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全国煤矿安全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6: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3-2017年度全国煤矿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一、1.3甘肃肃南煤矿透水事故 .....................................................................................................1

二、1.7山西阳泉寺家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

三、1.12辽宁阜新五龙煤矿冲击地压事故 .................................................................................2

四、1.18贵州金佳煤矿瓦斯突出事故 ..........................................................................................3

五、1.29黑龙江永盛煤矿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3

六、2.28河北冀中能源艾家沟煤矿火灾事件 ............................................................................7

七、3.11黑龙江鹤岗振兴煤矿溃水事故 ...................................................................................10

八、3.12贵州马场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3

九、3.15黑龙江省峻德煤矿较大冲击地压事故 ......................................................................15

十、3.29吉林省通八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15 十

一、4.5贵州瓮安煤矿透水事故 ............................................................................................19 十

二、4.12贵州省石板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0 十

三、4.14陕西省上河煤矿副井瓦斯窒息事故 ....................................................................20 十

四、4.20吉林庆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0 十

五、5.11四川泸县煤矿瓦斯事故 ............................................................................................24 十

六、6.2湖南邵东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4 十

七、7.19河南新密郑宏恒泰煤矿瓦斯燃烧事故 ..................................................................25 十

八、7.23四川芙蓉杉木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5 十

九、7.26龙煤集团七台河新铁煤矿顶板事故 ......................................................................26 二

十、9.16神华亿利能源有限公司黄玉川煤矿顶板事故.....................................................26 二十

一、8.23内蒙古西蒙集团电力满都拉煤矿辅助运输事故 ............................................31 二十

二、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28”重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 ........................34 二十

三、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双木弯煤矿6.15较大透水事故 ...........................................55

1 二十

四、2014年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桥第一煤矿12.15较大运输事故 ...............................................................................................................................................................59 二十

五、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60 二十

六、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恒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1·26”重大煤尘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84 二十

七、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12.1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97 二十

八、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3•2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106 二十

九、贵州省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110 三

十、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砚石台煤矿“6·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126 三十

一、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4.2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41 三十

二、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黄山豫新煤业公司一号井“7.5”瓦斯爆炸事故 ............................................................................................................................................................149 三十

三、2014年河北省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梧桐庄矿7.27较大事故 ..161 三十

四、2014年黑龙江省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7.5较大瞒报顶板事故.....162 三十

五、2014年河南省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3.27冲击地压事故 ...........163 三十

六、2014年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二矿6.16较大运输事故 ...................171 三十

七、2014年陕西省澄城县鑫合煤业有限公司12.12较大火灾事故 .....................171 三十

八、2015年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姜家湾煤矿“4·19”重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 ...............................................................................................................................................171 三十

九、2015年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政忠煤矿8.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94 四

十、2015年关于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11•20”重大火灾事故194 四十

一、2015年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邻水龙泉煤矿3.13较大顶板事故 ...........195 四十

二、2016年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 ..................................195

2 四十

三、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99 四十

四、2016年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与后续防范整改措施 .............................................................................209 四十

五、2016年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松树镇煤矿“3.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221 四十

六、2017年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祖保煤矿“2•14”跑车引发重大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31 四十

七、2017年贵州水城矿业大河边煤矿 “2·27”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48

3

一、1.3甘肃肃南煤矿透水事故

事故经过

2013年1月3日凌晨4时许,甘肃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日前发生一起煤矿透水瞒报事故,造成4亡5伤。1月12日,涉嫌瞒报的该煤矿项目部经理、矿长、副矿长、当日井下作业班长4人予以刑事拘留;该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和2名驻矿安监员停职。

经初步核查,2013年1月3日凌晨4时许,肃南县金源煤矿9名工人分别在主井进行维修作业时,矿井突发透水事故,4人未及时逃生,经抢救无效丧生。5名伤者被送往永昌县医院救治,经治疗后返回原籍,目前无生命危险。

处理决定

肃南县委宣传部称,1月11日,肃南县对金源煤矿透水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瞒报的金源煤矿项目部经理路某,企业法人、矿长李某,副矿长、安全生产负责人武某,安全员、当日井下作业班长刘某4人予以刑事拘留,对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的该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和2名驻矿安监员停职。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甘肃煤监局兰州分局做出对张掖市大河煤矿行政经济处罚250万元、矿井负责人处罚2万元的决定,并建议追究煤矿投资人、煤矿负责人、煤矿井下负责人、煤矿事故当班班长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甘肃张掖连续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并多次瞒报。

2011年7月2日,张掖市山丹县金湾煤矿发生事故,致5人死亡,事故单位隐瞒事故情况,私自与死亡人员家属进行协议赔偿。

2012年8月8日,张掖市大河煤矿发生瓦斯中毒事故,死亡3人,伤1人。

事故问责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对肃南县金源煤矿“1.3”较大水害瞒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根据调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该起事故的33名处理责任人受到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政纪、党纪等处理。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介绍,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经过等事实进行了核查,对瞒报责任进行了详细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该起事故共处理责任人33人,其中对金源煤矿“1.3”透水瞒报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金源煤矿项目部经理路某等4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起事故中负有重要或主要责任的9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1

同时,该起事故中另有20名公职人员因负有监察、领导等责任受到开除公职、撤职、开除党籍等政纪、党纪处分。甘肃省对事故煤矿及相关责任人行政罚款合计879.998万元,甘肃省煤监部门已建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该矿。

二、1.7山西阳泉寺家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013年1月7日,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寺家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矿为建设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年,2005年8月1日开工建设,事故发生前各系统已经基本建设完成。该矿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6.37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51.02立方米/吨,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15112工作面在切巷施工顶板锚索钻孔时,钻杆穿过上部积聚瓦斯的内错尾巷密闭区域,因钻杆接头断裂,钻杆断裂两端接触面旋转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三、1.12辽宁阜新五龙煤矿冲击地压事故

2013年1月12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龙煤矿发生一起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8人死亡。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240万吨/年,绝对瓦斯涌出量为86.79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8.52立方米/吨,属高瓦斯矿井。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3431B掘进工作面布置不合理,位于上部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采空区周边应力集中区影响范围内,对掘进工作面前方煤层合层没有进行超前探测,防治冲击地压措施落实不到位,3431B掘进工作面所在区域发生冲击地压,造成工作面迎头50米范围内煤壁发生位移,巷道严重变形,并伴随大量瓦斯涌出,致使作业人员被埋和窒息死亡。

2013年1月13日,辽宁省煤炭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说,12日22时30分左右,辽宁省阜新市阜矿集团五龙煤矿发生矿震。辽宁省副省长赵化明带领省煤矿安全监督等部门工作人员于13日早6时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援。事故救援工作已经结束,遇难人员遗体全部找到,有关善后处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2013年1月12日班组共有11名工人,其中3人已经安全升井。 折叠 编辑本段 矿难原因

经过调查分析认为,辽宁省阜新市阜矿集团五龙煤矿“3431B”运顺掘进工作面发生矿震,诱发瓦斯突然涌出。由于冲击地压引发瓦斯涌出,造成煤层位移、风筒断裂,致使正在作业的8名工人当场身亡。矿震一般是采矿诱发地震的简称,又称冲击地压。一般情况下,掘进面散出的瓦斯与掘进进度要协调,确保散出的瓦

2 斯会及时稀释或抽采。不然的话,如果发生矿震,瓦斯有可能会突然大量涌出积聚,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四、1.18贵州金佳煤矿瓦斯突出事故

事故经过

2013年1月18日17时29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金佳矿金一采区211运输石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1571吨,突出瓦斯量约33.11万立方米,造成13人死亡、3人受伤。该矿设计生产能力180万吨/年,绝对瓦斯涌出量为82.69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62.70立方米/吨,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抽放钻孔,钻孔数量不足、钻孔深度不足、分布不均,造成消突空白区;且区域效果检验时未剔除17#煤层瓦斯抽放量,致使18#煤层赋存瓦斯含量计算值偏少,使用风镐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该事故暴露出盘江集团公司安全意识不强,特别是未认真吸取该公司响水煤矿“11•2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在2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同类重大事故。鉴于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要求盘江集团公司所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停产整顿,进行灾害风险评估。

五、1.29黑龙江永盛煤矿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事故介绍

2013年1月29日上午10时30分,黑龙江东宁县永盛煤矿3名工人入井维护抽水,行至左二路时遇到压气(氧含量低,一氧化碳高,俗称压气)晕倒。事故发生后,矿上组织了15人下井抢救,均中毒晕倒。后经抢救于2013年1月30日晚陆续升井。

事故造成12人遇难,8人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东宁县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东与俄罗斯接壤,边境线长139公里,南与吉林省汪清县、珲春市相邻,是东北亚国际大通道上重要的交通枢纽。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报废矿井火区(一良煤矿)一氧化碳通过裂隙渗入永盛煤矿8#下煤层左二平巷第四片盘;由于矿井停风,造成井下一氧化碳积聚,作业人员进入左二平巷排水,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

3 (二)间接原因

1.煤矿企业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一是矿井停产期间,不执行省政府要求的“六不停”规定,随意停风。二是矿井采取伪装手段砌筑密闭,躲避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私开工作面。三是矿井周边有火区隐患,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2.煤矿应对事故抢险救援措施不力。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及时上报事故,延误了最佳救援时机;煤矿企业有关人员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3.该矿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实际管理人员无证,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4.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今年未开展事故灾害应急演练,职工应急救援常识缺失,不能有效实施自救与互救。

5.东宁县及煤矿监管部门在得知永盛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6.东宁县煤矿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对辖区煤矿的日常监管都是由县和安救护队人员兼职负责;二是驻矿安监员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该矿违规打开密闭,私开工作面制止不力;三是在日常监管中没有督促永盛煤矿针对矿井周边火区采取防范措施;四是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矿工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查有害气体等问题;五是东宁县煤管局监控中心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

7.牡丹江市煤矿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2012年监察计划,对永盛煤矿监管缺失,未能发现该矿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矿工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查有害气体等问题;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事故性质

经分析认定为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4 1.李广印,永盛煤矿主扇工,停风2天后,重新开启主扇,在没有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下,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贸然带领抽水工人入井,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赵川山(又名赵富绩),永盛煤矿矿长(无证),负责该矿全面工作,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擅自指挥人员打开密闭,私开工作面,对监控系统存在的超限报警现象,未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违章指挥、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殷振发,永盛煤矿投资人,聘用不具备矿长资格人员管理煤矿,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高波,中共党员,永盛煤矿投资人,聘用不具备矿长资格人员管理煤矿,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吴刚,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永盛煤矿驻矿安监员兼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队员,负责该矿日常监管工作。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永盛煤矿私开工作面制止不力,对作业人员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现象,不报告,不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刘汝会,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副队长,协助分管领导负责辖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5.季德彬,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副队长,协助分管领导负责辖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6.王林岐,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责东宁县老黑山区域煤矿(含永盛煤矿)日常监管工作。作为分管领导,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建议给予相关处罚的责任人员:

5 1.李宗志,永盛煤矿安全矿长(持有矿长证),负责该矿安全工作,由于矿井放假,事故发生前已离岗。疏于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长期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行为放任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2.张海彬,永盛煤矿技术负责人(无证),负责该矿技术工作。由于矿井放假,事故发生前已离岗。技术管理不力,对该矿存在私开工作面、违规作业及“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不制止、不改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3.张明宝,永盛煤矿机电矿长,负责该矿机电工作。由于矿井放假,事故发生前已离岗。当班工作安排不力,没有针对主扇恢复通风后入井抽水作业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机电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4.柴方勇,永盛煤矿生产矿长(挂名),不在本矿工作,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生产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5.朴基龙,永盛煤矿安全矿长(挂名),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安全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张云国,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监控中心主任,负责东宁县所属煤矿瓦斯监控工作。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宋涛,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县煤炭局全面工作。对县煤管局监管人员监管不力和县监控中心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张富广,东宁县副县长,分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作不尽职、煤矿救护队员与驻矿监督员互相兼职,非专职,救护队缺乏演练等情况失察,得知事故后,未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 4.钟锐,中共党员,牡丹江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监控中心主任,负责全市煤矿瓦斯监控工作。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陈建宏,中共党员,牡丹江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管二科科长,负责全市煤矿日常监管工作。未严格履行2012年监察计划,对永盛煤矿日常监管不力,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2.28河北冀中能源艾家沟煤矿火灾事件

2013年2月28日19时43分,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5.08万元。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维修密闭作业时使用的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着火,引燃附近区域巷道木支护,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下风侧13名工人CO中毒死亡。

(二)间接原因

1.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矿违反省政府、冀中能源集团关于整合重组煤矿通风、排水、维修等规定,在发现井下密闭压裂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和程序将维修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和张家口市政府批准,擅自组织人员下井维修作业;盲目处理隐患,没有采取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超过规定人数组织13人下井;在排除安全隐患时,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井下巷道采用木支护,且使用窑柴背帮背顶,为火灾事故埋下了重大隐患;煤矿消防管路系统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 2.张矿集团对艾家沟矿业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管控和处置。省政府关于对整合重组矿井通风排水、维修等文件要求下发后,张矿集团对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维修和使用禁用设备的行为;对整合后小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认真排查,对整合煤矿技改前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和管控不力。

3.怀来县、新保安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管不力

(1)怀来县新保安镇党委和镇政府没有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整合重组煤矿安全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到位。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擅自下井维修、井下存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等问题失察。

7 (2)怀来县安监局没有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煤矿执法检查分工不明确,监督检查不到位;整合重组煤矿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期间,督促企业整改和管控不力。 (3)怀来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整合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力,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管不力,对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2²28”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建义,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井下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组织整改和管控不力。事故当班作为值班领导,未经请示批准擅自组织13名工人下井维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王岩峰,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技术工作。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井下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组织整改和管控不力,组织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当班违规同意13名工人下井维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3.王谦,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等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管控不力,对矿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孝其,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机电办公室主任。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没有及时解决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渠海勇,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机电和运输设备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没有及时组织解决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孝云,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张矿集团接管前艾家沟矿矿长、张矿集团接管后新保安镇股东方委派董事,非公职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艾

8 家沟矿业公司违规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免去副总经理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学贵,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艾家沟矿业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未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擅自组织人员下井维修行为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其艾家沟矿业公司董事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王志广,九三学社成员,张矿集团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生产技术部全面工作。对整合重组煤矿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督促指导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9.王万海,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安监部副部长。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排查不彻底,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0.张珉,中共党员,张矿集团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协管生产组织、机电管理。对艾家沟矿业公司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指导、协调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1.耿向慧,中共党员,张矿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安监部部长,协助总经理抓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监部全面工作。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2.苏林祥,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工作,分管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对艾家沟矿业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指导、协调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3.赵军凯,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安全管理、安全费用使用监督工作,分管安全监察部。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4.赵和平,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力;督促检查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9 15.董传彤,中共党员,冀中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张矿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张矿集团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力;督促检查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6.王弓长,怀来县安监局煤管站站长,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艾家沟矿业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组织安全检查不认真,监督检查不到位,巡查过程中未发现艾家沟矿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擅自下井维修、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7.刘建民,中共党员,怀来县新保安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经委、招商引资、人大等工作。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管不力,对巡查人员督促检查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艾家沟矿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擅自下井维修、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高黎昀,中共党员,怀来县新保安镇镇长、安委会主任,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镇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9.王小顺,中共党员,怀来县新保安镇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对镇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0.董全亮,中共党员,怀来县安监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煤矿安全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分管部门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分工不明确,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21.朱群德,中共党员,怀来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新保安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安监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七、3.11黑龙江鹤岗振兴煤矿溃水事故

2013年3月11日13时43 分,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振兴煤矿发生一起重大水害事故,死亡18人,直接经济损失2281万元。

3月11日8点班,振兴煤矿全矿入井总人数698人,其中采煤一区75人(采煤一队工作面56人)。当班带班矿长谢军(机电矿长),一采区带班区长丁传斌(生产区

10 长)。当班5时30分,生产矿长陈仁海组织召开矿调度会,采煤一区区长贾兆财开完矿调度会后,召开采区调度会,安排当班对这个工作面加强硬帮绕道支护,机道挖水沟、清浮货,上巷清浮货。7时10分,工人入井作业。14时左右,陈仁海、丁传斌和队长孙玉明在94组架子附近,忽然一股飓风,距他们下边

2、3米位置有大量煤、岩、泥浆从顶板溃出,然后他们往上跑,跑到无极绳绞车处,陈仁海安排孙玉明向矿调度汇报后,向机道打电话,联系不上,然后从回风道出来到二台皮带头查看情况,看到煤、岩、泥浆已经将机轨下山淤满了,陈仁海领着几个工人在一段机道皮带头将一个在淤泥里的工人救了出来,这时又听到有人求救,后在一段机道皮带头往下几米处,将一个在淤泥里往外爬的工人救出。

事故后经计算核实共溃出5750 立方米煤、岩、泥浆。煤、岩、泥浆淤满工作面机道、腰巷独头上山、一段机道集中巷、-266米标高石门、二段机道集中巷、机轨下山-283米标高联络巷、-283米标高机轨下山及-285.9米标高以下回风下山共550米长巷道。通风和通讯系统被毁,事故发生后,全矿673人安全升井,25人被困(采煤一区18人、掘进区2201掘进队7人)。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F40逆断层下盘放顶煤开采18#特厚煤层,致使导水裂隙带发育增大,波及上部15#、18#煤层采空区和F13断层带(80-150米宽),导致工作面发生重大水害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振兴煤矿矿井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存在缺陷。三水平18#层中部区左一段属地质构造较复杂区域,同时存在F40断层上盘18#、15#层煤采空区,缺少地质构造基础资料。在《作业规程》制定、审批过程中,应用经验公式,确定覆岩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对在多条不同力学性质断裂构造相互错动破坏条件下,近距离特厚煤层多煤层放顶煤重复采动导致顶板覆岩抽冒破坏带会出现异常发育高度现象缺乏认识。

2.鹤岗分公司、振兴煤矿在水害治理上,对多层特厚煤层重复采动条件下断层(带)导(含)水性、采空区积水情况、断层带之间的连通性及其与上覆砾岩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重复采动影响下老顶离层空间及积水量、覆岩破坏高度等灾害认识不足,没有采取相关措施。

3.该矿作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在2013年3月1日发生溃水溃泥事故后,鹤岗分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分析时,在未能有效探明上方采空区积水积泥情况下,制定的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缺少防止再次溃水溃泥的措施。

11 4.龙煤集团公司分工负责包保鹤岗分公司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对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发生的溃水溃泥整改情况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三)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1.赵厚崇,中共党员,2010年4月起担任振兴煤矿地测科副科长(主持工作),负责振兴煤矿地质工作。对该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程度认识不高,对近距离特厚煤层重复开采导致覆岩垮落高度、导水裂隙带高度及危害严重性缺乏技术研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杜国庆,中共党员,2013年1月1日起担任振兴煤矿采煤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采煤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对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内安全开采没有提出针对性意见和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王成义,中共党员,2002年1月起担任振兴煤矿规划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开拓设计、采区设计、地质管理等工作。对地质复杂区域勘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近距离特厚煤层重复开采覆岩垮落及导水裂隙带高度及其危害缺乏技术分析和指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张尚武,中共党员,2012年10月27日起担任振兴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对该工作面恢复巷道、清淤后,再次发生溃水溃泥事故认识不足,对未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李承泽,中共党员,2012年10月27日起担任振兴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对该工作面的水文地质复杂性、顶板管理等工作缺乏技术研究,未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张彦,中共党员,2012年4月18日起担任振兴煤矿党委书记,负责全矿党务工作。对矿井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高玉涛,中共党员,2012年6月4日起担任振兴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负责全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矿井地质管理、采矿技术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撤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8.吴永纯,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地测副总工程师。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溃水溃泥后,对该矿在复杂地质区域下进行开采、近距离特厚煤层重复开采覆岩

12 垮落及导水裂缝带高度及其危害程度认识不足,在地质测量上制定的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缺少充分的预见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闫立章,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生产副总工程师。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溃水溃泥后,在生产技术上制定的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没有充分考虑到再次发生溃水溃泥的可能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刘养明,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副部长,分管井下安全监察工作。在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溃水溃泥后,未引起高度重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朱海洲,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分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在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溃水溃泥后,作为鹤岗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对该矿水文地质复杂情况认识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赵凯,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分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及迟报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后已免职,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二)款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

13.赵春柱,中共党员,龙煤集团安全监察部监察一处处长,负责区域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在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溃水溃泥后,未引起高度重视,虽下达了重大隐患整改指令,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陈启文,中共党员,龙煤集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全国“两会”期间分工负责包保鹤岗分公司煤矿安全工作,对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发生的溃水溃泥整改情况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吕宏祥,中共党员,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察一处处长,分管国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王树坤,中共党员,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副局长,分管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八、3.12贵州马场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事故简介

13

2013年3月12日20时许,位于贵州六盘水市水城县的贵州水矿集团格目底公司马场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发生时,当班下井人员80人,其中55人安全升井,25人被困井下,全部死亡。据了解,被困矿工多是水城县当地人。

事故原因

据贵州水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姜良泉介绍,本次事故煤与瓦斯突出量大、瓦斯浓度高。

领导问责

事故经初步认定为责任事故。该矿矿长邓峰、技术负责人张昌和、安全负责人刘敏,因涉嫌安全事故责任被立案调查,三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此外,格目底矿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良玉、分管安全副总兼总工程师余志国被责令辞职

新华社记者18日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了解到,在国家安监总局工作组的指导下,近300名救援人员连日来不间断清理巷道,在此过程中,陆续找到了4名被困矿工的遗体,现场救援基本结束。事故中遇难的25名矿工的赔偿金额均将按照现行最高标准执行,每人获赔103.6万元。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首先通过勘察研究划定突出区段,然后针对瓦斯突出所在煤层的特点,采取防治措施。具体措施有:①开采解放层。在多煤层矿井中,选择一个无突出煤层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作为解放层,首先开采,使上下邻近煤层卸压,从而消除突出危险。这是比较有效的区域性措施。②抽放瓦斯,降低瓦斯压力,削弱瓦斯在煤层中的作用。③水力冲孔,煤层注水,安设专门支架等措施也有一定效果。④震动性放炮诱发突出。控制振动强度,采用挡栏措施可获一定效果。

突出条件

主要有 3个:岩层的重力和构造应力;瓦斯的含量和压力;煤层本身的松软结构。瓦斯在煤层中的赋存状态分吸附和游离两种。煤层吸附量的多少,取决于煤的变质程度、结构和成分,同时与矿压和围岩的封闭性有关。

突出的强度与类型: 煤(岩)和瓦斯突出的强度,常用一次突出的煤量或岩石量表示。 100吨以下的为一般突出,100~500吨的为严重突出,500~1000吨的为大突出,1000吨以上的为特大突出。如1975年8月8日发生在中国四川重庆三汇坝矿区,喷出甲烷1200000立方米,煤和矸石12780吨。1975年6月13日发生在吉林营城煤矿五井,喷出二氧化碳14000立方米及砂岩1005吨。两次都是少见的特大突出。

14 瓦斯突出分3种:①突出,在地压和瓦斯联合作用下产生,瓦斯参与了煤岩的破碎和运搬过程。抛出的煤有明显的气流运搬特征:煤的堆积角度小于煤堆的安息角,粒度分布呈分选现象。②压出,主要由地压造成,涌出瓦斯和粉煤都较少。③倾出,煤岩倾出后,形成孔洞的轴线与水平交角大于45°,煤的堆积角度与煤堆的安息角相接近。突出最为常见,占总数的50%以上。

九、3.15黑龙江省峻德煤矿较大冲击地压事故

18日,记者从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峻德煤矿“3·15”事故救援指挥部了解到,18日5时45分,最后一名被困矿工遗体被发现,截至18日8时,事故已造成4人遇难,目前,峻德煤矿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3月15日5时20分,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的龙煤集团峻德煤矿综采一区发生冲击地压,20人被困井下;15日22时5分,16名被困矿工成功升井;15日23时左右,3名矿工遇难遗体被发现;18日5时45分,最后一名被困人员遗体被发现。目前,救援工作已经结束。峻德煤矿事故共造成4人遇难。

十、3.29吉林省通八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013年3月29日21时56分,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难(企业瞒报遇难人数7人,经群众举报后核实)、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08.9万元。

4月1日,该矿不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禁止人员下井作业的指令,擅自违规安排人员入井施工密闭,10时12分又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86.5万元。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八宝煤矿忽视防灭火管理工作,措施严重不落实,-4164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漏风,煤炭自燃发火,引起采空区瓦斯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严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1)八宝煤矿对井下采空区的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得力。一是采空区相通。该矿-416采区急倾斜煤层的区段煤柱预留不合理,开采后即垮落,不能起到有效隔离采

15 空区的作用,导致上下区段采空区相通,向上部的老采空区漏风。二是密闭漏风。由于巷道压力大,造成-250石门密闭出现裂隙,导致漏风。三是防灭火措施不落实。没有采取灌浆措施,仅在封闭采空区后注过一次氮气,没有根据采空区内气体变化情况再及时补充注氮,导致注氮效果无法满足防火要求。四是未设置防火门。该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没有在-416采区预先设置防火门。

(2)八宝煤矿及通化矿业公司在连续3次发生瓦斯爆炸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密闭。一是违反规程规定进行应急处置。第一次瓦斯爆炸后,该矿在安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仍冒险组织生产作业;第二次瓦斯爆炸后,该矿才向通化矿业公司报告。二是处置方案错误,违规施工密闭。通化矿业公司未制定科学安全的封闭方案,而是以少影响生产为前提,尽量缩小封闭区域,在危险区域内施工密闭,且在没有充分准备施工材料的情况下,安排大量人员同时施工5处密闭,延长了作业时间,致使人员长时间滞留危险区。三是施工组织混乱。该矿施工组织混乱无序,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四是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第三次瓦斯爆炸后,部分工人已经逃离危险区,但现场指挥人员不仅没有采取措施撤人,而且强令工人返回危险区域继续作业,并从地面再次调人入井参加作业。

(3)通化矿业公司违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一切人员下井作业的指令,擅自决定并组织人员下井冒险作业,再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4)吉煤集团对通化矿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力。未认真检查通化矿业公司和八宝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对该矿未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的安全隐患失察,不认真落实防灭火措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违规申请提高八宝煤矿的生产能力。

2.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对八宝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省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得力,对八宝煤矿未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失察。

(2)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不得力,未依法处理八宝煤矿越界开采的违法问题,并违规通过该矿采矿许可证的年检。

(3)白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履行省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

(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省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将省属煤矿下放市(地)一级监管后,未认真指导和监督检查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且对吉煤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16 (5)吉林省能源局违规开展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未认真执行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违规同意八宝煤矿生产能力由180万吨/年提高至300万吨/年。

(6)吉林省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省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吉煤集团盲目扩能的要求未科学论证。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白山监察分局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对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吉煤集团及八宝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²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4²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均为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王书龙,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指挥中心副主任,负责八宝采区“一通三防”工作。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吕世武,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指挥中心副主任,负责八宝采区安全工作。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王仁成,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指挥中心主任。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4.李德才,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常务副经理兼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5.王玉波,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驻八宝煤矿安监处处长,负责监督八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3²29”事故发生后,违反吉林省人民政府抢险救援指令擅自下井冒险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再次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7 6.陈维良,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通风部部长。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决策并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7.宁连江,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决策并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张玉莲,具体负责7名被瞒报死亡人员火化手续的中间人。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准逮捕。

2.陈毅,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太平间承包业主。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

3.朱凤杰,张玉莲承包队会计。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

4.陈巍,吉林省白山市殡仪馆火化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

5.林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医生。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

6.孙羽,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7.刘军,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副经理,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8.王新江,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副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4月7日被取保候审。

9.韩成录,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0.王立,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8 11.王升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常务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2.赵显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13年4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吉林省纪委执行“双规”措施。

13.张雨中,吉林省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准逮捕。

14.李士军,吉林省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准逮捕。

15.王玉玺,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准逮捕。

16.徐圣学,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4.5贵州瓮安煤矿透水事故

事故概述

2013年4月5日晚10时许,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运达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事故发生时,当班人员41人,其中32人安全升井,9人被困井下。6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井下被困人员中,有3人从井下通过电话与井上救援人员取得了联系,他们的身体状况较为稳定,但具体位置还不能确定。这些工人在井下被困时间已超过12小时,目前还没有进食,正在等待救援。

紧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紧急启动应急预案,消防、卫生等部门赶至现场展开救援。目前,救援人员正在采取抽出井下积水、清理堵塞矿道等措施,全力以赴营救被困人员并严防次生事故,保证救援安全进行。

事发后,中共黔南州委书记龙长春,州委副书记、州长向红琼,州委常委、瓮安县委书记沙先贵以及瓮安县党政领导迅速率领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19

据贵州省副省长王江平介绍,此次事故涌水量大,约为3000方至5000方,且带有煤矸等杂物,救援难度大。经过救援人员不懈努力,目前,有一台水泵已经开始抽水。救援人员在井下分为6个组,每组40人,不间断清理淤泥,在此过程中发现了两具遇难矿工的遗体。目前,救援正在有序开展。王江平说,初步判定这起事故是由于违法开采采空区所致,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月6日,事故抢险救援正在紧张进行,救援人员在清理淤泥过程中发现两遇难矿工遗体。目前,救援队伍正在全力抢救此前已取得联系的3名被困矿工。

二、4.12贵州省石板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概述

2013年4月12日清晨6时许,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茶园乡石板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初步核实已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时井下有31人作业,此后24人升井,其中2人受伤被迅速送往遵义医学院进行抢救。

事故原因:

据初步了解,事故是因为煤矿私自打开密闭井发生瓦斯爆炸,井下放炮引起瓦斯爆炸并引燃采空区瓦斯。

石板坡煤矿介绍:

石板坡煤矿,民营煤矿 ,位于金沙县茶园乡新民村,于2007年建立, 设计年产煤30万吨,主要经营煤炭的开采及销售。

三、4.14陕西省上河煤矿副井瓦斯窒息事故

事故概述

2013年4月14日17时30分,陕西省榆林市上河煤矿副井底车场安装管路时发生瓦斯窒息事故,当班有20名维修工人在井下作业,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四、4.20吉林庆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介绍

2013年4月20日13时26分,吉林省和龙市庆兴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当班作业73人,经全力救援,55人安全升井,其中12人不同程度受伤,18人遇难。

20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蓄意隐瞒作业地点,在+214m标高三段十一路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1)拒不执行政府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庆兴煤矿拒不执行3月30日省政府视频会议关于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的指令和要求,不但不组织隐患排查整改,而且还在停产整改期间严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为达到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目的,该矿还于3月30日至4月1日,擅自将地面火药库内2034Kg炸药和4560枚雷管转移到井下,以逃避公安机关火工品收缴。

(2)隐瞒作业区域,逃避监管监察。为逃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该矿蓄意隐瞒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区域,采取临时封闭暗绞三段绞车道、提供虚假图纸资料、不上传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区域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和不为隐瞒区域作业人员发放人员定位识别卡等欺骗手段,隐瞒非法开采区域。

(3)矿井技术管理混乱,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庆兴煤矿依法办矿意识淡薄,不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布置采掘作业地点;在事故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从而造成瓦斯大量积聚。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庆兴煤矿不按规定配齐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数量不足,以兼职代替专职;不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随意确定炮眼深度、角度、装药量和封孔长度;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违章放炮。

(5)庆兴煤业公司安全责任制形同虚设,对庆兴煤矿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庆兴煤业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设置的安全检查处未配备人员,不能履行安全检查管理职能;不落实省政府停产整改部署和要求,默许和纵容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开采。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秦成军,放炮员。事故当班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违章放炮,造成瓦斯爆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1

2.黄喜春,技术副矿长,负责庆兴煤矿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随意布置采掘作业地点,在+214m标高三段十一路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冯道林,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通风队长,负责矿井通风管理工作,负责当班井下瓦斯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矿井通风管理不到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侯审。

2.邓世林,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掘进队队长,负责矿井掘进队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侯审。

3.吴占久,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采煤队长,负责矿井采煤队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取保侯审。

4.张玉祥,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和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安装三段暗绞以下区域安全监控系统时,故意使监测监控数据不上传,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取保侯审。

5.李继文,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现场生产管理不到位,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取保侯审。

6.王文军,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矿井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制止,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批准逮捕。

7.张作堂,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主持研究并作出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批准逮捕。

22

8.孙增科,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所属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对庆兴煤矿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制止。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侯审。

9.雷云发,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分管所属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侯审。

10.刘志刚,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所属矿井全面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默许和纵容庆兴煤矿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取保侯审,5月27日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贾本祥,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批准逮捕。

2.金广杰,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批准逮捕。

3.胡发振,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局长,负责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董振忠,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卫处处长,负责公司火工品监督管理和购买工作。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在全省煤矿停产整改期间,不但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并且还擅自安排人员将庆兴煤矿地面火药库储存的2034Kg炸药和4560枚雷管运至井下存放,为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创造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3

五、5.11四川泸县煤矿瓦斯事故

事故经过

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许,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

截至2013年5月13日7时,此次事故共造成28人遇难,18人受伤。其中重伤8人,轻伤10人。

抢救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已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抢险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副局长王德学,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立即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要求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配合当地政府全力组织抢险,科学制定救援方案,控制好下井施救人数,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严防发生次生事故;要进一步核清事故情况及被困人数。同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杨栋梁和付建华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事故原因

2013年5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四川省泸州市通报,“5.11”四川泸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初步原因为:桃子沟煤矿涉嫌非法组织生产,在未批区域违规设置多个作业点,在通风性差的条件下作业,导致瓦斯浓度增大,遇火爆炸。

矿主为了追求最大利润组织非法生产,让矿工每班50人在没有通风系统的情况下分22个作业点同时作业,瓦斯达到爆炸浓度酿成惨剧。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透露,事故矿井居然设有假门来逃避监管:“来检查的时候这个门就关上了,让你很难发现,检查的走了,这个门又打开了,人又钻进去了,这个煤层才只有30公分厚,人只能爬进去,这种人工开采条件极其恶劣,工人也没有自救系统。”

这起事故和与去年造成45人遇难的四川攀枝花肖家湾煤矿事故如初一辙,私挖滥采、不设通风系统、作假逃避监管,其生产条件恶劣、违法违规手法令人怵目惊心。

六、6.2湖南邵东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概述

24

6月2日晚19时50分,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周官桥乡息安村司马冲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截至今日上午,爆炸事故井下人员搜救工作结束,事故造成10人遇难,15人受伤。受伤人员中有2人重伤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安全监管部门等也正在现场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2日19时50分许,邵东县周官桥乡司马冲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记者从周官桥乡乡政府了解到,事故发生时共有39人下井,截至3日3时40分,升井29人,确认10人死亡。在升井的29人中,共有15人受伤,其中2人受重伤。目前,这2名重伤矿工已被分别送往长沙和邵阳市医院进行抢救,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其余13名伤势较轻的矿工,也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七、7.19河南新密郑宏恒泰煤矿瓦斯燃烧事故

2013年7月19日,河南省新密市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1人死亡、12人受伤。该矿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属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具有弱爆炸危险性。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12210掘进工作面遇断层,顶板冒落导致大量瓦斯涌出,遇火源发生燃烧。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矿井生产地质工作不到位,未搞清断层产状及影响范围等基础资料。二是遇地质构造带时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三是矿井支护质量不合格,事故地点使用坑木、荆条护顶,支护强度不足,导致片帮、漏顶。

十八、7.23四川芙蓉杉木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7月23日,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芙蓉公司杉木树煤矿N3022风巷在排放瓦斯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13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具有Ⅰ级自然发火倾向,矿井水文地质复杂。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供电网络出现故障造成N3022风巷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导致N3022风巷瓦斯积聚,在恢复通风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在未查清爆炸原因的情况下,矿领导安排排放瓦斯,在排放瓦斯过程中再次发生爆炸,造成7名救护队员死亡。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没有认真吸取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事故教训,在第一次爆炸后没有查清原因、没有撤出井下人员、也没有按规定上报事故的情况下,组织救护队员进入灾区排放瓦斯。二是瓦斯治理不到位。发生事故的N3022风巷设计长度620米,采用“边抽放、边掘进”的方式综掘施工,未做到“先抽后采”。三是事故地点在恢复通风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四是“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矿井瓦斯时有超限,未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局部

25 通风机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五是没有认真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十九、7.26龙煤集团七台河新铁煤矿顶板事故

2013年7月26日,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七台河分公司新铁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生产能力120万吨/年。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六采区57号层右八片全煤上山掘进工作面(开切眼)距下巷112米处在进行压力注水预裂煤壁时,发生煤体涌出,将现场指挥的带班矿总工程师等2人掩埋,导致死亡。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带班矿总工程师违章指挥,未执行《新铁煤矿57号层右八片跳面上山注水措施》的规定,在工作面注水期间没有在迎头架设档矸板,注水时没有将人员撤到躲避硐内或撤至下巷。二是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注水预裂煤壁工艺进行安全论证。三是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安意识差。

十、9.16神华亿利能源有限公司黄玉川煤矿顶2013年9月16日23时54分,神华亿利能源有限公司黄玉川煤矿216上02胶带运板事故

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在进行支护作业中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58万元。 事故经过

2013年9月16日15时,项目部综掘一队队长张永申组织召开班前会,中班10人参加了班前会,要求补打帮锚杆和顶锚索后再掘进。16时20分10名作业人员到达掘进面,班长张永建安排康登地启动掘进机,开始掘进,同时安排工人蒋伟明、施振国、高立波开始支护顶锚杆、锚索,张计平、景志军支护帮锚杆、挂帮网,王清社、蒋庆海、刘有负责开胶带输送机。20时30分,已经完成了4m全断面掘进后,开始在巷道左侧掘进,掘进了4m后,掘进机移到右半面掘了一刀,约23时54分顶板突然冒落发生了事故,张永建、景志军、张计平、施振国4人被冒落的煤渣掩埋。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26 216上02胶带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接近DF6断层,顶板出现破碎,施工队在没有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情况下,连续3个班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共欠14根顶锚索,32根帮锚杆),违章掘进,导致大面积顶板冒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1、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安全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工人违章未及时制止。

2、榆林胜利公司对所属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存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改正。

3、黄玉川煤矿安检人员配备不足,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严,工人违章无人及时制止。

4、神东公司对外委施工队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监督不到位,对黄玉川煤矿地质条件复杂、新建矿管理基础薄弱等实际情况未予重视,未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安检人员配备不足。

5、准格尔旗煤炭局对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部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没有及时发现并责令改正。 事故性质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张永建,群众,事故当班班长。在掘进面出现顶板破碎,早班顶板锚索支护空顶6-7m情况下,未及时支护,违章组织掘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2、李占军,群众,事故当天早班班长。已知进入断层破碎带,在锚索张拉器损坏,锚索不能正常支护情况下,继续组织掘进3m多,违章空顶作业,为事故埋下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3、王军,群众,黄玉川煤矿项目部技术员,负责项目部技术管理。对掘进面接近断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认识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不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监管不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

27

4、邢亮,群众,黄玉川煤矿项目部技术员,负责掘进工程质量和验收。当班到216上02胶带运输顺槽测进度和检查时,对216上02综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锚索、锚杆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

5、张永申,群众,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综掘一队队长,无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对掘进面接近断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巷道顶板支护重视不够,对216上02综掘工作面锚索支护连续两班滞后没有重视,现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6、曹西祥,群众,黄玉川煤矿项目部技术副经理,负责项目部技术管理。无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履行职责中,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对《作业规程》贯彻执行监督不够,未根据顶板变化适时指导和调整掘进面的支护方式,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

7、邓崇龙,群众,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216上02胶带运输、辅助运输顺槽掘进生产管理。无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事故当班带班经理,发现掘进面锚索支护滞后的安全隐患,未监督整改,在跟班时间提前升井,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

8、李建设,群众,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配备安全员跟班,未到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没有认真贯彻执行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对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重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9、高 凯,群众,榆林胜利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项目部掘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督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

10、张生德,群众,榆林胜利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

11、高仲兴,群众,榆林胜利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存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懈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

28

12、张英磊,群众,神东公司驻黄玉川煤矿安监处安检员,负责井下巡回安全检查,事故当班巡检发现216上02综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锚索、锚杆,没有及时下达停止掘进指令,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撤销其安检员操作资格证。

13、胡云福,中共党员,神东公司驻黄玉川煤矿安监处安监科长,在工作中,对综掘一队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掘进施工接近断层顶板出现破碎没有重视 ,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

14、刘 忠,中共党员,神东公司驻黄玉川煤矿安监处副处长,负责安监处全面工作。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监督、复查跟踪不到位,不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无安全员跟班作业监管不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李海涛,群众,黄玉川煤矿生产办副主任,分管掘进管理工作。对216上02综掘工作面接近断层顶板出现破碎,没有引起重视,事故当天早班到216上02胶带运输顺槽验收工程,没有到掘进面,没有检查施工队是否严格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李 勇,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技术副总工程师兼生产办主任,协助总工程师管理技术工作,协助生产副矿长分管矿务工程,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和工程验收。在履行职责中,对施工队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7、张生奇,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副总工程师,协助掘进副矿长管理工程质量。事故当班带班领导,发现216上02综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锚索、锚杆,作为带班矿长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未及时组织消除,没有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副总工程师处分。

18、张延波,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生产副矿长,事故当天早班带班矿长。检查发现216上02综掘工作面顶板比正常破碎,右帮锚杆、网滞后6m,仍继续掘进,对锚索是否支护到位没有检查。作为带班矿长,重点部位检查不细,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

29 没有及时组织消除,未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9、黄华山,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部制定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对216上02综掘工作面接近断层,出现地质条件变化顶板破碎,没有引起重视;对巷道顶部打排水孔引水导致顶板煤岩裂隙处浸泡对顶板稳定性造成影响没有考虑;未根据实际变化适时指导和调整掘进面的支护方式或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0、高子明,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掘进副矿长,负责掘进工程生产管理。对施工队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分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王天才,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党委书记兼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党委工作和安全管理,分管安监处。在履行职责中,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黄玉川煤矿党委书记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安全副矿长处分。

22、朱向阳,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安检人员配备不足,对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156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矿长处分。

23、魏永胜,中共党员,神东公司副总经理兼安监局局长,负责所属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在实际工作中,对黄玉川煤矿不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安检人员配备不足,检查地点较多,检查困难等问题认识不到位,未能及时改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4、杨俊哲,中共党员,神东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分管全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地质条件复杂,掘进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严,监

30 督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5、杨荣明,中共党员,神东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全公司的生产工作。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安检人员配备不足、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管理水平下滑,没有严格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6、刘

源,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东部安监站站长,负责辖区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项目部没有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7、武永华,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黄玉川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全面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8、王军,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局长,分管旗煤炭局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29、郝健邦,中共党员,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十一、8.23内蒙古西蒙集团电力满都拉煤矿辅助运输事故

2013年8月23日20时许,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境内的内蒙古西蒙集团电力满都拉煤矿一辆运送喷浆材料的防爆胶轮车搭乘施工人员入井时,行至副斜井井底(距副井口440米,坡度5.5度)拐弯处,车辆失控,迎面撞在巷道帮上,造成4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35万元。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喷浆队工人田少停(无特种工操作证和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合格防爆无轨胶轮车(事故后检验,制动系统不具备制动能力)入井运送材料,违章搭乘作业人员,在行驶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迎面撞在巷道帮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31 1.王振荣喷浆施工队对本队的车辆检修保养不到位,对本施工队入井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工人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差,违章乘坐运料车辆。

2.电力满都拉煤矿对喷浆施工队的入井车辆管理不严、入井检查不细,对作业人员违章乘坐运料车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及时制止。

3.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电力满都拉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该矿车辆入井检查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4.准格尔旗煤炭局对该矿入井车辆检查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且事故后瞒报、谎报。 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田少停,群众,王振荣施工队工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违章驾驶防爆胶轮车并搭乘人员,在巷道内下坡行驶中操作不当,车辆超速行驶迎面撞在巷道帮上造成事故,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白强、刘二媚、李润贵,群众,王振荣施工队当班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入井作业,安全意识差,违章搭乘运料车辆入井,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三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申桂平,群众,电力满都拉煤矿当班井口检身员,持有安检员操作资格证。实际履行职责中,对当班王振荣施工队入井防爆胶轮车未进行检查,对无证人员驾驶车辆入井未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解除其劳动合同。

4.乔学龙,共青团员,电力满都拉煤矿安检科科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入井车辆检查不严格,对运料防爆胶轮车载人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行为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三个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六千元(6000元)。

5.邢良玉,群众,电力满都拉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到2013年8月20日前,具体负责避难硐室施工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施工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32 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三个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八千元(8000元)。

6.杨培义,群众,电力满都拉煤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前,具体负责避难硐室施工工作,当班带班矿领导。实际履行职责中,对施工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及防爆胶轮车入井载人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参与实施瞒报,转移尸体,在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7.丁加飞,中共党员,电力满都拉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及运料防爆胶轮车违规载人入井等违规行为未纠正,对入井车辆维修检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九千元(9000元)。

8.王旭昌,中共党员,电力满都拉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参与实施瞒报,转移尸体,在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9.王振荣,群众,电力满都拉煤矿喷浆施工队负责人。违规组织未经培训人员进入煤矿井下施工,对使用的防爆胶轮车未进行有效的维护和检修,使用运料防爆胶轮车载人入井,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组织实施瞒报,在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词,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0.王小兵,中共党员,电力满都拉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实际履行职责中,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对入井防爆胶轮车维护检查职责不明确,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实施瞒报、谎报,销毁证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条的规定和《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十八条、二十条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20%的罚款),建议处以罚款二十二万元(220000元),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1.任永岭,中共党员,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考核等工作。事故发生后参与决策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建议处以罚款十万元(100000元)。

33 12.陈涌,中共党员,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电力满都拉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入井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等违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参与决策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建议处以罚款十二万元(120000元),撤销其《安全资格证》。

13.严海平,中共党员,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电力满都拉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该矿劳动用工管理、入井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等违规行为失察,事故发生后决策瞒报事故,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4.周建国,群众,准格尔旗煤炭局西部安监站电力满都拉煤矿包矿安监员,负责电力满都拉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该矿防爆胶轮车维护捡修及入井检查不严不细、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工人违章乘坐运料车辆等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15.王盛,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西部安监站站长,负责准格尔旗西部井工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电力满都拉煤矿防爆胶轮车入井检查不严不细、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及工人违章等管理漏洞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刘田,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副局长,负责准格尔旗中西部井工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电力满都拉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霍忠锋整理

二十二、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28”重大

水害事故调查报告

34 2013年9月28日3时许,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升煤业公司)东翼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56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王勇,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副局长王德学、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付建华,省委书记袁纯清、省长李小鹏分别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以赴抢救被困人员。国家煤监局副局长李万疆、副省长任润厚及省有关部门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协调抢险救援工作。经过全体抢险人员10个昼夜的艰苦奋战,成功救出2名被困矿工。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安监局、煤炭厅于10月9日成立了“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28”重大水害事故联合调查组”,邀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成立于2001年10月,共有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子分公司。集团本部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技术部等22个部室和焦化产业发展局等7个直属单位。集团公司下属有101座煤矿,其中资源整合煤矿67座。

(二)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西矿业)隶属于山西焦煤,其前身为汾西矿务局,成立于1956年1月,2001年10月加盟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2月,由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重组

35 为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产总额461亿元,职工44855人。

汾西矿业共有65个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公司本部设有地质测量处、安监局、基建处等38个职能处室。下属煤矿36座,其中资源整合煤矿26座。36座煤矿中有10座生产矿井、16座基建矿井,10座停建、缓建矿井。

(三)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1、矿井基本情况

正升煤业公司位于吕梁汾阳市,建设矿井,国有控股企业,汾西矿业占51%股份,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占49%股份,属瓦斯矿井。

2009年9月18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关于吕梁市汾阳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43号)批准原山西杨家庄安源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杨家庄金泰和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杨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汾阳安兴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汾阳金平煤业有限公司五座煤矿整合为一座煤矿,整合后矿井名称为“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整合主体为山西焦煤,批准能力90万吨/年,整合后井田面积8.3572km²,开采2~11#煤层,由汾西矿业开发建设。

2、矿井建设项目审批情况

2010年11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规发〔2010〕1388号文”批复了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编制的《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

2011年1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11〕133号文”对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

2011年4月,吕梁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吕煤监监察字〔2011〕60号文”对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正升煤业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了批复。

2011年7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11〕1061号文”批准正升煤业公司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建设工期16个月。

36 2012年4月,因该矿利用施工措施井(整合前金平煤业主立井和回风立井)擅自组织生产出煤被查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于2012年5月以“晋煤办基发〔2012〕411号文”撤销了该矿开工报告。

2012年11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12〕1553号文”对正升煤业公司重新开工建设进行批复,同意该矿于2012年11月重新开工建设,建设工期24个月。

3、矿井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21220051024,有效期至2032年12月27日,生产规模90万吨/年,采矿权人为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号:140000115994871,有效期至2018年3月6日,企业名称为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樊俊杰。

4、矿井“六长”情况

矿长,樊俊杰,《煤矿矿长资格证》编号:MK141300276,《安全资格证书》编号:第13114011300008号,有效期至2016年4月26日。

生产副矿长,宋承辉,《安全资格证书》编号:第13014021300135号,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

机电副矿长,张兆一,《安全资格证书》编号:第11014021300570号,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1日。

矿长助理、通风区区长,赵建盛,《安全资格证书》编号:第12114021300835号,有效期至2015年7月20日。

矿井未配备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矿井安全工作由矿长助理、通风区区长赵建盛兼管,技术业务工作由生产副矿长宋承辉兼管。

5、矿井初步设计概况

开拓方式:矿井采用立井、斜井混合开拓方式,共设置主斜井、副立井、回风立井三个井筒:新掘主斜井作为矿井的主提升井,设计长度889m,倾角20度;改造利用原金平煤业副立井作为矿井的副立井;改造利用原金泰和煤业的主立井作为矿井回风立井。

37 提升运输系统:主斜井装备一部皮带输送机,担负矿井提煤任务。副立井提升选用JKMD-1.85³4型落地式四绳摩擦轮提升机,用作下料、提矸、升降人员等。井下运输大巷采用胶带输送机运输,辅助运输采用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

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采用中央分列式,机械抽出式通风,主斜井、副立井进风,回风立井回风。

排水系统:主排水泵房设在井底车场,选用3台MD450-60³5型矿用耐磨排水泵,电机功率630kW。沿主斜井敷设2趟D325³9排水管路。

供电系统:在工业广场新建一座35kV变电所,双回路电源引自新阳变电所35kV不同母线段。选用两回MYJV32-8.7/103³120型矿用电缆由地面变电所沿主斜井至井下中央变电所。

6、工程进展情况

截止事故发生时,矿井约完成设计井巷总工程量的15%。 主斜井设计长度889m,已施工750m。 回风立井设计延伸64.6m,已完工。

副立井井底车场设计工程量160m,已施工120m。 总回风大巷设计工程量122m,已施工100m。 通风行人巷设计工程量540m,已施工120m。

东翼回风大巷(事故发生巷)设计长度747m,已掘进642m。

7、矿井目前各主要系统情况

目前,矿井各系统尚未按设计形成,均为施工用临时系统。

矿井现有5个井筒:正在施工的主斜井、原金平煤业副立井、原金泰和煤业主立井和原金平煤业主立井、回风立井两个措施井。

正在施工的主斜井独立形成一个系统,局部通风机通风,斜井单钩箕斗提升,提升机型号为JK-2.5M,电机功率580KW。

利用原金泰和煤业主立井进行施工作业的区域独立形成一个系统,局部通风机通风,立井带乘人间双箕斗提升,提升机型号为2JK-3.0,电机功率400kw。

原金平煤业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构成一个系统(原金平煤业生产系统),东翼回风大巷掘进面是利用该系统进行施工作业的一个作业点,具体情况如下:

38 通风系统: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机械抽出式通风。主要通风机型号为FBCNO16/B,电机功率55kw,配备有同型号、同功率的备用通风机一台。主立井、副立井进风,回风立井回风,矿井总进风量1855m3/min,总回风量1957m3/min。

提升运输系统:主立井采用单钩带乘人间箕斗提升方式,担负矿井的原煤提升、材料下放和人员升降任务,提升机型号为JK-3³2.2/30E,电机功率630kw。

供电系统:矿井供电电源为双回路供电,分别引自栗家庄35KV变电站和平陆35KV变电站,入井电压为10kv。

排水系统: 中央水泵房设在副立井井底,有主副两个水仓,水仓总容量1560m3,安装D85-67³6型离心式水泵2台和D85-45³8型离心式水泵1台,沿副立井井筒安装Ф114mm管路两趟,排水高度300m。

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系统型号为KJ70N,地面中心站装备两套主机,一套使用,一套备用。

通信联络系统:装备一套HRD-512C型数字程控调度通信系统,供井上下各作业点、各岗位的调度指挥与通信使用。

未装备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8、事故区域概况

事故发生在东翼回风大巷,该巷道布置在9+10+11#煤层中,于2011年11月开始施工,起始于轨道下山末端, 设计长度747m,事故发生时已掘进642m,锚索、锚杆、喷浆联合支护,为机轨合一巷,左侧铺设皮带,右侧铺设轨道。该巷道施工初期采用炮掘作业方式,事发前采用综掘机作业。

该矿为整合矿井,井田范围内过去小煤窑开采严重,大小井筒有59个,井田西部有40余处历史以来采挖的小窑口,根据《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事故区域上部2#煤已采空,3#、4#煤部分采空,事故区域东部、西部9+10+11#煤已采空。

9、矿井探放水情况

2012年7月,山西焦煤以“山西焦煤发 [2012]610号文”批准了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编制的《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

39 2012年12月,山西省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施工并编制了《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及采空积水区范围地面电法勘探报告》,截至事故发生时,该报告尚未审批通过。

由于正升煤业公司原整合矿井采空区积水条件不确定,2013年6月,正升煤业公司委托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编制完成了《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巷道掘进及采空区探放水设计》,汾西矿业经审查批准该设计。设计明确了采用主斜井揭露9+10+11#煤层后对9+10+11#煤采空区积水进行探放水的方法、步骤、钻孔布置等内容。

东翼回风大巷探放水工作未执行批准的采用主斜井揭露9+10+11#煤层后对9+10+11#煤采空区积水进行探放水的方式,实际探放水工作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在东翼回风大巷掘进中以超前探放水的方法进行。建设方负责编制东翼回风大巷总体探放水设计,施工方负责编制每次探放水施工时的钻孔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由矿方审批,之后由施工方实施探放水钻孔作业,探水作业完成后由探水队、地测部门、安监部门三方签字确认,再根据探水结果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

2013年1月正升煤业公司编制的《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翼回风大巷探放水设计》中指出:“根据有关地质钻孔资料及巷道周边的采掘活动情况分析,东翼回风大巷在开口往里500-714m地段确定为采空区”(东翼回风大巷在事故发生时实际掘进642m,已进入该采空区范围内), “在钻探采空区或圈定“三线”探测区域时,探放水钻孔必须采用深孔、中深孔和浅孔相结合的原则”,并规定探放水钻孔最少布置6个。

2013年9月12日施工单位编制的《东翼回风大巷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设计探放水钻孔3个。

实际东翼回风大巷掘进期间采用物探与钻探相结合的探水方式,最后一次物探、钻探时间为2013年9月中旬,物探、钻探均未发现积水异常。现场勘查时在现场只看到1个探水钻孔,钻孔实际进尺49.75m(最后一次钻探后巷道实际进尺49.5m)。最后一次探放水签字确认均为施工方人员,未执行“探水队、地测部门、安监部门三方签字确认”的规定。

10、施工组织情况

40 2011年4月后,正升煤业公司建设项目经招投标、议标等程序,分别由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新陆公司)、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负责承建。

回风立井延伸及总回风巷施工单位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书编号:A2074053000001-4/4,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云)JZ安许证字[2005]010027-3/4,营业执照注册号:53000000011873,法定代表人为邬煜。

主斜井掘砌工程施工单位,在今年1月前分别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单位)和经议标确定的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今年1月,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完不成进尺任务被清退。随后正升煤业公司决定引入兖矿新陆公司施工至事发,今年6月对该项工程补办了招标手续。兖矿新陆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A1074037088302-6/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08]180679-0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228063878,法定代表人为陈嘉。

东翼、西翼回风大巷工程初期施工中标单位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该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A1011051010504-9/9,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川)FM安许证字[2010]7341,营业执照注册号:530000000158010,法定代表人为洋卓卫。2013年4月,东翼回风大巷掘进至99.5m处时,因装备、技术等原因,该公司申请放弃施工,双方中止合同。2013年5月,经正升煤业公司股东会同意,由承建主斜井掘砌工程的兖矿新陆公司接管东翼回风大巷施工,双方至今未签订施工合同。

11、监理情况

经招投标,正升煤业公司建设工程由石家庄新世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负责监理工作。在2011年3月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未明确东翼回风大巷在监理项目中,监理单位未对东翼回风大巷派出监理人员。该公司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113005131-4/4,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00000073844,法定代表人:史振平。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41

(一)事故经过

2013年9月27日23时许,兖矿新陆公司综掘队队长吴学相、带班长谢忠宁(事故中死亡)组织零点班在东翼回风大巷作业的工人召开班前会,对当班工作进行安排。23时30分,工人开始陆续入井。28日零时左右,东翼回风大巷作业人员到达工作面,司机胡建兴(事故中死亡)启动综掘机开始割煤,推进0.8m进尺后,停止割煤,工人开始打顶锚杆。就在工人打锚杆的过程中,正在掘进机机尾处清理浮煤的朱邦奎、张荣飞(二人生还)发现锚杆钻孔有水冒出,水量较大且发臭、发红。过了二十多分钟,钻孔出水变小了,带班长谢忠宁安排司机重新启动综掘机,综掘机在巷道底部割了一刀没有异常,然后在中部继续截割,这时,张荣飞看到工作面迎头顶部有大块煤掉落,同时听到一声闷响,一股水突然涌出,透水事故发生,当时时间为28日3时许。

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42人,其中东翼回风大巷20人,通风行人巷9人,另有13人为信号工、排水工、皮带司机等,事故发生后30人安全升井,12人被困井下。

28日凌晨3时10分,施工单位向矿调度室报告东翼回风大巷透水,3时15分,汾西矿业接到正升煤业公司的事故报告,随即按规定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事发当班正升煤业公司跟班矿领导为行政副矿长何万甫,事发时在主斜井工作面。兖矿新陆公司正升项目部当班没有领导带班下井。

(二)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西焦煤、汾西矿业两级集团公司领导立即赶赴现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技术、物资保障、资料、后勤、医疗救护、宣传报道、公安保卫、善后处理、综合协调十个工作小组,迅速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了井下排水、地面打钻、井下打钻及井下小断面掘巷三套抢险救援方案,三套方案同时实施、同步推进。抢险过程中,针对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科学施救,确保了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推进。

42 经过10个昼夜的艰苦奋战,抢险人员于10月8日12时30分找到最后一名遇难人员,抢险救援工作结束。12名被困人员中,2人成功获救,10人遇难。

三、监管情况

汾西矿业对矿井的安全监管实行“五人小组”、“挂牌责任人”、“每季度会诊”等制度,山西焦煤在今年初明确“集团公司重点监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子公司重点监管有突水危险、自燃发火倾向等其它煤矿”。今年以来,汾西矿业、山西焦煤有关部门对该矿先后检查过13次,检查发现该矿“六长”配备不齐、未按要求设立专门地测机构、探放水钻孔记录验收未建立台账、工作面淋水大、特殊工种探放水无证、井下钻机无备用量等诸多隐患,要求限期整改。去年4月省专项行动第八督查组在对该矿夜查时发现该矿利用施工措施井和后期利用的回风井擅自组织生产,对其停建七个多月。今年8月11日,省煤炭基建局就整合改造矿井施工措施井是否已按要求拆除了措施井的运输提升设施,是否仅服务于施工期间的通风和排水等进行检查,但其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改,仍存在违规使用措施井提升出煤问题。今年8月23日,针对该矿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汾西矿业检查组曾责令该矿停止井下基建作业。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矿东翼回风大巷掘进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在超过允许掘进距离的情况下继续掘进,导致煤壁不能承受小煤窑采空区积水压力,造成煤壁坍塌发生透水。

(二)间接原因

1、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水害辨识、防治能力差。事发前支护工在打锚杆时钻孔已出现较大水流,且水发臭、发红,现场作业人员在出现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重视,及时采取停止施工、撤出人员等有效措施,而是在水流变小后启动综掘机继续掘进。

2、未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在事发巷道地质构造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调整探放水设计;东翼回风大巷的掘进和探放水工作均由施工方负责,违反“探、掘主体分离”的防治水规定;探放水工作从设计到执行层层打折扣,探放水现场验收制度不落实;

43 未严格执行《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翼回风大巷探放水设计》,将原设计方案双排6个钻孔改为单排3个水平钻孔;事发前最后一次探水钻孔长度为49.75m,而实际掘进距离49.5m,严重违反“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的规定。

3.矿井建设项目管理混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六长”配备不全,无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矿井建设未按重新批准的开工报告实施,违规使用措施井提升出煤;建设、施工、监理各方职责不明,相互扯皮;监理合同未明确对东翼回风大巷的监理,东翼回风大巷形成监理盲区;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施工队伍变更频繁;事发巷道工程建设未经招标,未与施工方签订合同。

4.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五人小组”、“挂牌责任制”、“包保责任制”流于形式,未真正发挥监管作用;汾西矿业、山西焦煤今年以来虽多次对该矿进行检查,但对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省煤炭厅基建局在今年8月对该矿督查时,对该矿利用措施井违规提升出煤查处不力。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²28”重大水害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谢忠宁,男,汉族,1963年7月生,福建省福鼎市人,兖矿新陆公司正升煤业项目部施工队带班班长,事故中已死亡。

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吴学相,男,汉族,1978年8月生,浙江省泰顺县人,兖矿新陆公司正升煤业项目部施工队队长。

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3、曲天智,男,汉族,1962年9月生,山东昌邑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0年7月任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榆林市天宁矿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矿机集团控股)总经理。

2013年10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44

4、于继强,男,汉族,1977年3月生,山西省汾阳市人,1998年1月参加工作,群众,大专学历,2013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业公司工程部生产技术管理办主办。

2013年10月2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5、武盼盼,男,汉族,1984年1月生,山西省交城县人,2001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3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业公司工程部生产技术管理办主管。

2013年10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6、宋承辉,男,汉族,1968年11月生,山西省汾阳市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09年12月至2012年4月任正升煤业总工程师,2012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业公司副经理,负责生产和技术工作。

2013年10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及时按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人员 兖矿新陆公司人员

1、李其具,男,汉族,1955年11月生,山东滕州人,1983年参加工作,中共党员,中专学历,2013年3月到兖矿新陆公司正升煤业项目部工作,协助曲天智负责项目部日常管理工作(非兖矿新陆公司员工)。作为项目部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无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项目部管理混乱,审核《东翼回风大巷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认真,违规代签审批意见;对东翼回风大巷水文地质情况、采空区积水不掌握,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解除正升煤业项目部负责人。

2、贾爱远,男,汉族,1966年11月生,山东昌乐县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3年3月被兖矿新陆公司任命为兖矿新陆汾西正升煤业主斜井掘砌工程项目部安全副经理(非兖矿新陆公司员工)。作为项目部安全副经理,无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对探放水措施审核不严格、对探放水作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工人管理不能严格实行四个百分之百,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45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解除正升煤业项目部安全副经理。

3、田勇峰,男,汉族,1979年12月生,山东肥城人,2007年10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3年8月被兖矿新陆公司任命为兖矿新陆汾西正升煤业主斜井掘砌工程项目部技术副经理(非兖矿新陆公司员工)。作为项目部技术副经理,不按照探放水设计要求、未按有关水文地质资料编制《东翼回风大巷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解除正升煤业项目部技术副经理。

4、毕国旗,男,汉族,1965年1月生,河北省唐山市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群众,硕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3月被兖矿新陆公司任命为兖矿新陆汾西正升煤业主斜井掘砌工程项目部生产副经理;2013年8月又被任命为该项目部质量副经理(非兖矿新陆公司员工)。作为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质量副经理,无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审核《东翼回风大巷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严格,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解除正升煤业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质量副经理。

5、桂宏,男,汉族,1969年5月生,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2002年6月至今任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兖矿新陆公司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对公司施工资质管理不到位,致使存在收取手续费出借施工资质的事实;对正升煤业工程项目只按2.6%收取管理费,未履行管理职责。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6、陈嘉,男,汉族,1955年10月生,山东省日照市人,1973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06年9月任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作为兖矿新陆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对公司施工资质管理不到位,致使存在收取手续费出借施工资质的事实;对正升煤业工程项目只按2.6%收取管理费,未履行管理职责。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正升煤业公司人员

7、于耀文,男,汉族,1971年9月生,山西省汾阳市人,1993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3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业公司综合部生产管理

46 办主管。作为正升煤业公司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发现东翼回风巷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深入现场检查不够,对发现的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留用察看处分。

8、赵建盛,男,汉族,1977年8月生,山西省汾阳市人,2001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09年12月至今任正升煤业公司经理助理兼通风区区长,2013年4月至今分管安全工作。作为正升煤业公司负责安全工作的经理助理兼通风区区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不严、不细,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不力,未及时发现东翼回风巷探放水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安全员,对施工队现场管理不落实。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留用察看处分。

9、樊俊杰,男,汉族,1973年5月生,河南省浚县人,1994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2年5月任正升煤业公司党委书记、经理,2013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业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经理。作为正升煤业公司负责全面工作的董事长兼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未按要求成立专职的探放水队伍实行“探掘分离”;对探放水安全措施的编制及实施要求不严、安排不细;落实上级单位对公司的安全检查指令不到位;在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中,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力,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留用察看处分,免除正升煤业公司董事长、经理职务。并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上年度收入的60%),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矿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人员

10、武庆云,男,汉族,1959年10月生,山西省孝义市人,1977年5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0年6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一分局孝义监察处处长。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直属一分局孝义监察处处长,负责正升煤业公司等整合矿井的日常安全监察工作,

47

全国煤矿安全事故案例

煤矿安全事故案例

煤矿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煤矿安全事故案例学习

煤矿安全事故案例学习体会

煤矿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煤矿安全事故案例学习

煤矿安全事故案例学习

全国煤矿安全事故案例
《全国煤矿安全事故案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