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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8:31: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范围:

镇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驻村领导、工作组和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扑救全面负责。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所挂钩村森林防火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

各村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防火法规,

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期和高火险期,适时发布戒严令;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检查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制订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镇林业站应积极当好镇党委、政府参谋,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各村对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凡工作不力,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办法: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森林防火指挥

部调查核实,由镇党委、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1、与农户未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森林防火重点期未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未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未按标准储备和购置扑火物资的;

2、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未制订本辖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

3、高火险期,未发布粘贴森林防火通告或防火戒严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

4、未按规划建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在林区主要道路两侧及林缘山边未开辟防火线,在进入林区主要道口和林区道口未树立永久性防火警示牌和自然村未张贴宣传标语的;

5、火场信息与指挥信息联络不畅通,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森林防火责任状目标的;

6、对野外火源管理不力,擅自炼山造林、炼山搞生产作业,引发火情热点、森林火灾的。

在森林防火的火灾扑救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1、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过火面积达30亩以上2小时尚未扑灭的;

2、森林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扑火的;

4、森林防火险期未安排专人值班或值班离岗,未组织护林员进行巡山护林的;

5、未及时组织扑救或者组织指挥不力的,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6、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未按镇防火指挥部的安排履行职责,发生森林火灾后,接到通知未及时赶往参与扑救的。

森林派出所、林业站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

和后果依法处理。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失职、渎职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森林火灾案件及肇事者要从严、从快予以惩处。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森林工作责任追究火情制度

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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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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