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矿山兼职救护队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38号)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实施意见》(鲁煤监协调字〔2012〕74号)等文件的精神,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救护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煤矿公司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各类制度,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提高安全生产应急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完成矿井兼职矿山救护小队的建设工作,达到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技术装备配置水平、人员配备要求和管理水平,建立符合兼职矿山救护队条件并能独立承担赋予职责的救护队伍。
二、组织机构
根据鲁煤监协调字〔2012〕74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中对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要求,我公司设立一个兼职矿山救护小队,有9名。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工人骨干、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如下:
同志为煤矿公司兼职救护小队队长;
同志为煤矿公司兼职救护小队副队长;
同志为煤矿公司兼职救护小队兼职技术员;
同志为煤矿公司兼职救护小队仪器装备管理员;
小队成员(5人):。
三、工作步骤及主要任务
严格按照《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拟定的工作步骤及主要任务完成相关工作。并按具体时间安排做好培训工作,保证持证上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与设施或场地的配备,建设和完善矿山救护队相关管理制度,完成矿山救护队的竣工验收,充分发挥兼职矿山救护队功能,认真履行
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组织开展兼职矿山救护队的训练、预防性检查、方案演练,积极配合专职救护队开展煤矿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知识及自救、互救知识培训教育。
四、工作职责
(一)兼职救护队的工作职责
1、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2、做好矿井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初期事故;
3、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5、协助做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队长工作职责
1、对救护队的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救护队训练、学习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
3、负责组织全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三) 副队长工作职责
协助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当队长不在公司时,履行队长职责。
(四)技术员工作职责
1、在队长领导下,对救护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编制救护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3、参与审查矿井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
5、负责处理事故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五)救护队员工作职责
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2、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己为公、不怕牺牲的精神。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4、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和《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5、爱护公共财产,励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6、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7、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五、主要工作
(一)规章制度建设
参照专业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煤矿公司的兼职救护队
技术装备维修保养制度,学习和训练制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材料装备库存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专职队长、技术员、队员的岗位工作职责。
(二)装备与设施建设
配齐配足个人防护装备,各种气体检测仪器,专用装备与器材等基本装备。完善办公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休息的场地以及地面模拟巷道、检力器、单杠、爬绳架等必要的设施建设。
六、其他
(一)兼职救护队队员的管理
1、兼职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受总工程师和肥矿集团救护大队的指导。
2、矿井一旦发生事故,兼职救护队队员要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内到公司调度会议室集结待命,坚决服从煤矿公司和肥矿集团救护大队的调度、指挥。一旦发生事故,熟悉巷道,动作迅速,能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把事故消灭在初期阶段。
3、矿井发生大的事故时,兼职救护队队员应按照《矿井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引导和配合专职救护队的行动,确保救援、救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兼职救护队队员的劳动保障待遇
1、薪酬待遇不低于本公司采掘区队同等职级的保障待遇。
2、兼职救护队员应享受救护岗位津贴。
3、兼职救护队员除享受本公司职工保险待遇外,煤矿公司还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每年必须对全体救护队员进行一次全面查体。
5、救护队员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特殊津贴,在高温或浓烟环境时,特殊津贴提高一倍。
6、劳动保护用品按照采掘一线职工标准给予发放。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完善兼职矿山救护队通知
抄报:
发:董事长 总经理 各副总经理 各单位 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