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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4: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粤人职【1999】28号)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粤人职【1999】28号)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 自2010年开始,我省高校教师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专 业技术资格的,都应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粤教师【2009】70号)。

(二) 专业技术工作资历的计算的截止时间,自2006年起,调整为8 月31日(粤人发【2005】177号)。

(三) 博士学位获得者,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 理研究员资格(粤人职【1999】28号)。

(四)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 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粤人发【2005】177号)。

(五)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

1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粤人发【2005】177号)。

(六)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粤人发【2005】177号)。

(七)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粤人发【2005】177号)。

(八) 中专毕业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粤人发【2005】177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粤人职【1999】28号):

(一) 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 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

外语条件的调整(粤人发【2007】120号):

一、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 2 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三)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3、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四)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2、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3、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五)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高级资格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六)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3、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一)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二)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一)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二)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三)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合格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二)符合本文第二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条件,取得40分以上的,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线,概以人事部公布的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五、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等系列或专业,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另定外语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外语政策,一律不得制定相关政策,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律无效。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粤人社【2010】321号)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每年度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的要求(学习内容的比例必须为:公需科目18学时,专业科目42学时,个人选修课12学时)。

5 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提供2010年(或取得现资格)至今每年度的继续教育证明,申报当年的不作硬性要求(粤教师函【2014】75号)。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粤人职【1999】28号)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 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二) 全过程地担任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 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并担任 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四) 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或开过音乐会或有作品入选音乐会。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粤人职【1999】28号)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或有1篇教学科研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 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 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 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粤人职【1999】28号)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教学研 究)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 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 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 6 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1篇(部)以上。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粤人发【2002】81号)

(一) 从2002年起,全省在省内继续组织《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 的同时,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全国有效人事部统一制作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从2003年起,考试成绩作为评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实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和执(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 我省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照统一组织,区 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从2005年起,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中级职务,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模块的考试。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和获得博士学位,初次认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 务者。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开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者。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四) 调整(粤人发【2005】177号)

1.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小 学(幼儿园)教师,艺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及计算机 7 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免考《计算机应用能力》、大、中专毕业生按政策规定申报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可免考《计算机应用能力》。

2.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 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条 附则(粤人职【1999】28号)

(一)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九条规 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 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不受“学历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的具体数量和有关条款的限制,但需提供足以说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粤人发【2004】223号)。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 4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3.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资格以来在职在岗期间取得的,署名第一单位应是申报人的工作单位。(粤教师函【20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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