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交付的条件
㈠习惯交付。对于房屋的交付,可以领取钥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签字为表现形式;对于土地的交付,可以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地图红线坐标各拐点,核定土地面积无疑后签字确认或者在土地登记时经四邻指界无异后,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为表现形式。
㈡转移占有交付。对于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其依据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为例。
㈢法定登记交付。依据《物权法》第6条,在不动产方面, 交付仅仅体现为登记,登记是不动产转让时物权行为中交付的惟一表现形式。
本人认为,交付是包括交付的意思和实际的转移占有,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只是移转占有,不包含所有权的转移。交付是风险转移的点,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点。
《不动产交付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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