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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21:30: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12·10”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况

1997年12月10日10时50分,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发生特别重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经济损失480万元

(二)事故经过

1997年12月10日8点班,大井区共入井124人,其中采、掘工作面68人,机修30人,巷修19人,区直人员3人,公司辅助救护队员4人,分别在

1、2号回采工作面和

1、2号掘进头等地点作业。10时50分,大井区主井井口工袁某发现井口冒黑烟,便马上向承包人高某报告,高某立即向井底车场打电话询问情况,井下打点工说:“过来一阵风,把我的帽子吹掉报告”。高某随即让井长回采工作面打电话,但没人接。这时井下脱险的工人开始升井,并报告说:“井下瓦斯爆炸了”。10时15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刘某、安全科长张某、大井区井长杨某、副井长段某、公司辅助救护队队长樊某、安全员尚某等11人立即赶到井下,他们从皮带巷进去40多米,见前面巷道严重冒顶堵死,便立即返回,但皮带头处也发生冒顶,把他们堵在里面,后经过40多分钟内外抢救脱险。10时55分,五七(集团)公司向石龙区政府和区煤炭局报告事故情况。11时30分,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并立即调韩庄矿务局、石龙区和五七集团公司共6各救护小队进行抢救工作。平顶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闻讯后立即赶到现场,成立抢险指挥部,指挥事故的抢险工作。

(三)事故原因

(1)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短路,风量不足;大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盲目向采空区送风,导致瓦斯增大、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违章放炮,是这起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2 )大井承包后,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重生产、轻安全、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在长385m、宽83 m的狭小煤柱上同时布置2个掘进头和2个高落式采面,超通风能力生产。安全力量检查严重不足,井下每班仅有一个安全员,不仅要检查十多个地点的瓦斯,还要负责局部通风、排查隐患等,工作量大,难以保证“一炮三检”和瓦斯检查制度的落实。

(3)五七集团公司对大井以包代管,对安全包而不管。公司对大井实行吨煤包干,材料费包干,对大井的安全工作长期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对大井通风系统改造这一重大项目,也未引起重视,对改造方案没有认真审查把关,对改造后风流严重短路、风量不足也没有管理;对该井突击组织生产、多头作业、风量严重不足、大串联通风、循环风等问题,不管理、不制止,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4)石龙区煤炭局对该矿实行行业管理有畏难情绪,未能依法有效地履行行业管理职责。部分干部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对五七集团公司请示通风系统改造的问题,虽然有明确意见,但缺乏认真负责精神。在长达4个月时间,对该矿这一重要工程的实施情况不检查、不过问,致使该矿在通风系统改造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5)石龙区政府有关领导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对区办五七集团公司煤矿的管理。对该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五七公司长达9个月没有总工,区政府没有及时安排,使煤矿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下降。

二、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某煤矿四采区41114机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0年9月27日20点30分,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某煤矿四采区41114机巷发生一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事故波及整个四采区,造成162人死亡,37人受伤,其中重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1227.22万元。

(二)事故经过

事故当班井下共出勤244人,主要是41112综采工作面和41114高档工作面的生产、41114综采准备工作面的安装和6个掘进工作面的掘进及维修。

20点41116轨巷开始排放瓦斯,20点38分,井下汇报+1740车场有一股黑烟冲出来,烟雾很大。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出。通知救护队并组织人员下井探险和抢救幸存者,同时向矿领导、矿务局调度汇报。

21点15分大湾矿救护队到达某煤矿,下井抢险。由于事故波及范围广,破坏严重,为了加强抢救工作,抢险指挥部先后调来6个救护中队160队员,大湾矿、王家寨矿480名职工和某矿578名职工参加抢险,抢救工作紧张而有序。

(三)事故原因

据现场勘察分析,这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41116轨巷掘进工作面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在排放瓦斯过程中,41114机巷的4台局部通风机同时运行,且41116轨巷因积水回风不畅,造成41114机巷局部通风机以及部分巷道内风流不稳定,产生循环风,致使在41114机巷中第4联络巷附近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现场人员违章拆卸矿灯引起火花,造成瓦斯爆炸,煤尘参与爆炸。

三、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吴涛煤矿水害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4年5月23日11时40分,张掖市山丹县吴涛煤矿发生特大水害事故,井下29名矿工12人生还,1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5万元。

(二)事故经过

2004年5月23日7时,矿长安排生产班长赛某、吴某带领27名矿工下井采煤。其中有4人安排在三槽一水平南翼巷工作面采煤,到工作面后,4人推车运输。在装运煤的过程中发现工作面煤壁底部有渗水,且煤比平常要湿。约11时,上班留下的煤装完后,正准备打眼放炮之际,工作面突然停电,夏某让其中1人送电,送上电后,蒲某、夏某开始打眼放炮,11时30分,打眼放炮工作结束,11时40分开始装车运煤,此时突然发生透水。夏某在车场送电时向生产班长汇报了工作面渗水的情况,生产班长认为应该向矿长报告,于是在11时40分出井,于12时向矿长汇报了井下工作面的渗水情况。生产班长在与安全矿长商量后准备下经查看,当走到副井井口时遇见从井下逃生的矿工,说井下透水了。于是安排人员从主副井下井抢救。约14时,副井抢救人员返回地面,说水已经淹没了井底车场,随后主井救援上来讲已从主副井联络巷淹上来了。透水发生后,主井三级下山12米,副井545米以下被淹没。经清点核实,当班井下29名矿工12人逃生,17人被困 (三)事故原因

(1)超层越界开采,在无探放水设施和防水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已报废的矿井采空区下部回采作业,放炮诱发老空区积水突出。

(2)当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在发现明显透水征兆后未采取措施,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3)管理混乱,未执行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炭主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违规生产。 (4)有关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生产。

二、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某煤矿四采区41114机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0年9月27日20点30分,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某煤矿四采区41114机巷发生一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事故波及整个四采区,造成162人死亡,37人受伤,其中重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1227.22万元。

(二)事故经过

事故当班井下共出勤244人,主要是41112综采工作面和41114高档工作面的生产、41114综采准备工作面的安装和6个掘进工作面的掘进及维修。

20点41116轨巷开始排放瓦斯,20点38分,井下汇报+1740车场有一股黑烟冲出来,烟雾很大。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出。通知救护队并组织人员下井探险和抢救幸存者,同时向矿领导、矿务局调度汇报。 21点15分大湾矿救护队到达某煤矿,下井抢险。由于事故波及范围广,破坏严重,为了加强抢救工作,抢险指挥部先后调来6个救护中队160队员,大湾矿、王家寨矿480名职工和某矿578名职工参加抢险,抢救工作紧张而有序。

(三)事故原因

据现场勘察分析,这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41116轨巷掘进工作面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在排放瓦斯过程中,41114机巷的4台局部通风机同时运行,且41116轨巷因积水回风不畅,造成41114机巷局部通风机以及部分巷道内风流不稳定,产生循环风,致使在41114机巷中第4联络巷附近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现场人员违章拆卸矿灯引起火花,造成瓦斯爆炸,煤尘参与爆炸。

三、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吴涛煤矿水害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4年5月23日11时40分,张掖市山丹县吴涛煤矿发生特大水害事故,井下29名矿工12人生还,1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5万元。

(二)事故经过

2004年5月23日7时,矿长安排生产班长赛某、吴某带领27名矿工下井采煤。其中有4人安排在三槽一水平南翼巷工作面采煤,到工作面后,4人推车运输。在装运煤的过程中发现工作面煤壁底部有渗水,且煤比平常要湿。约11时,上班留下的煤装完后,正准备打眼放炮之际,工作面突然停电,夏某让其中1人送电,送上电后,蒲某、夏某开始打眼放炮,11时30分,打眼放炮工作结束,11时40分开始装车运煤,此时突然发生透水。夏某在车场送电时向生产班长汇报了工作面渗水的情况,生产班长认为应该向矿长报告,于是在11时40分出井,于12时向矿长汇报了井下工作面的渗水情况。生产班长在与安全矿长商量后准备下经查看,当走到副井井口时遇见从井下逃生的矿工,说井下透水了。于是安排人员从主副井下井抢救。约14时,副井抢救人员返回地面,说水已经淹没了井底车场,随后主井救援上来讲已从主副井联络巷淹上来了。透水发生后,主井三级下山12米,副井545米以下被淹没。经清点核实,当班井下29名矿工12人逃生,17人被困 (三)事故原因

(1)超层越界开采,在无探放水设施和防水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已报废的矿井采空区下部回采作业,放炮诱发老空区积水突出。

(2)当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在发现明显透水征兆后未采取措施,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3)管理混乱,未执行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炭主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违规生产。 (4)有关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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