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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小常识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9: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小常识问答

1、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否必须经交通警察处理?

答: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情形、发生的原因是否明晰,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等确定是协商解决,还是交由交通警察处理。如果情节轻微,可以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有权作出处罚。

法条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的医疗费如何处理?肇事者是否应当垫付?

答: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的医疗费,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交强险)的,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支付,交通警察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未投保交强险或者肇事者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交通警察通知基金管理机构。 法条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3、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部门的处理时限?

答: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鉴定、检验的,应当自鉴定、检验结论确定之日5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条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扣押车辆是否合法?

答:交通事故处理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车辆。但交通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扣押车辆。且如果事故责任已经查明或者超期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应当可以要求返还车辆。

法条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5、因车辆违停,车辆被交警拖走,拖车费应该由违停驾驶人负担吗? 答:因违停阻碍交通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拖车。但应当明确告知被拖车人,车辆的存放地点,且不得收取拖车费。

法条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6、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违法,怎么办?

答复:对于交通警察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检举、控告。公安机关督查部门、上级公安机关等军有权处理交警违法办案的行为。、法条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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