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资产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资产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架杆、扣子等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委托管理资产:架杆、扣子。
数量:(详见交接清单)。
交付地点(适用于接收、返还上述资产):
二、委托管理期限:年,从乙方实际接收甲方委托管理的资产之日起算。
三、委托管理权限:
乙方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对上述资产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即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租赁或自行使用;乙方对上述资产对外租赁时,有权自行确定租赁费金额,甲方无权干涉,收取租赁费的权利仅由乙方行使,收取的租赁费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使用上述资产时,无需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四、为弥补上述资产在对外租赁或乙方自行使用时产生的损耗。乙方每年支付甲方补偿费元,于每一年度(乙方实际接收资产之日至次年的对应日)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乙方管理上述资产期间丢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但不可抗力除外。
六、甲方根据市场变化对上述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五日书面
通知乙方,如给乙方或租赁人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出售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乙方应在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将正常使用过的上述
资产返还甲方。数量不足时,乙方应当按照相应资产正常使用折价后的余额赔偿甲方损失。
八、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上述资产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能
够正常使用。
九、甲方除出售上述资产外,不得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违法解除,
除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补偿费外,需另行支付乙方违约金元。
十、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