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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草案)doc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6: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以下简称“康复协会”)。英文全称 Hunan A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of DisabledPersons(缩写HNARD)。

第二条康复协会的性质: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是由与残疾人康复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康复协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康复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弘扬人道主义,坚持康复学术研究与康复实践相结合,探索具有湖南特色的康复与研究思路,开展受益面广、康复效果明显、康复费用低廉的康复技术研究和实践,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实现残疾人全面康复目标,促进全省康复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康复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直接领导,并接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康复协会的会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工作对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康复协会的工作对象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七条康复协会的业务范围: 残疾预防、残疾治疗和残疾人的康复。康复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康复工程。

第八条 康复协会的任务:

(一)整合全省的康复技术资源,团结社会各行业康复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各类康复学术活动和实用技术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进行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训,推动省内康复学科建设与事业发展。

(二)制定康复行业标准,建立行业准入制度,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协助制定工作标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康复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专家编写康复论著和期刊杂志,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和康复普及读物。

(四)积极推动康复新观念、新技术、新成果在残疾人康复中的应用。推广适应于基层社区家庭的、简便易行的康复技术和方法,为残疾人服务。

(五)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普及康复知识,提高全民康复意识;为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康复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康复协会章程, 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 热心为残疾人服务,从事残疾人医疗、康复、教学、科研、工程、社会工作、特殊教育、职业训练、编辑出版和组织管理等与残疾人康复有关学科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各类人员,有加入康复协会的意愿,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康复协会章程, 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 热心为残疾人服务, 愿意参加康复协会活动, 支持康复协会工作,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康复、教育、科研机构或依法登记的社团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向省康复协会或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可向康复协会秘书处或网站索取),由所在单位同意,经省康复协会秘书处或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批、登记注册,发给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省康复协会或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康复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秘书处登记注册,发给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康复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康复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发表论文、培训、获取信息和资料、获得康复协会各种奖励等)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康复协会章程, 维护康复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康复协会决议、决定, 积极参加康复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完成康复协会和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关心康复协会工作, 主动听取和反映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为做好康复协会工作积极献言献策;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证书由康复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康复协会。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康复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须经集体讨论, 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康复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领导本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讨论和决定与康复协会建设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康复协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换届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如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康复协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到期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大会提交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推选召集人。因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 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六条康复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

一、

五、

六、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增补理事, 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补选的理事应在会员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康复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有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会长为康复协会法定代表人。康复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康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

(三)在与残疾人康复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

刑事处罚;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康复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报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康复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与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签署康复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康复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康复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康复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学科学术及其他活动。自主开展的相关活动须事先报省协会审批,并对本协会负责。专业委员会是非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

第三十六条 康复协会可根据需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会费;

(四)在康复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康复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康复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康复协会的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并接受康复协会会员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二)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三)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康复协会的资产为公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康复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报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后,到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康复协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康复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月日第一届全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残疾人协会章程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

6、协会章程草案

金融协会章程草案

青年干部协会章程(草案)

癌症康复协会的章程

癌症康复协会的章程

新余市互联网协会章程 (草案)

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

职业生涯规划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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