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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江乡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0: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板江乡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板江乡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中小学财务制度》,结合本中心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板江乡中心学校所辖中小学校。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三类关系: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中心学校与所属学校或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财力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各学校各单位的正常运转,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管理体制。中心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各学校属报帐制单位。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中心学校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其他学校的财务管理,由该校校长对中心学校校长负责,管理本校财务,并设报账员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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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心学校设置财务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主管会计和出纳员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后勤、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属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中心学校财会室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中心学校财务管理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中心学校会计、出纳必须具备有会计证。所辖各中小学校的报账员应向中心学校财会室报批,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度事业财务预算按各级财政要求办理,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中心学校与所属各校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分层管理的预决算分学期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各项费用应按比例合理分摊,经费支出应当与经费收入配比。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各学校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中心学校预算由学校财会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校长及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审核汇总报有关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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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可适度调增或者调减预算支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及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利息、企业经营收入,各类回扣金、劳务费等。

( 五)上述各项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学生代管经费按规定收取后必须全额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在县财政局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合法票据。票证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实行中心学校校长一支笔签字报销的制度。企业及其它独立核算单位按另行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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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其它支出:包括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主要为公业务费和小型购置、维修费及其他费用;中心学校集中部分支出主要用于2000元以上的大中型购置、维修费及涉及全乡性的公业务费、教职工福利、奖励、会务费支出、工会活动支出,全乡性重点发展建设项目开支,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项目的配套资金支出等。所有学校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支出,不得出现新的办公业务费负债。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要加强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各学校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用于学校保运转的公业务费开支。严格控制接待用餐生活标准,降低接待费用。学校应根据工作性质对口接待,中心学校所辖完小原则上不承担接待费,且严控接待用烟等支出。村小一律实行零接待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采购支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学校分别设采购,保管各一名。凡属政府采购目录所列商品和一次性采购金额在规定限额内的商品均应纳入政府采购。各学校的大笔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应事前报中心学校同意,5000元以上的购置应履行报批手续,由中心学校交县级政采购中心办理。大宗购物支出,其支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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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必须附售货方的详细清单。

第二十三条

强化经费支出审签制度。凡报销的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处(室)负责人签字,购物票据还需验收人签字,由财会室审查票据后,经校长签字后方能报销。中心学校的下属学校以完小为单位由校长签具“属实”,中心学校校长签报销。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本学校年度或学期可支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五条 收支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使用外,其它结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职工津贴、福利及偿还学校以前年度负债等。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中心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专用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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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后勤及总务管理人员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中心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各校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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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中心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及时清理并进行分级管理。所属各学校公业务费超支的由各学校搞好偿债计划,自行在五年之内逐步消化完毕。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负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七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和校长离任审计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有关规定和办法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中心学校总务处和会计应当按照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每月底定期向学校校长及上级相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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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中心学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每年一次的内部审计和严密的校内外监督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中心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逐步建立和健全学校经济责任制和校长、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中心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对所属学校和单位的财务行使监督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上级对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中心学校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心学校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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