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干警体检及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关心干警身体健康,维护干警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每年组织干警(含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条 体检时间定位每年的四月份。
第四条 干警应按单位规定时间到制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五条 单位应当保证干警享受年休假。干警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六条 干警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 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干警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干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部门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警本人意愿,统筹
1 安排干警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警休年休假的,经干警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干警休年休假。对干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干警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法院干警带薪休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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