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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8: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切实将“以奖促治”政策落到实处,逐步实现农村环保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09〕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对象是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 金投入建设已竣工完成项目,包括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项目建章立制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明确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任务和要求、制定项目监督检查制度、项目所在地村镇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项目实施等内容。

第五条 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项目治理前后的有关监测数据、项目计划任务完成、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治理成效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度。

第七条 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 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环境整治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涉及农村饮用水及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农村人居环境的示范带动作用情况。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一)项目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补助和地方配套。

(二)中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对中央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制度、考核验收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向当地群众张榜公布。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县(市、区)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抽验。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经县(市、区)级环保、财政部门自验合格,并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县(市、区)级环保、财政部门向省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抽查验收。验收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政府申请验收报告;

(二)县(市、区)级环保、财政部门项目自验报告;

(三)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复核意见;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

(五)项目实施前后的有关监测数据;

(六)项目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七)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八)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九)反映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项目成效、群众满意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施程序:

(一)听取项目单位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三)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四)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和运行情况;

(五)专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六)省环保厅、财政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将验收情况汇总上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下发验收通报,对于项目完成好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四章 验收评价

第十五条 验收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省级验收组将根据项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该项目给予合格或不合格评价。

第十六条 验收被评为合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三)严格执行项目的实施方案,没有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良好,工程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工程完好率达到95%以上;

(四)村(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五)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无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款现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一)未经省环保厅、财政厅批准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运行及发挥效益的;

(三)未能达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预期治理目标的;

(四)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行为的;

(五)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验收的奖惩

第十八条 省环保厅、财政厅每年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评比,对成绩突出的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下一年度该县(市、区)申报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建设和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追缴违规财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环保局、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市级项目验收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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