠税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未积极采取清欠措施,导致无法追缴所欠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推荐第7篇: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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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除了存货的政策耗用以外,不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存货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进行分析。

对增值税而言,存货损失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存货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非正常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认定

存货损失牵涉到涉税问题,所以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损失的性质,即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货、拆除的情形。

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规定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违反法律”四种情形。因此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二、常见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

l 价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l 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存货过保存期限报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09年11月9日税务网上答疑: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政策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l 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最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一项。

l 运输意外损失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财税体检 普金网 http://www.daodoc.com/

三、存货损失的申报管理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四、存货损失跨期申报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推荐第8篇:日常税收业务涉税风险提示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一)税务登记环节

1.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保管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纳税申报环节

1.逾期申报的风险提示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缴税的风险提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发票使用管理风险提示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是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是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是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是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是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是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四)一般纳税人达标不认定的风险提示

根据增值税实施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收入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工业50万、商业80万),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纳税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定手续的,则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进项抵扣环节

1.纳税人使用、保管税控设备不当的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蓝字发票不及时认证抵扣导致销方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风险提示

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购方认证蓝字发票并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销货方,销方才能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开具的蓝字发票超过90日认证期限而购货方没有认证抵扣的,会出现购方无法认证抵扣、销方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的问题,直接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违规开具收购发票的风险提示

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开具收购发票或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收购发票或超经营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收购发票进项税额不准予以抵扣。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4.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时限申报抵扣进项抵扣凭证,导致少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提示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等必须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因业务员取得发票后没有及时交给财务人员、或者财务人员为调节税负,没有在收到抵扣凭证的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额超出抵扣期限无法抵扣,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推荐第9篇:企业往来账目的涉税风险管理.

企业往来账目的涉税风险管理

问题概述:

往来账款是企业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是企业资产、负债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越来越多地运用商业信用进行促销;然而,市场的信用危机又使得企业间相互拖欠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企业的往来账款增加。再者,由于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上的原因,许多不属于往来账款的其他经济内容,也体现在往来账款中,有些企业的往来账款中包罗万象,其结果也造成往来款的增加。

特别是在商业企业,往来账款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不仅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而且也使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加强企业往来账款的管理,对减少企业资金占压,创造良好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环境都是十分重要的。

企业往来账款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按其基本性质可分为两大类,应收款类和应付款类。本专题就以这两大类为基础来分析目前企业往来账款中存在的财务与税收问题:

案例分析:

某税务检查组到H公司例行检查,检查组董组长在查阅被检查年度汇算清缴资料时,发现收入明细表中营业外收入项下的“其他”栏目填有7.5万元,觉得检查到这部分内容时应搞清楚具体情况。他打开营业外收入账户,看到H公司将两笔长期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转入其他收入,便询问该公司财务部周经理。周经理解释道,一是因为税法规定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要作为计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为了避免这两笔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董组长查阅了上述处理的会计凭证,发现凭证后没有任何附件,只是在凭证摘要栏中写了“无法偿付转收入”。董组长又打开了两个相关的应付账款账户,只见在上年转入贷方时的摘要栏中均仅写了“上年结转”,然后就将这两账户余额从借方转入营业外收入,摘要栏写了“无法偿付转收入”,两个账户全年均无其他发生额。

顺着这两个账户,董组长又翻看了应付账款的前后几户账页,发现还有几个账户全年度没有发生额,但其贷方余额却均转入了长期应付款,而且摘要栏只是简单写了“转往来”,再追踪到各“长期应付款”账户,发现各账户摘要栏仅是分别写了“应付某公司”。董组长统计了一下,类似情况共6户总计87.8万元。

职业敏感让董组长对H公司这种处理有所怀疑,他请周经理予以解释。周经理先是一愣,但马上解释道,这些

客户已经由业务关系变成纯粹的债务关系,所以不再挂应付账款账户。董组长又问,那是不是无法支付了呢?周经理说这不好说,对方什么时候来追款谁也不知道。

听到这里,董组长觉得这几笔往来款虽属于长期应付未付,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一定无法支付,还必须获取相关的证据。但如何获取证据呢?董组长突然想到可以从H公司已作收入处理的两笔往来款的依据入手,但由于相关会计凭证未附转账依据,他只好找来登记往来账的经办会计询问。

该会计解释称,他只是执行了财务经理的要求,依据是什么并不清楚。董组长又请该会计谈一谈8个账户长期不付的具体情况,会计介绍说,按照他的理解,这8个账户应该为同一性质,都属于挂账五六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至于为什么按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他不得而知。

听到这里,董组长觉得自己的怀疑已得到初步印证,于是又找到周经理,请他拿出分两种账务处理的依据,周经理为难了,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于是,董组长便直截了当地问道:6户应付账款转长期应付款是不是为了回避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见董组长点到“穴位”,周经理只好承认了。

原来每次纳税检查,由于检查人员特别关注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长期应付不付的情况,而H公司这8个账户的账龄越来越长,为了避免麻烦,他们采取分步走的方法,先转了其中的2个小金额账户作为收入,而且也

避免长期挂账,及时进行清理债权债务。而6户大金额的应付账款转长期应付款以逃避检查人员的视线,为了查实情况,税务检查组长询问周经理已经转收入的2个账户的证据,周经理介绍说对方应该不来要了,

5、6年前对方还有电话核对并催要,后来无联系了,他们单位每年接受审计时都会向对方发询证函,均无回函。之所以拖了很多年,就是为了怕交企业所得税,说完周经理拿出公司对8户往来款的处理意见。实际上,该意见就是这8户往来款全部予以核销。仅是在计提账户处理时,为了暂缓纳税而将6户往来款转移到长期应付款账户。至此问题查明了,H公司受到了应有的处理。

分析:对于经营时间较长的企业来讲,一般都可能存在一些往来款无法偿付的情况,但由于这部分债务结转收入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许多企业都不愿意结转,而长期不结转,税务部门就会关注这些账户,因为一旦结转,企业就得交企业所得税,一些不愿意将往来款转收入的企业,就想方设法隐藏这部分的往来账,于是就出现了类似H公司的情况,认为检查上述问题,却不可简单以挂账的时间长短为准。因此,税务检查切记以挂账时间长,对方倒闭或者破产,即债权人死亡或者失踪等理由来简单判断,这些理由不能单方面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判断,所以税务人员一定注意对确实无法偿付证据的收集,如债权方长时间没有催款或对账的情况记录,债务方与债权方主动对账的资料,如往来询证,但并回函,债权人倒闭、破产、死亡、失踪的证明,同时结合挂账时间形成充分的判断

证据。

税务部门查账,查出一笔应付账款,3年未支付,要求记录,交企业所得税,该笔应付款该如何处理?若支付,如何支付?

分析:将应付账款转入营业外收入,如果要求支付,借:应付账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同时冲减原来的凭证,借:应付账款(红字) 贷:营业外收入(红字)

以后若干年支付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现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

风险识别:

往来账款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不定期对账。有些企业由于疏于对往来账款的管理,不能做到定期与相关单位核对账目,特别是欠款企

业,往往对债权人的对账要求持抵触态度,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往来账款账目不清,为今后的催款、清理带来困难。

(二)往来账款不定期清理。有些名存实亡的往来账款长期挂账,如坏账不及时报损、处理,不需付债务不及时报批做营业外收入等,均造成往来账款账目混乱。

(三)对已销账的往来款管理不善。如已作坏账的应收款,收回时作为账外小金库,甚至公饱私囊;不需付的款项,付出作为账外资金,或被个人贪污。

(四)利用往来账款调节利润。

(五)出租出借账户或为他人套取现金。企业往来账中有些一进一出的款项,无明确经济内容,实际出借账户为他人转款,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再如有些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备用金名义领取现金,然后通过银行转账还款,实际是为他人套取现金,违反了现金管理规定。

(六)往来款账务处理不规范,往来账账户之间不按业务内容记账。如有些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款项计入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再如无法查清的应收、应付款余额相对冲。这样不便于企业根据不同往来账款的性质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

往来账款涉及到企业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往来账中的问题可以反映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弱点

和缺陷。要解决以上问题,除了加强整个社会的制约机制外.加强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显得尤为重要。下面从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角度来讨论如何加强往来账款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拟从五个内部控制构成要素来分析造成往来账款中诸多问题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法。

一、控制环境

从目前企业现状来看,首先,有些企业从领导到员工都没有充分重视往来账款的管理。有些领导财务知识有限,他们无法将应收款项与公司实实在在的资产联系起来,因此也就无法将应收款的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其次,有些企业往来账款的形成与领导个人行为有关;还有些领导只管任期内业绩、不重视现金流量;甚至有些企业的领导为在任期内出“成绩”,反而指使财会人员弄虚作假。这样的企业难免出现往来账款混乱;再者,企业中普遍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也会造成往来账款管理的混乱。

解决方法: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必须是内部控制成为管理者真正的需求,这就需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在这个基础上用一些业务素质好、能力强,而且有责任心的员工,在有效的激励机制下,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

二、往来账的风险评估

企业从业务人员到管理人员,都应认识到往来账款中存在的问题会给企业带来不良后果。要按不同性质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分析与管理相关风险的机制。

三、控制活动

制定相应的控制政策及控制程序。包括主要指岗位分离、授权批准、文件记录、预算控制、实物保全等。

下面针对往来账款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应建立哪些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1.涉及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

(1)企业应制定信用政策,确定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含信用期限,信用额度,折扣率)及收款政策,对客户的赊销均应被授权批准,客户信用期限、额度的调整必须经过相应权限审批人员审核批准。

(2)销售部门应对赊销客户信用进行调查,对其尚可使用的信用额度等进行审查并按客户设置应收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企业会计人员应及时清理应收账款,定期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提供给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销售部门,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应督促销售人员催收。

(3)企业应分部门、分人员下达销售货款回笼率,按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对于逾期未还款应组织人员催收,并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抵押等条件。如果可能,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2.涉及其他应收款的内部控制

(1)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货币资金的收支与记账分离,货币资金的经办人员与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这样可以防止恶意串通。

(2)建立备用金领用和报销制度。为加强管理应尽量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备用金应实行专人保管,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销;备用金的领用和报销,应根据金额不同建立授权和批准制度,报销时应按领取时用途报销;年终应全部收回,次年再借。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报销的职工应予以一定处罚。

(3)存出保证金应有很关的凭证,并应有授权审批手续。

(4)所有其他应收款应定期清理,制定催款制度,防止出现坏账。

3.涉及预付账款的内部控制

(1)进行适当的岗位分离:付款审批人员不能办理寻求供应商和索价业务;审核付款人员、付款人员、记录应付账款人员应进行岗位分离,以防止舞弊发生。

(2)对预付货款的商品及客户进行市场及信用调查,预付货款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防止企业多付或有不必要的预付款发生

(3)建立催收货款制度,建立坏账审批制度。

(4)采购人员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定期轮换,以防止采购人员与供货商联手舞弊。

4.涉及应付账款的内部控制

(1)采购审批人员、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储存人员、财会记录应实行岗位分离,以防止串通舞弊。

(2)定期分析应付账款,规定付款顺序,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配合,在企业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先付有折扣的货款。

(3)制定应付账款清理计划,对长期无人追索的款项应进行调查,确属不需付的账款,应报有关领导批示,及时转入收入账内。

(4)建立双方定期对账制度,以防止双方业务人员串通舞弊。

5.涉及其他应付款的内部控制

(1)实行岗位分离,房屋、设备、场地等的租赁人员、审批人员、记账人员实行岗位分离;废旧物资、材料、包装物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审批人员、记账人员等实行岗位分离。

(2)定期对其他应付款进行清理,有不需付的款项应及时做账务处理。

四、信息与沟通

往来账款中问题较多的企业往往在信息沟通方面做得不够。

1.财务人员没有定期向相关业务人员报送与其业务有关的应收、应付余额、账龄、风险分析等资料,并且由于企业没有相关的收款、报销等时间的规定,财务人员也不便于与相关人员进行往来账款清理进度及计划方面的交流

2.财务人员也不能做到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往来账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因此主管领导也心中没数;

3.企业间由于缺乏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工作也会造成企业往来账的不准确。所有这些都影响往来账款管理。

为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企业管理当局、财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及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交流,相互配合,上传下达,共同做好往来账款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

现代内部控制理论认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包括企业管理当局的指示得以执行的程序、制度,还包括对整个控制活动的监督。而内部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发挥着主要职能。目前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由于其定位、人员、独立性、审计范围等原因的限制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内部监督作用,特别是目前企业的内部审计中将内部控制制度的

测试与监督作为经常性项目的很少,这就无法保证内部控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企业应加大内审的力度,审计机构的设置应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内审的重点应转向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安全策略:

1.企业需及时处理个人借款挂账,以避免税务风险。

2.做损失处理的往来账应提供足够的证据。

3.预收账款纳税申报的时间不正确。

4.预付账款与待摊费用等混淆。

5.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见下页)

6.加强企业往来账的内部税务审计。

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原则上公司执行款到发货制度,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条 财务每周提供应收款清单给销售部,便于销售部发货及催款。

第三条 执行原、辅料订购合同,对到期货款进行支付。

第四条 对存在质量的原材料货款,公司一律拒绝付款。

第五条 对未到期货款,不得开具跨月支票。

第六条 对原材料货款,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条 凡来公司收取货款须凭发票、单位证明、收款收据(现金)否则拒绝付款。

企业需及时处理个人借款挂账 ,以避免税务风险。

目前很多企业“其他应收款”中都挂着对员工个人的借款,其中一部分是为满足员工日常工作所借的备用金,还有一部分属于特殊事项支付给员工的款项,结合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提醒企业在年终即将结束时,对“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处理应予以关注。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

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个人在年末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为了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1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由于文件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1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重点关注借款时间是否超过1年,借款用途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6月,财税〔2008〕83号文件对企业员工借款,年末不归还一事又予以明确,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

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企业应注意如果员工个人的借款属于83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应要求员工在年底前及时归还借款。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往来账的税务检查:

企业往往在往来账存在一些应收应付账款涉税检查,应收应付账款纳税人结算过程前面已经介绍,同货币资金一样,往来账在核算当中,必然涉及纳税人的货物进销成本费用支出,在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属于收入成本费用的核对账户。另一方面,某些账户,又是计算坏账准备金的依据,坏账准备要计入期间费用当中去,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又属于计算类的账户,同时由于应收应付账户,具有往来结算的性质,其中某些账户如应收账款又常常被不法纳税人作为隐蔽应税收入的账户。从这个角度来讲,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又属于隐蔽账户。可见隐蔽账户作为坏账准备记入期间费用,税前扣除的计算账户,也是一个核对账户。

应收应付账款的涉税检查,税务机关的目的是通过收入费用成本的核对、审查有没有活账的应税收入和不实的成本费用。通过对有关往来账的审查,核对计算,审查有无错列坏账准备,审查有无隐蔽、截留应税收入。

检查的侧重点:坏账损失是企业费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扣除的重要依据。对增值税来讲,应收账款账户同现金银行存款又属于收入的核对账户,根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账户的结构、性质,对纳税产生的计提影响,应该侧重对借贷方和余额的检查,主要应该注意应在借方登记赊销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蔽,转移应税收入,贷方销账的坏账损失,是否合法合规,有无错误转销坏账影响纳税。具体坏账准备金的期末余额,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应具体依据错误而错提坏账准备金。

企业未及时入账,单一少申报增值税是一种滞纳税的行为,在实际过程中有的企业对已经实现的销售收入,虽然计入了应收账款,但对对应账户并非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而是记录的往来性质账户,或者为了自纳税款,或者为了逃避纳税,都需要通过应收账款和对应账户,认真核对检查校验。

错提坏账准备,虚列期间费用。新企业制度规定,所有的减值准备都发生的损失,都必须经过批准,没有批准,税前不准列支。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计提坏账的两个依据,这两个账户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账户,在税务检查中,应该查实数据的前提下,近一步采取核算的办法,核实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

企业计提时,任何一个错误都会导致计算结果的错误,在检查中,企业通过计算作出的税务处理,只有通过仔

细的核对,才能查证脱逃税。

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同属于企业的债权,但应付账款只与采购有关,一般转换为材料商品设备,构成存货、固定资产,而且金额比较大。因此,应付账款账户涉税问题主要风险表现为凡与企业进货有关的业务需要签合同,很容易脱逃印花税;应付账款属于结算类账户,但在会计处理中,借贷方入账的时间,有个较长的时间差,某些纳税人利用这个时间差获得利息收入;可能利用该账户往来结算,逃避纳税。

根据应付账款的性质、用途、结构,对纳税的计提影响,应付账款的涉税检查侧重于借贷方的检查,除货币资金账户可用于核对进货成本外,尚应该注意检查涉税问题,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借方登记应付账款,已经签订合同的购货义务,是否交纳印花税;借方属于融资性的应付账款,有无利息收入,贷方登记的账项中有无属于截留的应税收入。

推荐第10篇:“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建造厂房发生的工程材料款(钢筋、石材、管材以及水泥等)600万元均是自行采购的,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调取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承包范围项目写明:“土建,水、电、暖(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人工费180元,内墙抹灰砂浆仅底灰,合同总价款100万元。”该企业己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100万元建筑业发票。

检查人员断定,这是典型的“甲供材料”合作方式,存在施工方少缴营业税可能。便对施工方某建筑公司进行延伸检查,调阅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2009年度承包的上述厂房工程仅就合同中规定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3万元营业税。显然,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没有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这就造成了由“甲供材料”引发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水泥、沙石等。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甲供材料”对于建设方而言,可以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回扣,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对于施工方而言,可以减少购买材料的资金投入和垫付工程款压力,避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甲供材料”常见类型有三种:合同内列明的甲方自购材料、合同中委托乙方代购材料,还有一种是建筑安装合同内不列明,而在合同外由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用材料。

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筑材料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代购材料”是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材料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并用于甲方的建筑工程,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中包含此部分材料金额。

“合同外供料”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即建筑安装合同总价款中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乙方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时,不需要对其进行账务处理。此种合同主要适用于装饰劳务。

“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在发票开具、营业税计算、增值税计算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一、营业税涉税风险分析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只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方可扣除,而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可以扣除。因此,除乙方提供的装饰劳务可按实际收入额净额计税外,其他建筑业劳务,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合同及进行价款结算,乙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虽然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其总营业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并没有具体文件规定施工企业应如何开具发票,这样就很容易造成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如上例,该项厂房建筑工程应纳营业税为(100+600)×3%=21万元,但施工企业仅就合同中列明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营业税,甲供材料部分则由于施工方不用开具建筑业发票而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18万元的建筑业营业税。建筑业一般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也有一些建筑业者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如上例就是典型的包工不包料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包工不包料方式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纳税。

如果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此问题,施工方除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外,还要被课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二、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厂房等在建工程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建筑材料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如果建设方将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等在建工程项目,而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提取销项税,则会降低工程成本,一方面偷逃了增值税,另一方面少计房产原值,会偷逃房产税。

甲方委托乙方购买建筑材料,材料商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乙方,应注意付款方必须是乙方,而不应由甲方直接向材料商付款,否则会产生“票款不一致”及材料款挂往来帐,抵顶工程款等涉税问题。

三、发票开具的涉税风险分析乙方在给甲方开具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来开具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如果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含有甲方委托乙方“代购材料”情况,乙方应全额计算工程结算收入,全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并依据合同全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其材料价款作为工程施工成本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如果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中列明甲方“自购材料”,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相关建筑材料内容,即甲方“合同外供料”情况下,乙方应按照包括料、工、费在内的全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应该按不包含甲供材料在内的合同金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因为甲方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了工程成本核算,若乙方再按照包括料、工、费在内的金额给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会导致甲方虚增工程成本,待工程决算,转入固定资产后可以多提折房屋旧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征管建议建筑公司在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时必须将“甲供材料”部分应纳的营业税金考虑并计算在内,不管合同如何签订,发票如何开具,税务检查时“甲供材料”部分一定是检查的重点内容,如果建筑公司没有将“甲供材料”并入工程结算总收入中申报交纳营业税,被检查出来后,不仅会造成滞纳金罚款损失,企业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怎样进行价款结算,都必须先考虑税收因素,再考虑企业利润,无论建设方还是施工方,都必须正确计算、申报缴纳各项税金,从而规避涉税风险。

第11篇:房地产业涉税30个税收风险点

房地产业涉税风险多,六大环节隐藏30个税收风险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连续12年被税务机关列为专项检查对象,一个行业涉及10个税种,全程六大环节隐藏着多达30个税收风险点,房地产行业一直被业界称为涉税高风险行业。对房地产企业来讲,如何在项目前期做足税收功课,以规避可能的涉税风险,尽量降低涉税成本,是摆在行业面前的突出问题。

涉税风险成房地产业“第七大风险”

房地产业在税收问题上面临“三多”:一是税收检查多,房地产业已连续12年被税务机关列为年度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领域;二是涉及税种多,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有10个;再有就是涉税风险多,每个环节都存在涉税风险。因此,对房地产企业来讲,如何规避纳税风险是摆在眼前的突出问题。

6月8日,在北京举办的“2013年中国房地产老板如何管财税”沙龙上,举办方负责人中国房地产税务筹划网总裁、深圳智慧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明俊说:“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经营环节较多,税收风险高,但只要在决策前做足税收筹划功课,不但能有效规避企业涉税风险,还能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据统计,2012年全国房地产企业缴税1.3万亿元,其中契税2874亿元、房产税1372亿元、营业税4051亿元、土地增值税2719亿元、企业所得税2015亿元。房地产业无可争议地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但是,房地产业在为国家贡献巨量税收的同时,也无可争议地成为涉税高风险行业之一。曾有业界专家撰文指出,骗取贷款、包租销售、囤积土地、违法建筑、外资进入、二手房市场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六大风险。李明俊认为,除了这六大风险以外,还有第七大风险,那就是涉税风险。“以我的服务经验,房地产企业80%以上存在税收问题。”他说。

记者查阅历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专项检查通知文件后发现,2002年~2013年的12年来,房地产业是唯一连续12年都被列为年度专项检查的行业。在这些文件中,有的年度房地产业税收被列为指令性检查项目,有的年度被列为指导性检查项目;有的年度要求重点检查房地产销售业务,有的年度要求重点检查建筑安装业务;有的年度重点检查房地产业的营业税或所得税等单项税种,有的年度则把房地产业涉及的所有税种都列为检查对象。

税务机关为什么把房地产业盯得这么紧?李明俊表示,这个行业的税收确实存在很多不规范地方,年年检查,年年的问题都不少,不查的话问题会更多。他介绍,某直辖市地税局有一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该市房地产行业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被查的58家企业中96%存在问题。“房地产业在涉税问题上被认为是高风险行业,这或许也是国家税务总局连续12年将房地产行业列为专项检查对象的原因所在吧。”他说。

六大环节隐藏30个税收风险点

房地产业到底有哪些税收风险?隐藏在哪里?一般来说,一个房地产项目在时间流程上主要包括土地获取、规划设计、融资、建筑施工、房屋预售、项目清算六大环节。“在每一个环节,房地产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税收问题及风险,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李明俊说。

李明俊表示,从他们多年的业界服务经验来看,房地产企业在上述六大环节之中,至少涉及以下30个风险点。

在土地取得环节存在4个风险点:

1.佣金等支出没有取得正规合法发票,导致利润虚增,税负加大;

2.没有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申报契税;

3.虚增拆迁安置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以收购股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溢价部分无法列支土地成本。

在规划设计环节存在3个风险点:

5.总体规划设计未考虑财税因素对成本、税收和现金流的影响;

6.虚开规划设计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7.境外的规划设计费没有代扣代缴税金。

在融资环节存在6个风险点:

8.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和个人)融入的高息资金利息支出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从而导致利息支出无法入账;

9.从信托或基金公司“名股实债”形式下支付的利息,往往无法取得合法入账的凭据;

10.小金库现金往往不够支付利息或其他开支;

11.支付的利息可能涉及代扣代缴税金义务而未履行;

12.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支付利息,存在偷逃税金问题;

13.借给自然人股东超过1年以上的借款,存在被认定为股息、红利分配需要缴纳20%的个税风险。

在工程建设开发环节存在4个风险点:

14.虚开建安发票,加大建安支出,偷逃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5.为少缴税,实际发生工程支出但不索要发票;

16.签订建安合同后未足额缴纳印花税;

17.不缴纳或者不足额、或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预售环节存在9个风险点:

18.取得预售收入(包括定金、诚意金)没有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

19.没有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预售合同没有足额及时缴纳印花税;

21.销售合同(发票)为阴阳合同(发票),未如实申报收入;

22.售后返租时,按返租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纳税,对小业主的返租收入未代扣代缴税金;

23.返迁房未申报纳税,或未按市场公允价申报纳税;

24.以房抵工程款、分房给股东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5.装修收入没有申报纳税;

26.卖给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屋价格明显偏低。

在清算环节存在4个风险点:

27.取得的发票不合规,比如发票出具方与合同方、收款方不相符;

28.购买虚假发票虚增成本;

29.企业高管的个人收入没有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30.关联方交易定价不合理等。

最佳的筹划时机在项目前期

在房地产企业成本构成中,税收成本和地价、建安成本,已排在开发商成本的前三位了。如将税收成本与销售额挂钩,在预征阶段,各项税负合计已达到销售额的8%~12%。如果项目结束进行清算,则普遍高达15%以上,一线城市会达到25%以上。

而为了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一些房地产企业想出了各种办法。有的花重金聘请财务总监或税务顾问,有的费尽心机在税务机关内部打通环节,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较长、政策调整较频繁,往往还是每逢检查必出问题。“有没有一条既能规避涉税风险,又能减轻纳税成本的途径?有。那就是在项目前期进行整体系统的税收筹划。”李明俊说。何为整体系统的税收筹划?就是在项目开始之前,决策者通过精心安排和统筹规划来防范风险,并获取“节税”收益,而绝不能仅狭义地在财务部门分管的“一亩三分地”上开展。

李明俊表示,公司所有经济活动包括各个业务部门的活动最终都会体现为财务成果,都会对公司税收工作产生影响。但是,税务工作有两个过程,即税收产生的过程和税收缴纳的过程,很多企业重视税收缴纳的过程而忽视税收产生的过程。往往都是到有了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几千万元税款,或者税收上出现问题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时候,老板才开始重视并且要求财务人员想想办法。可问题是,税收产生的过程在前,税收缴纳的过程在后,“事后诸葛亮”往往都是“马后炮”。

“因此,最佳的筹划时机在项目前期,即在项目实施之前,企业负责人就必须先做好税收筹划功课。”李明俊说。比如,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环节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样板间既可以建在主体建筑里,也可以临时修建在主体建筑之外,规划时不同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税负。如果选择临时建在外面,项目结束予以拆除,样板间的修建装饰费用在财务上应计入营销费用中;如果选择建在主体建筑里,样板间的费用在财务上则可以计入开发费用中。这两项费用虽然都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但营销费用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而开发费用则可以扣除。

李明俊认为,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环节众多,拿地、拆迁、设计、土建、装修、营销等等,每一项经济行为的发生都会涉及税金。因此,房地产税收筹划必须结合以上各环节,提前进行系统的规划。具体来说,房地产企业在各个环节开始之前需要重点关注的筹划节点有很多。比如,在土地获取环节,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有招拍挂、股权收购、合作开发等,不同的拿地方式税负差异很大;如果存在拆迁成本,就有选择拆迁方式的问题,回迁、货币补偿还是土地置换,都涉及税务成本。在规划设计环节,企业须考虑产品定位与产品类型的选择,住宅、商业等产品如何配置,才能做到财税成本最优,等等。

李明俊说,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很长,不少项目有一期、二期、三期之分,从成立公司项目立项开始,到最后的税收清算,少则三年,多则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一长,当初的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错误决定,可能会发酵变成一个大的税务问题。“因此,事前的合理安排对于房地产企业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收成本,显得至关重要。”他说。

链接:房地产业主要涉及10个税种

我国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0个,分房地产取得、交易和保有三个环节设置。其中,房地产取得环节(房地产一级市场),即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时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房地产交易环节(房地产二级市场),销售方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购买方涉及印花税、契税;房地产保有环节(房地产三级市场)涉及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12篇:建筑安装公司财务核算涉税风险应对

建安企业成本会计核算涉税风险应对

党召兵、党博文

国地税合并“三定方案”完成后。纳税人可以明显感觉到税务稽查部门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配备,都比合并前加强了。有的地级市税务机关甚至设置了三个税务稽查局。

合并后的税务机关依托大数据技术,会更容易发现纳税人海量的涉嫌税收违法线索,其中有很大部分涉税违法线索会转变成税收违法案件,需要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纳税人若不及时作经营理念转变,不寻求符合税收征管要求的经营模式变革,会在短期内被淘汰掉。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无论从目前经营模式,还是税务机关征管方法改变分析,涉税风险可能会在2019年大范围集中爆发。建安企业涉税风险爆发,还容易引发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煤矿与矿山企业、公路工程等业主单位涉税、涉法风险。

建安工程承包经营模式

目前,建安企业工程承包经营模式有自营与挂靠两种。 1.自营模式

建安企业自营工程,就是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材料物资购进,组织人员施工。

2.挂靠模式

挂靠工程,是指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单位或个人,以有资质或较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的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经营成果,挂靠人上交完被挂靠人管理费后,归挂靠人所有。

建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与成本核算

建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 1.查账征收

(1)查账征收,是纳税人根据财务数据,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征期结束后检查。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核算准确,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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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本核算

建安企业,购进材料物资、支付人工费、机械费等,索取合法票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记入成本费用。

2.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是在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一种征收方法。

(2)适用条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成本核算

1不索取合法票据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各项税费,均按工程结算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可以简单理解成利润折算率),然后适用税率征收。挂靠人不索取发票,购进材料物资、设备租赁价格均可以显著低廉,故由建筑安装工程挂靠人,依据供应方出具的收据(或收条),记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工程挂靠人未按规定索取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最高行政罚款额为5万元,与不索取合法票据取得的“收益”相比,可以小到忽略不计。

2配成本 ○2016年5月1日,建筑施工项目“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只要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安装工程挂靠人索取收据(或收条),支付工程款,记入成本费用,已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人会计核算准确的基本要求。

挂靠工程项目,开始按工程项目各成本费用的构成比例,由挂靠人 2 / 6

收集或购买发票或其它票据配成本。

建安企业成本核算涉税风险 1.虚开发票、虚列成本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承包建安工程,挂靠人如何合法的将上交完被挂靠人管理费后的经营成果,从被挂靠人处提取?

目前,建筑行业挂靠人通过虚开发票、虚列工资方式提取挂靠工程经营成果,已成为潜规则。

(1)材料物资

有一些建安企业或挂靠人购进材料物资,会考虑不索取发票价格显著低,故不索取发票。然后从商贸企业购买发票,或以自然人名义虚构材料物资购买合同,从税务窗口开具普通发票。

虚开发票,无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无论购销双方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合同;无论是否人为的制造出“货物、资金、发票”“三流”一致的漂亮形式符合要件。在基于税务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管理下,很容易被发现材料物资采购方虚假付款后,销售收款方通过其它方式将相应虚开发票收取的资金回流到采购方;或出票方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东窗事发而暴露。

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被税务机关追究偷税的法律责任。虚开发票达到一定金额或造成少缴税款达到一定数额,还会被司法机关追究涉嫌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罪的法律责任。

(2)机械使用费

挂靠工程,会以自然人的名义,虚构财产租赁合同,从税务窗口开具大额机械租赁费发票。

虚构机械使用费,税务或司法机关无论是从出租方是否真实拥有机械设备,还是从租赁费支付的租赁费资金最终流向税务调查,很容易查实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违法事实。

(3)人工费

1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劳务派遣公司虚开人员工资发票,建筑安装企业将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有时是银行承兑汇票,明显不符合生活逻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到每个工人的工资银行卡。然后从部分工人的工资银行卡再回流 3 / 6

到挂靠人手中。也有建筑施工企业仅从劳务派遣公司接收发票,不实际支付工人工资,形成大额应付工资,两套账嫌疑明显。

2建安企业雇佣工人 ○虚列工人人数,多列支工人工资。

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应用;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与两处上工资自行申报补缴税款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行为,会在税务机关向个人追缴欠缴个人所得税,而暴露);建安企业雇员全员按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五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让纳税人虚例工人工资,无论从法律制度建设,还是从“经济效益”(社保负担明显高于非法可取得的少缴税款额)层面考虑,已无可能。

2.增值税税负率高,会引发税收征管系统风险预警

建安企业,一般会虚开税务稽查关注度不高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法律责任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要小。

建安企业,若只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会造成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率高于税务机关设定的预警值,会被国家税务总局风险管理部门关注,从而引发涉税风险,甚至税务稽查立案查处。

3.目前企业所得税还在核定征收的建筑老项目,2019年改变为查账征收,会造成只有工程结算收入,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几乎为零。

国地税合并前,有部分建安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还是沿用过去核定征收方式。国地税合并后,2019年企业所得税不会继续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后,建安企业会发现某些施工项目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几乎没有,工程结算收入约等于项目利润总额,造成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施工项目利润总额的后果(企业所得税率25%,施工项目毛利率超过25%的项目很少)。

应对措施:

1.2018年结束前,依法自查前三年上述各项涉税风险事项,及时索取合法票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 4 / 6

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进行税务与会计处理;形成高质量的《自查报告》(可以考虑聘请愿承担因未批露涉税风险事项的报告质量瑕疵,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责任的中介机构参与);补缴各项税费;规划以后年度符合税收征管要求新的经营与会计核算模式。

2.遵从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基本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经济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客观性原则包括真实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三个方面。 3.建筑工程自营才是王道

建筑工程自营,是建筑施工企业生存、发展之道。只有真正做工程的建筑公司才可以持续稳定发展;仅靠收取挂靠费度日的建筑施工企业,会很快失去生存空间。

4.挂靠工程向自营模式过渡

挂靠工程,在短期内不会消失,只会逐渐被动的自我退出,改变。 建筑安装工程挂靠模式,会受到税务征收管理、建筑行政管理诸多限制,经营会变得越来越困难,有一部分建安企业与挂靠人会被动退出建筑市场。

建安企业,也可以尝试与挂靠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行定额成本管理。建安企业与挂靠人共同负责材料物资采购、生产领用、工程结算;建安工人雇佣;施工机械租赁,施工项目不超过双方约定的定额成本部分,为挂靠人的管理所得,由挂靠人开具税务窗口发票结算;超过定额部分,由挂靠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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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4日.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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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工资表里隐藏的涉税风险

工资表里隐藏的涉税风险!

工资表里隐藏的涉税风险!请对照自查!

自查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

自查2:人员是否真实

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自查3:工资是否合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自查4:是否申报了个税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自查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自查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自查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自查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自查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的所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第14篇:浅谈纳税人如何降低涉税风险

浅谈纳税人如何降低涉税风险

随着经济形式多元化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行政效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纳税人涉税风险越来越大,本文就如何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谈谈自己的看法。

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的途径:主要有内外两个方面。

一、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的外部途径------税务部门

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是税务部门深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局在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把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作为重要环节,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各兄弟分局也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分局实际走出了一条优化纳税服务的创新之路.如我分局长期坚持强化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降低涉税风险的做法受到纳税人好评,纵观系统的做法都是在”提醒”上做足、做活文章。一是开业登记提醒。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认真开展税源日常巡查,及时通知新开业纳税户按时办理税务登记,防止纳税人因不懂税收政策受罚。二是纳税申报提醒。在申报期的最后一天,对尚未申报纳税户逐户提醒,防止纳税人因疏忽大意或未熟练掌握办税流程等原因而漏申报或超期申报。三是税款缴纳提醒。为避免办税人员在申报后未能及时将税款入库,由税收管理员与征收和计财部门取得税款入库情况信息,在申报期最后一天电话通知纳税人,减少因税款滞纳而增加纳税人经济负担。四是税收政策提醒。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话、短信等载体,加大政策宣传和辅导力度;举办纳税人座谈会、开展上门辅导等形式,及时告知纳税人新的税收政策,提醒纳税人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五是纳税评估提醒。对实施纳税评估的纳税人在评估前告知纳税人评估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促其提前自查自纠,避免纳税人在稽查环节受罚。六是停歇业、减免税到期提醒。对停歇业、减免税到期的纳税户,税收管理员及时通知其正常申报缴纳税款,使纳税人主动规避涉税违法风险。七是纳税检查提醒(阳光稽查)。稽查人员在对企业履行税务检查前,向被查企业发放税务检查通知书,提醒企业按规定期限自行检查并依法申报纳税,避免纳税人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的内部途径------税收筹划 作为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认真学习税收、财会及有关法律知识,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做到依法足额纳税。这一途径有现实的不可操作性,一是微观经济主体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二是规定多打架。三是行政效率低。所以我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的主要内部途径。

税收筹划也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收策划。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融资、经营交易等经济行为的涉税事项进行事前的谋划与安排,达到税务支出最小化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财务设计行为。可见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

(一)、税收筹划的宏观意义

1、促进完善税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是建立在尊重法律、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是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这就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筹划行为的研究结合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现象,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征管活动中的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适时的进行补充、修订、调整。可以说,企业的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健全。

2、有利于涵养税源。虽然税收筹划在一定时期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纳税人按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筹划,不但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可以促进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稳步发展。企业规模增大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则将与之同步增长,这就是所谓的“放水养鱼”效应。所以,从长远和整体来看,税务筹划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繁荣。

3、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税收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最重要的杠杆之一,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的实施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环境、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税收政策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措施,其政策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对国家政策做出正确积极的响应。成功的纳税筹划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正确的税收导向具有激励功能,能够促使企业在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筹划增加经济收益,客观上也使国家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作用来调整产业布局,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国家的宏观政策意图.

(二)、税收筹划的微观意义

1、促进纳税人提高纳税法律意识。所谓纳税法律意识就是纳税人自觉自愿履行国家法定纳税义务的一种主观认识。偷逃税是对法定纳税义务的一种逃避,从主观上讲就不想去尽纳税的义务。而就税收筹划行为来说,主观上讲,纳税人首先对自身的纳税义务有足够的认识,知道纳税是自己应尽也必尽的义务。客观上来说,纳税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会主动自觉的学习和理解税收法律法规,一旦发现税法有变化,就会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从这方面讲,纳税人首先要在自觉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前提下才有税收筹划的行为。另外,税务筹划的第一特征就是不违法性,这就决定了税务筹划本身是建立在对法律全面尊重的基础上。筹划水平的提高与纳税法律意识的增长是具有高度的步调一致性,开展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纳税法律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事实表明,进行税收筹划或筹划搞得好的纳税人,其纳税法律意识往往也较高。

2、帮助纳税人提高会计和财务管理水平。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进行高质量的筹划,需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详细深入的了解,从企业获得大量有关的数据和信息,这都依赖于企业建立了一套记录清晰、完整、及时、准确的会计账务信息系统。而且税收筹划的发展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也是相互促进的。会计工作已成为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政府以及其他各方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信息来源。税务筹划离不开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税务筹划要求会计人员不仅精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而且熟知现行税法、税收政策,从而能够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和计税。这样必然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不断的提高业务水平,也促使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3、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经济效益。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减少税务支出以达到减支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延迟现金流出时间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还可以通过筹划实现税收零风险从而最大程度减少涉税风险支出。这些无疑都是为企业创造利益的行为。要注意到,税务筹划是以企业为运作主体的,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结合才能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不能仅仅看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更要避免税负的减轻带来企业整体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的收益,从而实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1、观念陈旧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与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并且,一些经营者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难以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税务部门不敢谈税收筹划。

2、税制有待完善

如前所述,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

3、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

我国的税法的立法层次不高,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往往是由税收主管部门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调整。一方面,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另一方面,造成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偏低。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出有关税法的文件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无法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4、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水平、技术手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税基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税收筹划。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为目标。

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构成要素为基础,进行的税收筹划 1.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的税收筹划意义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是企业所得税最基本、最固定的构成部分。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大,或者虽然生产经营规模大,但经营业务单

一、会计基础好,则可以采用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二、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1.企业筹资、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的意义

对于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这首先是从企业选用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开始的。企业筹资主要面临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当企业负债筹资比重增大,利息节税的收益增加,特别是当负债筹资的资本成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时,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这并不是说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越好,而要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否则,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会增大,当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负债筹资的额度。

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面临扩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两种方式的选择。如果企业选择扩大投资方式,则面临是建厂房买设备,还是收购一家近几年账面亏损企业的选择,如果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又可分为购买和租赁两种。采用购买投资方式的好处,是折旧可抵减账面利润,少纳企业所得税。特别是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于租赁,经营性租赁方式的好处是租金抵税。而且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不足的是无折旧抵减。融资性租赁方式虽然可以抵减折旧,但财务负担较大。企业应权衡以上几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2.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好,有进行财务管理预测、决策的能力,则可以建立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

三、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1.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的税收筹划意义 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二,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依据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三,部分涉税事项的处理方法的差异。第四,税务处理规定不准扣除项目差异。第五,税收法规对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做了限制性规定差异。第六,对部分应税收入的规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间存在着上述差异,因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的过程即是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这无疑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筹划思路和操作空间。 2.适用性分析

对于所有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可以建立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这种思路简单、易于操作,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结合进行,从而减少基础工作量,提高筹划效率,且受限因素少,适合于任何查账征收的企业。

第15篇:经济合同的涉税风险防范策略

经济合同的涉税风险防范策略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经济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主要是表现以下五方面: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和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为了防范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做到以下防范策略。

(一)规范合同中的发票条款,防范发票风险

1、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 (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

(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同时,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3、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的类型。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税收风险。还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中,必须在建筑合同中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服务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导致相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4、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

(1)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承包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与贵公司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3)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务法规。

(4)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5、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防范条款

1、供货方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

2、供货方应按规定及时向采购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货方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3、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供货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供货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采购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给采购方;供货方必须保证提供给采购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货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供货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供货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4、商贸企业辅导期间特有条款。在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5、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采购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6、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采购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

(二)经济合同税务管理模范条款

1、在购货方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供货方。

2、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产税及物业占地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如果发生承租方缴纳前述税款的情况,承租方有权从应付出租人的租金中扣除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资金占用费。

3、运输费计算标准包括因提供服务运输所支付的人工费、设备维修费、保险和因取得运费收入而需缴纳的各项税金。

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代理人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税务罚款的经济责任。

5、甲方项目建设期间等其他环节的所有税(除销售过程的营业税外)全部包含在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土地总价款中,甲方不在另行向乙方征收。

或:甲方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作为投资开发扶持资金拨付乙方。

6、双方达成以下代垫运费条款:(1)甲方(销售方)负责送货上门,并由甲方负责在当地联系运输单位,运费由甲方代垫,并授权甲方以乙方名义按约定的运费条件和标准与不特定承运人签署运输合同。(2)运费发票由承运方直接开给乙方,并由甲方转交乙方;(3)乙方收到运输发票后,按发票面额与甲方结算;

(三)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

劳务报酬合同税收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最好明确规定,诸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最好由企业承担,并单独列示,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

2、在合同中明确分次支付劳务报酬,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以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根据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劳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超过定额部分也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就越来越大。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次支付劳务报酬,从而分散收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3、在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下,签订用工合同时,可在征得用工单位同意的条件下,来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薪金,还是以提供劳务形式取得劳务报酬。因为,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3%、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在20%的基础上加成100%)。显然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节省税款。

(四)购销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

由于购销合同中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因此,在合同中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为了消除购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在合同中做到以下几点税务安排:

1、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定经济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案例: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家具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此规定,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1.54万元[1800÷(1+17%)×17%];若对未收到款项的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了销项税额116.24万元[800÷(1+17)×17%],属于延期缴纳税款行为;若对未收到的8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经济销售合同中约定货款结算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起到延缓缴纳增值税,并收到免费使用税款资金的功效。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2、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约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

(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基于次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案例:

某造纸厂2010年5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分析:

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3、采购方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例如,B公司向A公司采购W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则B公司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1.17*17%)。如果B公司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只是写明如果A公司违约,则必须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7264.96元(5000/1.17*17%)。

(五)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

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种设备和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的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一边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一边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为了控制以上所述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签定税前租金,而不能签税后租金,然后约定承租人代替出租人缴纳租赁有关的各种税费。

例如,假设税前租金为A,税后租金为B,到租赁物所在地的地税局去代开发票需要承担的综合税率为R,则简单的等式为B=A× (1-R),A=B/(1-R)。切记在租赁合同中应签定的租金为A=B/(1-R).而不是B=A×(1-R).这样的话,企业以A=B/(1-R)进成本入账,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综合税。

第16篇:开发环节融资涉税风险分析

开发环节税务风险控制关键点 第一节 境外设计费涉税解析

【案例5-1】

香港设计公司乙公司为甲房地产公司提供概念设计服务,甲房地产公司需要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乙公司共计派员来内地一次,时间为2012年2月1日~2012年2月18日。 问题 乙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应由甲房地产公司代扣代交增值税,缴纳增值税=1000/1.06×0.06=56.60万元。由于境外企业在中国无法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适用简易征收3%的税率,只能按照6%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问题:乙公司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及其议定书,派雇员构成常设机构的标准是“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不超过183天不构成常设机构。由于乙公司共计派员来内地一次,时间为2012年2月1日~2012年2月18日,不超过183天不构成常设机构,因而乙公司在中国境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聘请的境外设计公司以美国、日本、德国、中国香港为主,这些国家或地区与中国内地都签订有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提供的概念设计派员来中国内地时间较短,不会构成常设机构。一项业务应先根据境内法规判定纳税义务,然后当事人根据税收协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减免税。在实践过程中,有一些税务机关通过不受理减免税申请来侵害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权利。 第二节 甲供材的避税空间

甲供材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特定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甲方(开发方)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案例5-2】

甲公司是一个特级资质的建筑集团公司,注册地在N市H区,具有丰富的建筑经验,是许多著名地产商的总包单位,在与房地产公司接触的过程中,学习了房地产开发的间接经验,因而自己组建房地产公司乙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从整个集团层面,建筑商与开发商合二为一,同时建筑公司的管理能力很强,许多部门都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问题:哪些材料进行甲供可以实现甲公司从集团层面的节税? 1.营业税制下处理 (1)政策规定。(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第十六条规定两条例外原则,即细则第七条规定与装饰劳务,下面对细则第七条与装饰劳务进行分析。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对《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又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补充规定。 装饰劳务不适用于《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是因为对装饰劳务有的特殊规定。财税〔2006〕114号规定:“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因而营业税对于装饰劳务、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存在优惠,营业额可以不包括装饰中的甲供材料、建筑方提供的设备及自产货物的金额。 (2)处理原则。根据以上分析,对于设备、装饰中的材料、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该采用甲供的方式,由房地产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减少总包方的营业税,从集团层面实现节税。其余的材料、物资、动力可采取总包方采购的方式减少管理成本。

(3)操作关键点。

1)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对于设备与材料的区分标准,江苏、山东等省发布了省级的文件进行明确,如苏地税规〔2011〕11号文件对设备与材料的区分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更详细的规定只能参照GB/T 50531——2009,但是GB/T 50531——2009也没有穷尽所有设备与材料的区别,仍然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2)装饰与其他建筑业的区别。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这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中无法掌握。

《建筑法释义》规定:建筑装修活动,如果是建筑过程中的装修,则属于建造活动的组成部分,适用本法规定,不必单独列出。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装修,如果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则应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此外,对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活动,因其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完全可以因使用者的爱好和审美情趣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规范,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建筑装饰活动。 因而根据《建筑法释义》,一次性完成的装修,属于建筑;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的装修,属于装饰;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属于建筑。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税务机关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GB 50300——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对装饰的分类进行区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建筑装饰业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GB 50300——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分类如表5-1所示。 表5-1 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 《GB 50300——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装饰的外延做了更多的定义,江苏某市的税务机关就是以《GB 50300——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关于装饰业的列举项目作为装饰业的实际操作标准,对于外墙的面砖、幕墙都作为装饰材料处理。

3)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自产货物必须由供货方提供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自产货物证明;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货物与建筑业劳务的金额。部分省份税务机关(如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要求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方必须具有建安资质。

2.现增值税规定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不再是困扰如何计税的焦点。由于建安、不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11%,材料、设备、动力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典型的低征高扣,从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税负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公司和建筑企业都会倾向于材料、设备由自己采购,是否实行甲供材、甲方采购哪些材料、多少材料,是甲乙双方博弈、谈判的一个重点(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

(七)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即在有甲供材的情况下,作为承建方的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供应多少材料才是甲供材,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是只要甲方提供了材料或者动力如电力等,不论数量、金额多少,都是甲供材。虽然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还得看甲方是否同意。显然甲方不愿意接受乙方开具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要求乙方提供11%的专用发票;而乙方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了,税负也会上升,这样双方必然就如何平衡进行协商,最终才能达成一致。营改增之后,不少房地产公司都增加了2%~5%的工程价款给乙方,以取得11%的专用发票。 问题: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孰优孰劣?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只能说整体税负低的好、不含税成本低的好。不同公司的相同业务、同一公司的不同项目、同一公司同一项目的不同时期,受管理水平、资金周转、销售情况、采购进度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其增值税税负都可能不同。所以,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简易计税的特点是计算简便,核算简单,税负率就是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般计税的特点是计算麻烦,核算复杂,税负率不固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它们区别的关键就是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其实和营业税没有什么区别,重复征税的问题一样存在。如老项目,营改增后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按3%计税,房地产企业按5%计税,房地产企业并不能抵扣承建方的3%,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行,和营业税一样存在重复征税。但在这种情形下并非简易计税就没有一般计税好,如果一般计税的税负高于3%或者5%,当然简易计税划算。在案例5-2中,税负要从整个集团层面来考量,建筑公司的销项税额就是房地产公司的进项税额,集团层面进销相抵,关键在于其他进项税额的取得和销售毛利的大小。

问题:外墙面砖、门窗、幕墙是否是装饰材料? 根据《GB 50300——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外墙面砖、门窗、幕墙都属于装饰材料,甲集团所在地H区的主管税务机关采信甲集团的主张,对该部分甲供材没有征收建筑方营业税。但笔者在另外一个城市,相同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一次性完成的装修,属于建筑,外墙面砖、门窗、幕墙都不属于装饰材料。税收并不是科学,受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再次得到验证。 第三节 借统还的法律形式

接案例5-2,2011年房地产受金融调控影响严重,融资困难,甲集团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并以流动贷款的形式从银行借款3亿元,然后转贷给乙房地产公司使用。当年甲集团公司产生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甲集团公司向乙公司收取600万元利息。

问题:甲集团公司向乙公司收取600万元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第10条,“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一般情况下,甲集团公司向乙公司收取600万元利息会被认为是转贷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问题:如何才能做到集团统借统还免除甲集团公司转贷给乙公司的营业税?

财税字〔200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再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2002〕中农财字第114号),申请对其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支付的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公司集团化经营战略的步伐,不断提高集团公司信贷资金管理水平,准备逐步实施“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以改变原实行的‘集团担保,各自贷款’模式带来的种种弊端。即中农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因而以集团公司名义统借统还,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将贷款资金转贷给最终用款公司并收取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曾经接触过三个案例,都以统借统还的名义免征营业税,但是操作方法差异较大,甚至有税务机关认为统借统还只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优惠文件,民营与外资企业不属于适用范围。但是没有一份统借统还文件做了以上限定,明确统借统还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一些省级地税机关根据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相关规定认为,最被接受的统借统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集团公司名称上有“集团”字样。

(2)统借统还人是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核心企业的认定,可以根据收入、资产、利润、人员等指标。

(3)集团公司实行资金统借统还制度。 (4)借款利息必须平进平出,不得加价。 在案例5-3中,甲集团公司满足(1)(2)(4)项的规定,甲集团公司将已经实施的统借统还制度制成了文件出台,并且通过集团内资金统借统还合同约定每笔资金的借款与转贷的对应关系,经过沟通,获得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风险提示

统借统还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因而要特别尊重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与征管习惯,如山东省地税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84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1)企业集团的贷款必须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2)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3)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其中并没有将工商企字〔1998〕第59号中关于集团公司的一些细则规定作为集团内资金往来满足统借统还的形式要件,但是越来越多的税务机关倾向于将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规定作为满足统借统还的条件,以减少满足统借统还的企业数量。

问题:如果营改增后发生统借统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只要不高于(低于或等于均可)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即可免征增值税。该利息收入还可以开具免税发票,用作利息支付凭证。 第四节 母子公司往来涉及的流转税

【案例5-4】

2011年房地产受金融调控影响严重,融资困难,甲集团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并以流动贷款的形式从银行借款3亿元,然后转贷给乙房地产公司使用,同时从丙公司抽调资金2亿元给乙公司使用。当年甲集团公司3亿元流动贷款产生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甲集团公司与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甲、乙、丙三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也不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是否要被核定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关联公司资金往来而不收取利息,是房地产集团公司的常态。但是经常有税务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第6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认定,关联公司资金往来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交易价格为零,属于一种利益输送,适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该核定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1)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同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以上条款清楚表明,视同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只适用上述两种情形。营业税就列举行为征税,无偿融通资金行为不属于所列举行为,没有征收营业税依据。

(2)纳税义务时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点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丙公司没有收取款项,那么丙公司的纳税义务时点只能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或者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丙公司未与乙公司签订收取利息的合同,也没有进行贷款行为,因而丙公司不具有纳税义务。在税收实践中,许多税务机关滥用税收的征管权,对相当一部分的房地产公司核定了营业税,企业财税人员由于缺少税法的基本功,不知道依据税法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企业增加了冤枉税。

(3)实体法与程序法如何协调。税务机关通常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从我国税收实践来看,《税收征管法》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均属于法律法规,一个属于程序法,另一个属于实体法。但从法律惯例来说,具体计算征收税款一般适用实体法,程序法是为保证实体法实施而设立的,实体法是目的,程序法是手段,直接采用《税收征管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而无视实体法明确规定,并且通过程序法修改实体法的实质内容,违反了司法实践的原则。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在案例5-4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也不享受税收优惠,因而丙公司与乙公司的资金往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因而属于“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范围,税务机关以程序法《税收征管法》改变实体法的实际内容,违反了税法的原理,也属于为了增加税收而进行的滥用税法解释权。

问题:若营改增后发生该行为,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是否要被核定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丙公司向乙公司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公司股东个人提供的无偿贷款,由于股东是自然人,不是个体工商户,则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题:甲集团公司3亿元流动贷款产生的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往往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甲集团公司3亿元流动贷款产生的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属于与甲集团公司不直接相关的支出,因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现在的房地产公司税收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由于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因而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属于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行为,税务机关以不直接相关为由不让甲集团公司对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是相互矛盾的。

从正面来分析,为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损失尚且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那么甲集团公司为关联方借款3亿元流动贷款产生的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也是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的。

第17篇:建筑业涉税

建筑业涉税:

甲转让自建的一栋两层办公楼,取得转让价款70万元,已知建设成本为40万元。 已知:提供建筑劳务,成本利润率为8%。

甲涉及1) 营业税及不动产的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工程成本*1-成本率/(1-3%)*3%

40*(1+8%)/(1-3%)*3%=1.34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取得转让价*税率5%

70*5%=3.5元

2)涉及印花税

双方还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合同万分五之贴花。

3)如果房产有增值的,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乙方如果售价是1680万元,发票金额就按照1680万开具,缴纳营业税金。

建筑安装业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问题陈述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部分材料由我公司提供,而在日常的甲供材经济业务中,我公司是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发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但是在税务检查中,税务局认为不应直接计入成本,而是应该将这部分材料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最终由施工企业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后再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会漏掉材料的流转税,可是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往往不愿意承担甲供材的建筑安装发票,更不愿意 流转税,因为材料为甲供,施工企业没有挣到材料的利润,所以他们不愿意承担税金,难道我公司需要为其补缴这部分税金吗?

专家点评

(1) 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建设方代扣代缴施工方的营业税,即建设方不再是施工方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施工方未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建设方不承担责任。

(2) (2)甲供材虽然不通过施工方开发票,但包含在工程造价中,而且按包含甲供材在

内的金额计算的营业税也应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的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 关于甲供材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在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采取甲供材方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甲供材直接用于工程施工并纳入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但不包含在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工程款中,故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总造价减去甲供材金额后的金额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以此作为甲方收取工程款的依据。

(4) 综上所述,甲供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施工方,该项税金不应该由作为开发商的贵

公司缴纳,而应由施工方缴纳,但该项税金构成工程造价,由施工方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部分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向公司收取。

第18篇:涉税证明

涉税证明

涉税证明

1、事项名称:办理涉税证明

2、事项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3、办理对象及范围:本辖区内纳税人申请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具纳税人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证明。

4、办理条件:纳税人在开具涉税证明前应提供以下材料:

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复审、审批、打英送达

6、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7、费用情况:不收费

8、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9、办理部门名称:崇文地税局纳税服务所、各主管税务所

现在只要纳税人提出申请,就能很方便地拿到涉税证明。自开具涉税证明成为全国税务部门的法定业务以来,到北京各个地税部门申请取得涉税证明的纳税者骤增。

据东城区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今年一季度,该局开具涉税证明60件。而前两年,该局开出的证明总数也就只有50多份。而东城区地税局更是在近日推出新举措,他们把开具涉税证明的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到8个。

东城区地税局在今年年初开具的涉税证明主要以几大方面为主:内地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时需要提供涉税证明,外方企业往往希望通过涉税证明来了解合作者在纳税方面有无不良记录;部分单位为了节约开支,把单位的公车过户给私人,在过户过程中需要提供涉税证明。此外,有的纳税人在留学、公司上市、赴外地经营时也需要纳税证明。

第19篇:ipo涉税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涉税

前言:在上市审核中,据不完全统计,因财税问题而被否决的企业,比例高达70%。还有的企业由于在上市前或上市后的财税账务处理失误,极大地损坏了企业的声誉。那么如何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和财税规划呢?

一、IPO所涉及到的税务法规以及需关注的税务问题IPO中所需关注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中的税务问题税收依赖

二、IPO上市前的税务处理

- 了解上市地的税收法律环境及其潜在风险股权交易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 股权出资或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分立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建立有效的税务内控体系搭建合适自己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

- 掌握可能影响上市进程的潜在税务风险和税务合规性问题

三、IPO上市中的税务处理

- IPO交易成本的维护及其税务处理方式建立一支高效的税务团队完善上市后的公司治理架构

减持股份:

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第四条第

(六)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文主要介绍了IPO过程所涉及的诸多税务问题,包括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异问题、报告期内补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依赖问题以及整体改制的个税问题等等,供大家参考。

一、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异问题

纳税收入主要包括流转税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以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流转税收入体现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收入体现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很多IPO公司中,决定进行IPO之前会计报表主要用于纳税需求,往往采用开票确认收入的方法,并始终保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与原始报表上的会计收入一致。进入IPO程序后,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均应以其纳税规则确认,而收入确认则需要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主要采用销售结算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开票即纳税原则。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认,从原则上与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方法基本相同,即在确认收入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注重商品风险转移,而不过多考虑结算方式。

基于上述纳税收入原则,如果不考虑可能存在的非增值税应税业务,增值税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原则分属两个不同体系,同一期间确认的收入结果存在差异是很正常的,而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口径与会计收入往往是一致的,所以通常直接取自会计报表中的不同类别收入进行申报。

实务中,IPO公司在纳税申报和确认收入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纳税与会计分离原则,纳税收入按纳税规则处理,会计收入按会计准则处理,存在持续的差异是正常的。如果仍然坚持开票确认,申报报表则需要对原始报表进行持续的差错更正,两者之间很可能会存在持续性的重大差异。

2、应制定合理的核算规则,实时掌握纳税与会计确认的税金差异情况,对于提前开票和滞后开票的,确认收入时应进行调整,纳税不重不漏。

3、对于产品销售业务,应坚持出货开票的原则,不提前或滞后开票,尽量减少增值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之间的差异。

二、报告期内的补税问题

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

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是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1、补税的性质

会计差错的性质,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2、补税的金额

如果补税金额超过相关期间应交税金的一半甚至更多,那么说明差错和补税具有重要性。从差错性质上看,错误还是舞弊有时候并不太容易界定,但正常的错误一般不会形成巨大的补税,补税金额过大,往往可以判断为与舞弊存在关联。

综合补税的性质和金额,金额过大的或明显源于舞弊的,一方面,不符合首发办法关于依法纳税的规定,另一方面,重大的补税源于重大的会计差错,而重大会计差错往往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重大的补税实质上违反了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往往会形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所以报告期内应尽量杜绝或减少差错更正和补税事项。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通过查账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与核定征收相对应即是一般正规企业所采取的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在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为尽可能的规避企业所得税,也存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

对于IPO公司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那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1、如果自认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即是承认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实收入费用等前提条件,那么公司的会计信息基础根本无从谈起,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

2、如果自认为内控有效,可以准确核实收入成本,那么就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未能依法纳税,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实务中,凡核定征收的公司,由于成本费用对其纳税毫无意义,所以一般很难主动的去建立有效的核算体系。

综上,报告期内,IPO公司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不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果存在,则应在报告期第一年开始执行查账征收。此外,由于IPO公司往往自认为报告期外的财务也具有规范性,即隐含的意思是并不实质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所以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一是考虑发生的年度,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

四、税收优惠依赖问题

IPO公司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包括销售软件产品退税、销售农业产品退税,销售军品退税,以及销售废旧物资退税等;所得税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软件企业优惠税率,农业企业优惠税率、西部大开发企业优惠税率等等。

首发办法规定,IPO公司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能存在严重依赖。实务中,税收优惠依赖应关注下述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的合法性

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税务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2、税收优惠的持续性

税收优惠在可预见期间内可以持续享受,比如,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国家长期扶持自主软件研发故增值税返政策能够持续享有等,能够有利的保证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如果税收优惠不能持续,则可能对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在短期内造成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

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能力较差甚至亏损,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如果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IPO公司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

五、整体改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改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参见第一部分中典型问题章节的论述。

六、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大部分IPO公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取得高新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30%)、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5000万至2个亿不低于4%、5000万以下不低于6%)、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

招股说明书中,需要对报告期内IPO公司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学历分类、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作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实务中,部分IPO公司完全不考虑招股书中可能的信息披露,通过拼湊或作假取得了高新证书并享受了税收优惠,但IPO过程中却难以自圆其说,容易引起审核及社会舆论的质疑,故存在实质性的审核风险。

(一)审核中对高新企业资格的关注重点

审核过程中,对高新企业认证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的条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得是否符合条件;二,高新证书有效期内是否持续满足高新条件;三,高新企业复审是否能够满足条件。第

一、二个条件如果不能满足,不但涉及因存在税收追缴风险而调整报表的可能,而且还存在骗取高新企业资格的行为,一旦界定为重大违法,就不符合上市条件了。同时,如果第二个条件不能够满足,那么第三个条件就很可能也不能满足了,未来失去享受优惠税率将大幅降低未来的业绩,并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十分负面的影响。

(二)IPO中应把握的高新企业优惠的要点

1、高新企业相关文件真实完备

高新企业申请和年度备案的文件主要包括:高新企业认证的全套申请文件;每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所提交的文件(包括: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上述文件,要保证持续性的真实,才能与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持续相符。

2、研发费用与财务记录一致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研发费用,与高新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数据上应该保持一致,并且存在明确可对应的财务账面来源。

具体到财务核算上,狭义的研发费用仅指管理费用科目下记录的研发费用,该研发费用与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经常是不一致的,正常原因是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在高新企业认证层面,其研发费用即可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又可以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及开发支出中核算。所以,招股书中披露的研发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数据不一致是正常的,关键是要清楚其在财务核算中是如何构成的。

实务中,一些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要求高新认证研发费用必须与管理费用中的数据相等,否则不予优惠备案。某些公司为了能够符合要求,把本应记入成本或资产中的费用全部记入管理费用,造成会计核算失当,很可能歪曲了相关产品的毛利率或相关资产的成本。

3、高新资格复审期间的税率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四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记载的有效期一般是在年度中间的某个时点,如果不能通过复审,即有效期到期的当年度并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前面已按优惠税率缴纳的应按25%的税率进行补缴。所以,在复审当年是否能最终享受15%的优惠税率,实质上是一个重要的会计估计。

IPO实务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期间按15%还是2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应根据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可能性确定,如重新取得认证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按15%的税率计提所得税;如果申报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此时所得税税率应按照25%计提。

(三)持续满足高新企业资格的一些策略

在主要指标中,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是最刚性的,尤其是对于较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多为制造工人,往往难以满足大学专科以上人员30%的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个可行的解决方案:一,新设子公司,将部分加工业务转移至子公司,制造工人多转移至子公司,公司单独满足高新条件,子公司未来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适度的转移至公司;二,对一些适合劳务派遣的公司和行业,可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制造工人改为劳务派遣,这些工人可以不界定为公司职工,所以可以通过减少了人员数而提升大专以上人员比例。

IPO改制个税缴纳悬疑

2013年08月19日 07:48来源: 编辑:东方财富网 字体:大中小|共0人参与讨论|用手机讨论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我国法律并无明晰的规定,从而造成实践中处理的混乱。标准的不清晰不但给发行人的IPO带来风险,而且给政府部门寻租带来了可能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拟IPO公司的必经历程。那么,净资产中的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转为注册资本时,相对于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是否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缴税争议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分为三种情况: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大于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股改实践中,前两种情形居多,第三种情形目前则从未在上市前的股改实践中出现过。

对于第一种情形,如果存在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者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于第二种情况,鉴于其增加了股本总额,如果存在第一种情况中所述情形,则同样是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增资的过程。

前述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对法人股东来说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来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无共识。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的精神,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应视为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从而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是法定义务,并无税收法律明文规定此种情形下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改时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不应适用333号文。

变通应对:要么不缴,要么反补

这一争论由来已久,但国家税务总局从未给予明确的解释。于是在IPO实践中,对这一涉税问题,发行人、保荐人实施了三种变通的方法。

不缴纳,但做出相关承诺。此种情形下,首先由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做出承诺,即:如因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股东将按照整体变更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公司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则表述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其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律师认为出资人无需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自然人股东已做出承担可能的补缴或追缴责任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也就此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此种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银之杰 (300085)、海兰信 (300065)、碧水源 (300070)、智云股份 (300097)、士兰微 (600460)、天龙光电 (300029)等均通过类似操作顺利过会并成功上市。

因税务局出具免缓征文件而不缴纳。发行人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予缴纳或暂缓缴纳的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则依据地方性政策同意不予缴纳或暂缓缴纳。此种操作亦有法律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规定,如果需要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万顺股份 (300057)2007年6月股改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000万元,按转增前出资比例分别增加自然人杜成城、杜端凤的出资额8100 万元和900 万元。发行人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及的应缴个人所得税事宜,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提出免征申请。该局批复,“上述分配,是公司股东将其收益直接再投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该公司是省科技厅2007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 号)第四项的规定,该项分配的收益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另外,万顺股份原股东杜成城、杜端凤承诺:“若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杜成城、杜端凤补缴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免缴的个人所得税,则杜成城与杜端凤将以承担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上市前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300098)等亦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官方文件而得以免征个人所得税,顺利过会并成功上市。

老老实实缴纳。硅宝科技 (300019)、科新机电 (300092)、大立科技 (002214)等公司在股改时,对于利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均依据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从上市后持续的披露文件来看,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地方财政均以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的方式予以了一定形式的弥补。笔者相信,在做出这一税务处理之前,发行人与当地税务机关应该有过谅解与沟通。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我国法律并无明晰的规定,从而造成实践中处理的混乱。标准的不清晰不但给发行人的IPO带来风险,而且给政府部门寻租带来了可能。为解决这一问题,亟待明朗的监管意见及清晰的税法解释。(第一作者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二作者系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管) IPO税务考量

1、税务合规

2、整合股权结构和业务模式,提高税收效益,控制风险

3、上市后所处的税务环境及潜在税务风险,影响投资者信心和股价。

一、证监会对IPO税务的两点基本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5 3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15 26

二、IPO中税收相关文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各期向税务主管机关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报送纳税申报表;需要加盖税务主管部门的公章或申报受理章;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据需提供,若分公司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也需提供。

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考查公司销售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考查是否存在严重的税收优惠依赖。

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会计师针对公司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进行确认

4、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国税及地税分别就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出具的证明;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据需提供,若分公司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也需提供。

5、最近三年及一期企业的原始财务报表 请税务主管机关盖章确认的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以对应的财务报表(以税务主管机关作为外部机构确认企业当年的财务报表情况);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据需提供,若分公司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也需提供。

收入、成本等利润表数据相同 两者报表项目的差异反映企业会计处 理水平,差异越大反映会计处理水平越差,可成为否决因素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原始财务报表 申报报表

当年用于汇算清缴的申报表 反映企业当年的财务处理状况,

以税务主管机构盖章确认为准 经会计师审计最终用以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由上述关系可见,报告期各期依法纳税、提高财务处理水平,是发行人能IPO审核的基本要求。

三、对发行人的税务尽职调查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对发行人税务相关资料收集和调查要求

1.1-10-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基本银行账户开设情况、税务登记证、重要税种的完税凭证

2.1-11-2 工商、税务、海关、环保、银行等的调查反馈文件

3.5-5-2 发行人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审计、环保、海关、劳动保护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况说明

4.6-12-1 报告期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

5.6-12-2 公司历史上所有关于税务争议、滞纳金缴纳、以及重大关税纠纷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文件及信函

6.6-12-3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纳税凭证

7.6-12-4 发行人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复 8.6-12-5 报告期内产品出口退税税率变动情况及相关文件

9.6-12-6 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情况的证明文件

10.3-3 与发行人的开户银行和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访谈提纲及记录

五、IPO企业的税务的基本处理原则

1. 增强财务基础,提高会计及税务处理水平2.依法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3.因需要税务主管机关确认申报事项,需处理好与其的关系 4.不要轻信所谓的税务筹划(往往导致税务处罚) 5.注意经营业绩与税收缴纳的匹配性

六、相关税务事项

股权转让

一、IPO前—税务历史遗留问题

二、IPO进行中——新设、整改、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法人主体架构设计

(一)资产重组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彻底颠覆了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的规定, 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增值税税收政策支持。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对资产重组营业税方面的税收支持政策,体现在2011年第51号公告中。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2011年第13号公告及第51号公告中尚需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1) 部分实物资产如何界定

2) 被收购企业原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4.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

1) 59号文规定普通重组(应税重组)的税务处理基本原则

转让方:以公允价值确认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以取得成本为计税基础

2) 59号文规定特殊重组(免税重组)的税务处理基本原则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体现了反避税原则 )。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的规定(75%)。(体现了对 大部分交易课税的原则和量能纳税的原则)

3、重组交易对价涉及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85%)。

4、企业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即经营活动的连续性。(体现了对正常的、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重组行为区别对待原则。)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权,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即权益投资的连续性。(体现了反避税原则)

上述5个基本条件中:定性条件:

1、

4、5,其中,1为主,4和5为辅;定量条件:2和3。

(二)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2) 应纳税额确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自然人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收益或被并入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4) 转让收入的核定征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5)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代协助义务

第四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相关文章解析67号文。http://www.daodoc.com/news/1235822.shtml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核定,股权原值的确定,转让双方及被转让企业的申报义务和协助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管措施等方面全面升级了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这将对未来涉及自然人股东的投资和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应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1.涉及重大资产的股权转让交易须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近年来,土地使用权、房产、探矿权等资产或资源的价格出现大幅增值。正常情况下,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包括土地、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等)都是以历史成本进行计价和会计处理。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但对应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仅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衡量转让价格是否偏低的标准,则可能导致严重低估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并使避税成为可能。

为堵塞这一税法漏洞,67号文规定,被转让企业拥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为标准来衡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偏低。而且,67号公告进一步收紧了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发布的《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7号公告”),只有当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才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67号公告,将这一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标准降低到20%。但遗憾的是,67号公告并未明确,该20%的比例是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标准还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计算确定。

2.自然人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收益或被并入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后进入的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资时由于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过高而遭受损失,往往会通过“对赌条款”来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对赌条款”的通常约定,当被投资企业业绩未达到预定指标时,原股东应当对新加入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其它补偿,以调整被投资企业估值。反之,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达到预定或超过预定目标,则新加入的投资者需要给原股东(或经营团队)一定的货币或其它补偿。

例如,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某自然人甲持有的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约定甲针对该次股权交易向收购方承诺,2012年~2014年,甲经营期间,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5500万元和6000万元。承诺净利润数额与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的差额部分由甲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如果自然人甲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每年给予超额承诺额10%的奖励。

一直以来,税务总局对由于“对赌条款”约定而发生的后续估值调整款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未有明确规定。一些税务专业人士认为,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可以被视为是税总对“对赌条款”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则的部分澄清。根据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按此逻辑,上例中自然人甲2012~2014年取得的超额承诺额的10%的奖励应被视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并据此调整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个人所得税。倘若如此,这会带来股权转让收入的频繁调整。尤其,如果三年内既有自然人甲对上市公司的补偿,又有上市公司对自然人甲的补偿,则来回的调整无疑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我们认为,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是否可被视为“对赌条款”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则还有待观察,我们也期待税务机关在未来的规定中对对赌条款的所得税处理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3.浮盈税的新版本:是否仅仅是传说?

“浮盈税”并不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浮盈税”这一提法和概念最初进入人们的视野,源于2012年初媒体广泛报道的有关国家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传闻,即以基金所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征收40%左右的所得税。虽然这一传言最终被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出面澄清为子虚乌有,但“浮盈税”的这一提法在实践中开始被人所熟知和接受。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所谓“浮盈税”,本质上是对股东在账面上实现的权益增值、但还未通过交易变现的经济利益的征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明确,对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以股权(不是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税一致存在争议。有专业人士担心,67号公告第15条的规定可能会成为税务机关对有限公司的原自然人股东由于后续溢价增资而实现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依据。67号公告第15条第4项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例如,某自然人甲投资100万元成立100%控股的A企业。随后,自然人乙溢价增资200万占公司50%的股权,其中100万入注册资本,100万入资本公积。增资行为发生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00万元。当公司股东决议将A公司100万的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时,按照第15条第4项的规定,原自然人股东甲可能被要求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此时自然人股东甲实际上并没有将由于乙股东溢价增资所获得的利益变现。此时对自然人股东甲的征税,本质上属于一种“浮盈税”。不仅如此,按照67号文的规定,股东乙似乎也需要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征税,这显然与税法的原理相悖。

从税法原理上看,公司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来源于投资者的投入,实际投入方乙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为此交纳。因此,我们认为67号公告第15条第4项的资本公积应限定为除“股票或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资本公积。对自然人股东的账面浮盈或实际投入征税,不仅不利于企业引进后续战略投资和并购交易的开展,也显然与当前国家倡导的鼓励创业和开展创业投资的精神相悖。我们建议税总能在未来对此条款予以澄清或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合理修订。

4.核定征税情形下受让方股权原值以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为基础确定

67号公告第15条明确,股权转让原值的确定应以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67号公告16条明确规定,当税务机关对转让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受让方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例如,自然人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以100万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乙。转让行为发生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并按A公司的净资产额200万元对自然人甲核定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按照67号公告16条的规定,虽然自然人乙实际支付的对价仍为100万人民币,但因为税务机关已对自然人甲按照200万的价格核定征税,则自然人乙取得A公司股权的原值以200万的价格和合理税费确定。如果自然人乙取得A公司股权的原值按实际支出的100万元确定,则会导致A公该股权在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层面的重复征税。

但67号公告对于受让方如何获取税务机关对转让方核定征税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资料来证明该种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原值未予明示。明税建议,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应注意保存股权转让合同、款项支付证明,以及转让方的完税证明或扣缴税款证明等作为未来的股权原值证明资料。

5.统一多次取得同一企业股权时股权原值的确定规则

67号文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时如何确定股权原值并计算缴税的实践操作不尽相同。

一些地方规定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的规定。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关于所得税、国际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则规定,在总局未明确前,比照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四条规定处理(即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67号公告明确规定,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6.细化和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起止时限

67号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履行相应的申报义务做出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67号公告第2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7.被转让企业的协助义务及其具体内容

借鉴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67号公告首次规定股权转让中的被转让企业具有的协助义务,并对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被转让企业的协助义务,是税务机关拓宽股权转让信息来源的又一渠道。

67号公告第22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被转让企业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则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8.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67号公告提出,税务机关今后将通过链条式的动态管理来加强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通过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税务机关今后可能将不仅仅关注本次股权转让的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是否合理,还可能比较与本次交易时间间隔较近的股权转让交易。这放映了中国税务机关在征管理念和征管技术上的巨大进步。这将使得未来纳税人通过分步交易来实现避税的安排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借鉴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67号公告首次规定股权转让中的被转让企业具有的协助义务,并对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被转让企业的协助义务,是税务机关拓宽股权转让信息来源的又一渠道。

67号公告第22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被转让企业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则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三)整体改制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是全体发起人股东以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净资产进行出资,净资产部分包括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拟上市公司本身:根据2009年财税59号文: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

2.法人股东:根据新所得税法,除涉及税率差别,法人股东不再补税。

3.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浙地税函[2002]115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 股票溢价发行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国税函[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综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公司,有限公司留存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非投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如用于增加股份公司资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有限公司因为投资溢价留存的资本公积,如原始股东利用该投资溢价在股改中折合成自有股份,是否需要缴纳个所,因对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的资本公积金的理解不同,实务操作中有差异。(根据税法原理,税收法定主义,个人所得税征税科目中并不存在投资溢价所得,如纳入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投资溢价并不能视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不同于股权转让所得的性质。因此对投资溢价在股改中因折合股份而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根据上述3个文件的文意解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应当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建议:很多公司历史累积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数额较大,如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须提前支付较大数额的现金。很多公司股东出具承诺,就股改中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保证在完成股改后一定时期内缴纳的做法。会计师根据承诺若对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所得税缓交需要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建议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前,就整体变更过程中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依法足额代扣代缴,如果确实无法及时、足额扣缴,应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缓交证明文件。

(四) 架构设计 1.员工持股

2.红筹回归

三、IPO后——减持股份、限售股转让

第20篇:涉税问题

请问:1.旧的发票专用章使用期限?2.财务专用章从何时开始不能在发票上盖?

您好,1.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你好,我们是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如何确定?是按照出口商品发票中销售额合计还是按照离岸价合计填列?谢谢!

2.您好!按离岸价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填写

3.你好!我在二手市场买了一台二手货车,已过户,但车辆完税证明不知道怎么办理,不知道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3.您好!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原来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4.你好!我公司发票购票本遗失了,该怎么办?

4.您好!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或购票密码,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挂失,自机关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纳税人可以凭回执到主管税务办理相关手续,发票窗口人员应将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及回执作为备案资料归档。特殊情况下,需要立即核发新发票领购簿或重设票密码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科长授权办理。

5.外商独资企业有些什么优惠政策?例如:所得税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的等等

5.您好!现在没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果是07年3月16号之前成立的企业(含当天),11年的税率为24%;如果是07年3月16号之后成立的,税率为25%。

6.你好!我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现在有几单去年的报关单因没有核销单而无法退税.现要做出口转内销,可不可以进项发票做为抵扣后再补税?

6.您好,可以按规定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必须持以下资料申请开具《抵扣证明》:

(一)由外贸企业据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抵扣证明》(一式三联);

(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发票明细表》(需提供纸质报表和相同内容的excel电子数据);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属委托加工业务的提供,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贸企业取得《抵扣证明》后,应将《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抵扣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区、分局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7.您好:请问一般纳税人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谢谢

7.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8.你好,请问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应承担个人部份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8.您好,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承担的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是不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内的。

9.你好,我公司是新办企业有出口货物,我司要做免抵退的申报,请问是不是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税局出具《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就可以申报了?是不是现在不需要办理退税登记证了?谢谢。

9.您好,目前《出口退税登记通知书》和经过审核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可视同退税登记证书使用。从2007年起已经取消对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发放。

10.纳税人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错误但无法从车购办取回发票联次(已交车购税,有税单),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必须要求开具方先到税务局办理登报挂失手续接受处罚,才能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能否直接作废重开,不到税务局办理挂失?

10.您好,根据深国税发(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二手车销售发票,或者填开错误但无法从公安机关和车购办取回所有联次的,允许发票开具方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

1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登《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报》地址在哪?

11.您好!中国税务报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西街52号税务大院三栋106房;电话:0755-81858016/8211603

512.你好:我公司在学习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后有以下疑问咨询。文件中提到,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有:

a.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b.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请问按清单申报要如何操作,应提供哪些资料,向哪个部门申报?

12.您好,根据深国税发〔2011〕62号规定: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申报表附报形式,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同申报。

13.请问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登“中国税务报”吗?

13.您好,根据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

二、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1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辅导期时发票认证要到次月抵扣,请问进项发票该做到哪个明细科目?

14.您好,根据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15.你好,我问一下国税的发票有没有出版拾万元版的通用机打发票?

15.您好,没有。目前通用机打发票分设无面额版、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共4种面额。

1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需要登报挂失,但是没有完税号码完税号码要怎么查询?

16.您好,纳税人需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档案科查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

17.深圳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标准是多少?

17.自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2011年7月1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缴纳事宜。

18.建筑业自开票须具备哪些资格条件?领购发票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8.自2011年7月18日起,按规定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取得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领购网络发票自行填开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一)资格条件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册地税务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授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两年内未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

3.两年内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 100 万元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工程款项;

5.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准确,账簿设置齐全并通过注册地税务机关账册健全认定。

(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应当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业务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6.两年内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100万元以上证明;

7.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验原件);

8.账册健全情况告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提供的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三)资格取消

具有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地税务机关取消其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

2.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未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4.代开或者虚开发票的;

5.偷税、抗税的;

6.未妥善保管、使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网络发票领购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首次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网络发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验销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五)网络发票验销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作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验销时须携带作废的发票、红字发票备用联和被红冲的发票原件;被红冲的发票联原件无法收回的,应当提供对方的有效证明。

除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以外,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正常开具的发票,系统自动审验,无需办理验销手续。

涉税风险自查报告
《涉税风险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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