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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08:50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承诺书(开具购房发票)

承 诺 书

本人于 月认购童心缘号 楼单元号房,截止年月日付房款合计人民币整¥元(其中含按揭款 )。现因个人原因,提出向开发商*****集团有限公司开具该套房“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购房发票一式四联(发票编号:,本人领取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办证联),因本楼栋未到集中办理房产证时间,房产局部分楼栋名称、房屋面积等信息未最终确定,因此现阶段无法保证发票信息与房产局最终办证信息完全一致,存在办证风险,已提醒客户知晓。如本人保管不善,损毁、遗失发票原件(例如发票遗失无法补办发票,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开发商无关。

特此承诺!注:同时由开发商收回之前开据的定金及购房收据,收

据编号为:

本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推荐第2篇: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承诺书

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承诺书

致: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针对营改增后支付费用的发票开具工作,我公司承诺如下: 我公司属于以下第种情况。

一、我公司不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各项费用,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各项费用,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各项费用,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开票资料如下: 单位名称: 是否三证合一:

纳税人识别号(已启用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和联系电话: 开户行和账号:

我公司承诺上述信息均已在税务机构进行备案。

附件1:税务登记证副本扫描件(已启用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附件2:一般纳税人资格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附件3:税务信息台账

针对开具发票我公司知悉如下事项:

1、我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由于我公司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的各类发票问题,由我公司自行负责,贵公司不予退换。

2、我公司知悉增值税发票的各项规定,由于我公司的操作有误,导致的各类发票问题,由我公司自行负责,贵公司不予退换。

特此承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承诺方(盖章):

推荐第3篇:发票开具

发票开具、申报表填写、农产品抵扣......你关心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

上海税务4天前1.税率调整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税率如何选择?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消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3.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4.私房出租如何代开发票?

根据《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

第四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代征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征管协议的单位。

第五条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个人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二)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三)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5.税率调整后,申报表也做了调整,企业仍有17%税率事项发生,而修改后的申报表已无17%税率栏,如何填写?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在申报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将适用17%和16%税率的销售额均和销项税额均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

6.增值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失败该如何处理?

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操作流程:如果有比对失败,首先返回申报失败。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与一般纳税人一致,更正申报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流程与正常申报流程一致。

情况一:如果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需要重新申报,企业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后申报,也可以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

情况二:如果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或者存在提示性监控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如果企业忽略这些比对错误,可以点击“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按钮重新申报,也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申报后申报,或者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返回主界面后,仍可在收件箱中找到对应申报回执,选择忽略比对信息或是修改后再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发送窗口备注栏红色标注“强制申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后台仍将继续比对,并将比对信息返回,若申报成功,企业将收到“强制申报成功”回执。 7.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推荐第4篇:开具发票介绍信

宁县地税局和盛分局:

兹有

(身份证号

)为西庄小学

,劳务费用共计

元,需要开具发票,特此证明。

付款单位:宁县和盛镇西庄小学年

宁县地税局和盛分局:

兹有

(身份证号

为西庄小学

,劳务费用共计

元,需要开具发票,特此证明。

付款单位:宁县和盛镇西庄小学年

推荐第5篇:开具发票介绍信

开具发票介绍信

宿松县地(国)税局工业园区分局:

兹有个体业主金阳为我单位平整土地(运输)等相关业务,其身份证号码为340826198808081234,我单位为建设(或购买)单位,全称是安徽省宿松万户房地产公司,税号为34082612345678,此次费用不含税金额为壹万元整,敬请开具发票为谢。 (公章)

2012-12-26

证明

国家税务局:

兹有赵杉为人民医院提供演出灯光设备业务,费用共计:15000元,需要开发票。特此证明

付款单位:人民医院

2013年 2月27日

推荐第6篇:发票开具事项

备注栏手写、开票人填写、多年合同印花税等18个实务问题全搞定

2018-03-04 建筑业财税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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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是否可以手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0

2、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0

3、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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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具发票时,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吗?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0

5、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繁体中文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纳税人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中文使用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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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公司租入一栋办公楼,其中一层作为员工食堂,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你公司租入的上述不动产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可以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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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ETC充值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征税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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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般纳税人企业安排员工外出参加党员培训,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外出参加党员培训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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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存货因过期而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产品过期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10、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可以。

11、请问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根据《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1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答:根据《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13、单位2018年1月份发放2017年12月份的工资,这笔工资是否计入2017年“年所得”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12万申报“年所得”的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一致,即个人2017年1月至12月取得的收入。“年所得”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

14、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时,到国税缴纳了增值税及其附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可以税前扣除。

15、同一份合同上记载了属于不同印花税税目的事项,应当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16、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变动,应何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是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是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情况下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17、一次性签订多年的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要是在条例所列举的征收范围内的合同,一次性签订多年的,应当按合同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而不是分年缴纳。

推荐第7篇:发票开具管理办法

重庆学习公司 发票开具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财经纪律,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发票开具、费用收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根据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发票的开具由结算员负责,发票的保管和销号由会计负责,财务部经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2、完善发票登记和销号制度,发票的购买、领用必须按税务及集团公司的要求登记,并及时进行销号。所有发票、内部收据都必须统一销号,销号时应在销号登记簿上相应位置注明记账联所在的月份和凭证号。内部收据销完一本时还应在存根联封面上注明“已销号”字样、销号人姓名和日期。

3、发票的开具须以业务真实性为前提,严禁虚开和代开各类发票。

4、开票资料包括实体资料和程序资料。开票的实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签章(签字并盖章)的结算表;开票的程序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书或者加盖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结算员对开票资料应分类存档。

5、开票资料审核,结算员应检查开票必须具备的实体资料和程序资料,结算表须每次开票都提供,且发票开具金额必须与结算表合计金额一致。对于一个月开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合同。在合同期内,对于已提供过的程序资料可以不再提供,便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提供。对因客观原因资料不齐但确实急需马上开具发票的,经办人需在开票后1周内补齐所有开票资料。

6、对于联营业务开票,开票的实体资料须经物流部审核,并出具开票通知交给财务结算员,开票的程序资料可直接提供给结算员。

7、财务部对2015年7月及以前的联营业务开票进行清理,并制作“联营业务月报”,于7月13日前交物流部和公司领导。物流部制作“联营业务管理费费率表” 于7月13日前交财务部和公司领导。对于联营新客户,物流部应按“联营业务管理费费率表”要求的内容书面提交给财务部。

8、管理费由出纳统一收取并开具集团公司内部收据,开具联营业务管理费的收据单独领用。经办人以现金方式交管理费的,出纳在收到现金时开具内部收据;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管理费的,出纳在打印银行到账回单时开具内部收据;以收到客户运费后座扣管理费的,在支付运费并坐扣管理费时开具内部收据。

9、出纳开具“联营业务管理费”收据后,将记账联立即交给结算员登记台账,结算员登记后在背面注明“已登记”、姓名和日期。

10、结算员应建立完善的开票收款电子台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票日期、客户名称、金额、发票号码、运费回款金额、回款时间、管理费收取金额、内部收据号码、收取时间、部门、业务经办人。

11、会计在制作记账凭证时,应检查“管理费”收据背面是否有结算员的签字。若无签字应退回出纳交由结算员签字。

12、结算员在次月6日前制作完成“联营业务月报”,交由会计进行复核。会计应复核管理费费率,核对开票金额、管理费金额与财务软件账上是否一致,以及报表计算的正确性等。

13、财务负责人对“联营业务月报”进行审核并签字。于次月10日前交给物流部和公司领导。

14、本办法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推荐第8篇:发票开具要求

01 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 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 02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 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3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4 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

05 运输服务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

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06 单/多用途卡业务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与征税方式相关的备注栏

07 差额开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 差额征税 ”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与代开发票相关的备注栏

08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字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09 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发票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 YD ”字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0 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 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发票“备注栏”应注明信息的发票

发票“备注栏”应注明信息的发票,是指如下发票业务类型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例如:取得的运输费发票、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除此以外,财务人员还应注意以下七种发票不得报销!

1、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取得商品或服务交易与取得的发票内容不符,涉嫌虚开发票,这种发票不得报销!

3、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不得报销;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一样,也是不合规发票;出现“*办公用品*+”服装”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

4、没有“成品油”三个字的成品油发票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从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因此,合规成品油发票:(1)发票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2)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3)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同时,相应的型号、单位也相应填写完整。否则不得报销。 成品油发票样式

5、开具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的发票

购买办公物品的发票必须列明办公用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信息,即购买的每一样办公用品必须全部体现在发票中,比如购买打印纸张、笔、笔记本等,必须将商品详细列示在发票上,否则不得报销。

6、盖章不规范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检查是否存在发票盖章错误(盖得是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情况。如果出现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上盖的章不清晰,建议还是要求对方作废重开。

7、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

财务人员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得报销。

推荐第9篇:如何开具发票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包工包料业务,也是有区别的。那么,不同的包工包料模式下,发票如何开具?税务如何处理?

1、包工包料的分类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包工包料业务:混合销售行为;(法律依据是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

(2)施工企业自己生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劳务的包工包料的业务:兼营行为。(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一条)

2、建筑企业兼营行为的6种情况 (1)钢结构生产安装的企业; (2)拥有苗圃的园林公司; (3)门窗铝合金生产安装企业; (4)电梯生产安装企业;

(5)拥有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施工企业;

(6)拥有碎石机(就地取材将石头加工成碎石并用于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

3、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并提供施工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1)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

建筑企业全部按11%计征增值税,将材料价款和劳务价款一起按11%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

专门从事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中央空调冷暖系统安装、消防器材设备安装、系统集成安装和装配式建筑安装等行业,设备价款一定会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以上,所以一定会出现增值税的销项税小于增值税的进项税,将面临全部按17%计征增值税的风险,建议采用以下合同控税策略:

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一份合同,合同上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劳务价款,则设备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建筑劳务资质的情况下,则按以下方法进行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①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全部按17%计征增值税,将材料价款和劳务款一起合并按17%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材料价款部分按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③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税费,建议采用以下合同控税策略:签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销售合同,一份是劳务销售合同,则材料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劳务部分按3%向发包方开具发票。

4、建筑企业自产材料并提供劳务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1)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则要注明合同金额,而且有约定:价格含服务费,则施工企业全部按17%的增值税发票,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2)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分别注明材料款和劳务款的情况下,则材料部分按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发票; (3)如果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销售合同,一份是劳务销售合同,则材料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劳务部分按3%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推荐第10篇:地税发票开具

电子发票作废

1.1.1 业务说明

发生错误开具、发票损毁或打印不成功等情形时,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包括填用票、开具的红字发票、补录票的红冲票)进行作废操作,必须在本月作废。当作废红冲发票后,那张所对应得蓝票冲销状态变为填用状态。本系统只允许对本月开具的尚未记帐的发票做作废处理。

对于作废的发票,请注意保存好对应的纸质发票(包括实际未成功打印输出的空白发票),并及 时到税务机关前台核实后验销。

非集团用户可以作废所有子用户的发票。 集团管理子用户可以作废所有子用户的发票。 集团开票子用户只能作废自己的发票。

纳税人作废的发票,请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到税局前台验销。 如果纳税人有作废未验销的发票,在发票开具界面会出现如下提示:

1.当纳税人超过了验销期都还未到税局前台验销,则会提示:“该票种存在X张作废发票未验销,其中超期未验销的作废发票y份,不能继续开票,请立即到税务局办理作废发票验销。”出现该提示,纳税人则不可再开该票种的发票,且x大于或等于y。

2.当纳税人有作废的发票只剩下最后一个月的验销期时,则会提示:“该票种存在X张作废发票未验销,请于本月底前到税务局办理作废发票验销(节假日不顺延),逾期办理将不能继续开票。”出现该提示,不影响纳税人继续开票。

3.当纳税人有作废的发票还没超过验销期时,系统只会提示:“该票种存在X张作废发票未验销,请尽快到税务局办理作废发票验销。”出现该提示,不影响纳税人继续开票。

1.1.2 操作说明

点击菜单[发票开具]-[电子发票作废],系统将首先进入查询界面,请根据实际情况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列出当前条件下的查询结果列表:

确认将要进行作废操作的发票后,点击[作废]按钮,系统将进入作废发票的界面:

以上界面中,无须对发票本身的信息作任何修改,只需录入空白纸质发票上的印刷流水号并填写作废原因后,点击[作废]按钮,系统经校验后将提示是否做废成功。

纳税人可在该界面用A4纸打印该发票信息。

特别提醒:凡是在本系统点击【查询】按钮后查出的数据,可以右击表格的标题(开票日期、金额合计等)就将表内的数据按升序或降序排列,具体如图所示:

票的界面:红字发票开具

1.1.3 业务说明

如果发生以前月份开具的发票出现错误、销售退回等原因时,则需要开具一张对应的红字发票进行冲销。

本系统只允许对以前月份开出的蓝字(正数)发票进行红冲。比如当前为2010年6月,则只能对2010年5月31日及以前的发票进行红冲。

开具红字电子发票时,开票项目一致的前提下,不受票种限制,按被冲销发票内容填写,金额为负数,附注填写被冲销发票代码、号码,同时系统中被冲销发票数据附注记录红字发票代码、号码。红字发票票面规格小于被冲销发票票面规格时,“开票项目说明”栏填写内容为“按开票项目‘被冲销发票的开票项目’汇总(明细项目与被冲销发票一致)”,金额为负数,其它项目填写内容不变。

开出红字发票,也将占用当月开票限量。 可以用新票红冲旧票。

非集团用户可以红冲所有子用户的发票。 集团管理子用户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集团用户开票用户可以红冲本集团企业001子用户和本子用户开具的发票(非补录票)。

1.1.4 操作说明

点击菜单[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系统将首先进入查询界面,请根据实际情况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列出当前条件下的查询结果列表:

确认将要进行红字冲销操作的发票后,点击[红冲]按钮,系统将进入红冲发

在该界面中,无须对发票本身的信息作任何修改,只需点击红冲原因的下拉菜单,选择红冲原因,再点击[红冲]按钮,系统经校验后将提示是否红冲成功。红冲成功后,红字票面将打印对应蓝字发票的号码。查询时红字发票将显示对应蓝字发票的号码;查询蓝字发票时,将显示对应红字发票的号码。

补录发票红冲

1.1.5 业务说明

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中的【数据采集】进行补录发票后,本模块调用补录发票的数据,进行红冲的处理。 开出补录红字发票,也将占用当月开票额。

集团用户需补录电子发票将由管理子用户下的操作员进行补录,允许补录的发票种类和开票项目范围限于企业核定的开票项目,补录的电子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将由集团用户下的开票子用户(在核定的开票项目范围内)进行红冲,集团管理用户不能进行补录票的红冲。

非集团用户的子用户可以在核定的开票项目范围内进行补录票红冲。

1.1.6 操作说明

点击菜单[发票开具]-[补录发票红冲],系统将首先进入查询界面,请根据实际情况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列出当前条件下的查询结果列表:

在上表中,只有当【状态】栏为已确认,表示税局对该发票审核通过,方可对该补录发票进行红冲处理。具体的操作与4.18红字发票开具相同,请参照4.18.2的操作。

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1.1.7 业务说明

发票开具成功后,用户可在本模块进行查询。

特别的,在集团用户中,管理子用户可查询整个企业的开票情况;开票子用户,只能查询到本子用户开具发票的情况。 非集团用户可查询到整个企业的开票情况。 1.1.8 操作说明

点击菜单[发票查询]-[发票开具情况查询],系统将进入查询界面,请根据实际情况输入查询条件后,

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列出当前条件下的查询结果列表:

在该界面,纳税人可点击【导出】按钮,则可将该表格保存到本地电脑,供纳税人使用。 3.用户可以点击[发票号码]以查阅该张发票的全部信息:

发票信息查询界面中,用户不能做任何数据修改操作。特别的,如果点查看作废或红冲发票时,将显示作废人和红冲人员名称。

取得发票情况查询

1.1.9 业务说明

本企业作为付款方收到的发票,可在该模块进行查询收到的发票是否正确。 非集团企业用户可以直接进入本模块查询.集团企业的管理用户方可进入本模块查询.1.1.10 操作说明

点击菜单[发票查询]-[取得发票情况查询],系统将进入查询界面,请根据实际情况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列出当前条件下的查询结果列表:

在该界面,类同与开具发票情况查询,可以对开票日期、金额合计做排序,可以点击发票号码,查看发票票面的填写情况。

特别提醒:付款方编码必须填税务登记号,要不然是查询不到信息的。

记账清单生成

1.1.11 业务说明

在网上开具的发票,不设发票的记账联,改以打印记账清单的方式做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集团企业管理用户可以生成本企业所有已开具发票记账清单。集团企业开票用户不具备该功能。 非集团企业用户可以生成本企业所有已开具的发票记账清单。 电子记账清单生成有两个规则: 1.当月的发票当月生成记账清单

2.如果当月的发票没有在当月生成记账请单,则需要在次月10日前将未生成的发票全部生成完毕,否则无法生成本月发票的清单。

1.1.12 操作说明

点击菜单[数据应用]-[记账清单生成],

系统将进入查询界面,请根据实际情况输入查询条件,其中发票种类为必填项,因为记账清单只能将同个票种发票一起生成。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列出当前条件下的查询结果列表,进入以下页面,弹出下面内容:

在上图红色圆圈区域勾选要生成清单的发票,记账清单包含的发票记录数不限,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的发票记录,可以通过翻页功能继续选择发票记录来生产生成记账清单,发票记录选择完毕后,点击[生成清单]按钮,弹出以下页面:

最后,用户检查清单后,发现无误,则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按[打印汇总项],[打印明细项],如下图

点击两种打印的任一种,都会出现该对话框

建议纳税人点击【确定】进行模板的调整,如下图

右建点击该清单空白出,即可出现下列对话框,将发票的其他信息添加到清单中。

纳税人根据表格的长度,可进行各种调整,还可将打印方向设为纵向或横向。 调整完毕后,点击保存后,点击【打印】则可打印该清单。 注:1.生成记账清单的发票不可以重复生成在另一张记账清单;

2.生成清单的电子发票,不可以再进行发票作废的操作。如果必须进行发票作废的操作,需要先把对应的记账清单作废后,方可操作;

3.保存后可自动生成流水清单号,方便查询与作废。

记账清单查询与作废

1.1.13 业务说明

记账清单成功生成后,用户可在本模块进行查询与作废。

1.1.14 操作说明

点击菜单[数据应用]-[记账清单查询与作废],系统将进入查询界面

通过输入记账清单流水号与日期可查询到所需的清单 1.点击[查询],则会出现已生成的清单:

点击右边[查看],可进入以下对话框:

在弹出的该网页对话框中,企业不可修改,只可打印,打印分两种:汇总项打印与明细项打印,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打印。

2.点击[作废],即可把生成的清单作废,再重新回到4.22中进行记账清单生成的操作。注:本月生成的电子发票记账清单可在本月作废,跨月不能作废。

记账清单设置

1.1.15 业务说明

记账清单生成后有两种打印方式:汇总项与明细项。本模块主要是针对不同企业对清单生成项目要求不同而特别制作的。本模块就是对这两项中具体信息进行添加与删除。

1.1.16 操作说明

点击右边 [数据应用]-[记账清单设置],系统进入以下对话框:

两种设置,首先对明细项设置做说明:

选择开票项目名称后,默认明细项自动显示,并且可选明细项也会显示,供企业选择,纳税人选择是自开票进入系统的开票类型为纳税人自开,如下图

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中可选明细项中的项目,点击

,则可添加到已选明细项中,

如果不需要该项目,则在已选明细项中选中项目,点击

删除键即可。

当调整符合企业需求后,点击[保存为默认明细项],则可生成新的明细项,则在打印记账清单时可显示在记账清单设置界面所设置选择需要的明细项目。

汇总项的设置与明细项相似,都是选择开票项目和开票类型名称后,对可选汇总项与已选汇总项之间进行添加与删除的操作,最后完成调成就点击[保存为默认汇总项],设置生效。

抵减发票登记

1.1.17 业务说明

由于相当一部分营业收入可以凭收到的相应业务发票进行抵减,即两企业间互为收款方与付款方。本模块的抵减计税营业额发票登记功能为纳税人确认抵减发票的真实性提供了一种途径,使纳税人抵扣营业收入时将更有保障。特别说明:该功能只是对发票参与抵减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并不是经过登记的发票都可以抵减营业收入,关于抵减营业收入的确认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别。

1.1.18 操作说明

点击右边 [数据应用]-[抵减发票登记],系统进入以下对话框:

纳税人根据收到的、可抵减发票,填写上表所有的关键字,填写完毕后点击查询,即可得到下图:

对查询出的唯一的发票进行勾选并保存,则登记流水号会自动生成,请记下登记流水号,方便查询。

抵减发票登记查询与撤销

1.1.19 业务说明

纳税人收到的发票后,成功进行的抵减操作,就可以在本模块对抵减进行查询与撤销。

1.1.20 操作说明

点击右边 [数据应用]-[抵减发票登记查询与撤销],系统进入以下对话框:

录入查询信息,点击查询即可得到下图:

在该界面可查看到已抵减的发票,可撤销抵减,也可将查询信息导出excel表格。 特别提醒:抵减票查询时付款方证件号必须填纳税人编号,要不然是查询不到信息的。

发票补录

1.1.21 业务说明

纳税人使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前,需要开具一张对应的红字发票进行冲销。由于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中没有数据,本模块就是为了让企业可以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前的发票进行红冲处理而特别设计的功能。

集团用户的开票用户不具备该功能。

特别的,两业上线用户不可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补录两业发票,只可在两业系统中补录两业发票。

1.1.22 操作说明

点击右边 [数据采集]-[发票补录],系统进入以下对话框:

选择票种与开票项目后,点击确定,即可得到以下界面

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即补录成功,纳税人可在发票查询中查询到该发票。 注:带“*”号为必填项。

补录发票查询与删除

1.1.23 业务说明

纳税人对使用发票在线系统开具电子发票之前的发票进行补录操作后,在该模块可以对补录的发票进行查询与删除。 集团用户的管理用户具有该功能,开票用户不具备

1.1.24 操作说明

点击右边 [数据采集]-[补录发票查询、删除],系统进入查询对话框,输入查询关键字后,点击【查询】,可进入到以下界面:纳税人可在上图进行删除数据与导出excel数据的操作。

如上图所示:当补录状态为待确认时,纳税人可进行删除操作,在上图最左端,勾上需要删除的补录发票,点击【删除】,直到提示删除成功。

并且,当补录状态为待确认时,纳税人不可在【补录发票红冲】中操作。

当补录状态为已确认时,表示税务人员已经审核通过该发票的信息,不可在对该发票进行删除,可以在【补录发票红冲】中进行红冲操作。

第11篇:开具发票证明

开具发票证明

开平市地税局: 由开平市xx装饰工程部为开平市xxx有限公司进行沉淀池弯曲钢梁更换及铁网维修工程,共发生服务费用8,80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捌佰元整),需要开具发票,特此证明.

税务登记证号:44078377xxxx6 纳税人编码:440783000xxx8

付款单位:开平市xxx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9月22日

第12篇:开具红字发票

1、进入开票软件后后点击“发票管理”,在屏幕最上面一行菜单栏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填开”。

2、如您是销方,请选择

二、销售方申请,理由根据您的情况来选择:因开票有误购买发拒收的:指的是您的发票已交给过购方,购方退回来的(同时让购买方出具购方证明);因开票有误尚未交付的:指的是您自己发现此发票开错了等原因,还没有交给购方的情况。

如您是购方,请选择

一、购买方申请,如选择已抵扣,发票代码和号码不需要再填,直接点确定即可;如选择未抵扣,再选择相应的原因。

3、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并在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界面输入联系电话和申请理由。

4、将该申请单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5、将电子申请单导出至U盘根目录:操作方法(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导出,月份选择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的月份,选中要导出的申请单,点上方的“导出”按钮,根据提示并选择U盘的路径。

6、将已盖公章的两份纸质申请单、存放电子申请单的U盘及相关资料(具体咨询所属税务局)带至所属税局审批。

7、如审批通过,拿到税务局开出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即可开负数发票(具体操作如下):

开具负数发票的操作

进入开票软件后,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调出一张空白发票,在票面点击“负数”按钮,选择“直接开具”,输入两遍16位的通知单号(在通知单的右上角),按照通知单的实际情况输入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号码(若通知单上没有则不需要输入),点击“下一步”弹出相应提示,核对信息无误点击“确定”后即可到票面上,再次检查无误即可打印发票。

第13篇:增值税发票开具步骤

增值税发票开具步骤

一、点击“防伪开票”

二、选择“系统管理”

三、进入“系统管理”对话框。核对口令,然后点击“系统注册”

四、进入“系统注册”对话框。查看“基本信息”和“注册信息”是否正确。“注册信息”

中的参数设置中的“注册文件到期。。。”和“注册文件已经过期提示”选中。

五、关闭“系统注册”对话框。

六、点击“进入系统”

七、进入“操作员登录”对话框。选择正确的操作员,点击“确认”

八、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防伪开票系统”,选择“系统设置”

九、进入“系统设置”选择“商品编码”或“客户编码”,录入新增的客户或商品。

十、选择“客户编码”进入“客户编码设置”。点击“+”增加新行。在每列中录入信息。

详细操作见图解。如不需当前客户或录入有悟,可以点击“-”删除。

十一、选择“商品编码”进入“商品编码设置”。方法通十步。详细见图解。

十二、“客户编码”和“商品编码”做完后,关闭窗口。进入第八步,选择“发票管理” 十

三、进入“发票管理”选择发票读入。进入“读入确认”对话框。选择“确认”

十四、在“发票管理”中选择“专用发票填开”。进入“发票号码确认”对话框,确认要

打印的发票号是否和系统提示的一致。选择“确认”

十五、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通过各选项的三角按钮来选择“名称”等。详见图

解。

十六、在“商品名称”下右下角有选择“商品编码”按钮。通过此按钮来选商品。数量行

需要将数量录入

十七、开具完毕后,点击“打印”。

十八、月底、下月出要报税时,进入“发票管理”选择“发票查询”。进入“发票查询”

对话框选择月份,点击“确认”

十九、回到“发票管理”选择“发票作废”。进入后选择要作废的发票,点击“作废” 二

十、进入第八步,选择“报税处理”。进入“报税处理”选择“发票资料”

二十一、进入“发票资料查询打印”。在“查询打印选项”中选择“发票查询”。在“系

统选择”中选择发票种类。最后在“查询选项”中选择“增值税发票汇总表”。点击“确认”

注:在“条件选择”中的“选择月份”要选择报税的月份;“所属税期”选择“本月累计” 二十

二、进入“正数发票清单”,点击“打印”

二十三、回到“报税处理”即第二十步。选择“抄税处理”。将税控卡插入。

二十四、全部完毕后,点击“退出系统”

第14篇: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致尊敬的经销商

因前段时间各位经销商大多数走私账导致公司公账入账金额很少,这样开发票进项金额不够,同时因三打二建,税务局对发票管理非常严格,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发票开具管理规定,望各位经销商理解。

一、本规定所称的发票包括以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据

二、所有发票开具均须在当月20号前递交计划开发票资料。

三、开票金额规定。广东省内经销商客户走现金或私人账户的当月累计开票金额3万元以下的(不含3万)可以开发票,当月累计开票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的须走公账才可以开发票,开票金额以本公司公账实际收到金额为准。广东省外经销商客户走现金或私人账户的当月累计开票金额2万元以下的(不含2万)可以开发票,当月累计开票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的须走公账才可以开发票,开票金额以本公司公账实际收到金额为准。

四、对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收票人为第一次从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还需出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一般纳税人证明,由财务人员归档备查。

五、所有申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提供《开票资料》,对发票内容、公司名称、税号、银行账号等资料进行必要确认,此《开票资料》必须以盖公司公章为正式确认。此资料一经确认,不能更改,如提供资料有误,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允许退票重开。

六、因本公司人员失误,造成发票丢失或过期无法认证抵扣,本公司在收到贵单位退回发票后负责重新开具。办理了发票签收手续后发票的风险将转移给付款单位 (如为邮件寄出的以快递签单为准) ,因贵单位失误,造成发票丢失或过期无法认证抵扣造成损失的由贵单位承担,与我公司无关。

本规定于2012年12月27日即日起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处。

广州市赛孚嘉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

2012-12-27

第15篇:税务局发票开具申请

发票开具申请

**税务局:

我公司承建******合同段,因施工需要,需租用***挖机

一台,单价***元/小时,合计金额*****元(大写*******元整)。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4年1月3日

第16篇:地税发票开具 介绍信

介绍信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国税局:

兹有

(身份证号:

)承接我公司

工程项目一期、二期勘探劳务施工,其中一期勘探劳务施工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请给于开具发票。

此致 敬礼!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17篇:开具发票的证明

开具发票的证明

XXX地税局:

由XXXX建筑工程有限中标施工的XXX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09年度XX项目工程,现需开具工程款肆佰壹拾伍万玖仟柒佰柒拾圆整(4159770.00元)。请按规定给予办理。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第18篇: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精神,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由受票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审核无误后,签发《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然后,受票方持《通知单》要求承运方开具红字运输发票。如果原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代为开具的,则由承运方负责到原代为开具方办理开具红字运输发票事宜。

但在开具红字发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果开票方(指自开票纳税人)和受票方均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同时代为开具发票单位代扣的税款也未入库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封存,不再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即可;但如果有一方已经入账、货运发票不能全部联次收回、或代为开具发票单位已将代扣的税款入库时,则必须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在下次领购新货

运发票时应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留存。

2、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应提供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通知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

应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通知单》。

3、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4、月末在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应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比对;比对不符

的,不再允许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不论是自开票纳税人还是代为开具票纳税人,因开具红字运输发票而多缴的税款,要及时向主管税

务机关(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第19篇: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如何办理红字发票的开具

1、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通知单后,企业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1.1购买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A、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B、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开具流程

第一步:购买方提交申请单

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第二步: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购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第三步: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纸质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即可以适当方式将纸质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第四步: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接收到由购买方传递的纸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2销售方申请开具

1、开具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⑴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⑵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2、开具流程

第一步:销售方提交申请单

若销售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第二步:销售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销售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第三步: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取得的通知单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20篇:开具红字发票须知

37.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在防伪税控系统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1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在向窗口申请开具时,应区别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以下〈五〉、〈六〉两种情形由销售方提供,其余由购买方提供):

(一)购买方对于《申请单》中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为“已抵扣”的:

1.认证结果通知单、认证结果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2.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属于退货或折让的,提供双方退货或折让协议,属于开票内容有误的,购货方出具写明错误项目及正确内容的书面证明。

5.申请退货或折让增值税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须报送由责任区管理员上门实地核查的调查报告。

(二)购买方对于《申请单》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为“未抵扣”的(属“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1、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相对应的

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购买方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1.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购买方出具相应书面证明。

(四)因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或购入固定资产超过三个月发生退货,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

1.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用);

4.固定资产入库凭证(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用);

5.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帐务处理的复印件(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用)。

(五)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窗口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销双方各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六)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窗口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五、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审核要点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此下四种情况审核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书面材料: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购买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销售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审核发现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存在疑点,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七、审核结果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加盖“上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一对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符合条件的,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纳税人,一次性告知退回理由,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资料不全的制作《资料不全补齐清单》,要求纳税人补办。

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8.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主表)3份;

2、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五、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审核要点

1、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写的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是否齐全或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4、与CTAISV2.1申报情况核对,审核是否已抄报税。

39、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证明单》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购买方取得发票并正常认证,销售方在当月误点作废且销售成立,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证明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证明单》(主表)3份;

2、该份发票已补税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在开具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完成申报后。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审核要点

1、查验出示的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是否真实,有效;

2、查阅防伪税控系统内该份发票信息,确实该份发票已作废抄报税;

3、查验该纳税人是否已经对该份发票进行补税。

纸质材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报。

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证明单》一共3份,一份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销售方留存,抵该发票抵扣联和记账联,一份购买方转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原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开具发票承诺书
《开具发票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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