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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0:54: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威信县粮食局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的合法权益。根据《监察法》、《公务员法》和《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四项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循私情。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的

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被监督检查对象(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

益,而应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权责一致、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切与责任有关的执法人员,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局追究其执法人员责任:

1、违法实施罚款,违规取消经营者《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2、违法实施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拒绝办理、不予答复的或超过承诺期

限办理的。

4、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的,处罚程序不当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1、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2、过错情节轻微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1、对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实察、监督检

查不力,造成粮食安全事故发生的。

2、违反行政许可审批制度,违法审批办理《粮食

收购许可证》,造成较大影响的。

3、因索贿受贿、徇私枉法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

1、情节轻微,造成后果影响较小的,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表彰资格,并对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

2、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吊扣其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造成行政赔偿

的,责任人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金额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信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人员,自印发之日执行。由威信县粮食局

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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