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5: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一、在森林防火期(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乡(镇)护林防火委员会和国有林场(苗圃)要设立护林防火值班室,固定专人,坚持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走亲访友,饮酒误事。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载值班期间的森林防火信息和发生的事情,并要按日记载天气情况。

四、要严格交接班手续,只有交接班人员签字后,原值班人员方可离开值班室,严禁交接班手续不齐,留有空档。

五、值班人员要做好上下工作之间的协调,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定期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保证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一旦发生重大事情或森林火情、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迅速做好应急准备。

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人力扑救,同时将火灾情况要立即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迅速报告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四、报告火情要力求时间、地点、火势准确,在林火尚未完全扑灭前,要随时逐级报告,为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制定扑救方案提供依据。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将损失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逐级统计上报,不得越级上报,不得隐瞒火情,不得大火小报。

不当行政行为的查处纠正制度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及时纠正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不正当具体行政行为,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一、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

1、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超过法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使用统一制定的罚没单据而收缴罚没款物的。

6、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7、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8、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或有错误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的。

10、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包庇违法行为的。

11、擅自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二、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适当时,要立即予纠正,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三、上级执法监督部门、内容执法监督部门认为作出的具体行为不适当或不合法,作出具体行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主动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并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监督部门。

四、公、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检举、控告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不当行政行为的,要正确对待。认真审查根据下管一级的原则,查清事实,作出维持、纠正或变更决定。

五、因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据“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予以处罚。

林业行政执法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保障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纠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材料不齐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等现象、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县林业局是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分别管理本单位、本部门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以林业局的名义实施林政处罚,向林业局负责。

二、林业行政执法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三、追究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错案及执法过错的认定办法有: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议机关)或人民法庭审理,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县林业局进行林业行政支付内部监督,发现受委托的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不合适或不适当,要求限期改正而没有改正的。

3、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发现进行的林政执法或作出的林政处罚决定不适当或不合法,经林业局审核,情况属实的。

五、违反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林政执法部门应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决定,主管人员或执法人员有责任的,应主动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案件材料未经内部执法管理机构审核而作出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违法自行首缴罚款的;

6、行政处罚材料不齐全的;

7、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

8、违反委托处罚规定、越权办案的;

9、不使用法定统一处罚单据的;

10、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者不合法的;

11、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2、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和全部赔偿费用;

1、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林业行政执法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三、追究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错案及执法过错的认定办法有: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议机关)或人民法庭审理,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县林业局进行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发现受委托的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不合法或不适当,要求限期改正而没有改正的。

3、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发现进行的林政执法或作出的林政处罚决定不要适当或不合法,经林业局审核,情况属实的。

五、违反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林政执法部门应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决定。主管人员或执法人员有责任的,应注定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案件材料未经内部执法管理机构审核而作出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处罚材料不齐全的;

7、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

8、违反委托处罚规定、越权办案的;

9、不使用法定统一的处罚单据的;

10、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者不合法的;

11、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2、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和全部赔偿费用;

1、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违反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或给予行政处分。

1、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使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阻止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的;

4、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截留、私分罚款、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5、打击报复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7、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查不改正的。

八、受委托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给予执法人员行政处分,必须依法报有关部门决定或备案。

十、对承担错案及过错及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决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十一、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认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有权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

林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为督促林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林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胜任林政执法工作的能力,制定本制度。

一、林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时刻同上级部门保持一致。

二、林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

三、林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宪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公共法律知识,自觉为推进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四、林政执法人要熟练掌握《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党的林业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胜任森林资源保护、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制工作能力。

五、各林场(苗圃)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把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摆上议事日程,抓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每年至少对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次。

六、林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法律法规要达到12部以上,并有学习笔记。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保证林政处罚案件公开、公正,做到罚当其过,防止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使用于除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的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二、属于护林站等基层工作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由保护站长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处罚意见,经委托执法部门的执法管理机构审查,呈领导审批决定。

三、属于派出所或者委托的执法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由派出所长或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处理意见,经执法管理部门审查,呈领导审批决定。

四、凡给予当事人一千元以上罚款的林政案件,由委托执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林业局经局长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决定。

五、案情复杂的林政案件的讨论同前款规定。

六、集体讨论要认真做好讨论笔录,经参加人员签字后立卷归档,否则视为程序违法。

林政执法人员廉洁守则

依照《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不姑息迁就,不畏难手软。

二、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遵纪守法、文明执法、不滥用职权、不执法犯法。

五、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不索贿受贿,不偏袒,不包庇,不说情走后门,不办人情案。

六、勤政廉洁、秉公办事,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不滥用职权。

森林资源管护制度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强化天保工程执行能力建设,做到管护人员、地块、责任、奖罚“四到位”

二、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天保工程意义、护林防火等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树管理,对确需采伐林木、占用林地的,严格审查,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严格野生动物管理,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五、认真执行巡山查林制度,熟知“三情”,做到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0天,规范填写巡山查林记录,有月巡护报告。

六、强化林政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治林,规范执法程序,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

七、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分析报告符合实际,内容详实。

八、加强护林防火综合治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

九、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综合治理。

十、严格执行天保资金财务纪律和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扑火安全守则

一、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不准参加扑火工作。

二、扑火队员必须经过扑火安全培训,熟练使用各种扑火机具和工具。

三、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以队、班、组形式执行任务,严禁单独行动。

四、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

五、扑火队员需配备必要的扑火转用服装和扑火机具,灭火机不准漏油,护网和被带完好。

六、密切注意火场天气变化,尤其是午后天气情况。

七、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避免进入易燃区。

八、注意火场地形情况,不可进入危险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九、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以防不测,一旦陷入危险环境,要头脑清醒,设法自救,扑救地下火时,首先要查清火场范围,进行标注,以免误入火区。

十、扑火队员体力消耗大,要适时修整,火场指挥部和扑火队要配置卫生医护人员和必备的药品。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

林场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制度

森林防火宣传制度

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26、森林防火制度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