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十三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业务受理号:
注:
1、本表适用于分所在广东省内情形。
2、本表填写一式三份,省司法厅一份,市司法局一份,分所一份。
3、“总所所在地司法厅(局)意见”一栏,总所在广东的,由市司法局加具意见;总所在广东省外的,由当地司法厅(局)加具意见。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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