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资质
办事程序:受理—核实—审核
申报材料:①单位、县(市)建设局申请报告;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申请表》一式五份;③新成立和新合并的单位需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批文,申请收费资格的单位必须提供有关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依据;④单位技术人员的学历及职称证明;⑤人员到位情况证明,包括:技术人员调动、辞职等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需有原单位出具证明;⑥获奖情况证明;⑦有关项目资料;⑧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审批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详见《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法律依据:第9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7条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制度。甲、乙级单位的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地方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乙级资质,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核实,再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其中地方所属单位的建筑工程设计院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指标控制。
(二)申请丙、丁级资质,先由单位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备案。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和备案材料的同时,应抄报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