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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4:1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的职责

第三章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建设的基本内容

第四章执法巡查责任

第五章经费

第六章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24号)文件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 24号)文件和省国土资源厅对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其进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第二章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的职责

第三条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要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授权做好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三)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调解处理国土资源信访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认真做好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初核,并做好监管工作。

(五)及时协助乡镇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科室调处由国土资源引起的权属纠纷案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六)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

(七)协助局机关的有关股(室)做好国土资源规划、执法监察、耕地保护、农村土地整治、土地登记发证、地灾防治、矿产勘查开采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做好与乡镇政府协调工作。

(九)做好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建设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建设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硬件建设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当地的经济条件,按照“统筹规划、一乡一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制订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硬件建设计划,力争分局2年、县局3年内使辖区内所有基层所实现“七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必备的办公用具、有执法巡查的车辆、有照相机、有电话、有电脑。

(二)规章制度建设

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是工作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学习制度、动态巡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目标责任制和廉政制度。

(三)队伍建设

国土资源所(矿管所)人员编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辖区面积、交通状况、地质环境等诸多条件综合考虑确定,业务量大的国土资源所配备5-8人,业务量小的国土资源所配3-5人,若设置中心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根据辖区大小、业务量大小确定人员数量。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注重把业务骨干派到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工作。年底前各国土资源所必须达到规定的编制人数。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工作人员要恪守“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务实、业务精通。

第四章执法巡查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所称巡查是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国土资源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制定月工作计划,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并制定严格的巡查制度,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二)国土资源所对管辖区内至少每周巡查两次,巡查人员发现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在当日做好登记台帐和巡查笔录,同时呈报国土资源所所长审核。国土资源所所长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负总责。

(三)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对辖区内的违法案件能够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具体要求是:(1)发现时限:基层所在违法建筑超出地面之前,就要发现违法行为。(2)上报时限:发现违法行为4小时内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指派土地执法队的执法办案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办案人员赶到现场时,基层所工作人员必须在现场。(3)制止情况:违法占地上报前,基层所要采取盯死看牢等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提供有关图片),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乡(镇)、村有关领导书面报告。

(四)国土资源所对管辖区内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三亩(含三亩)以下、耕地五亩(含五亩)以下、其它土地十亩(含十亩)以下”的土地违法案件,自发现之时起一日内进行立案调查。

(五)矿管所每月必须至少全面完成一次对所有矿业权人、矿区的巡查、实测、检查工作。

第七条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耕作层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有证以采代探的;

(六)法律规定其它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巡查区实行分类巡查,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所在地周边;

(三)工矿区、铁路、公路干线两侧;

(四)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其他区域作为二级巡查区,实行动态巡查。

第九条 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对违法行为多发地段、高发区域实行重点巡查与有针对性的巡查相结合。

第十条巡查人员发现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时间、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一条

(一)市局对分局每年拨付给基层国土资源所一定的办公经费,对个人拨付一定的下乡巡查经费。具体包括:(1)人员经费:每人每年2000元;(2)基本工作经费:每个基层所每年10000元;(3)绩效工作经费:每个基层所每年5000元。其中土地和矿产资源巡查、执法3000元,信访稳定1000元,日常管理及其他工作1000元。具体拨付方法为:根据日常管理与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以奖代补;

(4)下乡巡查经费:每人每月200元。先逐月逐人拨付100元,另外100元与日常管理(出勤情况)和年度考核挂钩以奖代补,年终评比后,于春节前一次性奖给个人。各分局要保证上述经费拨付到位,市局将定期对基层所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积极协调县财政拨付上述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奖惩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乡(镇)全年未发生非法用地案件和非法采矿案件的,年终总结时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奖励国土资源所(矿管所)5000元,年终目标完成者,经费全发;被评为先进基层所或先进个人者,另外给予奖励;连续3年完成全年目标任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所长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 惩罚办法:所辖区域内发生5宗以上宅基地违法或其他1宗重大违法用地案件和发生2起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扣除该基层所3000元工作经费;凡在督查、暗访中被通报1次者,扣除所里工作人

员当月的以奖代补经费,被通报2次以上者,扣除工作人员全年以奖代补经费;连续3年完不成任务的基层所,所里全体人员待岗半年,工资待遇按照有关待岗政策规定执行;出现违法违纪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国土资源所(矿管所)所长实行问责。

1不认真履行巡查制度,区域内发生非法用地苗头未发现,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主管部门巡查发现或者被卫片拍摄,发生1起违法案件,所长写出书面检查;发生2起,对所长进行通报批评。

2、对违法用地制止不力,全年形成事实的违法用地案件超过3起,对所长进行诫勉谈话;对违法采矿制止不力,全年形成2起无证采矿,对矿产资源造成破坏的,对所长进行诫勉谈话。

3、全年累计违法用地面积超过2 0亩的,违法采矿超过4起的对所长免职或党政纪处分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连续2年完不成任务的基层所,对所长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市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分局都要成立效能监察室,对各所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情况特殊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切实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 0 1 0年5月6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国土资源局。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所

国土资源所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所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所年终总结

国土资源所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所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所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所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所工作思路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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