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民权县国税局:
兹证明 个人(身份证号码: )为我公司************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蔬菜:
白菜12000斤,每斤0.5元,合计6000元。 花菜40000斤,每斤1.2元,合计48000元。 红萝卜20000斤,每斤1元,合计20000元。 白萝卜40000斤,每斤0.8元,合计32000元。 以上水果总计金额106000元(壹拾万陆仟元整),业务属实,请贵局给予开具发票。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3日
《开具发票的证明(优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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