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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考试

发布时间:2020-03-02 04:41: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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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代拟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矿山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矿山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健全矿山应急管理规章制度为抓手,以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建设为核心,以应急救援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为重点,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全面加强矿山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矿山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健全矿山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预案,抓好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矿山应急平台和科技支撑建设,强化

1矿山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矿山企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矿山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矿山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县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矿山应急管理工作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

(二)加强矿山应急预案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和演练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矿山应急预案,健全覆盖各地区、各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安全监管部门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矿山企业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矿山企业要将应急预案列入从业人员岗前、转岗、年度培训内容。

(三)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适用、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政企结合方式,加快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救援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物资储备等,必须满足矿山救援及救护队伍培训、演练的需要。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全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依托省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建立4个省级矿山综合应急救援基地、1个省级矿山立体应急救援基地、1个省级矿山应急救援排水中心基地、4个省级矿山应急救援排水区域基

地。遵义市、安顺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政府和铜仁行署,要独立或依托有关矿山企业建立市(州、地)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年设计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独立或依托有关矿山企业建立县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

(五)加强矿山救援队伍建设。年设计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独立组建矿山救护大队。年设计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下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独立矿山救护中队或由就近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派驻救护中队。年设计原煤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要独立组建2个以上矿山救护小队。年设计原煤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60万吨以下的矿井,要依托独立矿山救护中队驻矿担负救援任务。年设计原煤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与矿山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并组建不少于12人的兼职救护队。大中型非煤矿矿山企业要依法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小型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积极支持国家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在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救护大队现有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处置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火灾等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技术装备,提高其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国家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矿山救护队伍要加强培训和演练,强化训练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一专多能”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能。

(六)加强矿山应急平台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安全生产通信信息系统和办公信息系统资源,加快推进矿山应急平台建设,并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逐步实现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与发布、指挥协调、综合研判和视频会商等功能。

(七)加强矿山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矿山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储备的品种和规模,加强维护、保养、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及时高效。矿山企业要根据自身灾害特点,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保证满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八)加强矿山应急救援科技支撑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托省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矿山救护队、矿山企业等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省矿山应急救援协会,建立省、市、县三级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矿山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开展矿山安全和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培养矿山应急管理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矿山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从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矿山企业要认真

落实有关规定,切实把矿山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大资金保障和管理力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矿山应急管理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矿山企业要在其安全费用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应急救援经费。矿山救护队的事故预防救护服务费和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服务费的收费,按照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矿山救护队实施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受援企业承担,企业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先行垫付。矿山应急管理资金、矿山企业提取的应急救援经费、矿山救护队的事故预防救护服务费和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服务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严格矿山救援队伍管理。矿山救护队实行资质认证,未取得救护资质的救护队,不得从事矿山救护工作。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其资质、技术装备、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调用矿山救护车辆、技术装备及救护人员,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矿山救护队必须按服务范围,提供救援技术和抢险救灾服务。矿山救护队为省外矿山企业提供救援技术服务,要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矿山救援队伍应急响应。矿山救护队必须服从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矿山救护队接到服务矿山事故灾难救援召请时,要立即出动实施救援。处置服务范围以外的矿山事故

灾难,须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召请。矿山救护队出动,要向上一级主管单位及救护管理部门报告出动情况。

(五)完善矿山应急救援条件。矿山企业必须做好水文地质、勘探测量等基础工作,完善矿井图纸资料,在矿山矿权设置、开采设计、生产过程中逐步推广应用西安80坐标系,矿井开采范围内应预留地面应急救援钻孔位置并具备路、水、电等钻井施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要将其列入矿井《开采设计方案》、《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内容,生产矿井应合理规划、统筹安排,为矿山事故救援创造条件。

(六)落实矿山救援队伍人员待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企业要将所属矿山救护队的管理人员,纳入同级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享受相应管理人员待遇。矿山救护队必须按规定为救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加强矿山应急救护人员技能培训、职称晋升等工作,鼓励矿山应急救护人员通过参加在职教育、学历提升等途径,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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