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矿产品涉及税种
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开采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及税率: 一.原油;二.天然气;三.煤炭;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五.黑色金属矿原矿;六.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 液体盐税率:8-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5元/吨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注:我省石灰石2元/吨,大理石、花岗石3元/立方米) 2-30元/吨(注:我省铁矿石7元/吨) 0.4-30元/吨(注:我省①铜矿石0.9元/吨,②铅锌石1.8元/吨,③钨矿石0.3元/吨,④锡矿石0.4元/吨,⑤钼矿石0.4元/吨,⑥黄金矿石1.3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⑦南方海盐12元/吨
计税期间: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的,可按次。
税款申报期限: 次月15日内。
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开采矿产品涉及税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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